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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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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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6·5”世界环境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类型,包括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模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职等内容。

其中,在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12人走私废物案中,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促使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实现环境修复的最佳效果。

在周某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探索行政执法、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有机衔接,实现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全方位保护生态环境。

在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依法准许被告人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不仅提高了修复生态行为的可行性,亦有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广东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全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去年以来,广东法院与福建、江西、广西、贵州、云南、海南等6省(区)司法机关先后共建了北江、东江、韩江、西江、云开山、红树林等环境资源跨域协同保护机制,实施跨区司法协作,筑牢生态安全保护屏障。

2023年1月至今年5月,广东法院共新收各类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5万件,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受理数呈逐年下降趋势,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纠纷前端化解成效显著。

近五年,全省法院发出生态环境资源类司法建议200余份,积极参与生态领域社会管理创新,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01.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可予从宽处罚——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谢某某等12人走私废物案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谢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与某船舶公司、某环保公司等具有接收国际船舶产生的污油水相关资质的公司商谈,向其购买污油水、帮助骗取海关核销等事宜。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周某荣等28名被告人明知废旧有机玻璃回收再加工产生的精馏残渣系《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需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7年至2020年间,各被告人在无处置资质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分别无证生产、倒买倒卖、终端销售上述精馏残渣,形成横跨浙苏皖三省的非法处置利益链条。

涉案精馏残渣1800余吨、金额超1000万元。

其中被告人周某荣非法处置600余吨,精馏残渣储存堆放过程中泄露致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被告人吴某良等将精馏残渣掺入燃油售卖用于燃烧,经侦查实验认定,燃烧行为造成空气污染。

环境资源争夺案例:企业不当占用公共资源引发纠纷的案例分析

环境资源争夺案例:企业不当占用公共资源引发纠纷的案例分析

环境资源争夺案例:企业不当占用公共资源引发纠纷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环境资源争夺案例:企业不当占用公共资源引发纠纷引言: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企业对环境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但同时也面临着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详细分析一起企业不当占用公共资源引发的纠纷案件,旨在探讨环境资源争夺问题及其法律解决办法。

1.案例背景:2010年1月1日,某地一家大型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A)在没有取得必要批准的情况下,开始在一个公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

该保护区是当地珍稀植物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享有国家级保护的法律地位。

2.事件经过:2010年3月15日,当地环保志愿者发现企业A正在非法占用该自然保护区的一片湿地进行填埋工程。

他们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并提供了详细的照片和视频证据。

2010年3月20日,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前往实地调查,并确认了企业A违法占用自然保护区的事实。

环保部门随即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并要求企业A立即停止填埋,并恢复湿地的原貌。

2010年4月1日,企业A无视环保部门的通知,继续进行填埋工程。

企业A声称他们的建设项目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退回填埋工程将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0年4月10日,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企业A进行强制取缔,并派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

企业A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并组织员工及周边居民阻挠执法行动的进行,引发了一系列激烈的冲突。

2010年4月15日,经过几次对峙和沟通,环保部门最终与企业A达成协议:企业A必须立即停止填埋,并全面整改其建设项目,恢复湿地的原貌。

同时,企业A还需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和环境修复费用。

3.法律解决:2010年5月1日,当地环境保护协会以及受影响的居民代表联合提起诉讼,要求企业A赔偿因其非法建设而造成的生态破坏和资源损失。

2011年2月1日,该案件一审开庭。

法庭认定企业A未经批准占用公共自然保护区资源进行填埋,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成立。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DOC)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DOC)

最高法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支持环境资源保护2015-12-29 10:25:00 来源:央广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央广网北京12月2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发布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今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595件。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以来,贵州、山东、江苏、福建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件。

最高法今天发布的十起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是环保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谢知锦等四人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还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余七起是公民诉环境污染企业环境侵权案,涉及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

典型案例包括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判断、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还包括在普通环境侵权诉讼中界定环境侵权案件范围、适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把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合理准确界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以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方法等问题,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正确认定侵权责任,运用科学手段固定证据,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审判误区。

典型案例显示,2008年7月29日,谢知锦等四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取从山顶往下剥山皮、将采矿产生的弃石往山下倾倒、在矿山塘口下方兴建工棚的方式,严重毁坏了28.33亩林地植被。

2014年7月28日,谢知锦等人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4•【分类】其他正文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仰某梅等三人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河南省新郑市某镇人民政府、新郑市某庄村民委员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四、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先予执行案五、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张某奉、赵某辉破坏长江防护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黑龙江省穆棱市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黑土区荒山治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七、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二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八、安某堂等五十四人诉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郭某华、张某如确认林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案九、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珍等五人森林资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十、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森林保险合同纠纷案一、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诉歪某毁林种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云南省澜沧县某村的国有公益林砍伐、围割,用于种植茶树。

其非法占用林地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犯罪后,歪某投案自首。

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

就刑事部分,该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10.6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歪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遂判处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1年最高法公布十大案例

21年最高法公布十大案例

21年最高法公布十大案例(实用版)目录1.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大案例的背景和意义2.十大案例的具体内容概述3.十大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社会影响4.对十大案例的简要分析和总结正文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大案例,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它们不仅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也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了解法律、遵纪守法的生动教材。

本文将对这十大案例的内容、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社会影响进行概述和分析。

案例一:民间借贷纠纷案。

该案涉及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和合同效力等问题,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二:侵犯著作权案。

