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问答汇总(2012年5月-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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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部组织编制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现予印发。

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7月22日附件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第一部分工作组织1.党中央、国务院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过哪些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010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作出部署和要求。

2010年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2年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3年要求,“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尽快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2014年提出,“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6年要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2017年强调,“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提出,“扎实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快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2019年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20年强调,“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判断题答案与解析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判断题答案与解析

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判断题答案与解析判断题:1、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错,国务院)2、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3、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对)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错,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6、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错,应当)7、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4公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对)8、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9、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对)10、征收一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错,十五)11、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错,应当)12、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错,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1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1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1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错,可以)16、一次性开发一万五千亩国有荒山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错,国土资源部)17、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知识系列问

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知识系列问

国土资源法规政策知识系列问答(三)——矿产资源1、什么是矿产资源?答:矿产资源是指存在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

2、什么是矿业权?答: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

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他物权。

设立矿业权的意义在于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察、开采的权利相分离。

3、如何办理采矿许可证?答:根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用作普通建筑的砂石、粘土、页岩、石材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发证。

分两步办理。

第一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所需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办矿投资等);(2)申请开采的以地质地形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

第二步:采矿权登记发证所需资料(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3)简要开发利用方案(包括: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执照(验原件或经工商部门签字的复印件);(5)具有相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6)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表格或文字材料);(7)地质环境评估报告;(8)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9)其它材料:涉及林业、水利、路政、需办理相关部门手续。

采砂石的,需水利局的{河道打砂许可证>,海事部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等。

4、办理采矿许可证有哪些程序?答:1、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收件(采矿权受让人持采矿权出让合同、确认书、收取材料并作登记,出具受理通知书);2、现场勘查(地矿股对申报矿区进行勘查);3、审查(经办人对申报材料及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4、审核(地矿股对受理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5、报批(经地矿股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送局领导批准);6、颁发采矿许可证归档、上报(同意登记、审查合格的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颁发采矿许可证、地矿股对审批材料归档,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国土资源知识问答 精品

国土资源知识问答 精品

国土资源知识问答一、耕地保护1、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是一定时期内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是“吃饭田”、“保命田”。

划定的基本农田的面积应当达耕地总量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要经国务院批准,并对占用的基本农田予以补划。

2、什么叫合理利用土地?答:土地利用,是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使用土地资源的行为。

合理利用土地,主要是根据土地资源的不同类型、性质、特点和地面的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科学有效的使用,以达到最佳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具体讲,由于我国人多耕地少,要求一切能用于农业的土地,要尽量用于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提供更多的农产品,非农业建设利用土地,能用少用地的,不得多占用土地,真正做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3、合理利用土地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答:要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在土地空间上做到布局合理,因地制宜、因地施用;(2)农业优先,宜粮则粮,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林则林;(3)珍惜每一寸土地,不宽打宽用,不浪费土地,不荒芜土地,不破坏耕地;(4)必须依法使用土地;(5)应用经济手段使用土地;(6)节约用地与开发利用土地并重。

4、什么叫统一管理土地?答:统一管理土地,是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来统一管理城乡一切土地。

统一管理土地的具体内容包括:城乡土地的调查、统计、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审批、法规监督、土地监察、登记、发证等10多项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5、为什么要对土地实行依法管理?答:土地是十分有限而珍贵的自然资源,是国家和人民最宝贵的物质财富,是人类赖以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一切生产和生存的源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问答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问答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问答1、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什么?答: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享有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身。

在土地法律关系中,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管理者依据法律和法定职权,对土地的占有利用进行管理。

因此,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即是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2、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是什么?答: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包括对单位和个人的建设用地行为、建设用地审批行为、土地的开发利用行为、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土地复垦行为、基本农田保护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房地产转让行为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3、土地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一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二是破坏耕地;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四是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五是非法批准用地;六是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七是拒不交还土地;八是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九是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十是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十一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答: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5、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的怎么处罚?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知识一百问

国土资源知识一百问

国土资源知识一百问1、我国的基本国策是什么?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谁?答:国发[2006]31号通知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3、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

4、什么是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答:基本农田,是国家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5、什么是农用地?答: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6、基本农田与耕地有何区别?答:基本农田与耕地的区别是: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中的一部分,只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视为基本农田。

