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的类型化研究
关于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应当经法院批准并有 义务 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有关事项。 235 诉讼的法律后果不同。直接诉讼 中, .. 股东是诉讼结果的直 3 、 5 1 4 1 0 1 2 1 3 1 3条 中 。 第 2 、4 7 、4 、 8 4 7 、4 、5 、 5 、 5 、8 2 3 、5 4 1 3条 中 接承担者 , 原告股东享有形式上或实质上 的诉权 , 无论原告胜诉和败 对股东 的两类八项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 : 自益权包括 : ① 股东要求公 诉 , 切 利 益 或 风 险均 归属 于原 告 股 东 , 果 股 东 胜 诉 , 会 获 得 赔 一 如 将 司 收购 股 权 之诉 讼 权 利 ; 东 要 求 查 阅公 司 会 计 账 簿 的权 利 : 东 启 偿 。 生 诉讼 中 , 告 股 东 具 有 形式 上 的诉 权 , 质诉 权 归于 公 司 , 股 股 派 原 实 股 动公示催告程序 的权利 : 股东维护 自身权益的其他权利。 ②共益权包 东胜 诉 的情 况 下 , 得利 益 归属 于 公 司 , 东 不 能获 得直 接 赔 偿 。如 所 股 括: 股东请 求撤销公司会议决议的权利 ; 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 原告股东败诉 , 则该案的判决亦对公司产生效力 , 即其他股东和公司 利; 股东请求公司提起诉讼 的权利 ; 股东直 接提起诉讼的权利。 不得 就 同一 理 由再 次 提 起 诉讼 。 在股东诉讼的两种类型中,公 司法》 1 3条规定 了股东直接 《 第 5 3 我 国 股 东 派 生诉 讼 中存 在 的具 体 问题 诉讼提起权。《 公司法》 1 0 1 2条规定股东派 生诉讼提起权 。 第 、5 5 我国 《 公司法》 2条虽然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出 了规定 , 1 5 但 2 股 东直 接 诉讼 与 派 生 诉 讼 的 比较 研 究 这一 条 文 在 限 制 派生 诉 讼 ,防止 滥 用 派 生 诉讼 提 起 权 方 面没 有做 出 世界 各国公司法 中都规定 了股东诉讼制度 的两种基本 类型 , 即 详尽全面的规定 , 股东派生诉讼存在被 滥用 的危险, 有可能成为条文 股 东 直接 诉 讼 制度 和 股 东 派 生诉 讼 制 度 。 上 的制 度 而 发 挥 不 了 实际 作 用 。 21 股 东 直接 诉 讼 制度 概 述 股 东直 接 诉 讼 , 股 东 为 了 自 己 的 . 是 4 完善 我 国 股 东诉 讼 制 度 的思 考 利 益 而基 于 股份 所 有 人 的 地位 向其 他 侵犯 自己权 益 的 公 司 、 事 、 董 监 随 着 我 国社 会 的进 步 和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的不 断 发展 完 善 。 公 事 或 其他 股 东 提 起 的诉 讼 。 它 的性 质 是 股 东 为 了 自 己的 利 益而 提 起 司 早 已成 为 重 要 的市 场 主 体 , 股 东则 又 是 公 司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而 公 的诉讼 , 是一种 自益权。 我国《 公司法) 2 3 、 5 1 4 侣3条规定 了 司 是 由股 东 出资成 立 并 发 展 的 , 2 、4 7 、 4 、 因此 , 股 东权 利 的保 护 也变 得 越 来 对 股东的 白益权 , 股东可以基于此规定行使直接诉讼 的权利 , 主要是防 越 重 要 , 求 也 越 来越 高。 要 止公司及其管理 者滥用公司的权利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 首先 , 由于股东对公司有最切身的利益 , 有最大 的动力去从事阻 治 理 结构 中的 不 足起 着 弥 补 作用 , 利 用 法 院 中 立地 位 来 解 决纠 纷。 止 损 害 公 司 和 自身利 益 的 行 为 。完 善 股 东诉 讼 制 度 不 但是 保 护 股 东 并 22 股 东 派生 诉 讼 制度 概 述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 指 当公 司 利 益 受 利益 的需要 , . 是 而且通过股东诉讼 , 还可以发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 到他人 , 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 、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等 的侵害 , 缺 陷和 不 足 。 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 ,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 其次 , 完善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 可以积累相应的司法经验, 进而
公司股东权诉讼研究

公司股东权诉讼研究本文研究为维护股东权而进行的诉讼,其中既有实体法部分(即股东的权利内容),也有程序法部分(即诉讼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本文在第一章对股东权的分类提出了最新的见解,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共益权、期待权和共处权,并在此后四章中分别对这四种股东权的诉讼进行了探讨,对我国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检讨,也对股东行使权利的方法,以及股东行使权利遇到障碍时的救济途径(包括诉讼)进行了系统研究,对我国公司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提出了许多新的科学设计。
第一章对股东权诉讼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
第一节解决的是与股东权有关的几个基本问题。
在本节中,除对股东权的性质和内容作了一般的叙述外,在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独立见解:(1)对股东权范围的重新界定。
股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一种实体权,而不是公权,不是程序权,因而股东的诉讼虽与股东权有关,但不是股东权;现在理论界将股东的诉权作为股东权的内容之一(将其作为共益权)是不当的。
(2)对共益权与自益权定义提出质疑。
否定了传统的关于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的定义,同时提出了全新的科学的定义。
传统观点认为,自益权是为股东自己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共益权是为公司利益(或既为公司利益也为股东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经考证后认为,所有的股东权都是为了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为了非股东利益的股东权;所谓的自益权是股东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所谓有共益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的权利。
这是本文对共益权和自益权概念的最新定义。
(3)对股东权内容的重新界定。
