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螺旋藻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回应
福建福安药监局全面清查“康爱斯螺旋藻片”等假冒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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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安药监局:全面清查“康爱斯螺旋藻片”等假冒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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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学养生》2012年第06期
医药网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七种假冒不合格保健食品,分别是标示为“澳奈斯绿色经典牌螺旋藻片”、“鸿洋神螺旋藻”、“康爱斯牌螺旋藻片”、“安利鱼油胶丸”、“睿得利鱼油胶丸”、“欧丽莱罗麦牌鱼油软胶囊”的产品,标示为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幸福来牌螺旋藻片(康特力斯)”、批号为“20111214”的保健食品,铅、砷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周蓬安:有毒螺旋藻+有毒胶囊,药监局须怎样给说法

周蓬安:有毒螺旋藻+有毒胶囊,药监局须怎样给说法“毒胶囊”被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的第三天,我们看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人士的表态:“对媒体报道的这13个批次的胶囊产品,我们很重视。
所以暂停其销售和使用,但现在还是存疑阶段。
这些产品是否真的铬超标,还要看抽检之后的结果。
”言下之意,记者在北京、江西、吉林、青海等药店买来的胶囊药品,“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反复多次检测确认,9家药厂生产的13个批次的药品,所用胶囊的重金属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2mg/kg的限量值,其中超标最多的达90多倍”的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不承认。
这就奇怪了。
该检测中心作为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权威机构,检测结果却不能得到国家食药监局的认可,不知道该局只承认什么样的权威检测报告?当然,这也很好理解,因为该局已经预感到自身在本次“毒胶囊”事件中将要承担的责任。
那么,如果本次事件的最终认定结果并非这么严重,他们的责任显然也就相应降低。
因此他们要自己来弄一个检测结果,一个可以为自身开脱的检测结果来。
只是老天不遂人愿。
就在一周前,国家食药监局针对此前公布的绿A、汤臣倍健、清华紫光(金奥力)等13种螺旋藻“蓝帽”产品被认定铅、砷、汞含量均超标的问题,对外公布的“最新”抽检结果显示,原先“黑名单”上的13家“不合格”螺旋藻生产企业仅剩1家产品不合格,而原先8家内容物欺诈的鱼油产品变为3个为假冒产品。
该消息一经公布,即有涉事企业内部人员爆料,称这是企业进京公关的结果,一时舆论哗然,但国家食药监局对此至今仍置之不理,一心只做“鸵鸟”。
真是“屋漏偏逢连夜雨”。
保健品铅、砷、汞含量超标“一波未平”,胶囊铬含量超标“一波又起”。
国家食药监局想继续玩上一次的小聪明,显然没有了可能,一方面这件事情比上一次明显严重,简直就是骇人听闻,国家食药监局再难做到“一手遮天”。
另一方面,央视作为强势媒体,肯定不愿承担“造谣”污名,因此不会轻易妥协,放过监管部门,何况央视手中或许还握有更具杀伤力的证据。
螺旋藻铅含量检测】

森博检测服务中心symbol
探讨螺旋藻(铅含量)检测
据新华社报道,2月29日,国家药监局在下发给各地食药监局《关于加强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监督检查的通知》中指出,绿A、汤臣倍健等多个螺旋藻品牌产品存在“铅超标”。
此事曝光后,国家药监局前日又发布“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重金属专项监督检查结果”,称上述多个品牌螺旋藻铅含量并未超标。
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更让广大消费者迷茫。
铅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重金属元素,它可影响神经、造血、消化、泌尿、生殖和发育、心血管、内分泌、免疫、骨骼等各类器官,主要的靶器官是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
更为严重的是它影响婴幼儿的生长和智力发育,损伤认知功能、神经行为和学习记忆等脑功能,严重者造成痴呆。
重金属6项检测:
1.铅(Pb)
2.镉(Cd)
3.汞(Hg)
4.六价铬(Cr6+)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重金属分析方法及指标如下:
方法:紫外可分光光度法(UV)
原子吸收法(AAS)
原子荧光法(AFS)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法(ICP)
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ICP-MS)
重金属限量指标:
项目指标(mg/kg)
铅≤2.0
砷≤0.5
镉≤0.2
汞≤0.05
主要参照国标方法,同时也可按照ASTM/IEC/EN/DIN等其他国家标准进行测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
治理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根据2015年食品抽检和舆情监测情况,总局决定组织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重点
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治理内容
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问题。
三、治理措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
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1.29•【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月29日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一、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主要生产工艺辅酶Q10、鱼油、破壁灵芝孢子粉、螺旋藻和褪黑素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在产品备案时,可用剂型及主要生产工艺如下:(一)片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衣、包装等。
(二)硬胶囊: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装囊、包装等。
(三)软胶囊:混合、均质、过滤、压丸、干燥、包装等。
(四)颗粒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包装等。
(五)粉剂:粉碎、过筛、混合、分装、包装等。
