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再审 财产保全能否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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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财产保全解押流程

委托财产保全解押流程

委托财产保全解押流程《委托财产保全解押流程》一、委托财产保全解押概述委托财产保全解押是指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保全措施,将保全的财产交还给被保全人的一种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定进行。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二、委托财产保全解押条件1. 被保全人提供足够的担保。

被保全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条件。

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等。

2.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

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3. 特殊情况需要解除保全措施。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全人确有困难,无法提供担保;保全措施影响被保全人的生产、生活等方面。

三、委托财产保全解押流程1. 提交申请。

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的申请。

申请应当书面提交,并载明解除保全的原因、担保情况等。

2. 人民法院审核。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期间,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担保或者提供相关证据。

3. 裁定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经审核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4. 执行解除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后,应当将解除保全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通知相关单位协助执行。

5. 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四、注意事项1. 解除保全申请应当及时提交,以免影响解除保全的进度。

2. 被保全人在申请解除保全时,应当提供足够的担保,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

3. 人民法院在审核解除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4. 解除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防止出现损失。

二审撤销重审进入再审还能保全吗

二审撤销重审进入再审还能保全吗

二审撤销重审进入再审还能保全吗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那么二审撤销重审进入再审还能保全吗,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二审撤销重审进入再审还能保全吗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再审诉讼中的当事人的利益,与一审、二审诉讼中的当事人的利益是完全相同的。

再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也应当是完全相同的,再审当事人申请财产,同样应当予以支持。

况且,民事诉讼法对财产保全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只有在一审或者二审才能申请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申请人不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法院实施。

二、诉讼保全必须担保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担保(如法院未责令担保,也可以不担保);对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民诉法规定其应当担保。

最高院新规:申请财产保全可向法院申请查询财产【范本模板】

最高院新规:申请财产保全可向法院申请查询财产【范本模板】

最高院新规:申请财产保全可向法院申请查询财产最高院于11月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介绍,在充分考虑因保全可能对被保全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保全担保数额予以合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规定同时明确可免于担保的情形,以减轻当事人担保负担、解决保全难等. 最高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规范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就《财产保全规定》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会上介绍,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避免胜诉债权人权利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处分相关财产予以限制的一种诉讼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执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财产保全规定》共29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以问题为导向,合理调整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的担保数额未作规定,实践中通行做法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由于保全仅限制被保全财产的处分,一般不会导致财产灭失,所以,全额担保的数额通常远远高于可能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导致担保要求过高,保全适用比例过低,保全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

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

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一、财产保全裁定的基本概念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保全被诉讼财产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而财产保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权利,保护被诉讼财产而采取的一种诉讼程序,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物的保全和非物的保全。

在财产保全中,财产保全裁定即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作出的措施,一般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方式。

然而,在财产保全裁定过程中,有时候被裁定人不服,可能出现不服申请或者抗诉申请等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下面结合实际案例和法律规定,探讨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

二、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类型及救济途径1.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类型案外人在财产保全中可能有如下不服申请:A. 不服物的保全裁定在物的保全中,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或者车辆等财产时,有时候三方当事人会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可能提起不服申请。

例如,在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甲方申请保全被诉车辆,但该车辆在借款时已经抵押给丙方,丙方认为其权益被侵犯,随即申请不服保全裁定。

B. 不服非物的保全裁定在非物的保全中,如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或者股权等财产时,三方当事人可能会不同意,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损害,也可能提起不服申请。

例如,在一起股权纠纷案件中,甲方申请保全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但该公司其他股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因此提出不服保全裁定。

2.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救济途径A.提起抗诉申请当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抗诉申请,抗诉的途径主要包括两种:(1)申请异议适用于物的保全和非物的保全中都适用,当案外人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保全裁定侵犯时,可以申请对保全裁定进行异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异议仅适用于解除保全决定部分,不适用于撤销或者改变保全决定。

(2)申请制止或者解除保全措施适用于物的保全和非物的保全中都适用,当案外人认为保全措施未能达到保全的目的,或者对其权益侵害过大时,可以申请制止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驳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救济途径

驳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救济途径

驳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救济途径
驳回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寻求救济:
1. 上诉,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一审法院的裁定进行审查。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申请,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理由。

2. 申请再审,申请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对原裁定进行重新审查。

申请再审通常需要提供新的证据或者证明原裁定存在重大错误的理由。

3. 行政复议,如果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裁定,申请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裁定进行复核。

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程序中对行政行为进行法定的复审程序。

4. 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认为裁定违法,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裁定进行审查,并要求重新作出裁定。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同的案件和裁定,选择适当的救济途径
非常重要。

