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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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5〕4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税总函〔2015〕4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见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原文地址:/shuishounews/5815.html。

关于确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发票式样的通知_百度...

关于确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发票式样的通知_百度...
附件: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 信业专用发票样票;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 分公司电信业定额发票票样
二ΟΟ八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 发票 管理 联合网络通信辽宁省分公司 通知 抄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 年 12 月 8 日印发 打字:王中 校对: 发票管理所 高任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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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函〔2008〕254 号
关于确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 分公司发票式样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 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 (工信部联电[2008]73 号)精神, 网通和联通集团上市公司合并,成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司,并在我省成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联合 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开展业务需要, 现将中国联合网 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使用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 宁省分公司电信业定额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电信业务时统一使用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定额发票》 。 二、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专用 发票》 ,适用于该公司开展电信业务收取款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 票时使用;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定 额发票》 ,适用于该公司开展电信业务收取金额较小且固定款项 时使用。 三、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专用 发票》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定额发 票》 ,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按自用发票管理。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 每 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四、考虑该企业经营的特殊情况,原网通和联通集团上市公 司的发票可交叉使用至 2009 年 1 月 31 日,届时,一律作废 四、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专用 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417XX;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定额发票》 ,发票代码为:221XXXX427XX。 五、该公司开具发票软件应满足省局《关于自开微机发票有 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7]47 号)相关规定。 六、 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旧版发票缴销 等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 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17•【字号】大国税发[1997]第3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第32号1997年2月17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依据国税发(1994)014号、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规定,特制定《规范异地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函件工作办法的通知》如下:一、基础资料报送要求为了保证计算机分拣系统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各基层局征管科自1997年1月起,每两个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税务登记新增资料软盘一次;发票管理所应每月后五日内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提供当月向各基层局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软盘。

二、接受函件的登记要求1、市局办公室或其他各处(室)在收到异地协查函件后,除按收发程序做好登记外,应立即将函件转交流转税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接收、登记,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一式两份,随原件一同传递给核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由基层局负责函件的具体核查工作。

2、各基层局接受函件应统一由票证科或选案科负责登记。

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后,应将接收的所有函件(包括违章协查、立案查处以及有疑点的普通票据等)在规定的“受理外省市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登记”簿上认真登记,不得漏项。

对市局转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通知单》应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三、函件传递要求票证科或选案科在接到函件并登记后,应及时填写规定的“交叉稽核函件传递表”(一式两份)和来函的原件一并交给分局指定的责任科室(原则上为稽查科)组织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国税函[2008]1064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税务总局决定将45户企业(集团)作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

现将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印发你们。

上述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日常征收管理的属地原则不变、税款入库级次和归属不变。

有关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服务与管理以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大企业服务与管理的工作要求,将另行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序号企业集团名称1 中国烟草总公司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4 国家电网公司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 中国农业银行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11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 国家开发银行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4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16 中国铝业公司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18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1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20 中国华润总公司21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22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3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25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26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27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8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9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30 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1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3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33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34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35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36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37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9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40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41 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42 汇丰银行43 富士康科技集团44 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45 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财税〔2011〕13号

财税〔2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3-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因电信重组改革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二、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予以免征。

三、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四、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新增加的资本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

五、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六、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兴业科贸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转让CDMA资产、股权,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转让CDMA业务、股权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征收缴纳成本,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辽宁省启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从 2007年6 月1日起,推行电子申报纳税方式(以下简称电子报税)。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行电子报税的意义电子报税包括纳税人端系统、网上申报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库银联网)。

纳税人端系统,是运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综合办税软件,通过公共网络资源进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系统。

网上申报,是利用网络进行纳税申报的方式。

税库行联网,是利用省局与国库、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网络,依托人民银行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系统),在税务、国库和银行(包括信用社)之间实现实时划缴税款、银行端申报和查询税款、定时批量划缴税款、自缴核销、退库、更正、免(抵)税调库、电子对账等业务的操作过程。

税库行联网的前提是税务、纳税人、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推行电子报税,是地税机关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方便、快捷、高效的电子化服务。

电子报税工作的推行,对地税机关而言,一是直接采集纳税人财务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为税务管理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

二是减轻办税服务场所在税费款征收期间的压力,降低征收成本和提高办事效率。

对纳税人而言,一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优良服务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更加先进的办税手段,使纳税人享受更加完善的政务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28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12.02
【实施日期】2003.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的43家全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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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CDMA网络,CDMA网络通信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9﹞71号
【发文日期】2009-02-20
【实施时间】2008-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七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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