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市场问题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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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措施

浅论我国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措施
口大国和土地资源 紧缺 国家,在 土地 资源利 用和管理上正面 临着一 系列深层 次的矛盾 和冲突。因此土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不仅要有 长远 的战略 目 标 ,更要有为子孙后代 的生存 着想的执政理念。但是 ,从近年 国家调 查的结果来看 ,个别地方在土地 市场建设及 国有土地 出让、 国土资金 管理 等方面还存在 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试 图从我 国土地 市场管理 中现状存在的主要 问题方面 ,分析成因并提 出解决措施 。
反应 ,它本 身也颇 为扭 曲。目前土地市场存在着 以下问题 : ( 一 )土地供 应计划性 差 ,临时 动议 出让 多。3 9 号 令第 五条明确 规定 “ 国有建计
划地进行 。市 、县人 民政 府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 计划 、产业 政策 、土地 利用总体规 划 、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 、城市规划 和土地市 场现状 ,编制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 出让年度计 划 ,报经 同级 人 民政府 批准后 ,及 时向社会公开发 布。 ” 而不少地方 没有 按规定编 制计划 ,或 者编制 了也 没有及 时向社会公布 ,有 的是在执行 过程 中随 意改变计划。 ( 二) 少批多 占或未经批准 自行 占地搞建设。根据规定 ,单位和个 人进行建 设 ,需要 占用土地 的,必 须依法提 出 申请。但有些 地方政府 为 了追求本地 区发展和 “ 以地生财”及其 “ 政绩” ,以各种形式变相规 避上级政 府 的规划 管制 、计划 控制和 审批 管理 ,违法违 规批地 ,有些 地方 在未办妥供 地审批手续 的情况下 ,同意 ( 或默认 )用地单位 占地 搞建设 ,存在边报边用 和未批 先用的问题。 使大量 土地 被乱 占滥用和 闲置浪费 ,造成土地管理秩序混乱 。 ( i )经营陛土地出让存在 “ 量体裁衣”现象。 目前在招拍挂实践 中 出现的一些 问题 ,必须 引起我们 的注意。一是 为特 定竞买者 “ 量 身 定做 ” 。有 的地 方针对特定的供地对象 ,在 出让公告 中设 定不 合法的各 种 条件 ,显然 ,这 实际是为某 一竞买者量 身定做 出让 条件 ,使其他 竞 争者无法取得竞买资格 。 ( 四) 低价出让国有 土地。根据有关规定 ,以挂牌方式出让经营 用地 ,即使在挂 牌期限 内只有一个竞 买人 ,只要报价 高 于底价 ,并 符

哈尔滨市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哈尔滨市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土地 行政监管 职能 。另 外 , 在市 场经 济条 件下 , 力就 是 权

或经营困难, 民的租金将没有保证, 农 而已经用于非农业
种垄断性的利益资源,一旦官员利用这种资源进行权 建设 的土地短 期 内无 法恢复 耕种 , 会给农 民生产生 活造成
钱交易 , 就会出现行政性市场垄断, 从而导致政府权力滥 影响, 或者给当地政府形成支付压力, 影响社会稳定。 再者,
出让市场更加法制化、 规范化 。00 20 年哈尔滨市总结土地 市场管理经验, 并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了《 哈尔滨市国
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 、 出租 、 押 管理 办法 》从此 哈尔滨 市 抵 ,
土 地使用权招标 、 拍卖 、 挂牌 和土地 收 购储 备工作 进入科
学化规 范化轨道 。
低于后者, 所以土地市场的价格信号是不肯定、 不明确的, 地方政府据此有导向地低价出让土地, 致使暗箱操作频
【 中图分类号】 F4 60

