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辽府办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1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直属机构,驻市中省直有关单位:《辽源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9日辽源市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优化发展软环境,提升政府公信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诚信辽源”总体要求,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信用记录和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与我市创新转型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政务诚信体系。
基本构建起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抓手的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的政务诚信机制,形成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政务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9•【字号】辽府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辽府发〔200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2月21日市政府六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辽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确保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模范遵守党纪政纪,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政府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省政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加强应急管理,搞好信息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府办发〔2016〕10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辽府办发〔2016〕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2日辽源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府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实施意见》中确定的负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各县区政府的考核,由市农委会同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市供销社、市农科院、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辽源调查队、辽源保险行业协会、市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对相关部门的考核,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农委。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3•【字号】辽府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辽府办发〔2016〕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3日辽源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府发〔2016〕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以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为重点。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行政一把手或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一)按时参加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和活动。
(二)按时参加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的重要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三)涉及本单位的上级重要安全生产文件应履行内部收发文程序,及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四)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每季度带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在案。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辽府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1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8日辽源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2019年6月底,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审批管理系统。
2019年12月底,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2020年9月底,建立和省里统一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一)精简审批事项。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
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事项。
制定市和各县区审批事项清单,下级清单原则上与上级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辽府办函〔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函〔20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辽源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函〔2020〕18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督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一)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办理行政事项的部门索要的证明应属于以下范围:1. 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2. 国务院及各部委决定保留的证明事项;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省级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吉政发〔2018〕50号)确定保留的第1、2、5、6、7项证明事项。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辽源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辽源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辽府办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辽源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辽府办发〔2018〕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辽源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6日辽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辽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具体会务工作由秘书科(本文中所涉科室皆为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
一、与会范围出席范围: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出席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新闻记者常规列席;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除议题汇报部门负责人可带1至2名工作人员旁听会议外,其他列席人员一律不得带随员参会。
二、会议内容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具体内容包括:(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二)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三)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研究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四)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六)研究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七)研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八)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九)决定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十)市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其他重大问题。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
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府办发[2012]6号
【发布部门】辽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6
【实施日期】2012.04.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三化统筹”、“三动并举”和“三个转型”为着力点,以强化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任务落实为重点,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生产安全为目标,建立科学公正、客观全面、奖惩并重、注重实效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励和调动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责任意识和主动性,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考核对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是指当年向市政府递交《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县区政府(含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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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府办发[2014]22号
【发布部门】辽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9
【实施日期】2014.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有关单位:
《辽源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辽源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4〕2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年度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三、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四、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详见附件)。
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将依据考核要点和年度质量工作重点,参照国家、省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执行。
五、考核方法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0分及以上)、B级(800-899分)、C级(600-799分)、D级(599分及以下)。
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六、考核程序
(一)目标备案。
每年6月30日前,各县区政府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自我评价。
各县区政府结合质量工作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
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
考核工作组根据县区政府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
市席会议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区负责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减少或暂停对该县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二)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八、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质监局(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市略联席会
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责任部门。
九、工作要求
各县区政府和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质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
要强化纪律监督,严格责任落实,确保质量工作指标和自我评价资料客观、真实、可靠;要增强考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公正、权威,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做好质量工作考核的宣传培训,指导各县区做好考核指标测算。
同时,要加强沟通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推动考核目标任务完成。
附件:
辽源市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质量目标
1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
(4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