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湘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2009年9月1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省安全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实施“一化三基”战略中,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
但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呈易发、多发、高发态势;经济结构还没有明显优化,资源型产业比重大,技术含量低、规模小、危险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量存在,历史积累形成的尾矿库、采空区等安全隐患十分突出;部分地方、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及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2.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科学跨越、富民强省提供安全保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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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凡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立即停产,并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治理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一律予以关闭。
2、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风险较小的项目编制安全专篇),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查或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危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异地开展业务之前,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类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自觉依法接受安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特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理由允许上述企业和工程项目逃避安全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02•【文号】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施行日期】2006.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6月6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日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为适应全国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范围(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二)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三)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四)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五)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包括:1.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事故;6.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垮塌事故;7.轮船触礁、碰撞、搁浅,列车、地铁、城铁脱轨、碰撞、民航飞行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8.涉外事故;9.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检查文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检查文书1、安全生产老版文书能否处罚根据国家总局文件通知规定,2010版的出来以后,之前老版的已抄经“同时废止”,所以不能使用老版的文书进行处罚。
具体通知原文如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百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06年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度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适用于各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海洋石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除外),自2010年10月1日起使用。
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12月印发的《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274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道式样自行印制。
二、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保证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七月十五日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改正指令书,是否等同停产通知书?责令改正和责令停产停业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中有明确的说明。
3、安全生产刑侦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其实不用书面抄回复的,反正我没这样要求。
首先必须按照时限整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上列举的问题,然后与安监局联系复查事项。
其次,我劝你做一份隐患排查和整改记录,应付检查很有用的,也可以免去你的黑多责任。
4、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怎么填写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检查路线、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被检查人确认签字,检查人员(两人以上)签字。
必要时还可以摁手印。
5、第一次做人事今天来了安检局的人,在安全生产巡查文书上勾选了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什么意思?该怎么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把全部资料整理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08•【文号】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四月八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般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求参照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16483)《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3.名词解释3.1 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31•【文号】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我局制定的《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5项部门预案已经国务院审查同意,《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总局审查批准。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3.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4.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5.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6.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1: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六年十月)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2.2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2.3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 信息监控与报告3.2 预警预防行动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和处理4.2 分级响应程序4.3 指挥和协调4.4 现场紧急处置4.5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4.6 信息发布4.7 应急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5.2 保险5.3 工作总结与评估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支援与保障6.3 技术支持与保障6.4 宣传、培训和演习6.5 监督检查7 附则7.1 响应分级标准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奖励与责任7.4 预案解释部门7.5 预案实施时间8 附件1 总则1.1目的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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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湘安监信[2010]5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24
【实施日期】2010.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和信息化建设
工作要点》的通知
(湘安监信〔2010〕56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2010年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
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要点
2010年,我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切实提高调度统计工作的及时性、科学性、准确性、权威性为重点,以着力推进信息台帐电子化、监管执法数字化、行政许可流程化、应急管理高效化、日常办公自动化、教育培训网络化为目标,全面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和信息化保障能力,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一、依法实施事故报告统计,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行为
1、以《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手册》为基本教材,组织全省各级安全生产调度统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2、组织开展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专项检查,建立和完善通报制度,对已经查实处理的典型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予以通报,以切实维护事故报告的严肃性。
3、以“12350”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开通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各类举报投诉受理、交办和核查工作程序与机制,建立举报信息交办回复情况月通报制度,对责成市局核查的举报投诉信息不能如期核查答复的,省局将组织现场督办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