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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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市政府实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13年度市政府实事经广泛征集、严格筛选、认真论证、反复磋商、市领导审签,业经市政府15届9次常务会议通过,共确定实事30件。
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认真抓好落实。
各承办部门要把实事推进工作纳入重要日程,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制定详细的阶段性工作方案,高标准、严要求抓好落实。
一要落实责任领导;二要落实责任部门;三要专人负责;四要按季度将实事推进情况及时反馈到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实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采取不定期现场办公、实地督办、定期检查等办法,逐件逐项跟踪落实情况,并将实事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进行公布。
附件:附件2013年市政府实事2013年3月20日附件2013年市政府实事序号项目总负责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实现目标完成时限1 中华路、卜奎大街建筑立面改造吴刚规划局城管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蒋百军王健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完成中华路、卜奎大街两侧共86栋楼体建筑立面改造及广告标识整治等工作。
12月末2 低温楼改造住建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黄宇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完成全市低温楼节能改造50万平方米,完成供热计量改造30万平方米。
10月15日3 保障性安居工程马占江吴刚住建局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城投公司黄宇孙继洲姜铁楠刘晓东许建回迁安置1.3万户棚改待安户;建设廉租房200套、1万平方米;建设公租房200套、1.2万平方米。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的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齐政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的通告齐政规〔2020〕9号为有效推进城市发展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等国家、省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
一、温室、大棚、看护房及菜窖、畜禽舍、围墙、地面、道路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一)温室确认标准及补偿价格1.温室确认标准温室是由基础、墙体、行架、覆盖物等部分构成,有防寒、加温和透光等功能。
2.温室补偿价格标准结构温室说明:三面墙体及基础为砌体结构(包括砖砌体、石砌体和砌块砌体,下同),后墙墙体高度在2米及以上,墙体厚度80厘米及以上,墙体及后坡有保温材料,钢筋行架,棚顶塑料膜,有保温被等外覆盖保温措施防寒,温室宽与棚高成比例,温室有固定加热设施,温室主体走向以东西走向且采光部位为正南向为标准、采光部位走方位角范围为南偏西或南偏东10°以内(含10°)。
达到以上标准结构的,按水平投影面积每平方米征收补偿费为350元。
残值归被征收人的抵扣20%征收补偿款。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式中::该温室补偿费:标准结构温室补偿价格:修正因素系数(修正因素包括:墙体厚度、后墙高度、墙体材质、墙体保温、棚顶塑料膜、外覆盖保温设施、固定加热设施、方位角值)温室修正系数表:例:拟征收温室的墙体厚度37厘米,后墙高2米以上、红砖,后墙体有保温,无外覆盖保温设施、无棚顶塑料膜、无固定加热设施、方位角值为0°,则该温室补偿价格计算=350元/平方米×(1-0.17-0.03-0.03-0.25)=182元/平方米。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齐政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落实“全市棚户区改造动员部署大会”精神,确保完成我市2015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根据《关于齐齐哈尔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黑政地价〔2013〕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77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5〕48号)、《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2015年市政府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2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纳入省政府2015年棚改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2015年棚户区改造追加计划(一)》项目。
第二条责任主体。
项目所在区政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征收主体,市住建局为安置房屋购买实施主体,市政府委托黑龙江省鹤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回迁房建设主体。
第三条征收原则。
房屋征收及回迁安置遵循如下原则:(一)按片拆迁,整体推进;(二)购建并举,减少待安;(三)异地安置为主,就近安置为辅;(四)高层安置为主,多层安置为辅;(五)协议为准,适时搬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齐政规〔2020〕7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齐政规〔2020〕7号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0〕71号),现将齐齐哈尔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本通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2020年9月30日以前(含2020年9月30日),已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70%用于安置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民,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及集体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四、过渡期间,各县(市)区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前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有序过渡。
五、2015年12月3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齐政发〔2015〕66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齐齐哈尔市2020年征地区片划分和综合地价表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30日——结束——。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齐政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的通知(齐政发〔201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民政、财政、公安、城管、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民政部门负责宣传、引导和流动救助,在龙沙、建华、铁峰区设立救助分站,在繁华区域和流浪乞讨人员聚集的地方设立临时救助点或救助引导标识。
在部分社区设立救助接待室,以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公安、城管部门应对救助车辆的通行、设点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为不变的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救助站设求助电话:2511063、2530147,24小时专人接听,确保救助及时。
四、党政机关周围、火车站、龙华路、中心广场附近、风景旅游区和三星级以上宾馆门前为重点管理区域。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8月19日市政府17届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沈宏宇2022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19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8部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对《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1.将第五条修改为:“国有土地年租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使用工作进行监督。
”2.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税务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级次上缴国库。
”3.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组织征缴。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征缴国有土地年租金。
”4.将第九条修改为:“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的有关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将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涂改《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的。
”6.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税务部门催报催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1•【字号】齐政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发〔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根据《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齐政发〔2011〕4号)和《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101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部门职责(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社会保障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批文确定失地农民的人数及相关材料。
(三)公安部门负责将已确认具备参保资格的完全和大部分失地农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已确认具备参保资格的完全和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资金中应由财政部门承担部分转到被征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五)市社保部门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参保资格审批手续为相关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发放相应待遇。
(六)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
二、基本政策(一)参保范围。
