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之法律风险及出资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股权代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它通常发生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方(委托方)将其股权委托给另一方(受托方)代为持有。
在这种协议下,受托方通常不会行使股权,而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行事。
然而,股权代持协议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委托方和受托方都需要注意并加以防范。
首先,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存在的风险之一是委托方的权益受损。
在一些情况下,受托方可能会违反协议,行使股权或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导致委托方的利益受损。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委托方在选择受托方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受托方的信誉和资质,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资金实力。
其次,受托方可能面临的风险是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受托方通常需要对股权进行保管和管理,一旦出现股权纠纷或法律诉讼,受托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受托方在签订协议前需要对委托方的股权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确保股权的合法性和清晰性,避免因股权问题而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股权代持协议还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受托方可能会接触到委托方的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可能对委托方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委托方在选择受托方时需要考虑其保密能力和道德品质,确保受托方能够妥善保管委托方的商业机密。
另外,受托方还需要警惕利益冲突的可能性,避免因自身利益与委托方的利益发生冲突而导致协议无法有效履行。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都高度重视。
委托方需要选择合适的受托方,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议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
受托方则需要加强风险意识,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职责,避免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而导致风险的发生。
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降低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利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肃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显现在合伙企业中,特别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在此,笔者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加以扼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期望以此对合伙份额代持问题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股权代持的主要规定(一)司法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说明(三)》)中触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以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率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产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实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罚,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益为由,要求认定处罚股权行动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罚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缺失,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承当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实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畴内承当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
持股权代持协议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1、合同效力问题:受让方(持股者)可能与发起方(被代持者)之间有重大利益冲突,代持人也很可能不愿意承担股权的义务,这可能导致合同效力受到影响。
2、股权转让问题:代持人可能会违反股权转让程序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这可能会招致法律责任。
3、侵权责任问题:如果代持人违反股东关系权利或法律义务,则会遭受侵权责任。
4、股价风险问题:股票价格波动会影响受让方收益,如果受让方收益低于预期,将无法换取投资收益,可能会受到巨大损失。
5、操纵市场问题:代持人可能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从而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审慎性,并可能使本来应获得的收益受损。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
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
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四)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五)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
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
股权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破解?

股权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该如何破解?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一,股权代持协议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股权代持协议,如果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基本上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但是依然会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第一,实际股东的权利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来主张,但是实际股东如果想要变成名义股东,则需要其他股东表决同意或者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来处理。
第二,名义股东有可能私自对外转让股权或者以自己股东的名义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而没有经过实际股东的同意,给实际股东造成一定的损失。
