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

合集下载

法律关系形式及基础

法律关系形式及基础

法律关系形式及基础一、导言在某种意义上,一门学科的发达程度往往取决于这门学科中概念的精细程度。

民法以及其他许多部门法学,经过漫长的发展,已经形成林林总总的既有概念,如物权与债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等,法学家正是运用这些概念分析现实中的法律关系。

尽管在对简易案例的分析中,既有的概念却往往力不从心。

例如,中国的《公司法》颁布前后,一些法学家以“所有权”的概念界定股权的性质,一种所谓的股权的“双重所有权”的理论一度流行,然而,这一理论既示能揭示股权的内在结构,也未能说明股权的基本关系,反而为公司法学平添了许多混乱。

其实,对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正如化学家对化合物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基本元素一样。

这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本文所谓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注释]它们是“法律中的化学元素”。

近两个世纪以来,德国的概念法学以及英美的分析法学等学派对于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都曾经作出卓越的功绩,但是,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并未产生深刻的影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论,也未赢得应有的关注,在中国既有的法学话语中,特别是中国民法学的话语中,一套系统的精当的用以描述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法学概念与术语更有尚付阙如。

尽管现有的法学文献中也充斥着权利、义务、自由、权力、责任、豁免等基本法律概念与术语,但其语义之模糊,用途之含混,却阻碍着我们获得一个关于法律关系的清晰图景。

古语云:“不利其器,何善其事?”由于缺乏必要的概念的辅助,所以,在当前的法学研究中,中国的法学家并不擅长于“元素分析法”,即以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却是习惯于“大刀阔斧”,采用“以化合物分析化合物”的方法,所以,每当法学家面临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而困惑不解时,诸如“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总会跳将出来应急一时,抛下许多语言的迷障,使得法学研究陷入云山雾海之中,例如信托权利研究、国有企业经营权研究都曾陷入这样的境况。

法学方法论题释

法学方法论题释

法学方法论题释法学方法论是法律学的一个分支,也是一门独立的学术学科。

它主要研究的是法律推理的规则,以及如何在证据、实例、原则、历史背景和比较法的情况下,对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解释。

这是一种技术性、有序性和理论性的学术活动,旨在使法律现象更有序、清晰、容易理解和流畅。

二、法学方法论的目的法学方法论的目的是使法律规范有条理地发展,将这些法律规范确定为独立的规则,使它们便于更有效地维护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

欧洲的法学家们认为,法学方法论有助于提高法学问题的解决能力,更好地遵循各项法律,确定司法实践的程序,使法律的原则得以发挥最大的效力。

三、法学方法论的方法法学方法论主要有两类方法,一种是形式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程序的分析探讨;另一种是结果方法,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诉讼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结果,来探讨法律推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四、法学方法论的应用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可以应用于各个法律领域,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应用:(1)在刑事法中,法学方法论可以用于解释与案件有关的程序、定罪认定以及处罚等内容;(2)在民法中,法学方法论可以用于解释与权利相关的问题,包括权利的实现、法律关系的确定和权利诉讼等;(3)在行政法中,法学方法论可以用于解释行政职权的认定、行政程序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行政复议等。

五、法学方法论的局限性法学方法论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它不能完全反映出法律的复杂性,并且不能满足法律实践中对法律的多样性的要求,也不能解决透过实践改变法律的问题。

此外,法学方法论的应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可能不能适用于不同的社会条件和国家背景等,或不能满足具体社会环境下的实际需要等。

六、结论法学方法论是法律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的是法律推理的规则及其对法律适用的分析与解释,旨在使法律现象更有序、清晰、容易理解和流畅,以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和谐秩序。

法学方法论目前已经得到广泛应用,但仍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律关系(分析法学派)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律关系(分析法学派)

第七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的⼀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份关系)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才成为⼀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与⼈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的、有意识地建⽴的,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特定法律主体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与实现也有⼀定的作⽤。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意志表⽰⼀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

例如,⾏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政命令⽽产⽣。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规则)“指⽰”(⾏为模式,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2)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社团组织内部的关系)的重要标志。

(⼆)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的依据、执⾏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合法⾏为⽽产⽣的、执⾏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为规则(指⽰)的内容。

不需要适⽤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使权利、履⾏义务。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为⽽产⽣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内容,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一)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包罗万象、复杂多变的,其中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由法律调整而形成法律关系,法律仅是截取有法律干预之必要的那部分社会生活,构建成法律关系,塑造为法律秩序。

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即是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一种法学方法。

所谓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

其不仅适用于对案例的分析,而且适用于民法体系的构建。

德国民法的潘德克吞体系就是严格按照法律关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

其总则——分则模式:总则分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变动、法律行为(变动的原因);分则为法律关系具体内容的展开,即各种的法律权利。

