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
论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 40 8 1 1 0 —5 22 0 ) —6 — 0 0
针对不起 诉存在 的遗漏 , 第一 , 应当将审查起诉中发现的犯罪嫌
疑 人 没 有违 法 犯 罪 行 为和 犯 罪 事 实 并 非 犯 罪 嫌 疑 人所 为 的情 形 纳 入
特 定性 质 的案 件 , 以使 用 自 由裁 量权 。 次 , 于 犯 罪情 节 较轻 , 可 其 对 按 刑 法 规 定 可 能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的案 件 , 犯罪 嫌 疑 人 具 有 可 以 且
( ) 定 不 起 诉 适 用 范 围狭 窄 一 酌 根 据 《 事 诉 讼法 》 1 2 第 2款 的规 定 , 察 机 关酌 定 是 否起 刑 第 4条 检 诉 的 对 象 必 须 足 犯 罪 情 节 轻 微 和 依 照 刑 法 规 定 不 需 要 判 处 刑 罚或 者 免 除 刑 罚 , 项 条 件 同 时具 备 才 允 许 检 察 机 关 自 由裁 量 是 否起 诉 。 两 依 据 《 法 》 3 规 定 , 不 需要 判 处 刑 罚 ” 刑 第 7条 “ 的判 断 依 据 是“ 罪 情 节 轻 犯
符合起诉条件,而依法作 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 院进行审 判, 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及 司法实践 , 我国的不起 诉有三种: 法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 诉和存疑不
起诉 。
二 、 国 现 行 不 起 诉 制 度 的缺 陷 我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何谓“ 犯罪情节轻微” 理解 不一, 造成很多本应 起诉 的案件没有起诉到法院。 因此, 应对“ 情节 轻微” 的标准和幅度予 以明确 , 处议作如下考虑: 首先, 裁量不起诉应考虑案件的性质 。 于 对
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能够较 大程度保 障 当事人的人权 , 免无罪判决。 实践 中, 避 由于立法指导思想以及 立法技 术方面的原 因, 国 我
刑 事不起诉制度还 留有 缺憾 , 亟待 完善。因此 , 完善我 国刑 事不起诉 制度势在 必行 , 如补 充和完善 法定不起 诉
条件 , 增加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不起 诉 的 规 定 等 。
二、 不起 诉 制度 的价值
价 值一 词 , 从法 理上讲 应作 法 律上 的狭 义理 解 , 即指 作为 主体的人对 于作为 客体 的法律 内涵 的应 有价 值 因素 的认识 , 是法律对人的需要 的满足。这种 价值 含有两个层
一是精神价值 , 二是工具价值。前 者指人 类对 自己生存 等都作 了规定 , 本上形 成 了 比较 完 善的不起 诉 制度 , 基 这 面 : 条件 和规则 的意识 , 是一 种社会 化 了的理 性 为不起诉 制度在 司法实 践 中的 正确 适用 提供 了法 律依 据 发展 的秩 序 、 后者指法是 实现 一定 目标 的手段 。从 和制度 保障 , 但诸 如法定 不起 诉 的适用 对象 不全 面、 定 和理智 的法律需求 ; 酌 不起诉 的适 用范围过 窄等 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与完善 。 实践效果来看 , 不起诉制度的法 律价值在 于其 在实现刑 事 诉讼 目的中的用途或积极作用 。这 种价值具体表现为 :
对此 持 支 持 观 点 的西 方 经 济 分 析 法 学 家 的 罪嫌疑人认定有罪但追究 刑事 责任 已没有 实际意义 , 或者 缩 小 诉 讼 成 本 , 代 表 人 物 波 斯 纳 认 为 , 了提 高 司 法 活 动 的 经 济 效 益 , 为 应 追究刑事责任的效果没有 不追 究的好 , 而使追究 成为 一 从
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对策

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现状及对策[摘要]不起诉制度与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即调和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及时恢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
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在追求和谐执法的过程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拟从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完善不起诉制度,以实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研究不起诉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不同的不起诉类型,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是有着严格的区分界限的,而且性质也完全不同,绝对不起诉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起诉的类型;存疑不起诉是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是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的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是定罪不起诉,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而作的不起诉。
一、目前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制度情况(一)不起诉适用率过低。
据某市检察机关统计,2006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524人,不起诉52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4%;2007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497人,不起诉32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2.1%;2008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486人,不起诉47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1%;2009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各类犯罪嫌疑人1781人,不起诉54人,占全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3%。
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该市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持十分谨慎的态度,没有充分实现不起诉的诉讼分流功能,无法体现不起诉的应有价值。
