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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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案例分析题:(2011年)三、(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

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

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09年司考试卷四参考答案

09年司考试卷四参考答案

09年司考试卷四参考答案D故意。

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参考答案: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高级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高级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进行审查。

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3.高级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的解释,如果只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部分的效力,高级法院对杨某、董某的死刑判决不适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处理。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主要参考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四、参考答案:1.为不定期租赁。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执行)模拟试卷2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执行)模拟试卷2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执行)模拟试卷2(总分:6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2.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以下哪种情况人民法院不予追缴:( )(分数:2.00)A.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B.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C.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D.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涉案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所以A、B、C项说法正确。

根据第1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即人民法院并不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物进行追缴。

而是通过其他诉讼解决,故D项说法错误。

本题为选择错误选项。

故应选D。

3.已经被羁押的被告人王某因为盗窃罪被起诉,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对其作出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对于王某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宣判后将王某立即释放√B.判决生效前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C.判决生效前将王某继续羁押D.判决生效后将王某释放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执行。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题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题

09年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常识判断模拟练习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模拟练习1.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确认正确的是:( )。

A.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可以以被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也可以以该授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B.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行政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C.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作出批准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D.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2.某县公安局以抢劫罪将童某刑事拘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认定该罪名成立并判处童某有期徒刑5年,童某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后,认为童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现童某申请刑事赔偿,哪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A.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B.县人民检察院C.县人民法院D.县公安局3.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

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丙。

这样,法律关系的( )就发生了变更。

A.主体、客体B.内容C.客体D.主体4.行政处罚只能( )。

A.对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实施B.由公安机关执行C.处罚公务员或公民个人,而不能处罚单位或组织D.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采取的惩罚情况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某省代表团向大会提出法律案,下列哪些程序是符合立法法规定的?( )。

A.是否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B.应先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C.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应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D.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6.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如何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1.0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8〕1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本解释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理解与适用(一)执行管辖权问题同一执行案件往往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此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以及如何处理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这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已经讨论过,当时希望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对此,本解释首先坚持一个案件只能由一个法院管辖的原则,以此来解决重复立案的问题,本解释第二条有明确规定。

本解释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

二是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

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其次,本解释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在执行法院管辖上的救济权。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被执行人在某地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问题认识不一,客观上将导致在管辖权问题上产生分歧,执行管辖权争议的情形也将增多。

因此,有必要明确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予以规范。

本解释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二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三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复议程序;四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验明正身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

验明正身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

学校代码***** 学号************ 分类号D915.3 密级硕士学位论文论死刑执行的监督学位申请人盛琪指导教师申君贵教授学院名称法学院学科专业诉讼法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On The Supervision Of Death PenaltyExecutionCandidate Sheng QiSupervisor Professor Shen JunguiCollege Law SchoolProgram Procedure of lawSpecialization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Degree MasterUniversity Xiangtan UniversityDate May 8st, 2010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湘潭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摘要死刑的历史由来已久,它是统治阶级为打击最严重的犯罪而采取的最严厉的刑罚措施。

死刑的特性决定了其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旦执行死刑便不能回复,所以要求死刑应设置严格、科学、人性的执行程序。

对于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是显得极为重要的,不但关系国家法律是否得以正确实施,司法机关的合法裁判能否得以落实;还关系到是否对最严重的犯罪进行了有效打击,对死刑犯的合法权利保障是否得到真正落实。

十二节课玩转新刑诉(按照最新修订案)2012年司法考试之出题人弟子杨雄刑诉讲义11

十二节课玩转新刑诉(按照最新修订案)2012年司法考试之出题人弟子杨雄刑诉讲义11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表-96)
(注意:《高法解释》第274条、276条、277条、279条、285条废止)主要内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死缓案件的复核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主要内容: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
核心考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表-97)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表-98)(刑诉法第243条)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比较图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县法院 县检察院 县法院 县检察院
(生效裁判) (未生效裁判)
三、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表-99)
第十九章执行
主要内容:执行机关;交付执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其他刑罚的执行;监外执行;减刑、假释
核心考点:执行机关;停止执行死刑程序;财产刑的执行;死缓的限制减刑程序;监外执行★★★一、执行机关、交付执行(表-100)(刑诉法248-250、253、258、260、261
★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表-101)(刑诉法250-2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三、财产刑的执行(表-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其他刑罚的执行(表-103)《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
★★★五、监外执行(表-104)(刑诉法第254-258条)
★★六、减刑、假释(表-105)(刑诉法262、263条、《高法解释》第3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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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16号,2008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
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第二条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

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五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第七条本规定施行后,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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