法律规定,无论其范围大小,总不外乎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之构成,总不外乎上述之要素,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民法典每一编及每一特别法的内容,也不外乎此,不过各有详略而已。

因此,法律关系被德国学者梅迪库斯先生称为“私法的工具”,可见其重要性。

所以,确定存在不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各个构成要素是什么?是每一个民法学习者在考察法律问题时都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可以说,熟练掌握了民法的法律关系,就能够深入理解整个民事权利的逻辑体系。

在案例分析中有效地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其优点在于: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

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即在区别法律关系与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将考虑对象聚焦于法律关系。

法学方法论中的理论基础分析

法学方法论中的理论基础分析

法学方法论中的理论基础分析在法学方法论中,理论基础的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方法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基础是法学方法的根本支撑,是构建法学方法体系的基石。

本文将从法学方法论的定义和特点、理论基础的含义和作用、以及法学方法论中的几个重要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学方法论的定义和特点。

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一门专门方法论学科,研究法学研究的方法、原则和规律,以及法学研究中所遵循的一般原理和方法。

它是法学研究的理论指导和方法探讨,具有系统性、普遍性和方法性的特点。

通过研究法学方法论,可以揭示法学研究活动的本质和规律,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我们要关注理论基础在法学方法论中的含义和作用。

理论基础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是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依据和思想支持。

它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即哲学基础、社会科学基础、逻辑基础和历史基础等。

这些基础理论在不同层面上为法学方法论提供了思想上的支持和理论上的依据,使法学方法论能够从全面、系统和科学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法学研究中的问题。

其中,哲学基础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方法论需要借助哲学思想和方法,对法学研究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

例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和理解法学研究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规律,为法学研究提供基本的理论指导。

此外,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方法,如辩证法、实证主义、规范主义等,也为法学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

社会科学基础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因此,法学方法论需要借助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深入分析和理解法律现象。

社会科学基础主要包括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各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例如,社会学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和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效应,政治学的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和法律权力的运行规律。

逻辑基础是法学方法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及其应用分析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及其应用分析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及其应用分析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学科,其目的是探讨研究法学问题的方法和手段。

法学方法论的范式是指法学思维过程中的思维模式或规律,它是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核心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的范式1. 归纳法和演绎法范式归纳法是指从具体的案例、事实出发,总结出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规律。

通过察觉和发现案例中的共性,进而提炼出适用于更广泛范围的法律规范。

归纳法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整理和总结法律规范的特征和应用范围。

演绎法是指从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出发,根据逻辑推理的方法应用到具体案例中。

演绎法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通过分析法律规范的普遍精神和原则,推导出具体案例的法律适用和结论。

2. 比较法范式比较法是指通过对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运作等方面进行比较,从而找出其异同、优缺点,并借鉴其经验和教训,以促进本国法制建设的方法。

比较法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解决法律制度融合、法律文化冲突等问题。

3. 历史法范式历史法是指通过研究和分析法律发展的历史过程,揭示法律制度、法律观念的演变规律和背后的原因。

历史法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理解法律制度的传统、演变和文化背景,从而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和改革。

4. 逻辑学范式逻辑学是研究正确推理和思维过程的科学,它对法学思维提供了基本的方法和规范。

逻辑学范式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思维模式,适用于分析法律问题的逻辑结构、推理方法和论证过程。

二、法学方法论的应用分析1. 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法学研究涉及很多不同的领域和问题,根据不同问题的性质和研究目的,可以选择不同的方法论范式。

对于具体的法学研究主题,需要根据问题的特点和研究的目标,选择合适的方法论范式进行分析和研究。

2. 案例分析方法的应用案例分析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深入理解法律规范的适用和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法的要素及要素之间的关系

法的要素及要素之间的关系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单位,主要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1.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 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的要素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指导,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表现和实现方式。

2. 法律概念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础:法律概念是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抽象和概括,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础。

3.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法律的有机整体。

总之,法的要素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单位,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法律的有机整体。

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

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

论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法学发展一、概述法学方法论,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探讨法学研究的方法、路径与逻辑,对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指导具有深远影响。

在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法学方法论的运用与演变,既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也反映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与发展。

本文将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学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中国法学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法学方法论,以及如何在本土法律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法学方法论。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旨在为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推动中国法学在全球化语境下实现更高水平的交流与发展。

1. 介绍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及其在中国法学发展中的重要性。

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门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范的学科,其核心概念在于为法学研究提供科学的指导和规范,确保研究过程的系统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中国法学发展中,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不仅仅是中国法学研究的基础,更是推动中国法学不断进步和创新的关键所在。

