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监局关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变更营业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09]22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5.13
【实施日期】2009.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
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川保监复〔2009〕22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请示》(川人保财险发〔2009〕65号)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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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等两家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等两家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2.17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0〕680号
•【施行日期】2020.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等两家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龙泉驿支公司等两家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华保川〔2020〕194、19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卧龙街260号1栋附315号3层2号、3号、4号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卧龙街260号1栋附315号3层2号、3号。
批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永丰街道办彩虹大道南段295号东能财富广场1号楼12楼1号、2号、3号、4号、6号、7、7号、8号、9号、10号房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永丰街道办
彩虹大道南段295号东能财富广场1号楼12楼6号-10号房。
二、请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0年12月17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9.01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0〕432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双流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川太保产〔2020〕14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营业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三段223号、225号、151号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三段59号正昌幸福岭2幢2层1号。
二、请按《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0年9月1日。
中国银保监会达州监管分局关于核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达州监管分局关于核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达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2.07
•【字号】达银保监复〔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达州监管分局关于核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川人保财险发〔2021〕1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江支公司营业场所由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东大街27号变更为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新安路10号春天广场第1-2层。
二、请按《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1年2月7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3.17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126号
•【施行日期】2021.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彭州支公司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平保产川分发〔2021〕3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营业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牡丹西路65号附14-16号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街道东湖大街276号附301号1栋3层303号。
二、请按《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1年3月17日。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3.17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131号
•【施行日期】2021.03.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中航安盟川呈〔2021〕2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南楼1层)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3号1栋1单元34层3407号。
二、请按《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请持本批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2021年3月1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都江堰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复[2008]53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9.27
【实施日期】2008.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都江堰
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的批复
(川保监复〔2008〕531号)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都江堰营销服务部经营场所地址的请示》(华寿川分发〔2008〕156号)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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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张静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张静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19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张静波;任永辉;杨云【当事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张静波任永辉杨云【当事人-个人】张静波任永辉杨云【当事人-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韩周丽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周丽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周丽【代理律所】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被告】张静波;任永辉;杨云【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商业三者险属于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的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产生于侵权责任,近因原则是保险的法定原则,也是确定是否为保险事故的基本事实,只有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导致的事故才是保险事故,只有在确定保险事故后,才会涉及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否发生约束力。
并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在案发时未年审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无证据证明车辆未年审增加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危险,且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已通过检验合格,以与保险事故发生无关的事由要求免除合同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也与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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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川保监许可[2014]53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10.10
【实施日期】2014.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四川保监局关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川保监许可〔2014〕538号)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来自:你公司关于都江堰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锦泰财川〔2014〕69号)收悉。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