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与分析
第四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说明及补充案例

第四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补充说明及补充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法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该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权利保护的途径,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一些案例和问题。
本文将针对补充说明和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一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电子产品公司在其宣传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备防水功能,但实际使用中发现产品进水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质量、功能、用途、产地、价格、生产者或者服务者等情况。
如果广告中虚假宣传,存在欺骗性,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餐厅在菜单中明确标明一道菜的成分不含其中一种食材,但实际制作过程中却添加了这种食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全部情况,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如果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事先承诺的不符,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退款,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案例三:旅行社在安排旅行时,未能为游客提供合理的食宿条件,造成游客的旅行体验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的原则,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虚假宣传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如果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未能达到公平、合理的标准,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以上案例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一部分情形,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对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责任。
其次,我们来看一些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补充说明。
1.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以在收货后的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但并不包括个别限定性商品。
消费者维护权益典型案例

消费者维护权益典型案例
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典型案例有很多,以下列举其中一些:
1. 空调爆炸致人受伤:2021年8月,董某家中某品牌空调发生爆炸,引发大火,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
董某与空调厂家及经销商沟通无果,遂请求消委会调解。
经过调解,厂家及经销商同意补偿董某因本次事故损失的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共3000元。
2. 消费者投诉公考培训公司:2022年7月,张先生投诉某公考培训公司,称其报名公务员考试培训后,不过全额退款。
消费者与公司协商后未果,最终向消委会投诉。
3. 消费者投诉黄金饰品店:2022年8月,刘女士投诉八公山某黄金饰品店,称其母亲购买一口价黄金手镯后发现克数偏低,要求更换为按克销售的黄金首饰,被经营者拒绝。
经消委会调解,经营者同意更换并按克销售。
4. 消费者投诉瓷砖质量问题:2022年9月,刘先生投诉某品牌瓷砖存在质量问题,称其购买的瓷砖在施工过程中有污水侵渗无法清除。
经消委会调解,经销商同意退货并赔偿损失。
5. 消费者投诉购房纠纷:2022年10月,袁女士投诉寿县某房产公司,称
经营者介绍购房就可上某学校,后发现与实际不符。
经消委会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房款20000元。
6. 消费者投诉瑜伽课程退款问题:2022年10月,周女士投诉淮南某健康咨询公司,称其报名参加瑜伽课但原瑜伽课老师离职,代课人员水平不高,要求退款。
经消委会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
以上案例均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包括产品质量、虚假宣传、合同履行等方面。
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参考这些案例进行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今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耗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证商场经济次序、晋升消耗者的维权认识、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耗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途,呈现了许多“首例”、“榜首”的维权经典案子。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表现,又是我国消耗者走向老练的标记。
咱们撷取10个事例进行点评,借以回忆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消耗者维权的消法精力。
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抗2008年头,消耗者冯某在烟台市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消耗者讲清楚可以挑选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耗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过后,当即到消耗者协会向消耗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抵偿了由此而发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耗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给包罗经消毒到达卫生规范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劳,是长时间以来已获社会一同认可、约好俗成的根本效劳内容和职业效劳规范,是运营者的随附职责,也是消耗者承受就餐效劳时的条件。
效劳发生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罗在菜肴价钱内。
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间以来向消耗者供给的配套效劳,改为收费效劳,本质是变相下降与消耗者约好的效劳规范,转嫁随附职责,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准则。
而很多消耗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生冲突而被逼承受额外收费,消耗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损害。
消耗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抗。
即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回绝“埋单”。
行使言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抵偿———对运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耗者的法定权力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宣布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安康的文章,提示消耗者“慎用”和“留神”,并对关联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判。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

