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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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流程

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流程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流程《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中国土地国有制,所以我们使用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我们所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当然就算是使用土地我们也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证明我们对土地的使用权利,否则我们就算是无权使用土地,很容易遇到一些纠纷问题。

那么想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话,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一级市场)所需资料:a、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b、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d、规划许可证与规划红线图;e、企业的入园协议(复印件);f、出让宗地界址图;g、宗地界址图;h、招、拍、挂的资料和成交确认书;i、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j、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讫凭证 (带原件现场查验后复印);k、契税缴讫凭证;l、土地审批单;m、土地征用的证明材料。

二、二级市场办证所需资料:a、转、受让双方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b、转、受让双方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c、转、受让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d、规划许可证与规划红线图;e、转让协议;f、转让宗地界址图;g、宗地界址图;h、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缴讫凭证(带原件现场查验后复印);i、其它税费缴讫凭证;j:转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k、协办函(国土分局)。

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所需资料: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审批单;b、省、市、县土地征用审批单;c、土地征用经线图或国有土地划拔、出让、转让宗地图;d、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e、建设用地放线,验线单;f、建设项目产项文件、批复;g、建筑布局平面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建设用地申请报告;h、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

土地证书主要有哪些

土地证书主要有哪些

⼟地证书主要有哪些农村宅基地是具有⼀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于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地。

它是为了满⾜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地证书主要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根据国家关规定,⽬前我国颁发的⼟地证书主要有三种:1、集体⼟地所有权证。

县级⼈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地进⾏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地建设⽤地使⽤权证。

县级⼈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于⾮农业建设的⼟地进⾏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地建设⽤地使⽤权证,确认建设⽤地使⽤权。

3、国有⼟地使⽤权证。

县级以上⼈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依法使⽤的国有⼟地进⾏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地使⽤权证,确认国有⼟地使⽤权。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建成后,可以到当地国⼟部门进⾏⼟地初始登记,申领宅基地使⽤权证。

如果是属于转让房产⽽隐形交易⼟地使⽤权的,要到国⼟部门办理⼟地变更登记,申领宅基地使⽤权证。

⼆、该如何办理⼟地证1、写份“⽤地申请”。

在“申请”中注明你建房的⾯积、地址,递交到当地国⼟资源管理所,领取“农村居民建房⽤地审批表”填好相关内容。

2、持“审批表”请社、村签上同意你修建的意见,盖好章后返回该所进⾏审批。

3、如果符合条件的,当地国⼟管理⼈员到场进⾏勘界划线⼯作后,办理“农村居民建房⽤地许可证”给你,即取得了⽤地的合法⼿续。

4、新房建好后,能不能办“房产证”的问题:就要看当地建设部门在办理该证没有;若在办理,是可以办到的。

5、看你买的房是商品房或农村居民⽤房。

若是商品房,⼀定要有《国有⼟地使⽤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若是农村居民⽤房,情况就复杂些;是本村的或是外村的,符不符合买房的条件,这些都要考虑。

但⽆论如何,你都要到当地国⼟资源管理所进⾏⼟地权属变更才安全和保险,即把卖⽅的房⼦的⼟地使⽤权变更为你的⼟地使⽤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1.预审阶段:土地使用者首先需要向相关部门(通常是国土资源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权变更申请书、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调查报告、土地测绘成果、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报告、用地审批文件等。

2.审查评估阶段: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的合法性、申请人的资格、土地规划和设计方案
的合理性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决定是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

3.审批阶段:经过审查评估合格后,相关部门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
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包括领导审批、专题审批和文件审核等。

审批
结果将作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

4.评估定价阶段:在获得审批通过后,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和
定价。

评估定价主要考虑土地的区位、用途、开发潜力等因素,以确定土
地的使用权价值。

5.缴纳费用:土地使用者需要根据评估定价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向国
家缴纳土地使用权费用。

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
延期使用费等。

6.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待相关费用缴纳完毕后,国土资源部门将
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者可以凭借该证书来证明其合法使用国
有土地的权益。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是什么1.预审阶段: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之前,申请人首先要进行预审。

预审的目的是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并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申请人需要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调查和评估报告等。

2.审查阶段:申请材料通过预审后,进入审查阶段。

这一阶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审核土地转让合同的合法性、土地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土地使用的合规性等。

此外,还需要对土地性质、用途等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的土地使用符合国家规定。

3.缴纳费用: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用。

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土地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而异,需要向相关部门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

4.签订协议:缴纳费用后,申请人与土地管理部门将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土地转让的具体细则,如面积、使用期限、权利义务等。

签订协议后,申请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5.提交申请材料:签订协议后,申请人需要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包括已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申请书等。

6.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进行审核,并核实相关信息是否准确。

审核通过后,该部门将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给申请人。

7.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后,申请人需要将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注册登记。

申请人需要到当地土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流程的一般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办理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土地性质和用途等因素有所差异,建议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及时了解当地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房地产交易中非常重要的文件。

