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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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13年度市政府实事经广泛征集、严格筛选、认真论证、反复磋商、市领导审签,业经市政府15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共确定实事30件。
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认真抓好落实。
各承办部门要把实事推进工作纳入重要日程,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制定详细的阶段性工作方案,高标准、严要求抓好落实。
一要落实责任领导;二要落实责任部门;三要专人负责;四要按季度将实事推进情况及时反馈到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实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采取不定期现场办公、实地督办、定期检查等办法,逐件逐项跟踪落实情况,并将实事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布。
附件:附件2013年市政府实事2013年3月20日附件2013年市政府实事序号项目总负责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实现目标完成时限1 中华路、卜奎大街建筑立面改造吴刚规划局城管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蒋百军王健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完成中华路、卜奎大街两侧共86栋楼体建筑立面改造及广告标识整治等工作。
12月末2 低温楼改造住建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黄宇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完成全市低温楼节能改造50万平方米,完成供热计量改造30万平方米。
10月15日3 保障性安居工程马占江吴刚住建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城投公司黄宇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许建回迁安置1.3万户棚改待安户;建设廉租房200套、1万平方米;建设公租房200套、1.2万平方米。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3]42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4.09【实施日期】2013.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汇编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齐政发〔2012〕68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出台实施细则加快中小企业发展。
现将各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不按下述规定执行,可向市发展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2792528。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9日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汇编一、地税局(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小型微型企业,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减征限额按企业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本月应缴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时间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
(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后,其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齐集改组[2014]4号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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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齐集改组[2014]4号为搞好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工作,根据《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符合《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办法》规定,经认定纳入此次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企业中,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二、认定程序(一)企业提出职工认定申请,按受理认定职责呈报相关认定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1、同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部门审定的《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审批表》;2、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此件可延后至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前必须提供给人社部门审核备案);3、经主办企业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纳入改革范围的职工名册;4、厂内公示纳入改革范围职工名册情况的报告;5、职工个人原始档案;6、填写完整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7、《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及经济补偿金情况明细表》;8、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认定部门职责1、中央、省直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由该企业的主办企业受理认定。
2、市直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由市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受理认定。
3、县(市)区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由县(市)区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认定。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认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三)相关认定部门接到企业关于进行职工身份认定的申请后,根据职工档案中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佐证材料对职工身份及工龄进行认定,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对认定合格人员采取公示制,公示期为7天。
公示地点:有生产经营的在厂区内公示,“三无企业”在原企业所在社区进行公示。
设置举报电话,中央、省直、市直厂办大集体企业举报电话设在市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厂办大集体举报电话设在县(市)、区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齐政办文〔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文〔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十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和十三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要求,为更好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工作,借鉴其他城市好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构建“制度保障+科技支撑+信用约束”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体系。
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更加公平,交易过程更加公开,交易结果更加公正,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效率和效益。
二、改革目标完善“一委一办一中心”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的体制和审批、监督、实施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交易电子化发展,进一步规范交易规则、拓展交易范围、简化交易流程、优化公共服务,防止行政权力干预交易、暗箱操作、牟取私利等交易腐败现象发生。
按照“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的要求,进一步厘清行政部门与市场的职责边界,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充分竞争;持续提高交易监督能力,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加大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市场秩序。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27•【字号】齐政发[1987]10号•【施行日期】1987.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1987年2月27日齐政发〔1987〕10号)为了认真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企业享有生产资料所有权、生产经营权、收益分配权、人事任免权和民主管理等权利,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借口平调、挪用、侵吞、私分集体企业资金、利润、厂房、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和劳务。
已上收、挤占、平调的应逐步退还。
二、为安置待业青年新办的集体企业,安置待业青年达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安置待业青年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六十的,按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的实际比例,每百分之一给予免征所得税百分之一点二五的照顾,连续减免三年;安置待业青年不足百分之三十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的实际比例给予一至二年的减免税照顾。
知青企业(含厂办集体企业、街道办企业)免税期满恢复征税后,继续再安置待业青年的,其当年新安置人数每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可按应征所得税百分之一点六六给予三年减征所得税照顾。
上述减免税照顾均须经市税务部门批准。
三、一九八五年后发生亏损的集体企业,按省委黑发〔1986〕1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精神,对当年的亏损额,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在下年实现利润中税前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下一年再抵补,但连续抵补不得超过三年。
四、集体企业计征奖金税,计征基数按八十元计算,月标准工资超过八十元的按实际标准工资计算。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齐政办规〔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8日齐齐哈尔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为深入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按照《黑龙江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黑政办规〔2018〕6号)有关要求,结合齐齐哈尔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遵循“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原则,把创新负面清单以外项目的管理方式作为核心任务,围绕国家“试清单、试机制、试监管、出经验”要求,配合国家探索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实施和调整程序,不断深化投资、商事登记等相关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营造公平交易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试点任务(一)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的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能办理有关手续。
对限制准入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在国家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出台之前,仍实行现有准入事项和准入方式。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7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8日齐齐哈尔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确保安全经营, 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7〕17号)及《关于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定切实做好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商明电〔2017〕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行动,依法查处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法占地建设、无证无照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撬装加油设施、流动经营加油车、非法储运油库;严厉打击仿冒他人合法标识、油品掺杂使假等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齐办文[2008]10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5
【实施日期】2008.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有线电视
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意见》的通知
(齐办文[2008]10号 2008年4月15日)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我国有线电视向数字化过渡时间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市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即将启动,现就加快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的重要性和我市的工作目标
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程,是广播电视发展进入现代化的标志性工作,是党和政府各类政务信息进入千家万户的有效载体,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
按照国家和省、市
的部署,做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工作对于全面提升我市广播电视的宣传质量,加快我市信息化进程,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推动数字鹤城、和谐鹤城、魅力鹤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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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齐政办发[2014]50号
【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集改办关于试点城市开展此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体制转换,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其成为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真正实现集体企业与原主办国有企业分离。
二、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根据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不纠缠历史旧账,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二是坚持分类指导。
量力而行,运用多种改革模式和途径安置职工。
三是坚持稳定、改革与发展并举。
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努力优化、整合大集体企业资源,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是坚持规范操作。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五是企业及职工自愿参加。
三、改革范围
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市直及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大集体企业,均可纳入改革范围。
四、改革方式
(一)重组改制。
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大集体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将其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制企业。
(二)产权出售。
对资产、负债情况明晰,适合转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面向社会公开转让,规范处置资产,妥善安置职工。
(三)破产关闭。
对长期关停、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具备破产条件的,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
(四)清算注销。
“三无”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安置职工后,依法清算注销。
五、改革政策
(一)改革时点
依据省政府相关规定,2012年12月31日为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即2012年12月31日作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国家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养老等保险关系接续的时点。
(二)资产债权债务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职工。
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土地出让收益经批准可用于安置职工。
2.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
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3.妥善处理企业内债、外债。
企业所欠金融部门债务,要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