申请人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策。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用于保障诉讼标的的实际效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异议程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使被申请保全的一方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规定标准。

一、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决定持异议,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二、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申请要求1.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以确保申请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明途径的清晰性。

2.提供证据和理由: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便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和判断。

在申请中,被申请人应说明异议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3.申请递交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财产保全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给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

三、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审理及裁定1.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

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要求双方进行庭前调解。

2.裁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的裁定结果可以是维持原决定、改变原决定或撤销原决定。

法院会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四、财产保全异议程序的效力及申诉途径1.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所作出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履行。

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法院解除保全流程

法院解除保全流程

法院解除保全流程法院解除保全流程如下: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

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

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

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

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

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申请人(被保全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解除……(写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你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写明保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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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再审财产保全能否中止
案情:
秦某与卢某等三人追偿代还借款纠纷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令卢某给付秦某22万元,另两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查封了卢某承包经营的养殖场,限令卢某不得变卖、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养殖的螃蟹。

查封裁定送达后,检察机关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抗诉,法院决定再审并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

再审期间,秦某申请法院将已成熟的螃蟹变现,并控制价款。

对此,卢某抗辩称,案件已再审,查封应当解除,法院应允其自行变卖螃蟹,否则因变卖时机不当造成的利益损失或变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由法院赔偿。

同时,检察机关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避免执行回转不能。

对能否变卖卢某养殖的螃蟹并控制价款,执行法院在研究中出现了几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变卖卢某养殖的螃蟹,应裁定解除查封。

其理由是案件已再审,并已裁定中止执行,不能继续采取执行措施。

由于螃蟹系鲜活的季节性商品,应即裁定解除查封,允许卢某自行变卖,这也符合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仍应继续采取保全执行措施,变卖螃蟹,控制价款,防止执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原判决被推翻,可将价款退还卢某,不存在执行回转困难的问题;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卢某提供相应担保,可以裁定解除查封,由卢某自行变卖。

如果卢某不能提供相应担保,则不能解除查封,但允许卢某在中立组织或个人监督下变卖螃蟹,价款交监督组织、监督人或法院保管,也可以在登记价款具体数额的情况下由卢某自行保管价款,但不得使用该价款。

执行法院研究中不同意见的冲突是比较激烈的,但争议焦点不外分两点:1.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能否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保全性执行措施;2.保全性执行措施是否存在不确定的风险,以及在风险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避免风险?
点评:
一、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可以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保全性执行措施。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时间以当事人起诉开始直到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为止。

在这段期限内,只要其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财产保全。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使原判决的效力回到待定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原判决必然被更改或撤销,作为当事人的秦某,当然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这条法律规定表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原判决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等问题,有可能被更改甚至撤销,为防止造成执行回转的困难和尴尬,法律不允许对原判决继续执行,但财产保全只是控制性的措施,只要不将价款交付秦某,是不会产生执行回转的困难和尴尬的。

如果变卖过程适当,不会给卢某的权益构成侵害。

3.本案查封的养殖场内的螃蟹属于鲜活的季节性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第四条也有类似的决定。

因此,法院责令卢某自行将养殖场内的螃蟹及时变卖,保存价款,这不仅是查封措施的延续,也是财产保全的特定组成部分。

4.对于检察机关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措施的检察建议,应当说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一问题于1995年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

”法院可据此向检察机关进行解释。

本案中,法院采取保全性措施有很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会损害到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甚至导致国家赔偿。

众所周知,螃蟹作为季节性的鲜活商品,其变现价值存在相当大的市场变数,法院执行人员对此是很难掌握的。

而卢某作为养殖专业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在螃蟹市场价格最高、销路最好的时候及时起水上市。

卢某申请由其自行变卖无非是为了实现螃蟹变现的价值的最大化。

即使卢某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只要能控制其变卖价款,则不会对实现秦某的债权构成危害。

实践中可以责令卢某在每次起水变卖前,必须经过法院同意,由法院委派有关人员跟踪监督,控制其变卖的价款。

如果不让允许其自行变卖,法院人员或申请人作为非专业人士,变卖所得价款就很难最大化地实现被执行人的利益,相应地也会损害到申请人债权的实现程度。

《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才要求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时必须“严格地依法进行”,“应当慎重行事”。

该通知第四项规定,对于易损、易腐、鲜活物品采取保全措施后,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也可以交有关部门及时变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继续保全。

该通知第六项还规定,因保管不善或处理不当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法院依职权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法院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酌情赔偿。

因此,本案中,由卢某自行变卖螃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法院从尽量避免风险的角度出发,也应按照第三种意见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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