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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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022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2022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税发[2022]31号03-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doc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doc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第一章引言1\1 文档目的1\2 目标受众1\3 法律依据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和对象2\1 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2\2 纳税主体第三章纳税基础和计算方法3\1 纳税基础3\2 税前扣除项目3\3 税率和计算方法第四章免税和减免政策4\1 免税政策4\2 减免政策第五章扣缴和征收管理5\1 扣缴义务和责任5\2 扣缴比例和计算方法5\3 征收管理措施第六章税务申报和纳税申报6\1 税务申报义务6\2 纳税申报程序和要求6\3 监管和处罚措施第七章风险防范和合规要求7\1 监控风险要点7\2 合规要求第八章附件附件一:企业所得税法律文本附件二:相关法律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企业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根据企业的利润额、支付的薪资等因素来确定征收额度。
2\纳税主体:被纳税义务人,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税前扣除项目: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合法开支和费用。
4\免税政策:指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5\减免政策:指某些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按照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6\扣缴: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主要责任在于从企业的应付款项中提取所得税并支付给税务机关。
7\征收管理: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监管和管理活动。
8\税务申报: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相关信息和申报表。
本文档涉及附件:1\企业所得税法律文本(附件一)2\相关法律文件(附件二)。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首先,房地产企业应了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纳税利润和相关税率计算的。
纳税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纳税期内的应税所得减去允许扣除的费用、损失和税前准备金等项目后的金额。
税率根据企业的类型和盈利情况而定,一般分为15%、25%和35%等不同档次。
其次,房地产企业应合理规划财务管理,控制成本和减少税负。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物建设费、物业管理费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规划好这些成本的分配和管理,确保合理支出和避免浪费。
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配置资源和优化经营模式等方式来减少税负,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三,房地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税务核算制度。
会计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应根据国家财经政策和相关法规进行规划和设计。
税务核算制度是根据税收政策和税法规定,将企业的财务信息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整理和核算。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这些制度,确保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可靠,以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实。
第四,房地产企业应及时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的实际利润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会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实,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因此,企业应准确计算纳税所得额、正确填写申报表和报表,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最后,房地产企业应加强税务合规风险管理,防范可能的纳税风险。
税务合规风险是企业在纳税前和纳税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税务政策变动、税务诉讼和税务违法等。
房地产企业应密切关注税务政策的动态变化,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纳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另外,企业还应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
总之,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控制成本、建立健全的制度和加强税务合规风险管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算方法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算方法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所得税预缴计算方法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合理计算所得税预缴额,以确保企业的税收合规和财务稳健。
本文将就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算方法进行详细介绍,帮助企业准确掌握相关知识。
首先,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算方法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企业的实际利润额进行计算。
具体而言,企业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税率相结合,计算出应当预缴的所得税额。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所得税的预缴计算准确无误。
其次,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算方法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取得的应税所得,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因此,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税前扣除项目和税前减免政策,合理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算方法还需要考虑税率的影响。
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具体的税率标准和适用条件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因此,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计算时,需要准确把握适用的税率,并按照规定进行计算。
最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所得税预缴计算时,还需要注意相关的申报和缴纳程序。
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缴纳。
同时,企业还需要保留好相关的税务资料和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计算方法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确保预缴所得税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税收合规的基础上,实现财务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对房地产企业有所帮助,谢谢!。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概述房地产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帮助企业合理安排财务和遵守税收法规。
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所获得的应税所得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的税种。
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综合税和即征即退两种方式。
综合税是指企业实行按年度纳税,按照年度综合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即征即退是指企业在每笔交易中即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退还。
三、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项必要的财务管理措施,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避免企业在年底一次性缴纳巨大的税款,减轻企业财务压力。
2.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及时获取税务部门的认可,符合法律执法机关的监管要求。
3.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优化企业财务计划,提前预判企业税负,避免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四、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1.按照年度综合所得额进行预缴:企业可以根据往年发生的交易和利润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避免一次性缴纳较大金额的税款。
2.按照交易金额进行即征即退预缴:企业在每笔交易完成后,可以根据交易金额按照一定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以避免税务风险的产生。
3.税款保证金预缴: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供一定金额的税款保证金,用于预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会按照一定利率给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一定的利息收益。
五、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到的附件包括:1.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格2.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核算表格3.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纳凭证样本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综合所得额: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从各项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所得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金额。
2.即征即退:指在每笔交易中即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在符合条件下可以退还。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如何计算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主要分两块计算:已经销售的:(销售的收入-成本费用)*25%;预售的:(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费用、税金)*25%。
