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调整本市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服务权限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受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一)一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三)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四)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二、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五)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部门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
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理。
四、其他方面应仍按我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关于《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说明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法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要求,消防设施材料的选用等。
2.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建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建筑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验收:要求建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4. 建筑消防设施的改建和扩建要求: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改建和扩建时,要求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造。
5.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对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要求,包括设备配置、运行检测等。
6. 建筑物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的管理:要求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7. 建筑物消防演练和应急措施的要求:要求建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对火灾应对能力。
上述是对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概述,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具体实施文件。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物内部和周边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改建、拆除、使用、维修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安全可靠、防患于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培养公民的消防安全技能。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强化责任,明确权责,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加强技术支持,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消防设施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验收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在建筑规划设计的初期进行合理布置,满足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设计,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业评审,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结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三章施工与维修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应定期进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记录应及时记录,维修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进行备案。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消防工作有序进行。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沪消[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消〔2007〕4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自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暂行)》(沪消[2006]3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第三条[检测资质]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由上海市消防协会依照《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核发。
第四条[检测对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其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
检测的合格报告作为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有关资料之一。
第五条[检测程序](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建筑工程基本具有检测条件后签订正式检测合同。
(四)检测机构自合同生效起3日内(按合同约定)进入检测现场,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意见,对照调试开通报告内容进行检测。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沪公发[2008]9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08.03.14【实施日期】2008.03.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公发[2008]90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消防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八年三月十四日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对市、区(县)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具体监督。
民航、水上、铁路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报警联网)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居民住宅除外)应当与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四条(监控中心职责)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监控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即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提供火灾报警信息。
(二)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火灾报警情况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
(三)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责任制,科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涉及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担,并列入建设或者经营费用。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的配合,减少重复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和火灾危险性,采用相应的设计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和功能需求进行合理设置,并保证消防设施与建筑物的其他设施相协调。
3.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内容,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督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方案进行。
2.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消防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确保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功能。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建筑消防设施应按照规定配置和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2.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并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制度。
3. 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整改。
4. 消防设施的验收备案: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备案应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合格的消防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5. 消防设施的改造升级:对于老旧建筑、改建建筑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应进行消防设施的改造升级。
6. 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建筑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7. 火灾报警和应急救援:建筑消防设施应有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并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预案和逃生通道。
8. 消防宣传和培训:建筑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和居民的火灾防控意识和自救能力。
此外,规定还包括了违反规定的行为和处罚措施等内容,以保障建筑消防安全和防灾减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详细的规定可参考上海市相关部门公布的文件或法规。
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9〕150号关于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局防火监督部,各支队:为切实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年度检测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测对象检测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
检测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报警、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灭火救援等设施。
二、检测要求自2009年起,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检测(以下简称“年检”),其中:(一)世博园区内单位的年检工作必须在开园前完成;(二)市、区(县)两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年检工作必须在2009年底前完成;(三)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年检工作必须在本通知下发日起两年内完成;(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可不年检。
三、检测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必须全部检测;(二)喷头、火灾报警探测器、室内消火栓、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等按不少于本单位总数的30%抽检。
四、年检分级一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年检业务;二级消防检测机构可承担建筑面积50000m2以下建筑消防设施的年检业务,但不包括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经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以及尚无国家、地方标准可循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
五、工作要求(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消防设施年检工作是提升本市消防安全基础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建筑消防设施年检工作。
(二)广泛宣传,强化服务。
各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单位的宣传,提高社会单位对消防设施年检工作重要性认识,对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指导,热情服务,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单位做好年检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