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投融资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授信业务,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授信业务。
第三条投融资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或者担保,支持其进行投资和融资活动。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投融资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保证信贷质量和风险可控。
第二章授信标准第五条金融机构在开展投融资授信业务时,应当明确授信标准,并进行定期评估。
第六条授信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类别、用途和期限。
(二)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三)担保品的价值、流通性和市场情况。
(四)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其他风险因素。
第七条授信标准应当区分不同的借款人和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设计。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授信审批程序和流程,确保授信程序公开、透明、规范。
第三章信息收集和评估第九条金融机构在授信前应当进行尽职调查,收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用资质等信息。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品、投资项目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信息收集和评估报告,在授信审批过程中作为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
第四章授信管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管理制度,对授信过程和授信后进行全面、科学的管理和监测。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授信额度、用途、期限、担保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定期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授信风险提示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并对不良资产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客户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开展投融资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授信管理行为,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客户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以及与授信管理工作相关的人员的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公司授信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等原则,确保各项授信工作得以规范、高效、科学地运行。
第二章授信审批流程第四条公司应当制定授信审批流程,确保各个环节按流程操作。
第五条授信审批流程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授信申请:客户向公司提出授信申请。
2. 内部审查:公司对客户提出的授信申请进行内部审查,审核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
3. 风险评估:公司对客户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4. 审核决策: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评估结果和授信政策进行审核决策。
5. 客户签约:公司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对客户进行授信资金管理培训。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定期复评。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授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及时调整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定期对客户进行资信检查。
第四章不良授信处理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不良授信处理机制,对不良授信进行分类管理、分级处理,并加强对不良授信的跟踪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对不良授信进行核销或追偿,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授信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完善。
简要注释如下:1. 授信管理:指对客户授予贷款或信用额度进行的管理行为。
2. 内部审查:指公司内部对客户进行的审核、调查等行为,以确定客户是否符合授信条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是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基本法律。
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授信业务审批制度,建立严格的信用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在有效防控授信业务风险的同时提升授信审批速度和效率,总行根据我行实际情况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授信审批权限的设定第二条基本范围(一)按户设定审批权限,以单个客户的授信额度表示;(二)设立集团审批权限,集团审批权限与单户权限进行双线控制,即集团客户总授信风险敞口在集团审批权限内、每一成员授信风险敞口在单户权限内的,分支行可自行审批,否则须报上级机构审批。
第三条审批授权设定方法在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严格的信用风险垂直管理体制,根据省会分行及省内分行、直属支行(部)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等因素,采用量化风险指标评定的方法合理确定授信审批权限。
(一)评定方法按照资产质量、内部管理两大评定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不同的权重系数。
如下表:(二)评价标准1.资产质量的评价:80分(得分项)(1)问题授信占比=(问题授信余额/各项授信余额)×100%按近三年各经营行问题授信占比高低排列顺序,问题授信占比越多得分越低;问题授信占比5%以上(含)的得0分,其余按名次得分,第一名得80分,分行每下降一个名次扣10分,支行每下降一个名次扣4分;(2)各项授信统计口径: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信托、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敞口、保函贷等品种授信;(3)问题授信统计口径: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信托、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敞口、保函贷等业务品种的不良及打包授信,包括欠息、本金逾期、承兑垫款及其他问题授信。
2.内部管理评价:20分(扣分项)(1)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在日常授信业务办理流程中记录的差错情况(5分)(详见《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考核平衡计分标准》);(2)及时、准确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要求的各项报表情况(5分)(详见《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考核平衡计分标准》);(3)在授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10分);(轻微违规一笔扣1分;一般违规一笔扣3分;重大违规一笔扣5分。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
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则.(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金融机构在推动各类项目的融资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授信过程中,若没有合理的管理办法,不仅可能会对银行金融机构自身造成风险,也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授信管理办法,从而确保自身的风险控制,在市场中保持良好的声誉和地位。
一、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可控、合规经营、信息透明、客户至上、审慎稳健”等方面。
首先,风险可控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核心原则。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时,必须充分审查借款单位的资质、信用和还款能力,同时对借贷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不会给银行金融机构带来过大的风险和损失。
其次,合规经营也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要求,并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构成、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配置资本和风险资源,确保合规经营。
其次,信息透明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重要原则。
在授信过程中,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充分披露借款人相关信息,特别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贷用途、还款来源等,确保信息透明。
同时,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及时披露自身财务状况,以保证全面的信息披露,使市场有足够的信心。
最后,客户至上是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必须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利益,平等协商、合作共赢,提高客户满意度,进一步提高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誉度和市场声誉。
二、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的步骤银行金融机构的授信管理,通常分为五个步骤,如下:1. 客户信息收集。
银行金融机构应充分收集客户资料,包括客户的信息、证明文件、财务报表、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对客户的信用状况、业务情况、行业风险等进行评估分析。