在中国法学研究领域,法学方法论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法学方法论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它要求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明确研究目的、问题、假设等基本概念,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规范研究过程和数据处理方法。

这使得中国法学研究更加严谨、系统,提高了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法学方法论有助于加强中国法学研究的实证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实践需求的增强,中国法学研究已经逐渐从单纯的理论分析转向实证分析。

法学方法论为研究者提供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和技术,使得他们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从中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种实证性的研究方法使得中国法学研究更加贴近实际,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法学方法论在中国法学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它不仅为研究者提供了理论指导,还为中国法学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学方法论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研究需求和实践挑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摘要:一、导言在某种意义上,一门学科的发达程度往往取决于这门学科中概念的精细程度。

民法以及其他许多部门法学,经过漫长的发展,已经形成林林总总的既有概念,如物权与债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等,法学家正是运用这些概念分析现实中的法律关系。

尽管在对简易案例的分析中,既有的概念却往往力不从心。

例如,中国的《公司法》颁布前后,一些法学家以“所有权”的概念界定股权的性质,一种所谓的股权的“双重所有权”的理论一度流行,然而,这一理论既示能揭示股权的内在结构,也未能说明股权的基本关系,反而为公司法学平添了许多混乱。

一、导言其实,对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正如化学家对化合物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基本元素一样。

这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本文所谓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注释]它们是“法律中的化学元素”。

近两个世纪以来,德国的概念法学以及英美的分析法学等学派对于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都曾经作出卓越的功绩,但是,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并未产生深刻的影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论,也未赢得应有的关注,在中国既有的法学话语中,特别是中国民法学的话语中,一套系统的精当的用以描述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法学概念与术语更有尚付阙如。

尽管现有的法学文献中也充斥着权利、义务、自由、权力、责任、豁免等基本法律概念与术语,但其语义之模糊,用途之含混,却阻碍着我们获得一个关于法律关系的清晰图景。

古语云:“不利其器,何善其事?”由于缺乏必要的概念的辅助,所以,在当前的法学研究中,中国的法学家并不擅长于“元素分析法”,即以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却是习惯于“大刀阔斧”,采用“以化合物分析化合物”的方法,所以,每当法学家面临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而困惑不解时,诸如“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总会跳将出来应急一时,抛下许多语言的迷障,使得法学研究陷入云山雾海之中,例如信托权利研究、国有企业经营权研究都曾陷入这样的境况。

而此种法学理论的贫乏,在司法实践中又表现为一种更为严重的情形:法官无力于精确的法律分析,转而借助混沌的道德感觉,决断讼案。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所谓的法治也渐渐脱去了法治的真髓,法治终不成其为法治了。

当然,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研究,除上述的在法的方法论上的意义外,它亦具有法的本体论的意义。

中国的法学研究缺乏系统而严谨的方法论,同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比,这是中国法学的致命弱点,但此种方法论上的匮乏主要根由则在于,作为法学的立命之本的“一般规范理论”未见发达,这里所谓“一般规范理论”如同凯尔森所谓“纯粹法学”、拉仑兹所谓“法的规范结构理论”等,是关于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话语的自在的概念与逻辑体系,是法的形式理论。

法正是依据它对材料进行整理,进而创制法律规范,两者关系恰如数理逻辑之于数学,语法之于语言一般。

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正是这一理论的源点,在近现代法律科学的发展过程中,众多睿智的法学家如普芬道夫、边沁、奥斯丁、温德夏特、凯尔森、霍兰德、萨尔蒙德、霍菲尔德、哈特、拉仑兹等,以其艰辛的工作已经构筑了一个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

本文拟立足于这些学者的经典文献,力图以精练和妥当的汉语总结和陈述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在法的方法论和法的本体论方面为中国的法学做一点基础工作。

二、从自然状态到法律状态:一种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逻辑推理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主体之间的规范性关系。

法哲学家将法律出现之前的人类状态,拟设为“自然状态”,[注释]在这一状态中人们享有绝对的自由,此即“自然自由”。

但是,“自然自由”只能导致人类的盲目冲突乃至巨大混乱,所以,法律出现了。

法律自其诞生始就是作为对自然状态的一种反动而存在的,所以,法律状态与自然状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状态,其对立性就表现在法律的本质功能就是限制人们的自然自由,使人的自由通过法律而达到协调。

所以,康德这样界定法律,“法律是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注释]法律的这种限制自然自由的功能,首先通过一种直接的方式实现,即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

其中所谓“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就是法律义务,它是对自然自由的否定,但是,法律并不对所有的自然自由都加以否定,法律对部分自然自由仍加以肯定,但此种被肯定的自由已从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升华而为法律状态中的“法律上的自由”了,法谚所曰:“法不禁止即自由”,其义正在于此。