【 文献标识码】 B
用 , 商结合 , 官 滋生腐 败 。

前 言
我国土地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化 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人 口不断
增加、 经济加 快发 展 的情况 下 , 国人 均耕 地 连年 减少 、 我
( ) 市场化程 度低 , 发挥不充分 二 土地 功能
年, 哈尔滨市土地 出让面积为 19. 公顷 , 18 1 8 通过“ 招拍 挂”出让的土地面积为 4 3 6 7. 公顷 ,占土地出让总量的 6
3 . %, 9 1 协议 出让 土地 仍 占多 数 。可见 , 尔滨近 年来土 5 哈
地 市场化程度 较低 。 哈尔 滨 市土 地 市场 功 能发 挥 不充 分具 体体 现在 : 土

当前土地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土地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土地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中国的土地市场的发展是打破计划手段而以市场方式配置资源的过程,表现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演进路径。

近几年虽然土地的市场化进程发展较快,但原有体制的惯性、土地市场的二元性、政府参与土地经营等方面的因素,使我国的土地市场发育不是很完善,目前土地市场存在许多急需改革的方面,主要问题如下:1.农村与城市分割的二元性土地制度以及相关的国家对城市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现象,造成土地市场的“价格双轨制”,扭曲了市场功能。

中国的土地制度是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归属各级政府进行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所有土地进入城市市场必须首先由城市政府当局进行强制征用,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必须收归国有,然后通过几种方式将之再配置给城市使用者。

因此政府拥有从农村获得土地及将之转换给城市使用者的排他性权力。

这种二元制土地结构在土地转换中的价格双轨制造成了以下问题:农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能参与土地市场的交易,不能参与分配土地在城市市场所产生的增值收益,所获土地补偿远远低于农用地在城市被作为建设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土地价值;由于可以强制低价从农村获得土地,助长了对土地的无效利用,造成城市“摊大饼”式粗放扩张,加大了农田流失率;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用获得大量预算外收入,形成“土地财政”,助长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转让收入及土地相关融资的过度依赖,也导致土地储备制度功能异化;由于土地价格双轨制的价格差,出现了大量的寻租现象,为腐败创造了可能。

2.管理土地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不适应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中国近些年在界定土地使用者与国家的权利及责任方面所进行的改革已取得进展,但依旧存在沿着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两个轨道分别进行改革的问题,管理土地的制度和法律框架相互矛盾或不完整:首先是法律涵盖面不健全。

在我国宪法中表明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有权征用土地,但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公共利益”没有进行明确的阐述和界定,也没有对其具体范围进行严格限定。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对策分析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对策分析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违规违约用地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给國土资源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

特别是自2014年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土地动态监管后,土地利用的各种问题都暴露出来。

现就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对策,以保证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标签: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联合竣工验收;信息共享2016年,全国楼市总体呈先热后冷、先扬后抑的发展趋势。

截至2016年底,全国房地产市场进入了降温季节。

房地产开发投资、土地购置面积、开竣工等进入“寒冬”,这给国土资源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

特别是土地成交后,受让方是否能够按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让价款,按期开竣工建设等问题成为供后监管亟需解决的问题。

1、供后监管的重要性及主要内容。

供后监管是指对建设用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是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

依托系统平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2.是否按时将土地交付受让人使用3.是否及时进行宗地信息公示;4.是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竣工;5.是否按约定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

2、供后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1)出让价款催缴困难。

土地成交后、签订出让合同时,会约定出让价款于签订日起几日内缴清,至于需分期缴纳的,也会约定具体的缴纳日期。

但有时受让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清。

这时国土部门会以电话、发催缴函或进行约谈的形式,督促其尽快缴清,其效果甚微。

(2)交地环节责任不明确。

签订出让合同时,会约定交地日期,出让人须在约定的日期内将土地交付受让人使用。

这期间没有专门部门进行跟踪、督导,造成土地有时未能及时拆迁平整,不能按期交付使用。

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

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

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土地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运行的重要指标。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土地市场的发展也愈发引人注目。

土地市场存在着一些问题,也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市场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土地资源过度开发。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被过度利用,导致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土地批发的现象,给土地市场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