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解析案例一: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索赔金额案情描述该案例中,某消费者因车辆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车损险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其要求的赔偿金额。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请求修改或者解除合同。
然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基于对损失金额的争议。
结果判决该案件最终被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消费者合理的索赔金额,因为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拒绝赔付的理由。
案例二:虚假陈述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案情描述在该案例中,一位消费者在申请人寿保险时填写了不实信息,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患病情况。
后来,该消费者因患有该患病而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额。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虚假陈述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
当消费者在申请保险时提供不实信息,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结果判决在本案中,由于消费者在申请人寿保险时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患病情况,保险公司成功主张合同无效,不需要支付保险赔偿金额。
案例三: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案情描述在该案例中,一位消费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但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导致消费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保险公司在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或索赔赔偿。
结果判决根据本案的情况,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消费者赔偿金额,并同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延迟履行的补偿。
案例四:保险公司拒绝续保案情描述在该案例中,一位消费者在保险合同到期前申请续保,但保险公司拒绝了续保请求。
顾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2000年5月6日上午,某县某镇居民刘某家中新建房子,中午有多人要在家吃饭,刘从镇上农贸市场个体食品商陆某处购买卤牛肉5斤。
当时,刘某发现牛肉有些粘,并有异味,问陆某牛肉坏了没有?陆说:“这些卤牛肉质量没有问题。
”刘某将卤牛肉拿回家,交给妻子做成凉菜,当天中午,帮他家修房子的人与自己一家人都吃了这牛肉。
下午5点到次日清晨。
就餐的21人当中,有15人发生腹部疼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10人病情较重住进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两千多元。
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举报,通过调查得知,个体工商户陆某卖给刘某的牛肉,是陆5月3日从邻村买的死牛肉,张某的牛是5月2日死亡的。
陆某共买回50斤,在对牛肉加工、贮存、销售过程中,没有采取防腐、防蝇、防鼠等措施。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食用卤牛肉的人食物中毒。
刘某在病愈后明白卫生防疫站的调查结论后,找到陆某,要求他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2)点评本案涉及到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个体食品商陆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与同意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与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而本案中的经营者陆某明知是死牛肉而收购并加工出售,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属于典型的无视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以至造成消费者刘某等多人购买食用陆某的卤牛肉后发生中毒症状,生命健康权、财产安全权受到侵害。
第二、陆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陆某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用、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与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陆某改正,并能够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列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下列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能够吊销其营业执照。
模块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模块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解析】答:不支持按“假一赔三”进行赔偿,因为遵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没有采纳刘女士“退一赔三”的诉求,而是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即2014年1月5日依据的法律为准,即适用200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退一赔一该销售合同签订于2014年1月,不能适用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退一赔三”的规定,只能适用2009年8月27日施行的《消法》第49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向刘女士退还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80万余元。
P64【解析】答: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不仅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
农民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而作为消费者并受到《消法》的保护,是无可置疑的,但农民除了生活消费外,作为个体生产者他们还需进行生产消费,如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农药、化肥、种子等)。
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在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大,生产单位以户为主,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的坑害。
农民受害后由于各种原因,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故将其作为一种例外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因此,李村十几户农民可以消费者的身份,对因使用某县种子公司“增收”牌玉米假种子而造成的损失,可要求某县种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P68【解析】答:本案中,旅客和旅馆老板对此事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因为林先生在发现窗户插销损坏的情况下,出于安全考虑应该坚持当场更换插销修复窗户或者即时换房,而他却在多旅馆老板的说服下放弃这一要求。
虚假宣传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

虚假宣传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近年来,虚假宣传问题成为困扰消费者权益的一大难题。
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虚假宣传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案例,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并介绍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案例:某美容产品虚假宣传某美容品牌宣传其产品能够在短时间内祛除皱纹、改善肤色、使皮肤更加年轻。
然而,当消费者使用该产品后,并没有达到宣传中所声称的效果。
消费者感到被欺骗并提出维权。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虚假宣传涉及了《广告法》中禁止虚假宣传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或消费者协会举报,要求对该品牌进行调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宣传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了项目的优点,声称该项目位于市中心,拥有优质的建筑材料和高档的装修配套。
然而,购房者在实际购买后发现所宣传的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
类似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所明确的真实性要求。
购房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构建相关证据链条来证明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案例:某网络平台虚假宣传某网络平台在宣传中承诺可以以极低的价格提供高品质的商品或服务,但实际上,消费者购买后发现这些商品或服务并不符合承诺。
消费者通过该平台选购商品时受到了误导和骗取。
与其他案例相似,这种虚假宣传也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监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对该平台进行调查并追究其责任。
此外,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仅仅投诉和诉讼是解决问题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加强监管,使虚假宣传失去市场生存的土壤。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应当对虚假宣传行为提高警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广告宣传的审核和监管力度,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购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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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洛阳某旅行社接待了JBW-9710的香港旅游团,委派导游员谢某为全陪随团服务,谢某为提取回扣,向客人建议将原定餐食改为“洛阳水席”,并进行了言过其实的夸张的宣传,当客人询问是否需要增加费用时,谢某答复水席不会超过原定餐饮标准。
但当客人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时,发觉与谢某宣传的不相符,连呼上当。
不料,第二日,谢某又向游客宣布,因“水席”标准超过原定标准,故需要加收少量餐费。
对此,部分团员表示不满,但因已经食用了“水席”不得不交出超支餐费。
事后,游客投诉该旅行社未按合同履行,存在欺诈。
谢某则称,为了使客人品尝地方风味,做了夸张的宣传,但动机是好的,而客人食用“水席”加收餐费是理所应当的,并无不妥。
讨论:根据上述案情,试分析下列问题
1、该案例中的导游员的做法是否存在过错?事后他的辩称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导游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哪些权利?经营者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3、本案如何处理?
答案: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本案中谢某的做法存在过错和事后的辩称不合法。
谢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误导消费者食用“洛阳水席”,在承诺不超过原定餐饮标准后提供质低价次的汤汤水水,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存在过错。
然而谢某并未就此打住,在第二天,又以餐饮超标为由,加收费用。
谢某依法收取必要费用是其权利,但同时谢某负有保证给游客提供与所支付费用相称的服务,谢某不履行义务就是侵犯他人的权利。
所以他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
该导游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旅游经营者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二)提供真实信息,
三)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3、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导游以及旅行社处以以下处罚: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导游人员改正,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