现在的公司法理论均将股东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但事实上,股东的很多权利不能用自益权和共益权进行概括;本章经过认为分析,将不能用自益权与共益权概括的股东权分为两类,并分别将其命名为期待权和共处权,这样,股东权除了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外,又有了两种新的股东权,即期待权和共处权。
(4)对不同的股东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考证后。
自益权、共益权、期待权和共处权这四种股东权有着内在的联系,即每一个后面的权利都是前一个权利实现的基础,每一个前面的权利都有赖于后面的权利。
股东表决权诉讼类型问题研究

股东表决权诉讼类型问题研究李理摘要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实践中发生了不少股东表决权诉讼。
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诉讼类型规定不全面,导致产生一些疑难问题。
本文通过将股东表决权诉讼类型划分为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之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四种类型,并就每种类型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阐述,试图全面涵盖股东表决权诉讼的各个方面。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诉讼作者简介:李理,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325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V oting right),指股东享有的,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含赞成、反对或弃权),从而形成公司意思的权利。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是股东直接干预管理公司的最重要的手段,往往关系到各方股东的利益分配。
在实践中,因股东表决权纠纷产生的诉讼屡见不鲜。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诉讼主要是通过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撤销股东会决议两类诉讼进行规定,然而一方面,这两类诉讼并不能涵盖全部的股东表决权诉讼类型,另一方面,公司法对于这两类诉讼的规定并不全面、详细,导致实践中产生一些疑难问题。
本文作者结合自己承办的案例,将股东表决权诉讼类型划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之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四种类型,并分别进行阐述。
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之诉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之诉,即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讼。
该类型诉讼在公司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争议。
本人认为该类诉讼是客观存在的。
通过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之诉,可以达到产生、变更、消灭某些法律关系的后果,为推动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提供了前提条件。
股东会决议效力得到确认,需满足以下必要条件:即股东会召集与主持程序合法、股东会表决方式合法、股东会决议内容合法。
公司法规定了哪些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法规定了哪些股东直接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是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免受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的不法侵害,以保障其自益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司法救济措施。
这里的合法权益,是指股东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所享有的股权,包括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
这里的股东直接诉讼不包括《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虽然是股东依据公司法提起的为维护股东利益的诉讼,但其不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因此,股东直接诉讼是除《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以外的股东诉讼。
根据《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股东直接诉讼类型包括:一、《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侵权赔偿之诉,此类诉讼以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为被告。
二、《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撤销之诉,此类诉讼以公司为被告。
三、《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的股东查阅权之诉,此类诉讼以公司为被告。
四、《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此类诉讼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报告。
五、《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股东诉请公司解散之诉,此类诉讼以公司为被告。
六、股东依法可以直接提起的其他诉讼。
主要是指《公司法》法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可以直接起诉的其他诉讼类型,如股东请求分配利润之诉、公司损害股东利益的侵权赔偿之诉等。
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和第152条等规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有的诉权在性质上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都是对其执行职务、履行职责作出的规定。
因此,《公司法》第152条所称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其履行职责的行为。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在保护股东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维护公司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探讨其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股东权益保护理论等。
随后,通过梳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现状,揭示其在立法层面上的特点与不足。
