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委10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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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细部治理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细部治理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细部治理实施方案齐齐哈尔市细部治理实施方案。

齐齐哈尔市作为黑龙江省的重要城市之一,近年来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细部治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细部治理水平,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宜居环境,制定和实施齐齐哈尔市细部治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一、城市环境整治。

针对城市环境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大城市绿化力度,提升城市景观品质。

加强对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公共设施等的维护和管理,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卫生水平。

二、交通管理和道路建设。

加强对城市交通拥堵点和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治,提升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加大对城市道路的维护和改造力度,提升道路通行能力和舒适度。

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三、市容市貌提升。

加强对城市建筑外立面、广告牌匾、标识标线等的管理,提升市容市貌整体品质。

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管理,提升城市视觉环境品质。

加强对城市文化景观的保护和利用,提升城市文化氛围。

四、社区治理和管理。

加强社区综合治理工作,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加强对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

加强对社区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提升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五、城市管理体制创新。

推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城市细部治理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加强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

加强城市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升城市管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

综上所述,齐齐哈尔市细部治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城市细部治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市上下团结一心,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为齐齐哈尔市的细部治理工作贡献力量,让齐齐哈尔成为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1987年以来公布的是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十四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市长:韩冬炎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一、保留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规定1988.4.25 1988.4.25 齐政发[1988]37号2、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 1991.8.15 1991年市政府3号令3、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6号令4、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9令号5、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12.18 1992.12.18 1992年市政府7号令6、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1993.1.9 1993.1.20 1993年市政府1号令7、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1993.7.28 1993.8.1 1993年市政府5号令8、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1993.11.4 1993.11.4 1993年市政府9号令9、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11.15 1993.12.1 1993年市政府10号令10、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6.4.15 1996.4.20 1996年市政府2号令11、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7.3.15 1997.3.15 1997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7.5.16 1997.5.16 1997年市政府3号令13、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1998.2.19 1998.2.19 1998年市政府1号令14、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8.10.5 1998.10.5 1998年市政府6号令15、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8.9 1999.9.1 1999年市政府3号令16、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 1999.9.15 1999年市政府5号令17、齐齐哈尔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2001.1.12 2001.1.12 2001年市政府1号令18、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1.1.20 2001.1.20 2001年市政府3号令19、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7.25 2001.7.25 2001年市政府4号令20、齐齐哈尔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规定2001.9.14 2001.10.10 2001年市政府5号令21、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1.9.14 2001.9.14 2001年市政府6号令22、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2001.12.7 2001.12.7 2001年市政府8号令23、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2002.6.12 2002.7.12 2002年市政府5号令24、齐齐哈尔市一日游管理规定2002.7.1 2002.8.1 2002年市政府6号令25、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1.29 2003.3.1 2003年市政府1号令2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2003.9.1 2003.10.1 2003年市政府2号令27、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9.26 2003.10.26 2003年市政府3号令28、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2004.2.16 2004.3.16 2004年市政府2号令29、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04.3.25 2004.12.31 2004年市政府3号令30、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3.9 2005.4.9 2005年市政府2号令31、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2005.6.23 2005.7.23 2005年市政府3号令32、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11.16 2005.12.16 2005年市政府4号令3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2006.3.10 2006.4.10 2006年市政府1号令34、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2号令35、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3号令36、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4号令37、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6.4.6 2006.5.6 2006年市政府5号令38、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6.11.13 2006.12.13 2006年市政府6号令39、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10.192007.11.1 2007年市政府2号令40、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07.12.4 2007.12.4 2007年市政府3号令41、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4号令42、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2007.12.18 2008.1.18 2007年市政府5号令43、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8.4.14 2008.5.14 2008年市政府1号令44、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2008.11.6 2008.12.6 2008年市政府2号令45、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12.1 2008.12.31 2008年市政府3号令46、齐齐哈尔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12.12 2009.1.11 2008年市政府4号令47、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2008.12.29 2009.1.29 2008年市政府5号令48、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3.17 2009.4.16 2009年市政府1号令49、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9.5.5 2009.6.4 2009年市政府2号令50、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2009.7.6 2009.8.5 2009年市政府3号令5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09.7.31 2009.8.30 2009年市政府4号令52、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10.6.7 2010.7.7 2010年市政府1号令53、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0.6.21 2010.7.22 2010年市政府2号令54、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8.16 2010.9.17 2010年市政府3号令二、个别条款待修改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 、齐齐哈尔市群众养鱼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4.17 1990.5.1 1990年市政府5号令2、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8.15 1991.8.15 1991年市政府5号令3、齐齐哈尔市水域治安管理规定1993.7.28 1993.8.1 1993年市政府4号令4、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4.6.22 1994.7.1 1994年市政府4号令5、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1995.5.18 1995.5.18 1995年市政府3号令6、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 1996.6.1 1996年市政府3号令7、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 1996.7.17 1996年市政府4号令8、齐齐哈尔市市区市属以下企业离休人员社会医疗办法1998.2.28 1998.4.1 1998年市政府3号令9、齐齐哈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998.9.23 1998.10.1 1998年市政府5号令10、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8.11.5 1998.11.5 1998年市政府7号令11、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1999.6.2 1999.7.1 1999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9.9.24 1999.9.24 1999年市政府6号令13、齐齐哈尔市市区环境噪声管理试行办法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9号令1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7号令15、齐齐哈尔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1999.11.5 1999.11.5 1999年市政府8号令16、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1999.11.181999.11.18 1999年市政府10号令17、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2000.7.5 2000.7.5 2000年市政府1号令18、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0.12.6 2000.12.6 2000年市政府3号令19、齐齐哈尔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01.1.20 2001.1.20 2001年市政府2号令20、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5.21 2002.6.21 2002年市政府3号令21、齐齐哈尔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2002.10.21 2002.11.21 2002年市政府7号令三、废止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城区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87.8.27 1987.8.27 齐政发〔1987〕56号2、齐齐哈尔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1988.4.10 1988.4.10 齐政发〔1988〕24号3、齐齐哈尔市居民身份证管理规定1989.9.3 1989.9.3 1989年市政府11号令4、齐齐哈尔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4.1.7 1994.1.7 1994年市政府1号令5、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8.2.19 1998.5.1 1998年市政府2号令6、齐齐哈尔市实施《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细则1999.8.30 1999.8.30 1999年市政府4号令7、齐齐哈尔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规定2000.7.28 2000.7.28 2000年市政府2号令8、齐齐哈尔市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1990.4.171990.5.1 1990年市政府1号令9、齐齐哈尔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97.5.9 1997.5.10 1997年市政府2号令10、齐齐哈尔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2.6.21 2002.7.21 2002年市政府4号令11、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办法2005.2.6 2005.3.6 2005年市政府1号令四、失效的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处罚暂行办法1988.10.251988.10.25 齐政发〔1988〕89号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实施程序的暂行规定1989.6.17 1989.6.17 齐政发〔1989〕39号3、齐齐哈尔市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的暂行规定1990.4.17 1990.5.1 1990年市政府4号令4、齐齐哈尔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1992.7.31 1992.8.1 1992年市政府1号令5、齐齐哈尔市个体客运出租机动三轮车管理办法1993.12.29 1994.1.1 1993年市政府12号令6、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规定1994.10.18 1994.10.18 1994年市政府8号令7、齐齐哈尔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定1998.5.19 1998.5.19 1998年市政府4号令8、齐齐哈尔市自行车、三轮车管理办法2001.10.10 2001.10.10 2001年市政府7号令9、齐齐哈尔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07.9.28 2007.10.28 2007年市政府1号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齐政发〔2021〕28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齐政发〔2021〕28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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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齐政发〔202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74号)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修改立废,市政府决定动态调整23项行政权力。

