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2月23日附件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
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因市场竞争充分符合放开条件、符合价格改革方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放开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
五、本目录所称“市(州)人民政府”,均包括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由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8.27•【字号】鄂价法规[2002]175号•【施行日期】200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鄂价法规[2001]175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省级政府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省物价局对1979年建局至2001年底发布的所有涉及价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函件、传真等)进行了系统清理。
经过清理,省物价局决定:将7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将123件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范围;将其他规范性文件除自动失效外一律予以废止。
现将决定保留和纳入修改范围的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省物价局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省物价局价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保留的价费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文号│发文时间│├──┼──────────────────────────┼───────────┼──────┤│ 1│关于印发《街道群众价格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检字[19871207号│1987│├──┼──────────────────────────┼───────────┼──────┤│ 2│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鄂价检字[1990]92号││││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的通知││1990│├──┼──────────────────────────┼───────────┼──────┤│ 3│对当事人陈述能否作为定案处理依据请示的复函│鄂价检字[1991]71号│1991│├──┼──────────────────────────┼───────────┼──────┤│ 4│关于下发《湖北省家电维修行业物价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鄂价检字[1991]211号│1991│├──┼──────────────────────────┼───────────┼──────┤│ 5│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鄂价费字[1992]162号│1992│││通知的通知│││├──┼──────────────────────────┼───────────┼──────┤│ 6│转发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2]235号│1992│├──┼──────────────────────────┼───────────┼──────┤│ 7│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鄂价费字[1992]254号│1992—12—4 │││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的通知│││├──┼──────────────────────────┼───────────┼──────┤│ 8│关于企业自备车辆过轨前检查维修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函字[1993]2号│1993│├──┼──────────────────────────┼───────────┼──────┤│ 9│关于铁黄、铁灵、大铜铁路支线货运实行地方运价的批复│鄂价函字[1993]13号│1993│├──┼──────────────────────────┼───────────┼──────┤│10│关于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取使用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3]19号│1993│├──┼──────────────────────────┼───────────┼──────┤│11│关于铁路货物查询费收取标准的复函│鄂价函字[1993]23号│1993│├──┼──────────────────────────┼───────────┼──────┤│12│关于要求严格按规定收取车辆过轨前检查维修和服务费的函│鄂价函字[1993]30号│1993│├──┼──────────────────────────┼───────────┼──────┤│13│关于调整蒲纺铁路专用线运价的复函│鄂价函字[1993]44号│1993│├──┼──────────────────────────┼───────────┼──────┤│14│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鄂价费字[1993]56号││││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3—30 │├──┼──────────────────────────┼───────────┼──────┤│15│转发国家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价格当前应重点抓好几项工作的│鄂价房地字[1993]60号│1993│││通知的通知│││├──┼──────────────────────────┼───────────┼──────┤│16│关于当阳、双河两站自备机车调车作业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函字[1993]63号│1993│├──┼──────────────────────────┼───────────┼──────┤│17│关于鸦宜铁路支线实行地方货运价格的批复│鄂价函字[1993]80号│1993│├──┼──────────────────────────┼───────────┼──────┤│18│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鄂价房地字[1993]84号│1993│││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溶解乙炔等产品生产许│鄂价费字[1993]93号│1993—4—10 │││可证收费标准复函》的通知│││├──┼──────────────────────────┼───────────┼──────┤│20│关于转发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3]104号││├──┼──────────────────────────┼───────────┼──────┤│21│关于取消部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鄂价费字[1993]112号│1993—6—29 │││分收费标准的紧急通知│││├──┼──────────────────────────┼───────────┼──────┤│2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有关问题的复│鄂价房地字[1993]146号││││函的通知│││├──┼──────────────────────────┼───────────┼──────┤│23│关于零担货物集装托盘和组织快运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函字[1994]19号││├──┼──────────────────────────┼───────────┼──────┤│24│关于中国外运湖北公司货物航空运输服务代理收费标准的批│鄂价函字[1994]31号││││复│││├──┼──────────────────────────┼───────────┼──────┤│25│关于武钢外运服务公司运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函字[1994]35号││├──┼──────────────────────────┼───────────┼──────┤│26│省物价局关于金银饰品检测收费的复函│鄂价函字[1994]57号│1994—7—4│├──┼──────────────────────────┼───────────┼──────┤│27│关于调整省贮木场铁路专用线车辆过轨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4]70号││├──┼──────────────────────────┼───────────┼──────┤│28│关于占道费收取范围的批复│鄂价函字[1994]84号││├──┼──────────────────────────┼───────────┼──────┤│2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对集贸市场管理费征收对象请│鄂价费字[1994]110号│1994—6—2│││示的答复》的通知│││├──┼──────────────────────────┼───────────┼──────┤│30│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鄂价检字[1994]112号││││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31│关于转发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管理的复函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4]121号││├──┼──────────────────────────┼───────────┼──────┤│32│关于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4]165号││├──┼──────────────────────────┼───────────┼──────┤│33│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鄂价房地字[1994]262号││││知的通知│││├──┼──────────────────────────┼───────────┼──────┤│3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9号││├──┼──────────────────────────┼───────────┼──────┤│35│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14号│1995—1—20 │││的通知│││├──┼──────────────────────────┼───────────┼──────┤│36│关于十堰车站经营开发公司代办行包和转库收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5]21号││├──┼──────────────────────────┼───────────┼──────┤│37│关于调整鄂州市肉类联合加工厂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的│鄂价函[1995]62号││││批复│││├──┼──────────────────────────┼───────────┼──────┤│38│关于晓溪塔铁路货场运输价格的批复│鄂价函[1995]78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办法》的通知│鄂价费字[1995]88号││├──┼──────────────────────────┼───────────┼──────┤│40│关于武汉铁路分局机车出租费的批复│鄂价函字字[1995]111号││├──┼──────────────────────────┼───────────┼──────┤│41│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禁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抑制商品房│鄂价房地字[1995]114号││││价格不合理上涨的通知│││├──┼──────────────────────────┼───────────┼──────┤│4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鄂价费字[1995]122号│1995—6—9│││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43│关于转发《关于纠正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鄂价检[1995]162号││││题的通知》的通知│││├──┼──────────────────────────┼───────────┼──────┤│44│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问题的│鄂价房地字[1995]215号││││批复)的通知│││├──┼──────────────────────────┼───────────┼──────┤│45│关于正确执行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非路用标志收费问题│鄂价费字[1995]230号││││的通知│││├──┼──────────────────────────┼───────────┼──────┤│46│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不得分散物价部门管理行│鄂价费字[1996]19号│1996—1—24 │││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函》的通知│││├──┼──────────────────────────┼───────────┼──────┤│47│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鄂价费字[1996]20号│1996—1—29 │││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48│关于企业自备车收取铁路运输管理费的复函│鄂价函字[1996]23号││├──┼──────────────────────────┼───────────┼──────┤│4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鄂价房地字[1996]47号││││通知│││├──┼──────────────────────────┼───────────┼──────┤│50│关于调整荆沙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48号││├──┼──────────────────────────┼───────────┼──────┤│51│关于调整武汉港铁路专用线车辆过轨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62号││├──┼──────────────────────────┼───────────┼──────┤│52│关于襄樊铁路分局管内多各经营自备机车有偿服务收费标准│鄂价函字[1996]63号││││的复函│││├──┼──────────────────────────┼───────────┼──────┤│53│关于东风汽车公司专用铁道运价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64号││├──┼──────────────────────────┼───────────┼──────┤│54│关于调整鄂州市洋澜湖泵站电力提排废水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65号││├──┼──────────────────────────┼───────────┼──────┤│55│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工商部门不得收取私营企业管理费函》│鄂价费字[1996]74号│1996—7—25 │││的通知│││├──┼──────────────────────────┼───────────┼──────┤│56│关于孝感新建货场进出货物实行加价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76号││├──┼──────────────────────────┼───────────┼──────┤│57│关于荆沙化工总厂执行特殊运价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82号││├──┼──────────────────────────┼───────────┼──────┤│58│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学校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的通│鄂价费字[1996]83号││││知》的通知│││├──┼──────────────────────────┼───────────┼──────┤│59│关于襄樊铁路公局车站收取货场清运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92号││├──┼──────────────────────────┼───────────┼──────┤│60│关于南方航空湖北公司航空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93号│││││││├──┼──────────────────────────┼───────────┼──────┤│61│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的│鄂价房地字[1996]100号││││通知│││├──┼──────────────────────────┼───────────┼──────┤│62│关于调整武汉市部分轮渡航线客票价格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112号││├──┼──────────────────────────┼───────────┼──────┤│63│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费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鄂价检字[1996]128号││││的通知》│││├──┼──────────────────────────┼───────────┼──────┤│64│关于重申赃物价值鉴定权限的通知│鄂价事字[1996]132号││├──┼──────────────────────────┼───────────┼──────┤│65│关于合九线湖北省境内货物运价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137号││├──┼──────────────────────────┼───────────┼──────┤│66│关于武昌东站电子轨道衡收取检斤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142号││├──┼──────────────────────────┼───────────┼──────┤│67│关于企业自备车收取铁路运输管理费的批复│鄂价函字[1996]143号││├──┼──────────────────────────┼───────────┼──────┤│68│转发国家计委、民政部关于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鄂价费字[1996]197号│1996—7—11 │││程中“搭车”收费的通知│││├──┼──────────────────────────┼───────────┼──────┤│69│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鄂价检字[1996]215号││││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70│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鄂价综字[1996]243号││││工作意见》的通知│││├──┼──────────────────────────┼───────────┼──────┤│71│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收费管理│鄂价费字[1996]279号│1996—9—24 │││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贯彻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2│关于转发《公安部门收取<121免检通行证>工本费│鄂价费字[1996]297号│1996—10—11│││问题的函》的通知│││├──┼──────────────────────────┼───────────┼──────┤│73│关于开展保险财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鄂价事字[1996]301号││├──┼──────────────────────────┼───────────┼──────┤│7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物价局查处学校乱收费法│鄂价检字[1996]302号││││律依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75│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生活、工业用水价格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307号││├──┼──────────────────────────┼───────────┼──────┤│76│关于调整自住房屋改为经营用房后租金标准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6]313号││├──┼──────────────────────────┼───────────┼──────┤│77│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鄂价费字[1996]324号│1996—10—14│││标准的通知│││├──┼──────────────────────────┼───────────┼──────┤│78│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字[1996]355号││├──┼──────────────────────────┼───────────┼──────┤│79│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收费标准的函│鄂价函字[1996]381号│1996—11—6 │├──┼──────────────────────────┼───────────┼──────┤│80│关于调整神农架林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6]401号││├──┼──────────────────────────┼───────────┼──────┤│81│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仙桃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6]408号││├──┼──────────────────────────┼───────────┼──────┤│82│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当阳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6]409号││├──┼──────────────────────────┼───────────┼──────┤│83│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鄂价检字[1996]414号││││若干意见的通知│││├──┼──────────────────────────┼───────────┼──────┤│84│关于调整恩施自治州公有住房租金和成本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6]418号││├──┼──────────────────────────┼───────────┼──────┤│85│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37号││├──┼──────────────────────────┼───────────┼──────┤│86│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商业储运公司铁路专用线车辆│鄂价重字[1996]441号││││过轨费的批复│││├──┼──────────────────────────┼───────────┼──────┤│87│省物价局关于铁山车站执行地方运价的批复│鄂价重字[1996]443号││├──┼──────────────────────────┼───────────┼──────┤│88│关于合九铁路客、货运价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471号││├──┼──────────────────────────┼───────────┼──────┤│89│关于合九铁路黄梅货场进出货物价格标准的批复│鄂价重字[1997]2号││├──┼──────────────────────────┼───────────┼──────┤│90│关于调整松宜煤矿铁路专用线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重字[1997]4号││├──┼──────────────────────────┼───────────┼──────┤│91│关于咸宁地区地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7]10号││├──┼──────────────────────────┼───────────┼──────┤│92│关于文化系统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函字[1997]11号││├──┼──────────────────────────┼───────────┼──────┤│93│省物价局关于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鄂价函字[1997]14号││├──┼──────────────────────────┼───────────┼──────┤│9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事故有关损害赔偿的费用标│鄂价费字[1997]22号││││准》的通知│││├──┼──────────────────────────┼───────────┼──────┤│95│关于公安县房屋拆迁管理费和白蚁防治费问题的函│鄂价函字[1997]22号││├──┼──────────────────────────┼───────────┼──────┤│96│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向机动三轮车收取进城通行证费的函│鄂价函字[1997]24号││├──┼──────────────────────────┼───────────┼──────┤│97│关于转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鄂价经字[1997]25号││├──┼──────────────────────────┼───────────┼──────┤│98│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工本费有│鄂价费字[1997]26号││││关问题的复函│││├──┼──────────────────────────┼───────────┼──────┤│99│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鄂价房地字[1997]53号││││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100 │关于在全省实行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制度的通知│鄂价经字[1997]60号││├──┼──────────────────────────┼───────────┼──────┤│101 │关于新建商品房屋收取产权登记费问题的函│鄂价函字[1997]60号││├──┼──────────────────────────┼───────────┼──────┤│102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鄂价函字[1997]72号││├──┼──────────────────────────┼───────────┼──────┤│103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国有资│鄂价房地字[1997]84号││││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104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机事故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89号││├──┼──────────────────────────┼───────────┼──────┤│10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外│鄂价费字[1997]91号││││国人签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106 │省物价局关于船舶检验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函字[1997]94号││├──┼──────────────────────────┼───────────┼──────┤│107 │关于对咸宁地区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函字[1997]97号││├──┼──────────────────────────┼───────────┼──────┤│108 │关于调整宜昌市轮渡客运票价的批复│鄂价重字[1997]121号││├──┼──────────────────────────┼───────────┼──────┤│109 │关于调整《文化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129号││├──┼──────────────────────────┼───────────┼──────┤│110 │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7]154号││├──┼──────────────────────────┼───────────┼──────┤│111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阳新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7]157号│1997│├──┼──────────────────────────┼───────────┼──────┤│112 │关于省直和中央、部队、外资企业等在鄂经营性服│鄂价经字[1997]161号││││务单位办理《监审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13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鄂价经字[1997]169号││││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114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汉南区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7]178号│1997│├──┼──────────────────────────┼───────────┼──────┤│115 │转发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鄂价检字[1997]214号│1997│││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16 │关于荆州城区公房出售成本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7]217号││├──┼──────────────────────────┼───────────┼──────┤│117 │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7]224号││├──┼──────────────────────────┼───────────┼──────┤│118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鄂价检字[1997]231号││││通知》的通知│││├──┼──────────────────────────┼───────────┼──────┤│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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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结│鄂价综字[1998]27号││││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58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31号│1998—2—17 │├──┼──────────────────────────┼───────────┼──────┤│159 │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有关问题的函│鄂价费函字[1998]38号│1998—5—29 │├──┼──────────────────────────┼───────────┼──────┤│160 │关于审计部门收取建设资金审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房地函[1998]52号││├──┼──────────────────────────┼───────────┼──────┤│161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54号│1998│├──┼──────────────────────────┼───────────┼──────┤│162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枣阳市建成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55号│1998│├──┼──────────────────────────┼───────────┼──────┤│163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襄阳县城关镇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56号│1998│├──┼──────────────────────────┼───────────┼──────┤│164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谷城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57号│1998│├──┼──────────────────────────┼───────────┼──────┤│165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南漳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58号│1998│├──┼──────────────────────────┼───────────┼──────┤│166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保康县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59号│1998│├──┼──────────────────────────┼───────────┼──────┤│167 │省物价局省土地局关于宜城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60号│1998│├──┼──────────────────────────┼───────────┼──────┤│168 │关于襄樊铁路分局装卸总公司安装电子秤收取检斤│鄂价重字[1998]61号││││费的批复│││├──┼──────────────────────────┼───────────┼──────┤│169 │关于核定协和医院地下停车场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经函[1998]63号││├──┼──────────────────────────┼───────────┼──────┤│170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鄂价费字[1998]65号│1998—3—21 │││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171 │省物价局关于工商户管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费函字[1998]66号│1998—8—10 │├──┼──────────────────────────┼───────────┼──────┤│172 │关于明确富水水库发电水价的复函│鄂价重函[1998]74号││├──┼──────────────────────────┼───────────┼──────┤│173 │省物价局关于文化市场管理费和广告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函字[1998]76号│1998—8—21 │├──┼──────────────────────────┼───────────┼──────┤│174 │关于长海大酒店客房会议室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经字[1998]78号││├──┼──────────────────────────┼───────────┼──────┤│175 │关于武汉天安假日酒店、湖滨花园酒店客房会议室│鄂价经字[1998]90号││││等收费标准的批复│││├──┼──────────────────────────┼───────────┼──────┤│176 │关于电话列名费收取范围的批复│鄂价经字[1998]92号││├──┼──────────────────────────┼───────────┼──────┤│177 │关于武黄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实行第二轮有偿使用的批复│鄂价重字[1998]94号││├──┼──────────────────────────┼───────────┼──────┤│178 │省物价局关于卫生防疫部门收取预防性体验有关政│鄂价费函字[1998]94号│1998—10—8 │││策问题的复函│││├──┼──────────────────────────┼───────────┼──────┤│179 │关于武汉亚洲大酒店客房会议室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经函[1998]97号││├──┼──────────────────────────┼───────────┼──────┤│180 │关于洪湖市公房出售成本价的批复│鄂价房地字[1998]99号││├──┼──────────────────────────┼───────────┼──────┤│181 │省物价局关于电动麻木收取特检费问题的函│鄂价费函字[1998]113号│1998—11—25│├──┼──────────────────────────┼───────────┼──────┤│182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鄂价事字[1998]123号││││“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83 │关于长荆铁路运价的批复│鄂价重函[1998]124││├──┼──────────────────────────┼───────────┼──────┤│184 │关于湖北教育考试院招生服务中心客房会议室收费│鄂价经字[1998]125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鄂价工服[2016]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鄂价工服〔2016〕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2015年10月发布的《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中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后,其收费标准按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联合批复各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相关文件
(见附件)于2016年6月30日废止。
附件:废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文件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2月6日
附件
废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文件号
1。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8]147号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8]1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eeb9bdd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16.png)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鄂价能交[2008]147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有关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一)按照发改价格[2008]1681号文件规定,我省除国电集团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长源荆门热电厂等两家发电企业执行国家重新核定的上网电价外,其余省网统调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统一上调每千瓦时2.3分钱。
具体价格见附件2。
(二)将我省未单独核批上网电价的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由每千瓦时0.213元(含税,下同),统一提高到每千瓦时0.23元。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一)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用户按照发改价格[2008]1681号文件公布的销售电价执行。