(二)不起诉情形的涵盖在立法上存在疏漏。
1.关于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虽然采取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六种不起诉的法定情形,但是,列举不够周全,概括式规定“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尚不够明确。
存疑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J n . 0I u .2 l
Vo . No. 124 2
【 事法 学论 坛 】 刑
存 疑 不 起 诉 制 度 的 不 足 及 完 善
马 彪
( 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山 山西 太原 00 1 ) 30 2
[ 摘 要 ] 存疑 不起 诉 制 度 是 刑 诉 法 “ 罪推 定” 则 和 诉讼 经 济 和 效 率原 则 的 重要 体现 。 无 原
2 公 诉 转 自诉 制 度 不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度 设 置 流 于 形 . 制
下 , 个 诉 讼 阶段 的机 关 有 权 决 定 在 自己 的职 权 范 围 内作 出 各
对 被 告人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利 的 判 定 , 止 诉 讼 程 序 。 因 此 , 终
式 。 刑诉 法 明 确 规定 : 人 民 检 察 院 维 持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 对 被 害 人 可 向人 民法 院 起 诉 。 被 害 人 也 可 以 不 经 申诉 , 接 向人 直 民法院起诉。这种诉 讼模 式 在司法 理论 上称 为“ 诉 转 自 公
2 1 年 6月 01 第2 4卷 第 2期
山 西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n iP l is a d L w I si t o mi it tr o r a fS a x o i c n a n t ue f rAd n s ao s t t r
这 一制 度在我 国的立 法和 司法 实践 中均存 在一 定 的缺 陷 , 应在 立 法上 对 这一 制 度 重新加 以界 定 , 增
加 法 院对存疑 不起 诉 的 审查程序 并赋 予被 不起 诉人起 诉权 。
[ 关键词 ] 存疑 不起诉 无罪推 定 ; 事诉 讼 刑 [ 中图分 类号 ]D 7 [ F 3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 编号 ]17 6 2—10 (0 1 0 0 0 0 5 0 2 1 )2— 13— 2
不起诉决定权限制的制度逻辑与改良

③参见2 0 年 《 09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工作报告 》。报 告指 出,在2 0 年期 间,提起公 诉的犯 罪嫌疑人 为I4 8 7 , 08 1 3 9.- ] ,作 出不起诉
决 定 的犯 罪 嫌 疑 人 为 2 8 1  ̄ 9 7 A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总 数 为 17 7 8 , 13 6 }- ,被 作 出不起 诉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占全 部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25 5 . %。 4
意 见 ,因此 矛 盾被 有效 地掩 盖 ,就 不可 能 引起各 类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 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犯 罪 嫌 疑 人 占全 部犯 罪 嫌 疑 人 的 1 4 %左 右 ②; .5 3
2 0 年 ,人 民检 察 院对 于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的案 件 作 08 一 出 不起 诉 决 定 的犯 罪 嫌 疑 人 占全 部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25 5 .4 %左 右 ⑨ 而且 表 现 为在 每 一 年 的前 9 月 对 。 个 案件 作 出不 起 诉 决定 持 慎 重 态度 ,而 在 后 3 月 则 个 用不 起诉 决 定 消化疑 难 案件 。 ( 3)检 察 机 关 内部 的事 后 复查 。基 于 提 高 检 察机 关工 作 质量 的需 求 ,对 案件 退 回补 充侦查 、撤
决定的迥然不同的反映,体现了舆论对起诉决定的认
同、对不起诉决定的质疑与 限制 。 ( 2)其 他 监 督 机构 的监 督 。这 种监 督 表 现 为 政 法委 、人 大 、政协 、纪委及 监 察 系统对 检 察机 关 工作 的监 督 。对 于提 起公 诉 的决 定 ,被 害人 与社 会 公众 在 心理 方 面能够 接受 ,而被 告人 一 方基 于对 被 告人 涉 嫌犯 罪 的不完 全 知情 因 而不 能提 出有 价值 的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这项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困难和问题:
1. 案件复杂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的领域和专业知识也越来越多,这给检察官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2. 证据审查困难: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往往存在困难,如证据灭失、证据矛盾等。
3. 诉讼效率低下: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往往较长,这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诉讼效率低下可能导致案件积压、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4.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解释的不统一,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 公诉质量不高:公诉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核心,但是一些检察官在公诉中存在不足,如证据收集不全、公诉理由不充分等,这影响了公诉的质量和效果。
6. 监督机制不完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如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等。
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培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协作配合等,以提高刑事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
问题 的提 出