过度开发的土地减少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加剧了环境问题,影响了城市的宜居性。

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制度不完善。

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这种土地使用权的分割严重限制了土地的有效利用,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低效利用和浪费。

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农民的土地流转难度大,也制约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地使用权制度,鼓励土地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土地拍卖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

土地拍卖是目前普遍采用的土地出让方式,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土地拍卖导致土地价格过高,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负担,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与此土地拍卖容易出现“拍高即挂”的情况,导致土地市场价格虚高,使得普通居民购房困难。

需要改革土地拍卖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土地供应机制,保障土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资源有效配置。

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土地规划管理不合理。

城市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方向和节奏。

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土地规划存在严重的失衡和不合理性,导致了土地资源的重复开发和浪费。

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市场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通过改革完善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度,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更好地推动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字数不足,还需要继续补充内容】。

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

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

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
土地市场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市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速,使得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然而,许多地方过度开发土地,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同时,这也加剧了城市扩张和乡村撤并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土地市场的监管不力也是一大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流失和滥用。

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土地,或者滥用土地资源,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环境污染。

此外,土地市场的价格波动也是一大问题。

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土地价格往往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

这不仅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也影响了整个经济的稳定。

最后,土地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一个问题。

由于土地资源的交易信息往往不透明,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有机可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土地资源。

这也加剧了土地市场的混乱和不公平。

综上所述,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包括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监管不力、价格波动和信息不对称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土地资源的监管,规范土地市场的交易行为,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从而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的意见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的意见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的意见
摘要:
1.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贸市场的重要性
2.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问题
3.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贸市场房产土地问题的建议
正文: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贸市场的重要性
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在保障我国居民日常生活食品供应、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们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承担着农产品从产地到消费地的运输、储存、交易等任务。

因此,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问题
1.房产问题: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房产问题主要表现在房产权属不清、房产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房产租赁价格波动等方面。

这些房产问题影响了市场主体的稳定经营和市场的长远发展。

2.土地问题: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土地问题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取得难、土地使用权期限短、土地流转不畅等方面。

这些土地问题制约了市场的规模扩大和功能提升。

三、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贸市场房产土地问题的建议
1.明确房产权属:政府应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权属的监管,明确房产权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完善土地政策: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发展的土地政策,如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降低土地流转门槛等。

3.建立健全市场管理体系:政府应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体系,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问题是影响其发展的关键因素。

怎样管理城区土地二级市场

怎样管理城区土地二级市场
实到实处 ;
无规律 、 申请 、 不 不申报等情况 , 采取了灵活多样 的 工作方法 , 准确 及 时地掌握 动态 。 那些 隐蔽 、 对 私下
交易 的用户 则采取 微服私 访 等形式进 行调 查 。 并做 到边清 查边 建账 , 逐步摸 清 了底 数。并依 据 原 国家 土地局 有关规定 , 对辖 区所 有地产 进行 科学评 估 。 按地段 好坏 。 势优 劣把全 区土地 分成 三类九 个等 地 级, 出台 了 《 各级各 类土地 收费 标准 和土地 二级市
增 长点 , 并获得 了 良好 的社会效 益 . .
主 要 做 法
管 领导 及 个 人用 户 还专 门举 办学 习班 进行 政 策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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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栏 编 辑 青风
擗。