其中,新增11项,恢复实施2项,取消10项。

为确保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对新增和恢复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要明确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实施,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表(23项)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结束——。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8月19日市政府17届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沈宏宇2022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19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8部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对《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1.将第五条修改为:“国有土地年租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使用工作进行监督。

”2.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税务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级次上缴国库。

”3.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组织征缴。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征缴国有土地年租金。

”4.将第九条修改为:“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的有关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将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涂改《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的。

”6.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税务部门催报催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齐政办发〔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政发〔2015〕1号),重新修改制定的《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五届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3日齐齐哈尔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应保尽保、公开公平、动态管理、统筹兼顾原则,采取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和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做到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和接受社会监督,并与城市就业政策有效衔接,切实维护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民政局依据本办法开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依据本办法开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

县(市)、区所辖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和审核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应建立城市社会救助大厅,或可依托本区域政务中心建立的社会救助窗口,开展本区域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等日常服务工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齐齐哈尔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齐齐哈尔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齐齐哈尔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齐政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齐齐哈尔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规〔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健康齐齐哈尔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1日健康齐齐哈尔行动(2020—2030年)实施方案为持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龙江行动(2019—203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19〕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坚持全民参与、共建共享,聚焦重大疾病、突出问题和重点人群,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健康行为、提供健康服务、优化健康环境,提高健康预期寿命。

到2022年,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致残和死亡风险逐步降低,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到2030年,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水平持续提升,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干预健康影响因素1.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齐政办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7日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建筑物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事项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实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0日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从严控制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为主导,以满足公共需求为目的,使用政府性资金实施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公用事业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政权建设等非经营性社会服务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组织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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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班子和领导同志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联众的实施办法(十项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27] 来源:信息中心
一、密切联系群众
1、落实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
2、着力抓好民生工作
二、改进调查研究
1、注重调研实效
2、健全调研制度
3、坚持轻车简从
4、做好调研协调汇总
三、精简会议活动
1、减少全市性会议数量
2、控制会议活动规模和时间
3、提高会议活动实效
4、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
四、精简文件简报
1、减少文件简报数量和篇幅
2、创新公文内容和形式
3、严格发文审批程序
4、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和时效
五、改进公务活动
1、合理安排出访和国内考察活动
2、严格控制出访和国内考察活动的规模及时限
3、加强公务活动统筹协调
六、简化接待工作
从简安排接待
七、改进新闻报道
1、简化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新闻报道
2、精简全市性会议活动新闻报道
3、规范考察调研活动新闻报道
4、规范重大专项工作新闻报道
5、加强新闻报道统筹
八、厉行勤俭节约
牢记“两个务必”
九、加强读书学习
1、加强理论武装
2、大力弘扬优良学风
十、加强督促检查
1、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2、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每年年底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自检自查。

3、市纪委牵头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每年年底综合汇总后通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市四个班子以外的其他市级领导同志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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