接着,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平衡。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但其运营往往依赖于股东的实际参与和管理层的决策。
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理论上应由公司自身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在实践中,由于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冲突、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公司可能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此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种类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种类
(一)决议无效之诉
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二)决议撤销之诉
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若关联股东对于股东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或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对于董事会就关联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未予回避,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三)损害赔偿之诉
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四)查阅权请求之诉
查阅权请求之诉,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拒绝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查阅。
本次修改将增加股东的查阅请求权。
这一规定,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老大难--股东知情权问题,同时,也为股东损害赔偿诉讼的提起确保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股东诉讼纠纷研究报告

股东诉讼纠纷研究【内容摘要】股东诉讼制度作为股东权益的主要救济路径,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
自新公司法修订以来,我国开场涉足以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为根本内容的股东诉讼制度。
股东诉讼制度应以公平、效率和便利为原那么,在三者不能兼顾时,应以维护股东权益为主导。
但我国当前的股东诉讼相关制度与规定还不完善与健全。
在一定程度侵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历,以求其自身的进一步完善与健全。
【关键词】股东诉讼股东诉权股东派生诉讼【abstract 】the shareholder lawsuit system as the main relief path of shareholders' equi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From the new pany law revision since, our country started to shareholders direct action and shareholder derivative action as the basic content of shareholder lawsuit system. Shareholder lawsuit system should be based on principles of fairness, efficiency and convenience, could not in three, should be to protect shareholders' equity as the leading factor. But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related shareholder lawsuits and the regulation is not perfect and sound. Infringe upon the righ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 some way phenomenon also exists in great quantities,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shareholder lawsuits can be further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advanced experience, for its own further perfect and sound.【key words 】shareholder litigation of shareholder litigation 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开展和进步,公司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市场主体,而在公司的相关开展实践中,各种纠纷也越来越多。
股东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股东诉讼若干问题研究股东诉讼是指股东或股东代表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逐渐增加,股东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机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股东诉讼的定义、类型、影响因素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股东诉讼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个别股东诉讼和集体股东诉讼。
个别股东诉讼是指个别股东对公司采取法律行动,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集体股东诉讼是指一群股东联合起来,共同行动,以维护整体股东的权益。
其次,股东诉讼的产生有多种原因。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可能导致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发股东诉讼。
其次,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也可能引发股东诉讼。
此外,市场环境的变化、投资者的期望以及法律法规的变化等因素也可能对股东诉讼产生影响。
股东诉讼对公司治理和市场效率有着重要影响。
一方面,股东诉讼可以迫使公司管理层提高透明度、规范公司行为,从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另一方面,股东诉讼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然而,股东诉讼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股东诉讼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过度谨慎,以避免被诉讼,从而影响公司的创新和发展。
