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办法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及清算技巧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及清算技巧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土地增值税成为了房地产企业经营中的一项重要税务成本。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和清算,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盈利能力。
房地产企业需要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和清算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技巧应用。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1.合理规划土地使用周期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需要合理规划土地的使用周期。
根据土地使用权期限、项目的开发周期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精准地预测土地的增值潜力和增值税成本。
在规划土地使用周期时,房地产企业应充分考虑政策和市场的变化,避开高峰期的土地增值税缴纳,减少税务成本。
2.优化土地购置结构在进行土地购置时,房地产企业需要优化土地购置结构,避免高额土地购置成本和土地增值税成本。
可以通过合理分散购置、选择适当地段和位置等方式,降低土地购置成本和未来土地增值税的开支。
3.灵活运用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需要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安排相关税务事项。
可以通过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抵免和减免等措施,降低土地增值税的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空间。
1.科学计算土地增值税额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企业需要科学计算土地增值税的额度。
需要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增值潜力、政策规定和税收政策等因素,准确测算出土地增值税的金额,避免因计算错误而导致税务风险和损失。
2.合理抵押土地资源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抵押土地资源,获取相应的融资支持。
通过抵押土地资源,可以利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方式,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现金支付压力,实现资金的灵活运用和优化收益。
3.及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及时申报和缴纳土地增值税,遵守税收相关法规和政策。
及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可以避免因滞纳罚款和税务处罚而增加企业的负担,维护企业的良好税务信誉。
4.积极争取税收优惠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和清算时,房地产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科学合理地规划土地使用周期,优化土地购置结构,灵活运用税收政策,科学计算土地增值税额,合理抵押土地资源,及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积极争取税收优惠。
全新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进⼀步规范⼟地增值税清算⼯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凡符合⼟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办理⼟地增值税清算⼿续的房地产开发项⽬,其⼟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本办法。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包括出租使⽤)年限在⼀年以上再出售的房地产项⽬,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地增值税。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房地产项⽬所在地的主管地⽅税务机关负责⼟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四条⼟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为单位进⾏清算。
对于成⽚受让⼟地使⽤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以分期开发项⽬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有⾮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开发产品的,其⼟地增值额应分别计算。
第⼆章清算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纳税⼈应进⾏⼟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开发项⽬全部竣⼯、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的房地产开发项⽬的;(三)直接转让⼟地使⽤权的;(四)纳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地增值税清算⼿续的。
主管地⽅税务机关发现纳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清算⼿续。
纳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清算的,由主管地⽅税务机关进⾏查账征收。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主管地⽅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进⾏⼟地增值税清算:(⼀)已竣⼯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并进⾏项⽬决算,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积占整个项⽬可售建筑⾯积的⽐例在85%以上,或该⽐例虽未超过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积与已经出租或⾃⽤的建筑⾯积之和达到可销建筑⾯积的⽐例在85%(含)以上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主管地⽅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较⼤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税务局局长批准清算的开发项⽬;(四)省地⽅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让,因土地的市场价格上涨而获得的差价所应纳税的税款。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也日益重要。
2024年,我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方面进行了一些调整,以更好地管理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2024年,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基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转让行为,土地增值税税率统一为30%;而个人出售住房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20%。
此外,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也进行了调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为土地转让金。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流程和程序1.申报备案房地产企业在土地转让之前,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备案。
申报内容包括土地出让相关材料和企业基本资料等。
2.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税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并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决定。
房地产企业需要根据决定内容进行纳税清算,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
3.发放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票据纳税清算完毕后,税务机关会开具相应的税务票据,发放给企业。
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2024年,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中存在以下问题:1.税务备案延迟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导致延误纳税清算时间。
解决方案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大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重视和推进。
2.纳税清算不准确部分企业在纳税清算过程中存在计算错误或者遗漏,导致缴纳税款不准确。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纳税清算流程的审核和核对,确保计算的准确性。
3.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部分房地产企业在使用税务票据时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如少开或多开税务票据等。
解决方案是加强对税务票据使用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规范使用。
总结起来,2024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操作实务主要包括税率和税基的调整,以及申报备案、征收决定和纳税清算等流程和程序。
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税务备案延迟、纳税清算不准确和税务票据使用不规范等。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3篇)

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整治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地方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完善征管方式,堵塞税收漏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___机构此次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整治工作由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稽查局、分局、征管股、税政股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于稽查局,具体开展本地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内容重点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房地产业项目。
稽查部门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时,应对纳税人的每个项目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___、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含核定征收的企业)和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等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一并进行税收清算。
清算时重点审核纳税人成本不实、隐匿分红收入和关联交易价格偏低项目。
四、工作步骤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于___年___月开始,___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
根据市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拟定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对象,公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电话等前期工作,为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自查自纠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
通过召集企业开展座谈会、部署动员会等形式。
深入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和税收自查正常,集中辅导企业开展地方税收自查,对企业自查应补税款按规定___入库。