7、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以用途管制作为我国土地管理的根本制度。

8、什么是农用地转用?答: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将现状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9、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多少?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国土资源 知识问答

国土资源 知识问答

国土资源知识问答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六五”普法宣传内容一、土地管理知识1、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什么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5、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国土资源基本知识问答

国土资源基本知识问答

国土资源基本知识问答一、基本知识1、“6.25“全国”土地日是哪一年确定的?答:1991年5月24日,李鹏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确定每年的6月2 5日为全国“土地日”。

2.1996年6月25日,江泽民同志发表了全国“土地日”电视讲话,主题是什么?答:1996年6月25日,江泽民总书记发表了主题为“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的全国电视讲话。

3.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是什么?答: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一多三少”)4.中国用占世界百分之几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百分之几的人口?答: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

5.我国有哪几项基本国策?答:我国有三项基本国策;即:计划生育;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环境保护。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什么是基本农田?答:基本农田是指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7.农民建房是否可以占用基本农田?答:农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选址。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8.为什么要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答:1、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控制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

3、切实保护耕地,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9.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是指国家队计划年度农用地(含耕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

1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那些内容?答: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规划目标;(2)规划期限;(3)规划范围;(4)地块用途;(5)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11,什么叫耕地“占一补一”?答:非农业建设经过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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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问答汇总(2012年5月-2015年4月13日)咨询:有一光伏发电企业拟在我区利用荒山坡,搭建光伏发电设施,使用期限可达20余年。

请问该发电设施怎么审批、供地?(2015年4月13日)回复:你好!光伏发电用地不同于一般的建设用地,没有对土地硬化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但占地时间长、影响农作物种植生长,是否应作为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方有不同意见。

目前,我部正在积极研究光伏发电用地政策,尚未最后明确。

(耕地保护司)咨询:您好:1、我在耕地和林地上发展设施农业,符合当地的农业发展规划布局,但被当地国土部门认定为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要求拆除大棚,可是我已经与当地的乡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用地协议(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我该怎么办?2、设施农用地是否是发展设施农业的前臵条件,只有先在国土部门把用地协议备案后,看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的有关要求才能动工建设?谢谢!(2015年4月10日)回复:你好!所提信息不足以判断,建议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设施农用地政策,应当依据相关政策建设,避免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

(耕地保护司)咨询: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在验收阶段需要复垦义务人提供(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等相关材料。

请问以上材料是否有统一标准或格式?(2015年3月30日)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TD/T1044--2014)已于2014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该规程统一规定了土地复垦验收阶段所提交相关资料的标准和格式,详细规定建议查阅该规程。

感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咨询:我市一采石企业2013年底采矿许可证到期,2014年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组织续采招投标,规模没有增加,该企业取得续采许可。

该企业前期已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400万元,在续采许可后,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需要土地复垦费800万元,请问已缴纳的400万元如何处理?可否充抵续采土地复垦费保证金?(2015年3月28日)回复: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此前已缴纳的400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可以冲抵续采土地复垦费用。

感谢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咨询:1、2001年-2006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当时的项目投入和建设标准低,经过多年生产运行,道路、沟渠和水工建筑物等已存在损毁问题,可否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建设?2、2001年-2006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已经被补划成基本农田的,可否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纳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建设为高标准基本农田?3、2007年以前由地方政府投入或组织农民投工投劳等低成本投入进行的以新增耕地为主要目标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这类项目投资标准低,主要以土地平整为主,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也较低,多年过去了,损毁也比较严重,可否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进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4、一些被其他部门划入生态、湿地、天然林等环境保护区范围的耕地,甚至是基本农田,在这里的农民世代繁衍生息,又无法搬迁,这部分耕地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较差。

可受到上述规划的限制,这部分耕地受政策限制规定,不允许包装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建设,以至于耕地质量和生产条件落后于其他地区,农民享受不到党和国家及政府应有的土地整治惠农政策,农民意见很大,面对这种问题,我们国土部门应该如何解决?回复:你好!1、2001-2006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须在超过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后,方可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建设。

理由是不可以重复投资,已经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应该由后期管护主体来负责相关修复工作。

2、2001-2006年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同样也不可以纳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理由是不可以重复投资。

3、2007年以前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不可以纳入重大工程项目或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再进行投资进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理由是不可以重复投资,已经立项实施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该由后期管护主体来负责相关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

