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 证券法律制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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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CPA考试《经济法》第七章完整考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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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第八单元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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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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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八单元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定期报告
1.披露时间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经济法第7章 证券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7章  证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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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证券发行的审核 证券发行的审核目前主要有注册制和审核制两 种类型。 7.2.5 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通过与证券公司(又 称承销商)订立证券承销协议,委托承销商依法在 证券市场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投资者)公开 推介和销售证券发行人拟发行证券的活动。 1)证券承销商 在理论中,证券承销商有一般承销商、主承销 商和涉外承销商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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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承销的法定方式是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两 种。 3)证券承销的基本规则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章第28~36条来看 。 7.2.6 股票的发行 1)股票发行的方式 股票的发行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不同和股票 发行的背景条件不同而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发 行方式。 2)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的条件 11 (2)增资发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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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证券发行的种类 (1)根据证券发行的对象不同,分为公开发 行与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 特定的社会公众无差别对待地发行证券,又称之为 “证券的公募”。 (2)根据证券发行的时间不同,分为首次发 行与再次发行。“首次发行”是指发行人第一次发 行某种证券的行为。 (3)根据证券发行的目的不同,分为设立发 行与增资发行。 (4)根据证券发行是否通过中介机构,分为 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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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发行的目的主要在于为发行人筹集 资金。但改变股权结构、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等是 该目的的例外。 (3)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法定程 序进行。否则即属违法,将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 和保护。 (4)同一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条件必须同 一。否则,即构成发行歧视。 (5)证券发行是一种诺成、双务法律行为。 这表明证券的发行与认购仅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一 致为依据,并不以转移证券占有为必要条件。

会计考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题库试卷带答案及解析

会计考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题库试卷带答案及解析

会计考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题库试卷带答案及解析姓名: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须经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是()。

A甲上市公司向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股票B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向核心员工转让股份导致股东累计到达220人,但在1个月内将至199人C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丙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份,发行后股东预计达到195人 D由199名股东的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拟公开转让股份答案解析:选项A符合题意,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包括配股和增发)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均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选项B不符合题意,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核准申请;选项C不符合题意,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审核核准;选项D不符合题意,申请公开转让之前,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

综上,本题应选A。

2、下列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中,根据规定,属于应当公告的重大事件是()。

A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B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变化C公司增资的决定D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发生变动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属于重大事件;选项B不属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才属于重大事件;选项C不属于,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属于重大事件,不包括增资【减资属于重大事件,增资不属于重大事件】;选项D不属于,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注意,一个董事发生变动就属于重大事件,监事是1/3以上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管变动不属于重大事件】。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注会CPA 经济法】整章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36讲-第七章考情、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1)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6分,2018年试卷一的分值为13.5分,2018年试卷二的分值为21.5分。

自2012年以来,在八个案例分析题中,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一直占据两个席位,每个题目的分值高达18分,其重要性无须强调。

本章分为十个单元,共计49个考点。

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大多数考点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非常大。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新增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2)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单选题2题2分2题2分2题2分2题2分多选题2题3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9分12分10分 18分合计11分17分13.5分21.5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解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构成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另外,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反过来说,如果采用了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即可认定其构成了公开发行。

表7-1 是否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具体情形是否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首发股票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在创业板上市√在科创板上市×增发股票普通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普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与认股权证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单元首发股票考点0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230)1.持续经营时间3年以上(1)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41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41页)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情回顾及考情预测本章为重点章节,近三年分值均为15-20分,考查题型全面,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一般是与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结合起来命题。

因此考生不仅要掌握本章知识点,还要做到与前面章节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

本章重难点1.重点:首发、增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2.难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和特殊规定;股票退市;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一致行动人范围;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知识点:证券的种类及发行方式《证券法》中的证券,目前主要分为股票、债券、混合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存托凭证。

(一)证券的种类1.股票股票是股份的纸面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具有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等特点。

2.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不限于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提示】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1)发行主体不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2)持有人的身份不同:股票持有人是股东,而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3)权利内容不同:股票持有人享有的是股权,而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债权;(4)期限不同:股票没有期限的限制,而公司债券具有明确的期限;(5)公司清算时获清偿的先后顺序不同: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6)风险大小不同:股票价格波动较大,收益不稳定,风险较大,债券收益稳定,风险低。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即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法律特点。

【解释】可转换公司债券本质上仍属于债券,其与一般债券不同之处在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拥有是否将债券(全部或部分)转换为股份的选择权。

cpa经济法 第七章 高频考点

cpa经济法 第七章 高频考点

cpa经济法第七章高频考点
在CPA经济法考试的第七章中,高频考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合同法:要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等。

重点掌握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知识。

还需要了解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2. 劳动合同法:重点掌握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3. 公司法:了解公司的定义、公司类型、公司成立的程序、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监管等内容。

需要重点掌握公司治理、公司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等内容。

4. 知识产权法: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定义及保护制度,以及了解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5. 网络法律法规:了解互联网的发展,掌握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互联网版权保护、网络监管等内容。

6. 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要熟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如《公司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法实施条例》等。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重点关注以上考点,并结合题目进行练习和复习,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2019CPA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

2019CPA经济法-证券法律制度

第7章证券法律制度001.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持续经营3年以上;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2.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计算,3年以上;二、最近3年稳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没有重大不利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1.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3.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的不利影响;四、审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五、财务指标;1.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与扣除前后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六、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七、法定障碍(包括但不限于)1.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海关和环保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2.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无明确结论意见;八、招股说明书;1.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日期起算;2.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6个月内有效。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2016注册会计师(CPA) 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考点1】强制信息披露制度1.6个月内有效,延长最多1个月。

2.定期报告:【考点2】非上市公众公司1.概念:定向发行超200;定向转让超200;公开转让2.★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1)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2)核准: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均需要核准。

三个豁免:①定向转让超200的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③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后两个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处理)。

3.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程序要求(13个月内申请核准(2)公开转让: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核准、终止核准、不予核准的决定。

(3)★定向发行:①特定对象:股东;董监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人或组织(后两个合计不得超过35名);②期限:3m +50%,12m5.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1)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不设财务门槛)。

(2)投资者资质: ①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公开转让的投资者:②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投资者: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3)多元化交易机制: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

7.不挂牌公司的特殊监管:指未在新三板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包括①自愿纳入监管的历史遗留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②经证监会核准通过定向发行或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

(1)处理规则:①选择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司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披露股份变更、定期报告等;②选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或者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或托管机构登记托管股份;③不得采用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也不得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股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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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五)第四单元公司债券【考点1】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P223)1.公司债券(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3)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解释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解释2】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包括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均须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1)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但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3.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解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者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解释】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4.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考点2】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P223)1.公开发行的一般条件(2009年多选题、2012年多选题、2006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2.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1)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2)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1年利息的1.5倍;(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释】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3.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相关链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6.公开发行的核准(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7.公开发行的方式(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相关链接】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

【考点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披露(P225)1.非公开发行(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公开发行(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解释】中期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

(2)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上,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者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供公众査阅。

3.重大事项的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下列重大事项:(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9)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10)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11)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2)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3)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考点4】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P226)1.信用评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2)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3)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2.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1)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间,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者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解释】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者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为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2)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②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③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④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⑤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⑥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⑦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者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⑧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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