第三,名义股东擅自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如果第三人属于善意第三人,实际股东不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而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的交易无效,而只能追究名义股东的责任。
第四,如果名义股东对外欠下债务,债权人有可能会追究名义股东的责任,而要求执行名义股东名下的财产,所以此时实际股东有可能遭受损失。
第五,名义股东不配合实际股东来控制公司,实际股东不能直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而要求控制管理公司,而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确认其实际的股东身份,但是这一过程比较漫长,不便于短期操作。
二,如何破解股权代持的风险?其实我们上文中说了这么多风险,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因为名义股东的行为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名义股东违背诚信,实际股东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确认其股东身份,追究名义股东的责任。
但是毕竟诉讼的过程比较漫长,风险也比较大,并不能马上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
有一个比较简单的方法,可以进一步来约束名义股东的行为,保证名义股东能够按照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相关义务。
这个方法就是通过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的方式规避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风险。
具体操作就是,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出具借款合同,同时名义股东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周雪峰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司法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和代持股权人都有法律风险,我们来逐一分析并寻找风险防范技巧.一、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比如外国人为了规避三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找中国公民代持,这钟代持协议有可能属于无效协议。
2、实际出资人在没有公司参与的情况下签署代持协议,一旦实际出资人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就不能成为工商登记股东。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名义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他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6、名义股东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可能会作为遗产被处分,实际股东进行确权诉讼会很麻烦。
二、代持股东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越来越多样,“揭开法人面纱"等制度的适用也在逐步加强,有明显扩大股东责任的趋势。
(一)显名与隐名之间的纠纷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可能是委托关系也可能属于信托关系。
1、没有《代持协议》等书面证据,当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时,隐名股东有可能违背道义而否认此前转让款项的行为系出资行为,转而要求法院确实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要求显名股东偿还“本金”及“利息”。
2、如果显名股东不希望继续在公司中担任职务,但由于隐名股东不同意收回股权,而实践中公司减资及退股又存在各种阻碍。
因此如果隐名股东不配合,显名股东往往会面临想退出公司而不能的情形。
(二)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1、出资不实风险提别是现在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部分公司实际资产可能会远低于注册资本。
股权代持的17点风险提示及9个风险防范建议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非常常见的交易模式,被企业和个人用于各种不同的目的。
然而,股权代持所涉及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被低估了。
虽然这种交易模式有着无可否认的优点,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其内在的风险。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会深入探讨股权代持所涉及的风险,以及如何通过一些具体的防范建议来规避这些风险。
1. 整体风险要了解股权代持交易模式所面临的整体风险。
股权代持可能会导致资产丧失或法规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可能会导致资源的过度配置和经营风险。
2. 资产丧失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资产丧失,这是一个主要的风险。
当某个股东突然离开、破产或逝去时,其股权可能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可能会导致资产丧失、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和内部管理的混乱等问题。
进而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危机。
3. 法规风险股权代持交易模式也面临着法规风险。
由于不同地区的法规和政策不同,股权代持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和管制。
4. 资源过度配置对于企业而言,进行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资源过度配置的问题。
企业可能会因此而分散精力、财务资源和管理资源,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
5. 经营风险还有可能是因为代持股权方与公司现有管理层出现分歧,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以上是股权代持交易模式所涉及的整体风险。
在深入了解这些风险之后,接下来可以讨论一些具体的防范建议,以降低或规避这些风险。
6. 规避资产丧失的建议为了规避资产丧失的风险,建议在进行股权代持交易之前,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制定清晰的股权继承规划,确保在相关事件发生时,资产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转移。
可以相应的保险产品,以规避资产丧失的风险。
7. 法规风险的防范建议针对法规风险,建议在选择代持股权的对象时,需要全面考量该对象所处的地区法规和政策。
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或风险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8. 防范资源过度配置的建议为了避免资源过度配置的问题,建议在进行股权代持交易时,需要对相关的资源分配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规划,确保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调配资源。
股权代持与股东权益的保护

股权代持与股东权益的保护股权代持是指一方代表他人或自己购买并持有股份,以行使相关权益。
在现代商业领域中,股权代持有助于实现多样化的投资组合、解决资金需求、保护股东权益等诸多目标。
然而,股权代持也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对股东权益产生潜在威胁。
因此,如何有效保护股东权益,成为了现代企业治理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课题。
一、股权代持的类型及其特点股权代持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 直接股权代持:指股东本人直接持有股份,并对该股份行使相应权益。