诉制度却没有任何变化。 目 , 前 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 我 国的 酌定 不 起 诉 制 度在 立 法 上 规定 不 明确 , 的立法规定仍为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 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 免除刑罚都是一个裁量过程 , 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造 出不起 诉决 定 。 酌定 不起诉 制度是 我 国刑事 诉讼 中的 成酌 定不 起 诉 的司法 适用 有很 大 的主观 性 ,在 同一 重要制度 , 随着时代 的发展和进步 , 这种制度越来越 个案件中 ,不同的办案人员有 时候作 出的判断却是 引发 争 议较多 。另外 , 光 是 决定机 关 不 呈 现 出非 刑 化 、 轻刑 化 、 社会化 的 国际化发展趋 势 。 在 截 然 相反 的 , 这种法治现代化的大背景下 , 我国根据起诉便宜主义 缺少明确 的判断标准 ,而且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 的刑事诉讼理念 , 赋予了国家刑事控诉机关一定 的自 察机关 的监督与指导也缺少评判的依据 。这种不 明 由裁量权 , 经过多年的运行 , 越来越呈现出 自己的特 确的评判标准直接导致在实际运作上存在模糊性和 色, 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 内涵 , 不确定性 ,从而使检察机关只能在充分把握立法精 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法治现代化的思想要求 , 符合诉讼 神的条件下凭借 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是否起诉 ,在适 一般采取保守方式 。其次 , 酌定 经济价值的司法趋势 , 能够充分体现出刑罚的预防和 用上不敢突破传统 , 审批手续复杂, 教育功 能 , 为我 国法治 社会 的发展 发挥 着独 有 的积极 不起诉制度 的司法上限制条件严格 、 意义 。 然而 , 法律作为一种最后 的约束屏障, 与生俱来 而且多适用于未成年人 ,这样作 出决定前还要积极 增加 了很多工作量 , 无形 中 具有滞后性 。随着我国酌定不起诉 的运行 , 既要控制 采取一系列 的社会调查 , 就限制 了酌定不起诉的适用。 由于适用的不够充分 , 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 还要兼顾效率和司法公正 , 防止 公权力滥用及形势政策等等诸多层面的问题 , 这个制 有很多本来可以不起诉 的案件被起诉 了,再 由法院 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 这种把握尺度的过 度越来越显现 出各种的弊端 , 无法真正的实现酌定不 作 出决定 , 使人们 起诉的价值 。因此 , 我们有必要对这个制度深入的探 于严格容易给人一种唯恐放过犯罪 的嫌疑 ,
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本文作者:肖文近年来我国不起诉制度的进展与完善肖文在公诉制度中,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
不可否认,新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
随着理论的发达和立法经验的丰富,不起诉制度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进展和完善。
笔者认为,以下一些问题是完善不起诉制度需要注重的:(一)绝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检察机关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我们研究《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负责的情形就会发现,这六种情形法律后果相同,但行为本身的性质不予追究的原因各异。
第一种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不予追究是理所当然的,后五种情形以存在犯罪为前提,因客观上出现某种无须追究的特别情况,因而法律作了不予追究的特别规定。
这样,绝对不起诉的情形有两大类,一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二是某种特别犯罪行为,这里立法上就忽略了合法行为或者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
在这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假如把合法行为的实施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把没有犯罪行为的人错误的立案、侦查的,对这样的无辜者不起诉是无疑的。
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却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六种情形中不含这两种情形。
鉴于此,建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应增加“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为绝对不起诉的情形,弥补立法上的漏洞。
(二)司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诉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假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但不难看出,刑诉法只是这样原则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复查申诉,比较笼统和粗疏,至于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时具体的一些操作程序和要求,比如检察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对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后的答复方式和要求均未作细致规定,这样就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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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 em A nd So c i et yf叁墨j查垒垒!!!!竺型!!叠圈匿匿暖刑事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立法完善王春丽摘要刑事不起诉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对于保障裁判公正和实现诉讼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对不起诉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要,并提出完善不起诉制度之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不起诉制度公诉制度诉讼效益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45.02一、现实困境: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定及问题分析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在传统的起诉法定主义模式下,不起诉只限于对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随着起诉便宜主义的兴起,检察官被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己经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也可根据自己对案件具体情况的理解,选择起诉或不起诉o。