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制件。

这是购买房屋或土地的必备文件,用于证明产权归属和合法性。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指国家授予个人或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合法证明文件。

它是购买土地或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重要凭证。

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通常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需要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以确认房屋的合法所有权。

买方可以通过查验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和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卖方则可以通过提供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证明房屋的合法性,增加买方对交易的信任度。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交易中的重要证明文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个人或单位只能通过国有土地使用证获得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包括土地使用权归属、用途、面积、使用年限等关键信息。

在购买土地或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买卖双方需要查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使用期限。

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于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具有关键作用。

购房者或土地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查验这些证件,了解房屋或土地的产权状况,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也应加强对这些
证件的审核与管理,防范虚假证明文件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只有在确保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房地产交易才能更加安全和可靠。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永久的吗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永久的吗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永久的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永久年限的,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当中根据土地使用权的用途规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

最长的是70年,最短的是40年,使用年限为70年的这是居住用地,类似于商业、旅游、娱乐性质的用地,其实使用年限就是40年,然后工业用地,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年限是50年。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永久的吗?不是,法律对土地使用权按不同的用途规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布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批准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二、什么是土地使用证,有什么用途?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

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国有⼟地使⽤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中国都知道,想要使⽤⼟地及必须有⼟地使⽤证,对于⼟地使⽤证,想必⼤家都有过⼀定的了解。

但是每每谈到房产证和⼟地证的时候,很多朋友还是弄不清楚⾥⾯的区别到底在哪⾥,今天店铺⼩编就为⼤家详细的解答相关的问题。

⼟地使⽤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1、⼟地证是证明你拥有该块⼟地使⽤权的证明⽂书;房产证是证明你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证明⽂书。

2、有部分城市实施房地合⼀发证,即房产证与⼟地证合并颁发⼀张证,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是你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地使⽤证可以对房屋⾏使买卖、赠与、出租、抵押等权利。

3、⼟地证只是证明你的房屋拥有合法的⼟地使⽤权,如果是国有⼟地使⽤证,那么其上的房屋可以进⾏买卖、赠与、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体⼟地(或宅基地),那么其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买卖、赠与也需要得到村镇相关部门的同意⽅可办理。

4、我国的⼟地所有权只有两个:⼀是城镇⼟地国家拥有,⼆是乡镇⼟地村民集体拥有。

因此,任何单位不能单独买卖⼟地所有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式取得⼟地使⽤权,⼟地使⽤权也不能单独转让,当⼟地上的房屋转移、抵押时,其附属的⼟地使⽤权也随之转移、抵押。

以上是⼟地使⽤证和房产证的区别,有⼟地使⽤证怎么办房产证的相关介绍。

店铺⼩编温馨提醒⼀下⼤家买卖合同、及全部能税费凭证上的姓名都应该⼀致,也就是买房者的名字,这样才能保证房产证、⼟地证的权属分明。

当然了,⼤家也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这样得到的信息才会更为准确。

如果你还有不懂的地⽅,请在线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有哪些一、土地使用证的基本概念是怎样的法律常识:土地使用证是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办理的证件,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使用证对土地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凭借土地使用证对相应的土地享有一定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一、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人侵占的时候,业主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购房之后不及时办理土地证将面临很大风险:虽然房产证握在自己手里,但土地使用权却不属于自己,有些单位可能会非法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购房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而另一方面,土地使用全证和房房屋产权证不齐则不能上市交易。

据了解,目前在很多地区,没有土地证的房子并不影响上市交易。

然而,尽管没有土地证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使用,但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将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齐,不得上市交易。

另外,将来如果遇到房屋毁坏或拆迁的情形,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该分属两部分补偿,这样土地补偿部分就很难保证。

二、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一样吗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

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购置房地产时只是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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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四)业主临时公约;(五)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七)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买受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

第十四条商品房现售,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二)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三)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的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四)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五)已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销售方式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由商品房承销机构代销或者包销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十七条采取代销方式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商品房承销机构订立书面代销合同。

代销合同应当载明代销权限、代销期限、佣金支付等内容。

第十八条采取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商品房承销机构订立书面包销合同,约定包销方式、包销范围、包销基价、房款支付、包销期限等内容。

包销期满未销售的商品房,由商品房承销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

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建成的商品房。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

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号。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四)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五)商品房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六)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七)装饰、设备标准;(八)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交付条件和期限及有关责任;(九)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十)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方式;(十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办理方式和期限;(十三)争议解决的方式;(十四)违约责任;(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具土地宗地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和商品房分户面积图。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商品房应当按幢、层、套、间进行销售。

第二十八条销售住宅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可以随商品房销售或者单独销售;非经营性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不得对外销售。

第三十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经济适用房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三十三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在国家规定的施工误差和面积测量误差以内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变。

第三十四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商品房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设置抵押权的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设置抵押权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四)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文件;(五)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六)买受人共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清单;(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品房进行交付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

房屋验收交付单的签署,视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

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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