是 在收 费 上 对那 些 特 困企 业 和 政 府 予 以扶

是不 断提高 政策 法规 水平。 求熟记 有关 的 要
政 策 法规 条文 , 灵活运 用 ; 并 能依 据有 关政 策 为用 户 全 面准确僻难 释 疑 , 正确 处 置一 些实际 问题 。 二是不 断提 高业务素 质 。 求全体人 员不但懂 要 政策 , 更要懂 经济 核算和 各类 各级 地价业 务 。 三是 不断培 养廉洁 自律 意识 , 求每 名干部做 要 到 不要特 权 , 假公济 私 , 不 不准 向用户 吃拿 卡要 , 一
全民动 员 , 力 宣传 。 山市委 、 大 唐 市政 府 和路南
区委 、 区政府 非 常重视 加强 二级市 场 管理。 区土地
分 局全 面动 员 , 对土地 二级 市场 的规定 、 政策 采取
电视 、 广播 、 印发 宣传 资料 、 门宣讲 等 多种 形式 进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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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市场知识1,土地用途包括哪些种类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2, 如何了解土地来源及性质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以从《房地产证》中了解;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3, 什么是集体土地答: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4, 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5,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该条例出让其使用权.《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有关征用土地协议的,其征用土地协议无效;在非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6, 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特区内,从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7, 什么是合作建房答: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房地产开发形式.8,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答: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寻找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和"深府[2001]94号"文的有关规定,原农村征地时返还的工商发展用地进入市场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市场地价的10%,可以合作建房.9,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答: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10,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1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就可以处分该宗土地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者未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证》前,可以占有和使用该宗土地,但不得处分.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五)交付土地的时间;(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1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是否可以变更答: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1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哪些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协议三种方式.15,什么是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答: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土地管理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16,什么是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答: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的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17,有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需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凡经营性,营利性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18,什么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答: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19,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方式答: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一)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二)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三)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四)军事用地. 20,哪些土地使用权出让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方式答: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一)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21,对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如何进入市场答: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应补交市场地价.在该规定实施之日(即2001年7月6日)起一年内补交的,按下列办法办理:(一)补交地价的标准:1.市,区国有企业按市场地价的20%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2.市,区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市场地价的25%补交地价.工业用途免予补交.(二)自办理手续之日起按相应房地产用途,重新开始计算土地使用年期.(三)原安居房进入市场补交地价的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上述房地产补交地价后,发(换)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进入市场.(五)上述规定不适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未交清市场地价或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六)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上述标准补交地价的,一律按现行市场地价标准足额补交,但原福利,微利商品房除外.(七)对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22,什么是土地的挂牌交易答:土地的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一)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二)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三)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交易中心交易.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交易中心鉴证.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服务费用之和.23,有哪些土地交易应在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下列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一)经营性项目用地(包括市政府收回闲置的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二)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三)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市场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四)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五)合作建房,但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六)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若存在多个产权主体,按照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或经政府批准组织改造的,选择改造单位的;(七)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八)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九)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十)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其他机构包括中介机构不得进行上述交易. 24,在哪些情形下,土地使用权终止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二)土地灭失;(三)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四)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五)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六)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5,在哪些情形下的土地交易不予办理产权手续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权手续:(一)违反本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二)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本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三)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6,有哪些土地批文或权属证明无效答: 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部门,统一对全市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和对出让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无效.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27,如何了解地价是否交清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地产证》的,说明地价已经交清;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发展商出示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对分期付款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地价的分期付款额度. 28,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只支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不予退还.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 ,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29,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的;(三)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0,在什么情形下,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答:根据《深圳市土地使用与收回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年期届满前可以收回有偿出让的土地:(一)公共利益需要的;(二)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三)用地单位迁移或被依法撤销的;(四)实施城市规划而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31,什么是违法建筑答: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32,哪些属于违法建筑答: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的规定,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33,什么是历史遗留违法私房答: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34,哪些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35,什么是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答: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 36,哪些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37,什么情况下,需缴纳土地使用费答: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该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还约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38,土地使用费缴纳人是如何确定的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但:(一)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 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 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三)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 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四)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39,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如何答:土地使用费依据土地等级和类别,按《深圳经济特区甲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或《深圳经济特区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计征;如属临时用地的,按《深圳经济特区临时(短期)地租标准》计征.40,有哪些情况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三)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四)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五)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41,有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一)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二)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三)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四)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42,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费缴纳手续答:土地权属变更的, 新的土地使用人应在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 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费变更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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