现划定的我市中心城区“城中村”中,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被征地后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身份的,完全失地或大部分失地的十六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如行政村整体征地超过2/3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全村整体参保)。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齐政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发〔201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5日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有序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七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包括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业务培训;监督、指导、检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备案、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维修管理等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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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08]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问题,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棚户区广大群众为重的原则,政策优惠与适当照顾相结合,合理补偿与控制拆迁成本相结合,确保“住有所居”。
第二章拆迁补偿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第六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七条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八条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一)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二)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0%;(三)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四)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
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条拆迁人应对符合下列标准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0%比照有证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安置:(一)房屋是在2000年以前建造的;(二)房屋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的;(三)居住人具有与房屋座落位置相一致的独立的居民户口;(四)居住人实际在此房居住,没有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五)被拆迁房屋仅用于居住,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六)居住人没有其它住房的。
第十一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附属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补偿。
第十二条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一)有线电视,每户300元;(二)电话迁移费,每部100元;(三)动力电,每千瓦270元;(四)燃气设施,每户1500元;(五)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1厘米25元。
第十三条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
第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低于380元的,按380元计发。
第十五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补助费。
原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
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可比照上述规定计发。
第十六条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从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止,按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为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八条拆迁已出租的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临迁期间由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0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且拆迁时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九条原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且被拆迁人提供了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劳动部门出具用工合同的,拆迁人应按上年度平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停产、停业的,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三个月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计算公式如下:停产停业补助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对被拆迁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
临迁期超过20个月的,从第21个月起,拆迁人应当加倍付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上述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的,对房屋承租人计发三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
房屋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拆迁人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改为非住宅,并在拆迁前从事商服或生产加工的,拆迁人可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三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房屋产权人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非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建设规划,在满足非住宅被拆迁人安置房源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十条有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在评定货币补偿单价基础上给予上浮10%补偿款。
第二十一条非住宅被拆迁人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
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
住宅改非住宅的,可比照此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第三章拆迁安置第二十三条私产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按原房建筑面积就近靠标准户型。
原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
新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超过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应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向拆迁人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10%交纳投资款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办法进行安置。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的无证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原房建筑面积按50%折算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交纳投资款;被拆迁住户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可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标准户型面积分别是: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列办法提供标准安置用房:(一)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二)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三)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四)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上述上调一个户型,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
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上调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
第二十六条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于产权调换:(一)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二)被拆迁房屋产权有纠纷的;(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货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四)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人或者使用权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的;(五)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应按规划要求统一确定安置区域。
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自选安置用房楼层的顺序号:(一)被拆迁房屋是平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
顺序号相同的,再按各户人口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二)被拆迁房屋是楼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
顺序号相同的,再依据原房楼层确定顺序号,以中间楼层为界,每上升或下降一个楼层,下降一层在前,顶层排在最后。
按本条规定方法排列后顺序仍相同的,按各户人口中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第三十条重置价格、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格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执行。
第四章保障政策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具有城市居民户口满两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应确认为照顾对象:(一)在拆迁公告前已获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二)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