二、《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辅酶Q10》备案产品技术要求(一)可用辅料维生素E、抗坏血酸钠、聚维酮K30、纽甜、滑石粉、硬脂酸镁、蔗糖、甜菊糖苷、糊精、乳糖、微晶纤维素、β-环状糊精、交联聚维酮、柠檬酸、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食用葡萄糖、二氧化硅、低聚果糖、预胶化淀粉、低取代羟丙纤维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二氧化钛、聚乙二醇、D-甘露糖醇、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羧甲基纤维素钠、维生素C、食用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食用小麦淀粉、食用甘薯淀粉、羧甲基淀粉钠、空心胶囊(包括羟丙基淀粉空心胶囊、明胶空心胶囊)、明胶、甘油、纯化水、饮用水、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大豆油、玉米油、葵花籽油、橄榄油、粉末大豆磷脂、浓缩大豆磷脂、大豆磷脂、聚氧乙烯山梨醇酐单油酸酯、蜂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25种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25种假冒保健食
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9.06
•【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13〕508号
•【施行日期】2013.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25种假冒保健食品的通
知
沪食药监食安〔2013〕508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近期,我局根据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在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中发现,“氨基酸螺旋藻(昌佳牌螺旋藻片)”等25种保健食品为假冒产品(详见附件)。
为保护公众健康消费权益,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予以查禁。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附件所列的产品,一律不得在本市销售。
二、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对照附表所列名单,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发现上述产品须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隐匿或擅自退货。
三、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上述违法产品的检查,发现有经营上述违法产品的单位,依法严肃予以查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假冒保健食品名单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6日附件
假冒保健食品名单。
关于查处康爱斯螺旋藻片等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

关于查处康爱斯螺旋藻片等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国家局下发《关于加强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2012〕25号)和《关于开展鱼油保健食品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2012〕27号),对部分以螺旋藻、鱼油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开展监督检测。
经核实,标示为“澳奈斯绿色经典牌螺旋藻片”、“鸿洋神螺旋藻”、“康爱斯牌螺旋藻片”、“安利鱼油胶丸”、“睿得利鱼油胶丸”、“欧丽莱罗麦牌鱼油软胶囊”的产品为假冒保健食品,标示为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幸福来牌螺旋藻片(康特力斯)”、批号为“20111214”的保健食品,铅、砷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现请你局立即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发现以上假冒保健食品立即查封、扣押,深挖严查制假售假源头,涉嫌违法犯罪的,请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发现以上重金属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保健食品,一律下架暂停销售;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所销售产品查明库存、来源去向,采取有效措施对产品进行控制;对流入其他省(区、市)
的产品,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双向协查。
重大事项请及时上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监督检查发现假冒及不符规定产品名单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3月31日印发。
螺旋藻铅的限值

螺旋藻铅的限值螺旋藻是一种富含营养的藻类,被广泛应用于食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等领域。
然而,螺旋藻中的铅含量也备受关注。
铅是一种有毒物质,长期摄入过量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因此,对于螺旋藻中铅的限值成为了重要的监管标准。
各国对螺旋藻中铅的限值标准略有不同。
以中国为例,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有害元素限量》(GB 2762-2017),螺旋藻中铅的限值为0.1毫克/千克。
这意味着,每千克螺旋藻中的铅含量不能超过0.1毫克。
这个限值是如何确定的呢?科学家通过大量的研究和实验,对铅对人体的危害进行了深入的了解。
他们发现,铅在人体内能够累积并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产生影响。
尤其是对于儿童和孕妇来说,铅的摄入会对智力发育和胎儿发育造成潜在的损害。
因此,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制定螺旋藻中铅的限值成为必要的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监管部门会对市场上的螺旋藻产品进行抽检,检测其中的铅含量是否符合标准。
如果发现超过限值,相关企业将被要求采取措施,如停产、下架等,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除了国家标准外,一些行业组织和国际组织也制定了对螺旋藻中铅的限值标准。
例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建议螺旋藻中铅的限值为0.5微克/克。
这一限值相对较低,是因为美国对于铅的摄入量非常严格,并且美国市场上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更高。
尽管各国对螺旋藻中铅的限值标准存在差异,但在全球范围内,人们对于螺旋藻产品的铅含量越来越关注。
消费者在购买螺旋藻产品时,应该仔细查看产品标签上的铅含量信息,并选择符合标准的产品。
此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向生产厂家或第三方认证机构索取产品检测报告来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除了限值标准,消费者还应注意螺旋藻产品的来源。
螺旋藻的生长环境和采摘方式对其铅含量有一定影响。
一般来说,采自污染程度较低的环境以及经过严格筛选和处理的螺旋藻产品铅含量较低,更为安全可靠。
