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11]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4.18【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1]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20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的公告(2018)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119
【发文字号】冀财税[2018]3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冀财税〔2018〕33号)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省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成果,贯彻国家停征排污费、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等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改善营商环境,我们对截至2018年4月23日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编制了《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河北省在收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
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
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4.河北省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4日
附件1
河北省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11]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1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77cc9d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c2.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11〕18号2011年1月3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8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方式开展的各类有偿服务价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及其管理。
《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第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范围:(一)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二)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三)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六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河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标 签】执业资格考试【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人发﹝2000﹞92号【发文日期】2000-11-21【实施时间】2000-11-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市人事局职称考试中心、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办发﹝2000﹞75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0﹞52号)精神,为做好200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日、2日、3日举行,各市要按照我省的考试工作计划(附件一)做好各环节的工作。
二、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
(一)税法。
(二)税务代理实务、税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五个科目。
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可以连续滚动,即第一年与第二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与第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三、报名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人事局职称考试中心组织。
报名条件和报名程序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名时,对老考生应采取人工录入方式采集报名信息(不能采取读卡方式),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对新考生采取录入或读卡方式均可)。
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b81df3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06.png)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 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收费。
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现行的13%降为10%。
(三)公安部门驾驶员考试收费:1、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
2、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0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轻骑减半收费。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00元降为8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30元。
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4、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300元降为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05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降为140元。
(四)铁道部门铁路公正计量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1-1.8元\吨降为0.7-1.3元\吨。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粮食局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标 签】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粮食局【文 号】冀冀财税﹝2004﹞70号【发文日期】2004-09-15【实施时间】2004-09-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教育局、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粮食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高校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政治、保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食堂工作。
学校要切实承担起对学生食堂管理与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领导务必要亲自抓、亲自过问,对学生食堂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同时要加强对食堂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以提高服务质量,稳定饭菜价格。
要注意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确保学校稳定。
二、各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若干意见》中有关学生食堂、宿舍、澡堂等后勤服务项目税收减免及用水、用电、管道燃气执行居民计价标准等优惠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支持高校学生食堂把经营成本降下来。
三、按照《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级将从2004年4月1日起,对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经营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按照在校生总数的5%、按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冀地税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冀地税发〔2010〕2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由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不包括独立从事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纳税管理第三条纳税人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按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依据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按期编制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五部分。
第四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下列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审批):(一)财务会计制度;(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三)“五险一金”的提取比例;(四)成本核算方法;(五)存货核算方法;(六)会计核算软件;(七)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扣除;(八)税收优惠事项;(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税务代理收费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价经费字﹝2001﹞20号
【发文日期】2001-06-11
【实施时间】2001-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加强税务代理机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和《河北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代理收费行为,加强对税务代理收费的管理,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并在河北省境内执业的各种形式的税务代理机构。
第三条 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代理服务:(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二)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三)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四)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五)制作涉税文书;(六)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七)建账建制,办理帐务;(八)代理申请行政复议;(九)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担任税务顾问;(十)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五条 税务代理机构在开展税务代理业务时,必须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并在确定的代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
对纳税人和扣缴义
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严禁税务机关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
第六条 税务代理机构在执行业务收费时,要根据业务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因素,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由双方协议商定。
第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
因其中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按照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条款办理;《委托代理协议书》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八条 对接受常年税务顾问的单位,在收取税务顾问费以后,向其提供税务咨询不再收费。
第九条 税务代理机构所出具的报告书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需翻译为外文本或增加份数,可另收翻译费或成本费。
第十条 税务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因委托方原因需去外地执行业务的,其差旅费由委托方负担。
第十一条 为支持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的税务代理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业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出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第十三条 税务代理机构实施收费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亮证收费,统一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十四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以人民币为金额单位,如委托方以外币支付,按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外汇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六条 税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超出指导价最高限或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
(三)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
(九)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税务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税发﹝199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