所以,现代刑事不起诉制度可以界定为,检察机关在案件不具备法定起诉权的情况下不予起诉,或者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权。
(一)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最终做出两种决定:起诉和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包括三种:1.法定不起诉。
检察机关对某些案件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2)现有证据足以证实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3)《开q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3.存疑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一定的制约措施。
首先,公安机关的制约。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要求复议:如不被接受,还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其次,被害人的制约。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最后,被不起诉人的制约。
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可见,我国法律对不起诉权的设置,一方面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法定不起诉:另一方面在承认起诉便宜主义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酌定和存疑不起诉权,但又对其进行了限制。
(二)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不起诉制度现行法律依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不起诉适用范围太窄。
没有充分发挥出不起诉权在刑事司作者简介:王春丽.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法中应有的作用和价值我国法律对绝对不起诉的规定,较为详尽,但对于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规定相对较原则.使得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太窄,加上法律没有明确适用不起诉决定的专门审查程序,不利于检察机关运用不起诉裁量权。
使得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过滤,可以适用不起诉的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运用,以致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保障人权。
2.不起诉具体适用程序不规范,司法救济和司法制约难于获得有效保障尽管我国法律对不起诉权的实施规定了~定的制约措施,但对于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因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往往缺乏收集证据的现实条件,如果不能收集到有力的证据,将导致撤诉或裁定驳回:对于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
法律只规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种司法救济也往往难于取得实效。
3.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缺乏理论依据的支持多数国家均认为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该以公共利益原则和司法效益原则作为理论依据和目的所在。
在我国,尽管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并不否认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代表公共利益,依法行使公诉权。
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将公共利益原则和司法效益原则作为公诉裁量的依据。
而是以“犯罪情节”等问题作为适用不起诉的理论依据9,检察人员也只能根据自己理解来判断和适用法律,从而导致执法上的不统一,甚至影响到执法的公正、公平性9。
二、问题聚焦:刑事不起诉制度实施的现实需要(一)刑事不起诉制度是提高诉讼效率.缓解司法负担的需要就目前形势来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期。
社会犯罪率高,案件数量剧增。
在沉重的司法资源压力下,合理适用不起诉制度是实现诉讼效益的有效途径。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为恢复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
需要耗费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在内的司法成本。
注重诉讼效益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公诉活动也应体现诉讼效益原则。
完善不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司法45圈墨墨匦盛竺兰型!!f叁堕I』圭塾金Legal SY s t em A nd$oc+aW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二)将公共利益原则和司法效率原则纳入刑事诉讼法(二)刑事不起诉制度符合现代刑罚I+I的观和现代公诉理论由于司法实践对公共利益衡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检察官在随着目的刑与教育刑的兴起,现代刑罚目的观侧重对犯罪人适用不起诉决定时,也完全取决于检察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判的改造。
为防止犯罪的追究c2i i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也不利于被断。