该案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维护知识产权。

案例三:环境污染责任案。

该案判决排污企业赔偿环境损失,彰显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案例四:劳动争议案。

该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标准,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案例五:合同纠纷案。

该案涉及合同的解释和履行问题,对商事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具有指导作用。

案例六:行政诉讼案。

该案明确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界限,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案例七:侵犯专利权案。

该案判决侵权者赔偿专利权人损失,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房屋买卖纠纷案。

该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和赔偿问题,对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九:刑事诉讼案。

该案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侵权责任案。

该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通过对这十大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涵盖了民商事、知识产权、环境资源、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

这些案例对于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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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目录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2.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3.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诉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4.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5.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6.江西星光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鹰鹏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7.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8.邓仕迎诉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等六企业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9.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10.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案例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2007年以来,明盛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

2009年6月18日,廉兴中任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并决定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

明盛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限期限至2014年4月30日。

明盛公司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非法排污。

至2014年9月被责令关闭停产时,该公司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渗坑内存有大量工业废水。

经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现场废水取样检测认定,废水中多项监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案发后,明盛公司、廉兴中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明盛公司支付因采取合理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626640元。

【裁判结果】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盛公司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廉兴中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明盛公司和廉兴中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廉兴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明盛公司、廉兴中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明盛公司排污时间相对较长,且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结合明盛公司的具体犯罪事实,决定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根据廉兴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廉兴中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审法院判决明盛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廉兴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发生后首例宣判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环境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

本案审理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私设暗管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物,严重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该案的审理也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敲响了警钟,警醒政府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问题发生矛盾时应当如何取舍。

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和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托科技手段提升清洁生产工艺和排放控制技术,实现绿色发展具有较好推动和示范作用。

【点评专家】竺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点评意见】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法院采用了“双罚制”,即对涉案企业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判处刑事罚金500万元,让涉案企业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今后不敢再犯,较好地威慑了那些不依法办理环评手续、超标排污、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超(许可)证”排污、偷排污染物的潜在的类似环境污染危害行为人。

同时,法院对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污染行为直接负责的企业主管人员廉兴中,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那些心存侥幸的污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以此为戒,环保警钟时时敲响,环境守法谨记于心,依法经营,保护环境,避免犯罪入狱“自由和财产两失”。

此外,该案也结合案发后明盛公司、廉兴中及时采取措施,支付因采取合理必要的环境处置措施所产生的费用626640元,以积极消除污染行为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等具体案件情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廉兴中适用了缓刑,即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环境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该案中,法院的这一做法对于引导类似环境危害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预防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或恢复被污染的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

案例二: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尹宝山召集李至友、秦军、秦波涛、李明明、秦新波等人,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捕捞海产品,捕捞的海产品全部由尹宝山收购。

至2012年7月30日,尹宝山收购上述另五人捕捞的水产品价值828784元人民币。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六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修复方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六人采取一定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尹宝山召集李至友、秦军、秦波涛、李明明、秦新波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六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还主动交纳了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同意以实际行动修复被其犯罪行为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六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国家海洋渔业资源,改善被六人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六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

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中国对虾苗可以有效的进行修复。

遂对六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同时判决六人以增殖放流1365万尾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一审判决作出后,尹宝山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苏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该案在审判及执行方式上的探索创新,对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

一审法院在依法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后,查明案件事实并充分听取了各被告对修复方案的意见,将生态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汇总、审查社会公众意见后,确认了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根据产出比1:10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的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开创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新机制。

本案对环境资源审判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审理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案件,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审判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点评专家】罗丽,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点评意见】本案是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追究犯罪行为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责任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第一,本案充分发挥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

我国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使民事赔偿与刑事制裁一体化,实现服务于预防与控制犯罪、救济被害人的刑事政策目标。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在追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够有效实现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之目的。

因此,针对犯罪嫌疑人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除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还应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维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例如,在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六名被告人修复被其犯罪行为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1900元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六名被告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实现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之目的。

第二,本案在审判和执行方式方面引入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方案。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会涉及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对相关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并推行公众参与机制,便于公众监督,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如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了各被告对修复方案的意见,并将生态修复方案通过地方新闻媒体、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这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裁判过程中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民主科学决策的创新方式,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案例三: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诉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基本案情】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何建强、钟德军在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鱼时,与养鱼户及帮工人员方建华、龙雪如、龙启明和涂胜保、余六秋、张连海、任小平等人商定投毒杀害保护区内野生候鸟,由何建强提供农药并负责收购。

此后,何建强等人先后多次在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均由何建强统一收购后贩卖给李强介绍的汪前平。

2015年1月18日,何建强、钟德军先后从方建华及余六秋处收购了8袋共计63只候鸟,在岳阳市君山区壕坝码头被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经鉴定,上述63只候鸟均系中毒死亡;其中12只小天鹅及5只白琵鹭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余苍鹭、赤麻鸭、赤颈鸭、斑嘴鸭、夜鹭等共计46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查获的63只野生候鸟核定价值为人民币44617元。

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何建强等七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岳阳市林业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七名被告人共同赔偿损失53553元,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何建强伙同钟德军、方建华在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取投毒方式非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白琵鹭及其它野生动物,李强帮助何建强购毒并全程负责对毒杀的野生候鸟进行销售,何建强、钟德军、方建华、李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

龙雪如、龙启明、龙真在何建强的授意下,采取投毒方式,分别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杀野生候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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