(二)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不含税)。
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三)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农村电网低压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政策。
(四)协议供电到户电价在鄂价能交[2008]51号文规定的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4.5分钱,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分钱。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为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省发改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厘清工作职能,我委重点对因机构改革后职能划转到其他部门、不宜由我委继续负责或牵头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宣布废止《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等16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省发改委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1日省发改委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鄂价费[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听证会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推行范围我省“一费制”推行范围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含村小)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的非民办机制普通小学和初中。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我省29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农村小学和初中继续执行原“一费制”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经省教育厅审批改制的中小学校收费按已批准的标准执行,今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审定后重新确定收费政策。
二、“一费制”的收费内容与标准1、“一费制”的收费内容。
我省“一费制”收费内容包括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下同)和作业本费。
杂费中的信息技术教育费为有条件收费,具体条件为:全省推行“一费制”收费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人数与计算机台数之比小学达到20:1,初中达到15:1,且有专门的计算机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计划或省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省远程教育试点县的中小学校,经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72f31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88.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促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运输和销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9号)精神,决定对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下同)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对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
二、各地区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
符合上述规定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重新审核,能免除的尽量免除,收费标准偏高的要适当降低。
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三、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现行收费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维持现行标准不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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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费[2009]18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6.24
【实施日期】2009.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
节收费的通知
(鄂价费[2009]189号)
省直各部门及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引起
高度重视,认真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和进行清理,并对照政策界限提出切实可行的清理后取消或降标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清理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垄断企业收取的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所有收费。
清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扩大收费范围和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是否存在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等。
(二)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所实施的中介服务是否涉及行政许可或强制准入;所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具有垄断性;属于政府定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是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有无扩大范围或改变收费对象收费的问题;是否存在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承担并收取相关费用;是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行为。
(三)其它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是否存在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并收取费用;是否存在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和学术研讨;是否强制企业参加种类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并收取费用等。
根据国家规定,此次清理的重点是涉及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商品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以及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等领域的收费。
三、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以上内容和重点领域,对本系统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并填写《湖北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表》(附件2)、《湖北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表》(附件3),对照政策界限,提出减
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各中介机构和垄断企业主要负责对本机构、本企业的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对照政策界限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规范本单位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意见或建议。
以上清理结果务必于2009年7月15日前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逾期无意见者将视为没有意见,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拟定取消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所有收费进行清理,重点是清理地方政府或部门有无违反审批权限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凡自立的收费项目一律报省宣布取消;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一律予以纠正。
清理结果以及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意见或建议,务必于2009年7月15日前以文字材料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略)
附件2:湖北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表
附件3:湖北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表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2:湖北省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停止降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