此外,法律还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即不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而是授权某一法律主体,由它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甚至由它进一步授权其他法律主体规定具体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谓“授权”之“权”,就是法律权力。

英国分析法学家哈特据此将所有的法律规则简明地分为两类,一是通过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规定法律义务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一性规则;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授予法律权力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二性规则。

[注释]第一性规则所规范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注释]这是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但是,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在某些情形下,对于人们的行为,法律未作“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规定,即不存在第一性的法律规则,法律保留了“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并使其成为“法律上的自由”,此种情形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它在逻辑上是一种与“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反类型的法律关系,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这是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之二。

第二性规则所规范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力——责任”关系,这是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三,同样,在某些情形下,法律也没有授予某法律主体以权力,即不存在第二性法律规则的规范,法律保留了“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无权力”,并使其成为“法律上的无权力”,此种情形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它在逻辑上是一种与“权力——责任”关系一种相反类型的法律关系,即“无权利——无责任(豁免)”关系。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其中两种元形式即“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责任”关系是必须由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而另外两种元形式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和“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是无须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它们可以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和“法不设责即割免”的逻辑分别推演出来。

当然,法律也可以明确规定“无义务(自由)”或“无责任(豁免)”,但此类法律规则不是基本的法律规则,而只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承担技术性功能,如“但书”。

下面,我们对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作简要的定义和示例。

三、法律关系元形式:类型、定义与示例1.元形式之一:(狭义)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狭义)权利-义务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乙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狭义)权利,对于乙即为义务。

例1:乙欠甲100美元,甲有权利要求乙偿还100美元,乙有义务偿还甲100美元。

例2:甲有权利要求乙不侵犯其人身,乙有义务不侵犯甲的人身。

例3:乙袭击甲造成甲身体伤害,甲有权利要求乙赔偿其损害,乙有义务赔偿甲的损害。

2.元形式之二: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所谓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乙不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即乙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利,对于乙即为无义务(自由)。

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甲之无权利”系指甲无权利要求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例1:在紧急避险状态中,乙可以损害甲的财产,即乙没有“不损害甲的财产”的义务,即乙有“损害甲的财产”的自由,甲无权利要求乙在紧急避险状态中不损害其财产,此即甲之无权利,乙之无义务(自由)。

例2:乙拥有一片土地,乙有使用这片土地的自由,即乙没有“不使用这片土地”的义务,甲无权利要求乙不使用这片土地。

例3:甲拥有一项专利,乙有义务不使用甲的专利,但是,之后甲与乙签定协议,甲许可乙使用其专利,此协议否定了乙原有的“不使用甲的专利”的义务,在协议期内,乙无“不使用甲的专利”的义务,即乙有使用甲的专利的自由,而甲在协议期内无权利要求乙不使用其专利。

3.元形式之三:权力——责任关系所谓权力-责任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甲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变更或消灭乙与甲或乙与其他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

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权力,对于乙即为责任。

例1:乙委任甲为其代理人,甲代理乙与他人签订合同,此即甲之权力,乙承担合同的法律关系,此即乙之责任。

例2:乙向甲发出要约,甲通过承诺行为设定乙与甲之间的合同关系,此即甲之权力,承诺对于乙发生法律效力,此即乙之责任。

例3:政府官员甲向公民乙签发罚款书,从而创设国家与公民乙之间的罚款与被罚款的法律关系,此即甲之权力。

乙承受甲所创设的国家与乙的此种法律关系,此即乙之责任。

4.元形式之四: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所谓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甲不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变更或消灭乙与甲或乙与其他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

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力,对于乙即为无责任(豁免)。

例1:乙拥有一栋别墅,甲无权力处分乙的别墅,甲的处分行为不能改变乙对于别墅的所有权,此即甲之无权力,乙之无责任(豁免)。

例2:甲无行为能力,甲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乙,此赠送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即甲无权力处分自己的房屋,乙不能因为甲的赠送行为而获得甲的房屋的所有权,此即乙之无责任(豁免)。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甲是破产企业,此期间内,甲无权力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乙,乙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乙之豁免(无责任)。

四、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为了更清晰和深刻地理解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我们首先应当明了有关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1.法律关系具有三项基本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形式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

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谓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法律主体。

所谓的“物”是指非法律主体的客观事物。

法律上的人并不一定仅仅就是我国法律上的自然人与法人两种,一些国家的古代法律曾经将神庙和动物也拟制为法律主体,在分析法学的观念中,这也是法律上的人,因为法律上的人不同于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人,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的拟制,它只因法律的拟制而产生,而不因其它。

[注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然而,人们在认识和分析法律有关系时,常常忽略这一原则,走向歧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