螺旋藻铅的限值是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制定限值标准,监管部门能够对市场上的螺旋藻产品进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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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螺旋藻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回应2012年04月10日发布近期,螺旋藻保健食品有关问题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有关问题回应如下:一、针对螺旋藻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的主要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高度重视,一段时间以来,针对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在今年2月23日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会议上,再次部署了保健食品监测工作,组织在北京、天津等6省(市)开展了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铅、砷、汞重金属专项监测,抽取了市场上流通的部分产品,共40个产品84个批次,涉及29家企业。
根据监测(包括媒体反映)的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确定了13个可疑产品,并于2月29日下发工作通知,要求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这13个产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求各省加强以螺旋藻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3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进行了公布,要求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产品依法查处,维护公众利益。
二、关于螺旋藻保健食品监测和监督检查结果不一致问题监测和监督检查是监管的两项重要工作。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监测是通过产品抽样检测、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等多种途径,了解和掌握市场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进而为监督检查提供重要导向。
监督检查是为进一步查明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它必须经过现场检查、产品确认、监督检验等法定程序,行政处理只能以监督检查结果为依据。
监测和监督检查的程序和作用是不同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月29日下发的通知是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部署,通知中所列监测不合格的13个产品是监测(包括媒体反映)发现的可疑产品,其中9个产品来源于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测结果,判断标准为铅指标限量2.0 mg/kg,其他5个产品来源于媒体报道(含1个重复产品)。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13个可疑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本着对公众负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于3月30日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正式公布。
这些结果是经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平行检验,严格依法定程序,按2.0 mg/kg的标准得出的结论。
对于1个不合格产品和3个假冒产品已依法查处。
三、关于目前螺旋藻类保健食品执行的标准1997年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6740-1997)是保健食品审评审批的执行标准。
标准规定:一般产品的铅指标限量为0.5mg/kg,一般胶囊产品为1.5 mg/kg,以藻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和胶囊产品铅指标限量为2.0mg/kg。
标准虽未明确以藻类为原料片剂产品的铅指标限量,但由于片剂产品的食用量一般与固体饮料相近,以藻类为唯一原料的片剂产品铅指标限量始终执行以藻类为原料的固体饮料铅指标限量2.0mg/kg的标准。
1997年卫生部批准的第一个螺旋藻片剂保健食品就是按照铅指标限量为2.0mg/kg的标准执行的。
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此类问题组织过相关专家进行讨论,专家一致认为,以藻类为唯一原料辅以其它少量辅料组方的产品(包括片剂),铅指标限量为2.0mg/kg是科学合理的。
四、关于螺旋藻保健食品铅限量与一般保健食品不同的问题铅是人类生存环境中普遍存在的重金属,水、土壤、空气中的铅都可能通过饮食或呼吸进入人体内。
由于不同食品的每日食用量及其中铅的含量不同,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05)规定,不同类食品的铅限量也不同,如鱼类食品铅限量为0.5mg/kg、鲜乳铅限量为0.05mg/kg、茶叶铅限量为5mg/kg等。
目前,国家批准的以螺旋藻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一般每天食用量为2-6克,以2.0mg/kg限量计算,食用6克螺旋藻类保健食品的铅暴露量与饮用1袋(240毫升)牛奶或食用约半两(24克)鱼类食品的铅暴露量相当。
因此,这一限量标准是安全的。
1997年颁布的《食用螺旋藻粉》(GB/T19619-1997)规定,螺旋藻粉铅限量为2.0mg/kg。
目前,欧盟食品补充剂的铅限量为3.0mg/kg。
五、关于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有关情况我国对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注册审批工作包括受理、现场核查、注册检验、专家审评、审评中心审核、行政审批等6个环节。
其中,国产产品的受理、现场核查等工作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注册检验工作由认定的注册检验机构承担;进口产品的受理以及所有产品的技术审评、行政审批等工作分别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承担。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采取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人员审评和审评专家委员会审评相结合的模式,目前是以审评专家审评为主。
每次参与审评的审评专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随机的方式从审评专家库中抽取。
注册检验机构应按照规定出具客观、公正、准确的检验报告,有关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注册检验机构收取。
自2009年1月起,按照国家规定,保健食品审评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先后颁布实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八条禁令》、《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等,组织开展审评专家培训和注册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加强对监管人员、审评专家和检验机构等的管理,始终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按制度办事,加强对审评审批工作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同时,不断规范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工作,完善审评审批工作机制、制度和程序,落实审评审批责任,提高审评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现场核查、产品技术转让等有关要求。