这种形式最为常见,股东拥有投票权、权益分配权等,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2. 间接股权代持:指股东通过持有一定股权的公司、投资基金等机构,间接持有目标企业的股份。
这种方式减少了个人风险,但也增加了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
3. 第三方代持:指股东将股份委托给第三方代持,由代持人行使投票权和其他权益。
这种方式常见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党政机关等国有企业,主要是为了实现利益平衡和避免冲突。
股权代持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等不同于直接投资的特点。
投资者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股权代持方式,灵活配置资产,降低风险和税负,实现资金流动性的最大化。
二、股权代持带来的利益股权代持作为一种投资策略,不仅可以为投资者带来一系列实际利益,也有助于实现企业持续发展和股东权益的保护,具体包括:1. 分散风险:通过投资于多个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企业,股东可以降低单一投资标的的风险,从而避免因某一企业的业绩下滑或经营风险而导致的巨大损失。
2. 可持续发展:股权代持为企业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来源,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多选择。
股东的代持资金有助于企业进行项目扩张、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源优化等重要举措,从而提高企业价值和行业竞争力。
3. 收益增长:通过股权代持,股东可以享受来自股息、红利等各类权益的分配。
在企业盈利增长的同时,股东也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增长,实现财富的增值。
4. 信息获得:股东作为企业的一部分,有权通过企业披露的信息、股东大会和其他途径获取企业经营和治理方面的相关信息,进而作出更明智的决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权代持之法律风险及出资人的权益保障措施
(2014-04-26 12:03:08)
转载▼
标签:
财经
股权代持,在当下的企业经营中并不少见。
其实质是,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约定,以代持人作为名义股东,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上作为出资人,而实际上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和承担投资风险。
出现代持的情形,原因多种,大致有:实际出资人碍于身份关系,不愿意出现在股东名册上,如公务员;或实际出资人系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员),其在国内参与公司投资按规定应经各地外经贸部门审批,而且出资亦需银监部门监管,手续繁琐,为避免前述规范,由国内自然人代持;还有,有些投资人所投资的公司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甚至潜在的违法情形出现,为逃避法律责任找他人代持。
为此根据本人在日常法律服务中处理投资人以代持人身份投资法律事务的经验,作此文章以供相关人士在经营中参考。
那么不论出于什么的原因出现代持,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是有效的,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其投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权代持是有效的,实际投资人可依据代持的法律关系,享有其投资人的权益。
虽然法律是肯定了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之间委托持股的法律效力,但鉴于股权出资工商登记的对外公示性,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而言,其基于公示股东身份的信赖,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将受一定的限制,当然由于权利受限其亦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举例如下:
1.公司经营管理和股东会表决受限。
在公司其他股东未明确知悉并同意的情况下,
实际出资人只能通过代持人行使其对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的表决。
一旦持股
人因其他原因偏离双方约定或违背出资人的意志,则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将受到损
害。
2.公司投资收益落空风险。
所代持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则可能会给予股东分红,
如果此时出资与代持人发生分歧,或代持人违反双方约定欲占有公司分红时,出
资人将处于被动地位。
其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只能基于委托关系向代持人
主张债权,容易出现诉讼纠纷。
3.出资人对股权控制的手段受限,可能陷于不可控的境地。
如当代持人将股权作转
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按法律规定这种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
定,出资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投资只能向法院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
按前述司法解
释第二十六的规定,判断出资人主张无效成立与否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的规定处理。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规定,虽然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受让人追回,
但当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股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
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
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
偿损失。
4.出资人对股权安排和处分受限。
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当希望对其持有的股权
作变更转让、质押、赠与等时,均需以代持人名义为之,如代持人不配合,将
无法进行。
基于前述分析,鉴于出资人面临的潜在法律风险,根据笔者的从业经验及法律规定,建议出资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1.与代持人签订委托代持协议。
这样可以在必要时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代持关
系。
同时协议应详细约定代持的出资额、出资人的权益、代持人的义务及代持
人发生违约或损害出资人权益时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
2.出资人通过代持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代持人
支付出资款,由代持股人出具收到出资款收据,并保留银行转账流水单等。
这
样能证明双方不仅存在真实的代持关系,而且出资已通过代持人履行了出资义
务。
3.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股东协议,以彰示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并接受实际出资系公
司之实际股东。
这样在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表决权及分红等情事下,实际出资
人可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代持人,而直接以股东身份享有和行使权利。
当然有一点要提醒实际出资人的,当公司出现违法经营行为,按法律规定应追究公司主要人员责任并可能波及股东时,一旦代持人向有关机关揭示双方的代持关系,出资人当初所设想的逃避法律责任的原意可以有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