将公共利益原则作为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害人的利益,检察机关在行使追诉权时采取慎重的态度,对那些使检察人员在承办具体案件时,重视案件的公共利益因素,也可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如果不起诉更有利于犯罪人的悔过自新,则以有效地防止公诉裁量权的不当使用。
因此,我国应当在有关公可以考虑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诉裁量的立法和实践中贯彻公共利益的基本理念,使公共利益成现代公诉理论认为,公诉权区别于具有消极特征的审判权,为检察机关起诉与否的一个基本原则,从而更好地实现刑事立法公诉作为一种追诉权.天生具有主动性特征,它不但主动纠举犯和司法的目的o。
罪,提起控诉启动审判程序:也可在审查发现案件依法不应起诉联合国刑事司法文件《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8条规时,采取不起诉措施,刑事不起诉制度符合了公诉权行使的裁量定,根据国家法律,检察官应在充分尊重嫌疑者和受害者的人权性和主动性特征。
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免予起诉、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中止诉讼程序或(三)刑事不起诉制度符合国际司法体制的发展趋势使某些刑事案件从正规的司法系统转由其他办法处理。
现代公现代国家纷纷把公共利益确定为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运作诉制度重视司法效率原则,赋予检察机关以起诉与否的裁量权,的指导性原则,正确设置不起诉制度,也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对所有犯罪实施追究或者实施同样的追究,以减轻司法负担,纵观当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公诉部门都享有一定的不起诉裁量也使部分当事人免受刑事处罚的污名。
权,不起诉制度在国际司法体制发展中呈扩张趋势。
(三)对不起诉制度的程序设定在现行两大法系中,英美法系国家在起诉模式上将起诉便宜公诉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主义作为其起诉的基本立场,不起诉权的运用十分广泛。
大陆法序,所以,完善刑事不起诉权必须设定一定的程序规制,健全行使系国家受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起诉法定主义的影响,不起诉公诉权的制约机制。
对不起诉制度的程序设置,可以通过以下途裁量权受到极大限制。
但近年来,大陆法系各国纷纷从立法上接径实现’:受了起诉便宜主义,作为克服起诉法定主义僵硬的手段,除规定1.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有学者主张,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应法定不起诉权外,对于酌定不起诉权也日益提倡,如德国允许检采用英美法系的法官控制式模式,笔者以为,为充分体现了控审察官应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可以对案件决定不予起诉。
和法分离原则,将不起诉的决定权赋予公诉部门较为合理,因法官控国的“适当追诉”制度等。
制式实际上扩大了法院的审判权,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要三、具体构想: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求,但法院可依法定程序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公诉裁量权的有2.检察系统的内部监督。
由于我国检察制度仅确认检察机益经验,分析起诉便宜原则的合理价值.借鉴其中有益的成分,以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目前检察官尚未取得法律上的独立地位,立法的方式完善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
因此,不起诉决定也应完善内部监督程序,利用检察机关内部制(一)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案件适用范围约机制和检察系统上下服从关系来监督和健全不起诉权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3.当事人监督、制约。
完善不起诉制度的运作程序,还可以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吸收相关当事人参与到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权运用的过程中。
为罚,二者缺一不可。
面对轻刑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刑事政策普方便当事人寻求救济,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负有通知铍害人遍趋势,我国应适当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对某些轻微犯和被不起诉人的义务,同时,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罪的裁量不起诉,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利于决定,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告,以此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起诉和裁判的质量与效率。
启动强制起诉程序。
一方面,将酌定不起诉从立法上进行扩充。
对于不l+J年龄、一智力状况、身体、精神状况的人,如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盲、聋、①孙孝舶,郸轮.蔗片’,川qI Il j人j上彖消擞套诉权之计折一藏搜我lq潲撒公听亿2哑等残疾人,其犯罪情节较轻的,也可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公诉裁@‘州I#人刚ⅢⅢ删JI诉涂浊,筇142条规定.时砌啡t lI,1m微“:所篮刘赴ⅢH 量权作不起诉决定。
③⑦乍I t薄.论公洱哉艟巾帕公儿申j莅镗『艟政珐论H2005f1).另一方面,可规定附条件的不起诉。
对某些案件,检察机关。
他:!:::::i i.:益::涤i:麓美:意糍j:‘蒜:麓鬃裟4i怎:i;::可要求铍不起诉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被不起诉人能按要求履批。
;i:::蛆.1j[:诉Ⅷ膻.榆察¨…以讣村霉仆…I体竹酲做小此打起鳓1躔定行义7-,-,可对其不予起诉。
这种附条件的不起诉,不仅有利于对@动学权始Jq凳诉藏:止权的监琏盟如求’:‘撕J}j【沾竹州I∥产璺4产{}{:00:r4)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嫌疑人改恶从善,回归社会,@…c o o;H制约2比较浊母臻f lj宋扮栩T宁-%学200313)我国有必要在条件成热时予以借鉴’。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