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20修改)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齐人社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通知齐人社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黑政规﹝2019﹞10号)文件精神,按照“织密网、兜底线、建机制”工作要求,激发内生动力,开展优质扩面行动,拟将我市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推进《开展2019年全民参保计划扩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黑社险函〔2019〕32号)扩面任务完成,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扩面范围(一)由县(市)、区财政拨款支付工资的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二)农村村医,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四) 非齐齐哈尔市户籍从业人员;(五)其他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方式(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二)单位职工参保,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
扩面参保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重点,简化流程、积极推进,确保扩面工作取得实效。
(二)优化服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参保扩面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
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以及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加强宣传。
老年人免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其中,老年人免票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政策,旨在减轻老年人出行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老年人免票法律规定,分析其背景、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老年人免票法律规定的背景1. 人口老龄化加剧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0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64亿,占总人口的18.7%。
老龄化社会带来的不仅仅是人口结构的变化,更带来了老年人出行、就医、养老等方面的诸多问题。
2. 养老观念的转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养老观念也在发生转变。
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银发旅游”作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希望通过旅游丰富自己的生活,提高生活质量。
3. 免票政策的兴起为了减轻老年人出行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我国开始实施老年人免票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老年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二、老年人免票法律规定的现状1. 免票范围目前,我国老年人免票政策主要涵盖公共交通、旅游景点、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
具体免票范围如下:(1)公共交通:城市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对6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或半价政策。
(2)旅游景点:全国各大旅游景区对6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或半价政策。
(3)公园:城市公园、森林公园等对6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或半价政策。
(4)电影院:部分电影院对6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或半价政策。
2. 免票条件(1)年龄条件:大多数公共场所对免票老年人的年龄要求为60岁以上。
(2)身份证明:老年人需出示身份证、老年证等有效证件,以证明其身份。
3. 免票执行情况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公共场所对老年人免票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公共交通工具对老年人免票政策执行不力,存在强行要求老年人购票的情况。
(2)部分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票政策执行不严格,存在要求老年人出示其他证件或额外收费的情况。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8月19日市政府17届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沈宏宇2022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19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8部政府规章进行修改,对《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1.将第五条修改为:“国有土地年租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由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使用工作进行监督。
”2.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税务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级次上缴国库。
”3.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组织征缴。
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征缴国有土地年租金。
”4.将第九条修改为:“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的有关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5.将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涂改《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费源信息表》的。
”6.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税务部门催报催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黑龙江对退休高龄补贴政策

⿊龙江对退休⾼龄补贴政策前⼏年我们国家就已经出台了关于⾼龄⽼⼈的补贴问题的,让⽼⼈提前享受政府的关怀的,国家是规定年满80周岁的,其实现在好多省份已经是把年龄调到70周岁的,下⾯就由店铺⼩编给⼤家讲解⼀下有关⿊龙江省对于⾼龄⽼⼈补贴问题。
⿊龙江对退休⾼龄补贴政策哈尔滨80岁以上⽼⼈⾼龄津贴⼀、发放范围、标准(⼀)百岁⽼⼈⾼龄津贴具有我市城乡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年⼈,发放标准为每⼈每⽉500元。
(⼆)⽆基本养⽼⾦⽼⼈⾼龄津贴具有我市城区⾮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基本养⽼⾦⼈员,发放标准为每⼈每⽉100元。
1.⽆基本养⽼⾦是指:(1)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费的;(2)没有享受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和⼯伤保险定期待遇的;(3)没有享受移交地⽅管理军队⼲部退休⾦和⽆军籍职⼯退休⾦的。
2.享受民政部门救助⼈员(三⽆、低保、低收⼊困难、低收⼊)、领取遗属补助⼈员、享受“⽼委主任”补贴⼈员、领取城镇居民养⽼保险⾦⼈员,可以享受⾼龄津贴。
3.县(市)参照执⾏。
(三)扩⾯发放⽼⼈⾼龄津贴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且年龄在80—89周岁的低保、低收⼊困难家庭、低收⼊家庭中的⽼年⼈,以及90—99周岁所有⽼年⼈,发放标准为每⼈每⽉100元。
1.既符合扩⾯津贴发放条件,⼜符合⽆基本养⽼⾦津贴发放条件的⼈员,可以兼得两种⾼龄津贴。
2.低保⼈员(80—99周岁)⾼龄津贴由民政部门在低保⾦中进⾏加发,其他⼈员⾼龄津贴由⽼龄部门组织发放。
3.县(市)参照执⾏。
⼆、申请要件(⼀)填写《哈尔滨市⾼龄津贴审批表》。
(⼆)本⼈⾝份证和户⼝薄(含集体户⼝)原件及复印件(⽆⼆代⾝份证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证明)。
(三)本⼈在指定银⾏储蓄存折帐号复印件,新、⽼存折均可。
⼋区:哈尔滨银⾏存折;⼗县(市):哈尔滨银⾏、邮政储蓄银⾏、农村信⽤合作社,任意⼀家银⾏存折。
(四)委托亲属或其他⼈员办理申请⼿续的,还须提供代办⼈的⾝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规定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xx〕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适应我x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有x人民政府制发的《xxx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x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
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
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黑龙江80岁高龄补贴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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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1999年8月9日 根据2017年12月2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11部市政府规章
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养老保障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
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年满60周岁
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
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
文广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司法、商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
第五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携带其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县(市)、
区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办理《敬老优待证》。
第六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进入公园、旅游景点(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的除外)免收
门票。
(二)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
(三)免费进入展览馆、展销会。
(四)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五)到国有、集体浴池、理发店洗澡、理发,半价购票。
第七条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医院、卫生所、联合诊所和个体诊所看病时,免费挂号(不含专家门
诊)并优先就诊、划价、付款、取药和住院。
(二)免费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
(三)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文艺节
目和体育比赛(重大商业性活动和国际性体育比赛除外)时,票价减半。
(四)入校学习时,半价交费。
(五)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免票。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安排座
位。
(六)律师为其免费代写诉讼和进行法律咨询。
第八条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享受下列待
遇:
(一)在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交半费。
(二)在医院、卫生院、联合诊所和个体诊所看病时,半价挂号并优先就诊、
付款、取药和住院。
(三)进行涉及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时,律师事务所免费。
第九条 农村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交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地方
义务工、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交费。
农村老年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其应当交纳的乡统筹费和村提留费。
第十条 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营养补助费100元。其中,有工作
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分别由其居住地的县(市)、区、乡
(镇)政府支付。
第十一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但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
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
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医院、商店、餐饮、集贸市场、照相、邮政等与老年人生活相关的
经营场所,应当设立敬老标志,对老年人予以优惠和照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5年3月6
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