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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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三)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但上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部门,具体实施审计监督活动。

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机关。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抚政办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3日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18号),设立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相关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2.加强对产镇融合的特色小城镇建设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和房屋管理、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供热、供水、燃气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编制住房保障、房屋征收、棚户区和危旧房屋改造、房地产业、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6〕16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6〕16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16〕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5日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设立抚顺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一)建立完善的引导基金运行体系。

政府设立引导基金,并通过公开、公平的市场化管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构建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创业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新模式。

引导基金通过转让退出等方式,滚动发展,放大财政资金效应,使财政资金持续发挥作用,实现财政资金由引导基金到股权投资基金、再由股权投资基金到具体项目的运行体系,逐级放大基金规模和投资规模,实现多级放大。

逐步完善引导基金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

(二)引导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采取参与投资等方式,吸引募集社会资本参与组建若干支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但不仅限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主要参与在我市登记设立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三)创新政府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设立专业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发文文号:发文部门:审计署发文时间:2011-1-1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逐步做到所有审计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都开展绩效审计。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抚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市国土资源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县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拟订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等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强做优做大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强做优做大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强做优做大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抚政办〔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强做优做大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做强做优做大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30日做强做优做大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挖掘经营性资产资源,通过资产整合、资本运作和投资融资,推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投资发展“一极五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特制定做强做优做大抚顺龙晟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晟集团)实施方案。

一、龙晟集团现状龙晟集团成立于2015年2月,注册资本3.7亿元。

首批整合16户国有企业及国有股权,资产总额133亿元,负债13亿元,净资产120亿元。

龙晟集团已经完成财务报表合并审计,信用评定等级为AA。

自2015年起,龙晟集团着手开展我市企业首次发行中期票据融资工作。

经中国人民银行下设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一年来初审、复审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严格审核,今年5月,获得发行额度10亿元、期限为7年的中期票据发行批准证书。

为我市实施“一极五业”发展战略和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了资本保证。

但是,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努力提高国有资产融资能力、投资能力、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要求,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资产结构不尽合理。

龙晟集团总资产133亿元中,政府办公楼等行政类资产高达109亿元。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抚政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抚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拟订和执行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和办法;拟订市与县、区之间的分配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拟订本地区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受市政府委托,编制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审查、批复市直各部门的部门预算,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各项财政收入,提出平衡措施,制定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工作有关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提出地方税收立法计划,与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有关地方税收法规草案;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拟订税收收入计划。

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对预算内、外资金进行综合平衡、调剂使用。

(四)组织贯彻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订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管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管理股份制企业及其他企业中国有资产的财务工作。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时间:2019年04月25日】【来源:审计署】字号:【大】【中】【小】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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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2年12月7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0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债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六)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可以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市本级以上或者主要是市本级以上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县、区或者主要是县、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审计由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加强对聘请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和聘请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第九条审计机关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计划中应当确定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告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未被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抽审。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审计。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情况;(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是否符合审批文件要求;(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相关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四)项目招投标履行情况;(五)项目建设的财务收支以及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六)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代理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费标准;(七)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八)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九)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十)项目所涉及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等内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跟踪审计过程中,可以对项目标底控制价进行审计;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控制情况进行专项和阶段性审计,作出审计评价或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三条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量、材料价格、设备采购价格以及设计发生变更且影响工程造价时,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进行结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交齐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45日内,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签订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合同时,应当载明结算完成前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含质量保证金)的待结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被审计单位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后开展决算审计。

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程度;(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计单位交齐工程竣工资料之日起45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进行跟踪审计、结算审计或决算审计的基础上开展绩效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审计中对与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资料。

资料包括:(一)项目的批准文件、立项依据、开工手续;(二)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施工图(含所涉及的标准图、会审记录);(三)招标文件全套(招标文件,含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纪要等),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全套、合同(包括技术及商务标、综合单价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四)有关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书;(五)采用的定额、编制规定及配套的各种调整文件;(六)乙方编制并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方案;(七)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规范;(八)材料、设备的市场信息和购货合同;(九)批准的概算书;(十)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书或乙方编报、送审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施工方、业主方签字认可);(十一)竣工图(如无竣工图,应提交原设计施工图、施工图会审纪要、现场会议纪要);(十二)设计变更通知及其附图;(十三)现场签证单及甲乙双方认可的索赔文件;(十四)甲方对工程所用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清单(即定额中未计价材料、设备的计价);(十五)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购货合同和结算清单;(十六)施工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十七)乙方申报并经监理公司审核后的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清单、隐蔽工程记录清单;(十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造价调整文件;(十九)竣工验收资料;(二十)施工单位资质证、取费证;(二十一)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二十二)工程的会计财务资料:会计核算资料(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工程物资台账及盘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二十三)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入库、出库情况;(二十四)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器具、办公家具清单(包括名称、规格、型号、价值、保管、支用部门);(二十五)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纸质与电子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超出10日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复核。

异议成立的,审计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组报送审计报告时,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见进行复核,经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后,提出审计报告;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作出移送处理。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组审计结束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列明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超过规定期限,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提出审计建议,并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违反项目审批文件,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项目预算失控和重大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建设单位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或者建设单位暂停支付资金。

已经拨付或者支付资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全额追回违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的上缴财政部门。

发现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预留或者未足额预留待结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付出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的,超过部分由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造成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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