六、关于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从当前保健食品安全形势来看,总体上是安全的,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一些不法企业非法添加违禁物品。
如在减肥功能产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
二是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现象时有发生。
如一些企业不按照批准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
三是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严重。
如一些生产经营企业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广告大肆夸大产品功效,甚至故意混淆与药品的界限,误导消费者。
四是市场上假冒保健食品问题突出。
如有些产品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有些产品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消杀产品批准文号等假冒保健食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2008年履行监管职责以来,针对市场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监管工作。
比如持续开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2011年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检查抽验保健食品15627种次,发现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7375个。
此外,还大力推进法规建设,积极推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加强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制定常用保健食品原料技术要求,修订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推进检验检测和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提高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持续开展风险监测。
七、关于保健食品监管下一阶段采取的措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社会广泛关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高度重视媒体曝光和公众关切的有关问题,认真研究部署,决定开展保健食品综合治理工作,强调严字当头,重典治乱。
一是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日常监督,开展质量安全万里行活动,净化市场环境。
二是抓紧完善监管法规规章,全力推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抓紧制修订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是严格审评审批管理,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积极研究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产品管理方式。
四是全面提高准入门槛,调整保健食品功能范围,修订功能评价方法和良好生产规范,规范功能声称;启动产品技术要求提高计划,开展清理换证工作。
五是大力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欢迎社会各界及媒体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营造保健食品良好市场秩序,需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自身管理,改进工作作风,转变监管方式,提高工作效能,欢迎社会各界包括新闻媒体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旗帜鲜明地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申报、检验等行为,在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的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保健食品监管中的违法违规活动和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存在的问题决不护短,决不姑息,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恳切希望社会各界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将认真研究采纳,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改进工作。
投诉地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七层,邮编100036网址:小贴士一、什么是保健食品?答: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属于食品的一个特殊种类。
二、保健食品与其他食品有何区别?答: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特殊种类,介于其他食品和药品之间。
(1)保健食品强调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而其他食品强调提供营养成分。
(2)保健食品具有规定的食用量,而其他食品一般没有服用量的要求。
(3)保健食品根据其保健功能的不同,具有特定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而其他食品一般不进行区分。
三、保健食品与药品有何区别?答: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使用目的不同:保健食品是用于调节机体功能,提高人体抵御疾病的能力,改善亚健康状态,降低疾病发生的风险,不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2)保健食品按照规定的食用量食用,不能给人体带来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药品可以有毒副作用。
(3)使用方法不同:保健食品仅口服使用,药品可以注射、涂抹等。
(4)可以使用的原料种类不同: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原料。
四、“小蓝帽”标志代表什么?答:为辨认保健食品和其它产品,设定了保健食品标志,只有获得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产品标签上才能使用保健食品标志。
保健食品标志为天蓝色,俗称“小蓝帽”。
五、如何正确选择和食用保健食品?答: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1)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可到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确认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