2. 程序审查。
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流程和政策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客户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所借贷款额是否合法等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11.11【实施日期】1996.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3号 1996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现代经济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的任务。
而授信是银行业务中的一项关键环节,对于银行的风险控制和利润提升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银行授信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授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银行授信管理的目标是在确保获得良好回报的同时,尽量减少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
2. 原则:- 风险导向原则:将风险管理置于首要地位,确保资产质量和银行稳健经营。
- 全面管理原则:从客户尽职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监管等环节全面管理授信业务。
- 审慎原则:授信决策应经过严格审慎,保证授信项目的合规性和收益性。
- 法律合规原则:授信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
三、授信审批流程1. 风险识别和分析:银行应对潜在客户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
同时,根据行业、市场、经济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和判定。
2. 授信决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银行应进行授信决策,确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等相关条款。
3. 合同签订:授信决策通过后,银行与客户应签订相应的授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确保合规操作。
4. 贷后监管: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贷后监管机制,定期跟踪客户经营情况,控制风险,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四、风险控制措施1. 多元化分散化原则:银行应避免过度集中信贷资源,合理配置信贷资金,降低单一项目或行业带来的风险。
2. 风险补偿原则:对于高风险的授信项目,银行可以采取提高贷款利率、增加担保方式等措施来补偿风险。
同时,对于优质客户,可以给予有竞争力的利率和优惠条件。
3. 资产质量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分类和准备金制度,及时发现和评估信用风险,保障资产质量。
4. 内部控制和监督:银行应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授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减少操作风险和人为失误。
五、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1.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评估和预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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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中资金融机构同业授信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现行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是指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并拥有金融许可证的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境外注册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法人银行,也不包括中资银行在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银行。
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存放同业、票据转贴现、票据逆回购、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我行融出资金)、信用证项下押汇/议付/贴现/债权买断、担保(含融资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同业代付/代偿;持有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收益权、资产管理计划、债券投资等同业投资类业务;代开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同业代理业务;转开保函、接受担保等担保类业务,
其它表内外金融市场业务,以及其它经有权审批机构同意的授信品种。
本办法所称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是指由我行有权审批机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我行授信政策和金融机构自身资信状况等核定给予金融机构,在规定授信有效期内按既定业务品种使用的授信最高值。
第四条根据授信环节的不同,中资金融机构授信工作流程包括授信发起与调查、授信审批、额度批复与管理、授信执行、授信后管理、授信收回与资产保全等环节。
第五条全行各级机构在开展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我行的战略定位、风险偏好、授信政策与各项规章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
同一中资金融机构客户的各项授信业务由总行集中审批管理,进行统一授信。
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统一核定授信额度。
(二)前中后台分离原则。
建立授信前、授信审批、授信后管理各环节之间职责分明、岗位分离、风险制衡的全流程授信管理机制。
(三)发起行原则。
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原则上应由总行专营部门发起,总行也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委托或指定一个项目推荐机构。
推荐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
(四)风险与收益平衡原则。
在有效平衡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促进相关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管理,是指我行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核定授信额度后,对该授信额度的申领、使用、调剂、冻结、核减、冻结、取消,以及统计、汇报、发布全行使用情况等管理行为。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总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全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客户业务营销的组织推动和管理。
第八条我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总行同业票据部是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除分行发起以外的其它中资金融机构授信的发起,负责分行发起的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需求方案的汇总、整理和提交;负责日常授信额度管理工作,制定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总、分行同业部门对同业条线管理的资产质量以及授信调查、授信后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对经营管理的合规性、有效性,风险管理政策制度执行的规范性、完整性,风险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等负责。
分行同业部门负责辖内客户授信业务的发起、授信调查及接受总行同业票据部的委托开展相应的授信调查等工作。
第九条总行授信审批部是中资金融机构授信审批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负责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审查以及对分
行授信审查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等相关工作,并将审查的授信业务按权限报有权审批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审批,将分行发起的授信批复抄送总行同业票据部。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并将审查的授信业务按权限报有权审批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条总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和授信客户进行授信后管理。
第十一条总分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受理中资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法律问题,管理相关法律合同文本,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与管理等。
第十二条总分行合规部负责中资金融机构授信工作流程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核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对该类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等。
第十三条总分行审计部负责负责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第十四条总分行相关业务部门是境内中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使用单位,授信额度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总分行授信额度使用单位必须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办理各类授信业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和超授信额度的业务。
(二)对需要申领、调剂额度的,总分行授信额度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申领授信额度,并配合总行同业票据部进行授信额度的调剂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