其次,股东诉讼的成本较高,特别是对于个别股东而言,他们可能面临着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
此外,股东诉讼的结果可能并不能完全保护股东的权益,也有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和争议。
为了解决股东诉讼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加强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其次,提高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机制,让股东具备更多的知识和能力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股东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股东诉讼是保护股东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加强公司治理,提高投资者保护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解决股东诉讼问题,促进股东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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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 究 ・
股 东直 接 诉 讼 的 类型化 研 究
曾 涛
( 上海 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 海 20 4 ) 上 0 00
摘
要: 在公 司法、 证券 法修订 中, 针对公 司治理 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 , 如董事 、 事、 监 高级管理人 员、 控制股 东等
滥 用控常 权 , 自侵 占公司资金 , 】 擅 通过关联 交易侵蚀 公司利益等 , 法律加 强 了对相关责任人 员的帝 裁 。 】 明确规 定 了其民事赔偿责任, 最明显的是 完善 了股 东直接诉讼制度 和确立 了股 东代 表诉讼制度 , 予投 资者通过诉 赋
共 同 目的而联 结为 一个拟 制 的法 律实 体—— 公 司。作 为 或其 他人 提起 的诉讼 。还有学 者认为 , J 股东直 接诉讼应 股东 整体 利益 的代表 , 公司 有 自己独 立 的利益 , 意思 既 是股东为了 自己 的利益 因公 司或其 代理 人 的作 为 或不作 其 不等 同于单 个 股东 的 意志 , 不能 脱 离 股 东 的 意志 。由 为的侵权行 为而 对公 司或其 他 侵权人 提起 的诉讼 】 也 。上 此, 股东 自我利益与股东整体利益 的关系 实际上 转化为 股 述概念中的差异 主要是 股东提 起直接诉 讼的起 因和被告 ,
注证 券市场上 股价 的一时 涨跌 ; 作为控 制股 东 , 他更 在意 控制权 是否 被削弱 ; 为少数股 东 , 更关 心个 人 的经济 作 他 利益是否受到损害 , 因此公 司利益与 股东 自我利益 的冲 突 在所难免 …。当这种 冲突无 法通过 内部 的治 理 结构 有效 解决时 , 不得不通 过司法途径解决 纠纷 。新公司 法的颁 就 权存在许多相融的情形 , 如股东大 会记 录和财务会计 报告 查 阅权就 具有 有 利于 股东 自身 和公 司 发展 的 双重 目的。
第 9卷 第 4期
重庆 交通 大 学 学报 ( 社科 版 )
20 0 9年 8月
V 19 N . J U N LO H N Q N I T N N V R IY( o i c n e dt n A g 2 0 o. o4 O R A FC O G I G J AO O G U I E ST S c l i csE io ) u .0 9 aS e i
。
作者 简介 : 涛(97一 , 河南南阳人 , 海天安 涌道律 师事务所律师 , 曾 17 ) 男, 上 硕士 , 主要从 事公 司法、 知识产权 法
研 究。
曾 涛 : 东直接诉 讼 的类型化研 究 股
3 9
曾参加 拉伦茨教 授的 民法 股东的权利遭受损害而提起诉 讼的 , 亦应 属于股东诉讼 范 先生早年在德国慕尼黑大学 时, 通 畴。第三 , 诉讼原 因主要 限于公 司、 董事 、 经理及其他股 东 讨论会 , 过学 习认识到请求权基础研 习法蕴涵 着法律思 对原告股东或公 司利益 的侵 害行 为。股东 以公 司及其 他 考的精义 。
总之 股东权 的范 围不应 以法律 的 有学者认为 , 股东直 接诉 讼是指 股东为 了 自己的利 益 或是权益 实现遭受阻碍 , 公司法没有 明文列举 的权益而 章程 中赋 予 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提起 的诉讼 - 。也 有学 者定义 为 , 3 J 股 明文规定为限,
收 稿 日期 :09— 3— 5 2 0 0 2
讼 获 得 救 济 的 权 利 。公 司 法 、 券 法 的修 订 充 分 肯 定 了股 东诉 讼 对 加 强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 高 法律 实施 质 量 、 证 提 改 善 公 司治 理 水 平 的作 用 。对 股 东直 接 诉 讼 的 类 型 化 进 行研 究 , 中 小股 东的 权 利 保 护提 供 指 引。 为
具” , 】准确界定股东 直接诉讼 的概 念 , 以较 好地 揭示 和 基 于股东 的身份 而提起 。与 当事人 股东 身份没 有必 然联 可 不能称作 股东诉讼 。第二 , 诉讼必须与股东权 相 展现股东直接诉讼现象的共 同特征和基本 概念 , 于设计 系的诉讼 , 便 和建构相应 的法律原则 、 具体规则和审判制度 。 联系 , 或是股东权遭 受侵 害, 或是 与他人 发生权益 争议 , 抑
所 以股东直接诉讼的基础不 应 当限定为股东 自益权 , 还应
当包括基 于股东 身份取 得 的一 切权利 。如果简 单地 将股 东为维护 自身利益而提起 的诉讼称 为直接诉 讼 , 为维护公 司利益而提起 的诉讼称 为派生诉 讼 , 此种定 义虽直观但 未 免过 于简单 , 未能囊括概念的全部 内涵 。 为此 , 有必要首先对 股东诉讼 的两 种主要形 式—— 股
关键词 : 东直接诉讼 ; 请 求权 ; 股 东群体诉讼 股 中图分类号 : 9 22 1 1 2 .9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2 7 2 0 )4- 0 8— 5 17 0 9 (0 9 0 0 3 0
股东在公 司里并不是孤立存 在的 , 他们基 于盈 利这一 东纯 为维护 自身的利 益 而基于 股份所 有 者 的身 份 向公司
东 自我利 益与公 司利 益的关 系。作为 股东 整体 利益 反 映
致 性成分是 原告 身份 和股东 直接 诉讼 的 目的。笔者认 的公司利益 , 它更注重公 司的经营与发 展。只有 公 司规 模 为 , 股东直接诉讼 的产生 和存 在原 因在于股 东权利受 到了
一
扩大了 , 盈利增 加 了 , 东才 能共 同受益 。各 个 股 东基 于 侵害 , 股 而股 东权外 在表 现为综合 性 的特征 , 自益 权与共 益 各 自的立场却 有不 同的利 益要 求 , 为投 机 股东 , 作 他更 关
布实施完 善了股东直 接诉讼 制度 和确 立 了股东 代表 诉讼
制度 , 赋予投资者通过诉讼
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的 主要 共同含 义予 以阐释 , 以便 准 确界定其实质 内涵 。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 : 第一 , 诉讼必 须
“ 概念是 辨 识 和 区分 社 会 现 实 中所 特 有 现 象 的 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