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规范-VKSJ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
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
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
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
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
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
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现场签定、核准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签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管理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管理》一、现场经济签证的管理办法1、审核办法1)1000元以下的签证由工程管理部终审,报成本合约部复审。
2)1000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2、管理办法1)成本合约部对签证进行现场复核,并每周进行统计,与工程管理部内业进行核对签证数目,对超过规定日期未提报的签证不予计入决算。
2)完成的签证单应由成本合约部内业存档。
3、附表《签证统计表》、《签证单》二、设计变更的管理1、要求:1)设计院发出的变更应编号;2)现场发出变更和技术联络单应有统一格式,并编号;3)甲委项目发出的局部图纸应有主管专业工程师、项目经理及总工程师的审核并确认。
4)所有变更、现场签证及技术联络单应统一由工程部内业发放至成本合约部内业存档,然后由成本合约部内业将以上资料分发至各预算人员。
三、各项结算资料及时归档附表《经济签证统计表》(4-1)《设计变更统计表》(4-2)《结算管理》一、工程进度管理1、管理程序:(1)每月25日由项目工程部组织监理、总承包商(分包商)及成本合约部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现场评估,会后对形象进度核验表签署意见。
(2)根据上述确认形象进度核验表,总承包商(分包商)于每月28日前递交当月(至月末)进度款明细(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式)报予甲方。
(3)成本合约部在七日内对工程进度、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4)成本合约部将签字及审核后的进度结算资料由内业存档备案。
(5)由成本合约部执行工程款拨款程序。
二、结算管理1、合同履行完毕且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单项工程,由工程部下发《结算通知单》。
2、结算资料的收集汇总进行工程结算时,结算人员需对结算工程相关资料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包括竣工报告或竣工验收单、招标文件、竣工图、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施工图预算、经各方认可的洽商变更记录、甲方分包分供设备材料明细、合同款支付情况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上述内容经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各部门签署《结算申请表》,对合同执行中的扣减项做出逐条说明。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管理目标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正常运行,保证变更与现场签证过程的合规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同时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2.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公平公正: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应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3)便利高效: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应尽量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减少行政成本。
(4)适度控制: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应坚持适度控制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的同时,合理把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范围与程度。
3.管理程序(1)变更管理程序:a.变更申请:施工单位需提出正式变更申请,包括变更内容、理由、影响及变更后的费用预算等。
b.变更审批:建设单位负责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原则应为公平、公正、合理。
审批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c.变更实施:施工单位按照变更审批结果进行实施,并及时报告给建设单位。
(2)现场签证管理程序:a.现场签证申请:施工单位需要提出现场签证申请,包括签证内容、理由、费用预算等。
b.现场签证审批:建设单位负责对现场签证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c.现场签证实施:施工单位按照现场签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实施,并及时报告给建设单位。
4.管理要求(1)完善制度建设: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责和流程。
(2)加强信息沟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相关信息。
(3)严格审核程序:建设单位对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申请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严格费用管控:建设单位应对变更与现场签证的费用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费用预算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5)加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监督检查,确保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正常进行和合规性。
5.管理保障(1)加强培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的专业水平。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管理规定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公司开发项目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的关键流程,减少人为随意性,使合同之外的成本透明、可控,使动态成本回顾真实。
第二条及时总结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的原因,为以后类似项目提供借鉴依据。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开发项目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及合同外增加工程等均按本管理规定执行第四条以下情况不允许签证:未发生的工作内容;发生但不属于我司责任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的工作内容(签证互扣除外);非我司原因造成的返工;包干费已含及合同约定不另计费用的工作内容等。
第三章定义及分类第五条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已经交付给我公司的设计资料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以及根据我公司要求的功能改变所做出的相应变更。
第六条技术核定:由非设计单位(即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情况对已经接收的设计资料及非设计原因进行的补充、完善、优化、做法确认以及根据功能改变所做的相应变更。
第七条现场签证:分为经济签证和见证签证,其中:1、经济签证:指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范围之外的工作内容所作的签认证明。
包括签字认可的非合同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等。
经济签证的费用超过原合同总价的10%且大于10万元,或金额超过500万元时应签补充协议或合同。
2、见证签证:对合同范围内的、须现场确认工程量的工作内容所做的签认证明,如:桩基工程量、打井降水台班等。
第四章管理原则第八条一单一算原则:一份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预估、一份结算,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第九条一月一清原则:预算部在每月月底前与项目部、施工单位共同核对当月发出的全部变更、核定、签证单,以保证三方资料的完整统一,于次月3日前完成项目所有上月发出的变更、核定、签证单份数核对、金额预估(此预估金额作为变更、核定、签证月度动态成本回顾依据)。
第十条完工确认原则:当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须将完成情况签字确认并报监理单位、项目部签字确认。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规范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的事中控制;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结算效率。
及时掌握变更签证实施的费用,减少结算的扯皮现象,并能动态反映工程造价。
第二条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造、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类工程、材料在施工及采购中发生的变更及签证。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条设计变更(一)设计变更的主要内容:1、由于设计院设计图纸错、漏、碰、缺,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纠正施工图中的失误或其它变更事项。
2、由于工程部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3、由于工程部、监理、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术措施等,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4、由于市场营销部、业主要求提出变更,导致发生做法变更、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二)现场签证的主要内容:1、配合现场情况引发的签证:指由于现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发的签证,包括为了施工方便,为了施工安全或加强结构的安全,为保证施工进度,根据现场情况承包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现场发生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情况引起的签证。
2、事后设计变更导致的返工和技术处理措施等。
3、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
例如: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销售通道的搭建、各种技术措施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奖励和索赔问题、发包单位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在施工合同之外)。
第三章设计变更、签证审批权限第四条设计变更审批权限1、设计变更金额是指单位工程中单项设计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总金额,设计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应包括:实施设计变更本身发生的费用、返工发生的费用、造成相关专业调整所发生的费用等。
2、对于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应尽可能在变更部位的工程施工之前完成设计变更的一切手续,避免发生返工浪费。
3、设计变更审批权限: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工程部、合同预算部、公司副总经理、项目总经理会签,审批人为项目总经理;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工程管理部、成本合约部、公司副总经理、项目总经理、公司总经理会签,审批人为公司总经理。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方法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方法一、目的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方法。
二、方法及过程控制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1、权利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2、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3、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结算单,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4、一月一清原则:每月10日前,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就截至上月末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签字确认,交部门领导复核。
5、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完工后,发包方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6、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7、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
三、设计变更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设计变更的内容及格式要求:1、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设计部、工程管理部)代签。
2、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2.1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2.2由于发包单位设计部改变建设标准、机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2.3由于工程管理部、项目部、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2.4由于销售部、客户服务中心、业主要求提出变更,而导致做法变更、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3、所有设计变更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的管理,提高设计变更的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是指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技术要求、施工条件等原因的变化,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调整、更改的行为。
第四条施工现场签证是指在施工现场,为了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临时下达的指令或文件。
第五条设计变更和施工现场签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应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应按照事先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八条发生需要设计变更的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编制设计变更报告。
第九条设计变更报告应包括变更内容和理由、技术要求、预估影响、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设计变更报告应提供给项目负责人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设计变更工作。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人员应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变更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文件和资料应及时归档,作为工程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施工现场签证管理第十四条发生需要施工现场签证的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确认签证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签证应包括签证的内容和理由、工程影响、签证方式和措施等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签证应提供给施工现场负责人进行批准,经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的施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