房地产开发商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房地产工程项目不同,预缴的毛利率也不同。
二、房产税如何征收1、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从2001年1月1日起,房产税。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4、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房地产企业在取得企业所得时需要缴纳的一种税收。
为了计算企业所得税,首先需要确定企业所得额,然后按照税率计算纳税额。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并提供相关法律名词和注释。
第一章企业所得额的计算1.1 收入的确定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包括房租收入、销售收入、赞助收入等。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将这些收入进行逐项的确定。
1.2 成本的确认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等费用。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将这些费用进行逐项的确认。
1.3 利润调整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额还需要进行一些利润调整。
例如,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限额扣除房地产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等。
第二章计算纳税额房地产企业所得额确定后,根据税率表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
税率表通常由国家税务部门发布,根据企业规模和所得额等因素来确定税率。
第三章附件本文档附带的附件包括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明细报表、成本明细报表、利润调整明细报表等。
这些附件可以帮助企业更清楚地了解和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4.1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得的利润需要缴纳的一种税收。
它是根据企业所得额计算并缴纳的税收。
4.2 收入收入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各种款项,包括房租收入、销售收入、赞助收入等。
4.3 成本成本是指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等费用。
4.4 利润调整利润调整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所得额进行一定的减除、增加或调整。
4.5 税率表税率表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发布的,用于计算不同企业规模和所得额下应缴纳的税率。
第五章结束语本文详细介绍了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额的确定和纳税额的计算。
附带了相应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希望对房地产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过程中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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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在线提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成立了70多家房地产项目公司。
大多数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还有少数2002年之前成立的项目公司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
国税和地税机关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差异很大,而且全国各地的国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差别也很大。
最典型的是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办法。
请问:下列说法是否正确?(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
(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以前年度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
(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观、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
(9)房地产企业因缺少资金而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分配。
合作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视同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部门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其利率执行标准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含浮动利率。
(11)从2008年起,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再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该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以后完工的开发产品。
对于2007年底前完工的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作视同销售处理。
解答精要:从你提出的问题来看,你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还是很有研究的。
由于2008年以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加之有许多政策本身不够明确,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时口径不一。
现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对。
本期应预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有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才需预缴税款。
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
(2)不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同样的规定。
本期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属于本期应承担的税费,不能理解为预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直接计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并在税前扣除。
(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不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新申报表填表说明)文件明确,按照本期应负担的营业税及附加无论是否缴纳均可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4)不对。
期间费用是无法对象化的,不可能也无必要与收入、预收款对应。
期间费用可以据实扣除(相关支出需要作纳税调整的,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①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人的实现。
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A.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B.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子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C.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D.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上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有抵触,并且很难操作。
该文件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该文还强调,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如果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应当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商品房在没有交付之前,实际控制权仍在房地产开发商,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故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操作,需要作一系列纳税调整处理。
例如,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而完工产品的会计处理是将首付款及按揭贷款作预收账款处理,在实际交付商品房时结转收入。
企业需要严格区分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和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对于未完工产品的预收账款暂按计税毛利率确认所得,实际完工符合计税收入确认条件时,重新按照已收价款确认计税收入和对应的成本,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前期预收账款按计税毛利率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需作纳税调减处理。
将这部分开发产品实际交付并核算收入、成本时,前期计税收入与计税成本的差额还需再次作纳税调减处理。
对于产品完工后签订的销售合同,取得的预收账款不按计税毛利率确认所得,而应按照收到或应该收到款项时作为计税收人并调增所得,同时按照已收款项占房屋价款的比例计算对应的成本并调减所得,在实际交付产品并核算收人的年度,前期已作纳税调整的金额还应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为了简化处理,建议:无论是完工产品还是未完工产品,计税收入的确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执行(与会计处理一致),在确认收入之前取得的预收款,均需按照计税毛利率确认应纳税所得,实际结转收入的年度再作纳税调减处理。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以前年度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6)不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预缴所得税时,实际利润总额应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以前年度的亏损,再计算预缴税款。
(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7)不对。
土地增值税是以项目作为征税的对象,而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纳税人的一个纳税年度的全部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只有费用,没有收入的企业,也必须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出亏损额,用于以后年度弥补。
(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观、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可以在税前扣除。
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②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③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9)房地产企业因缺少资金而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