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7.06•【文号】国办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7.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六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人事部二00二年七月三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唐山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唐政办函[20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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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正文:---------------------------------------------------------------------------------------------------------------------------------------------------- 唐山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唐政办函[2006]43号2006年3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系统中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通过公开竞争产生拟聘用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内部选拔聘用方式。
第四条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竞聘上岗工作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竞聘上岗应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设置数额内进行。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竞聘上岗的岗位:(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需要确定补充人员的;(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职数限额等原因,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决定去向的;(三)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聘确定有关岗位人选的;(四)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第八条下列岗位可不列为竞聘上岗范围:(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二)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适合竞聘的岗位;(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07•【文号】人社部函[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是2006年由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全国各级二次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调查办)和20多万名干部职工积极投身这项工作,期间涌现出一大批为二次调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弘扬二次调查中展现的“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攻坚克难、甘于奉献”精神,宣传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进一步激发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紧紧围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总体要求,更加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二次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评选范围为参与二次调查工作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项目支撑单位;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二次调查管理、协调、内业和外业工作的个人。
评选名额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6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推荐对象: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土地调查条例》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二次调查各项工作的部署。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e6e6bb3f61fb7360b4c65ea.png)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国土资党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党发[20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人才规划纲要》),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土资源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国土资源人才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按照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人才规划纲要》的要求,把构建新机制、促进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国土资源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开发为引领,以实施高层次创新型国土资源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国土资源管理与国土资源经济人才培养工程、地质找矿一线紧缺人才培养工程为重点,统筹推进国土资源人才队伍建设,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通过实施 3项重大人才工程和5项重大人才计划,使国土资源人才资源总量与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基本相适应;人才素质大幅度提高,人才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人才分布和层次、类型等结构趋于合理;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人才使用效能明显提高;人才竞争比较优势明显增强,在国土资源重点领域建成一批人才高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及政策制度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渝国土房管办[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2013〕13号)市地勘局,市地调院,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各地勘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及国土资源部有关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分新设、延续、变更、补证、注销五种类型,国土资源部负责所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和海洋地质调查、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航空地质调查乙级资质审批,市局负责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新设、延续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审批,国土资源部每年1月、7月受理申请,市局每年4月、10月受理申请(人员需通过全国每年5月、11月的集中联网核查并无重复、超龄、疑似等问题后,方予受理审查)。
变更、补证、注销申请,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国土资发〔2008〕137号)、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审查委员会《地质勘查资质集中受理审查工作规程》等规定,使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开发的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规范制作地质勘查资质申报材料,材料清单及具体要求见附件1。
凡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同时报部和市审批的,除申请书中申请业务范围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不同外,申请材料的其他内容应一致。
同时拥有某项资质类别多个资质等级的,应当及时申请新设审批,减除该资质类别的低资质等级,仅允许保留该资质类别的最高资质等级。
三、严格资质审查,新设、延续类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组织资质审查专家重点核查申报单位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勘查设备仪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要求,具体要求详见国土资发〔2008〕137号、附件2、附件3。
2024年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细则合同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细则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聘用原则1.1 聘用条件1.2 平等自愿1.3 竞争择优1.4 依法依规2. 聘用对象2.1 招聘范围2.2 招聘条件2.3 招聘程序2.4 招聘方式3. 聘用合同3.1 合同期限3.2 合同内容3.3 合同签订3.4 合同解除4. 工资待遇4.1 基本工资4.2 绩效工资4.3 津贴补贴4.4 工资调整5. 社会保障5.1 养老保险5.2 医疗保险5.3 失业保险5.4 工伤保险5.5 生育保险6. 培训与发展6.1 入职培训6.2 在职培训6.3 专业发展6.4 培训经费7. 考核与评价7.1 考核制度7.2 考核标准7.3 考核程序7.4 考核结果运用8. 纪律与规矩8.1 遵纪守法8.2 职业道德8.3 廉洁自律8.4 违规处理9. 聘用管理9.1 人事档案9.2 聘用手续9.3 变动管理9.4 退出机制10. 争议解决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程序10.3 劳动仲裁10.4 法律途径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终止11.4 合同解除12. 违约责任12.1 违约情形12.2 违约责任12.3 违约赔偿12.4 违约处理13. 其他事项13.1 保密协议13.2 知识产权13.3 信息安全13.4 合同附件14. 合同的签订与解除14.1 签订程序14.2 解除条件14.3 解除程序14.4 解除后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聘用原则1.1 聘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资格条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 平等自愿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公平对待,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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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人员聘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的一项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自2005年12月1日起,中心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
根据聘用合同期的长短对受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岗位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聘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维护中心和受聘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中心设立非常设性的聘用工作组(简称“聘用组”),负责招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实施,提出聘用意见,报中心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聘用组由人事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用人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聘用组的日常工作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受聘人员由中心统一管理。
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中心对受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聘期长短分三类管理:第一类:聘期为二年及以上的,参照现有职工进行管理;第二类:聘期为一年的,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第三类:聘期为六个月以内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
第七条受聘人员享受与中心现有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如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和职称评审,阅读有关文件等。
党员、团员、工会会员自觉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受聘人员自行解决户口、住房、住宿、交通等,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九条受聘人员必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
一旦发现有欺诈、瞒报行为,中心可单方面随时解聘。
第二章招聘第十条第一、二类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除国家政策性安臵、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类人员实行协议招聘,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一条招聘方式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招聘范围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提出申请,报名应聘。
第十三条招聘条件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招聘程序(一)制定招聘计划1.由用人处室提出用人计划建议,招聘岗位及条件;2.聘用组汇总审核用人计划建议;3.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招聘计划;4.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招聘计划,报部人事教育司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数、招聘方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中心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式等事项。
(三)资格审查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
(四)考试与考核1.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2.根据岗位特点,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3.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4.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聘用组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主要了解其已往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
(五)身体检查参加考试人员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聘用组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报中心领导班子会议审定。
(七)公示招聘结果对拟聘人员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中心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由中心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招聘纪律(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为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二)招聘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严格招聘纪律。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5.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6.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五)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聘用第十六条中心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进行管理。
聘用合同由中心参照人事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制订。
主要条款包括:(一)聘用合同期限;(二)聘用岗位及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受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6个月。
第三类受聘人员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心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考核第十九条按照聘用合同和《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二十条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合同期满)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的依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续聘第二十二条合同期满前,中心、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60日内向中心提出续聘申请,中心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要给予明确答复。
继续聘用的,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办理。
没有提出续聘申请的,以自动放弃续聘处理。
续签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
第六章解聘第二十三条中心、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未经中心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中心、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五)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中心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中心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一)中心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中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中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受聘人员在中心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三十条合同解除后,中心为受聘人员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离职、转移手续。
中心、受聘人员双方应当在当月、最多不超过3个月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关系等转移手续,受聘人员不得无故不办理以上关系的转移手续。
中心在解聘生效后的下月停发受聘人员的工资和所有福利待遇,停缴中心为受聘人员缴付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员经中心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按照《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职工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规定,补偿中心有关培训费用。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中心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七章工资与社会保障待遇第三十四条工资制度第一类受聘人员的工资制度参照中心现行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执行,如工资构成、标准、转正、晋档等。
第二类受聘人员的工资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制度,一岗一薪,岗变薪变,其待遇与职称、学历、资历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