(三)检查实施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
对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房地产业项目坚持户户过点原则,进行实地检查。
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总结整改阶段(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12•【文号】国税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第四条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1)。
第二章清算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第三章清算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对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为纳税人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房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清算。
第二章清算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并能够准确核算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发现利润异常或存在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五)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有关资料(见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10日内做出是否清算的决定.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清算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审批表》中注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第七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清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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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鄂地税发…2008‟207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湖北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对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以分期开发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开发产品的,其土地增值额应分别计算。
第二章清算条件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而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清算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征收。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进行项目决算,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建筑面积之和达到可销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较大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在2005年1月1日前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以签订的房地产合同时间为准)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不足50%的,其项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在2005年1月1日前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50%(含5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该项目的全部销售收入,分别按规定的预征率计征土地增值税,不再清算。
但下列情形除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如不清算有可能造成较大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清算的;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的。
第三章清算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请表》(附件1)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附件2);(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清算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三)清算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五)清算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合同及结算单据;(六)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七)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及成本分摊证明材料;(八)清算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九)《商品房销售合同统计表》(附件3),明细表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十一)《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附件4);(十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申报的,还应附送具有鉴证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和税务中介机构资格、年检证明材料。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如实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完整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清算相关资料,并对申报表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填开《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5)并送达纳税人。
纳税人应在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算申请报告及其附列资料初审认定符合规定的,即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附件6),送达纳税人。
对报送资料不全的,向纳税人开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补正资料通知书》(附件7)以及申请清算资料一并退还纳税人补正。
第十二条纳税人可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采取“自行自愿委托”的原则,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鉴证。
第四章清算审核第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
清算审核工作时限不含纳税人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补正资料的时间。
第十四条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确定。
清算项目的销售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
其实质是转让方因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向取得方收取的价款。
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以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等。
实物收入应当通过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
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权等。
其他收入应当通过评估确认其公允价值。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取得收入的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五条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扣除项目金额必须按照《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需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一般包括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财政机关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及按照规定可不纳入财税机关监制范围的专业票据等),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项目金额,不予扣除。
第十六条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确定,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据实扣除,但扣除限额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第十七条对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范围的确定。
对清算项目中必须建造的,但不能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如居委会(或社区)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由于各项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
对公共设施的扣除,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原则处理:(一)建成后根据销售合同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的约定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移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三)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建成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关联企业自用的,其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四)对于停车场(车库),仅转让使用权或出租使用期限与建造商品房同等期限的,应按规定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合理计算分摊的相关成本、费用;(五)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对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第十八条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计算分摊按核实的可售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并遵循准予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与取得收入的面积相配比的分摊原则。
对于商住综合楼,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方法分别计算确定商铺与住宅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
第五章核定征收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根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预征率的原则,不同的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核定征收率分别为:(一)纳税人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开发产品的,按其销售收入的3%-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三)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其销售收入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核定征收比例由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机关在上述标准幅度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