4、已经被划入生态、湿地、天然林等环境保护区范围的耕地不能包装成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建设。

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湿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依法划入环境保护区内范围的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能包装成土地整治项目。

请会同有关部门耐心向农民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民思想工作。

感谢对国土资源部工作的大力支持!(耕地保护司)咨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苗圃应该怎么处罚,用法律上的哪个条款?回复:你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耕地保护司)咨询:请问†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这个政策文件,现在是否是现行有效?回复:您好,确权规定是现行有效的。

(政策法规司)咨询:按照相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销售收入*费率*回采率系数;其中销售收入是否含税。

比如:矿石价格100元/吨,那么卖1吨矿石的收入是100元,这其中有17%的增值税。

矿业管理部门征收补偿费时销售收入是按照83元为基数还是按照100元为基数。

回复: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按照矿产品市场实际交易价格计算的,基数中不考虑增值税以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

(矿产资源储量司)咨询:您好,申报地质勘查资质后进入公示阶段有人自称为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人员来电要求订阅2份材料总价1660元,说所有单位在公示后都必须购买该材料。

由于对此存在较大疑问且无处核实,特此咨询是否存在该要求,望予解惑。

回复: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及我司没有委托任何单位从事与地质勘查资质公示、公告有关的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公示、公告不收取任何费用,提醒有关单位注意。

(地质勘查司)咨询: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过程中,熔剂用灰岩开采加工一体的企业,其最终产品(提供给冶炼厂做为熔剂用的熔剂灰),应该界定为‚初加工‛产品还是‚加工‛产品?回复:你好!熔剂灰为熔剂灰岩的机械粉碎物,应界定为初加工产品。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相关规定,销售初加工产品以其销售收入直接计征补偿费,不再相对于原矿进行折算。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

(矿产资源储量司)咨询:本人工作基层,经常出现企业在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出具了该企业已全部履行了应尽义务的初审意见,客观上增加了征收难度。

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出具初审意见?回复: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机构应及时发出催缴通知单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据实向发证机关提出其尚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初审意见,包括欠缴金额及应缴纳时限等。

同时向年检实施机关报告。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

(矿产资源储量司)咨询:A地政府与B企业签订BOT协议,约定由B企业建设污水处理厂,由政府提供土地,企业建设并运用,运营年限满后,交付政府所有,现请问该企业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回复:你好!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财务司)咨询:2013年7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

特别是针对采选一体矿山,明确指出‚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是以公开交易市场价格销售的原矿或者选矿(初加工)产品。

‛针对此条款,我市某公司属于采选一体矿山,应按照选矿产品销售收入计征补偿费。

但该公司对该条款不理解,认为应按原矿销售收入计征,认为执行新政策企业负担过重,不积极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截止2014年11月未进行申报。

由于该企业属于国土资源部发证矿山企业,为此,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1、若该矿不执行新政策,继续按照原矿销售收入进行申报,是否违反国务院150号令15条规定;2、若该矿一直不申报,该如何进行处罚。

由于属于部发证企业,处罚过程对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有何要求。

最终处理意见是否由国土资源部决定。

3.我们该采取何种措施,来督促该矿按照新政策申报并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谢谢。

回复:你好!一、邮件所述情形应属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适用于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四条,你局应据此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及时向年检实施机关报告。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第四条第二款,对于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义务的,年检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现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有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年检实施机关应当将年检结果向采矿权人通报,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

(矿产资源储量司)咨询:你好!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根据有关规定,请问: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是否可以按实际销售收入剔除销售运费后的数据交纳相关税费?回复:你好!根据国务院第150号令及国土资发“2013”77号文相关规定,计征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为公开交易市场最终买卖矿产品的单位实际销售价格(有特别规定以矿产品出厂价作为计征销售价格的除外),不考虑运输、代理等其它中间环节,即不论销售价格中是否含有其它费用,如运输费、代理费等,均不予扣除。

感谢你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关注。

(矿产资源储量司)咨询:请问,采选一体的铁矿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是什么,如何计算?采选冶联合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是什么,如何计算?二者有什么区别?回复:你好!根据国土资发“2013”7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选一体的铁矿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为铁精矿或者原矿,是精矿还是原矿主要取决于直接形成销售收入的矿产品,即如果销售的是精矿则以精矿为计征对象,如销售的是原矿则以原矿为计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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