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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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四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四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国有资产定义。

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2、国有资产管理。

乡镇财政所是县财政局授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国有资产配置。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本着依法、合理、优化、节约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

资产配置必须符合标准、履行程序。

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进行账务处理。

4、国有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国有资产处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转让、调拨、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处置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先审批后处置和“三统一”原则。

6、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乡镇财政所不定期检查核实国有资产,对故意损坏、废弃、藏匿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形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镇会计核算工作制度1、各乡镇财政所按“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成立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2、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各核算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4、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国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公司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及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公司的各项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资产管理应遵循“合规、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合理运用。

第四条国有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资产管理的范围及分类第五条国有公司的资产管理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等各类资产。

第六条资产管理应根据资产的性质、用途、价值等因素进行分类管理,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资产管理应根据资产的生命周期进行细致分类管理,包括资产的采购、使用、维护、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章资产管理的流程第八条资产管理的流程包括资产的申报、验收、登记、盘点、维护、监管、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九条资产管理的申报环节应由资产管理者向资产管理机构提出资产需求,并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采购和使用。

第十条资产的验收环节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产的质量、数量等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资产的登记环节应及时、完整地记录资产的基本信息、位置、使用情况等,建立清晰的档案。

第十二条资产的盘点环节应定期进行,核实资产的实际状况,发现差异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资产的维护环节应定期进行,保障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资产的监管环节应加强对资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资产的处置环节应根据资产管理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资产的合理处置和价值回收。

第四章资产管理的责任第十六条国有公司领导人应明确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资产管理规划、政策制定、流程管理等。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人员应做好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等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资产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保护国家利益、保障国有资产、激励企业发展、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效益优先、规模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循市场化改革、法治化管理、依法履行责任的原则。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监管、资产处置等。

第十条国有资产清查是指对各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备案、分类归集、质量核查等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收益评估和风险评估,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管是指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标准的资产进行出售、转让或处置,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有保护国家利益、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责任。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负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监管制度、资产处置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资产管理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章辅助性条款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录入和更新资产相关信息。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的概述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其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针对“第二节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1.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这部分内容要注意到界定的是“所有权”,有关规定要熟悉,应该能在考题选项中把属于国有资产的项目区分出来。

2.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3.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

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节国有资产评估1.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08年教材调整):(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4)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5)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6)合并、分立、清算;(7)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8)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9)资产转让、置换、拍卖;(10)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11)确定涉讼资产价值;(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第四节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登记管辖(P71)范围: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3、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在地: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国有资本额”最大的出资者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机关。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并由国有法人或国家机关及其下属机构管理的资产。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监督措施等方面介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依法管理国有资产。

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例如,中国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和管理权限等。

同时,各地还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细则和规定,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为了有效管理国有资产,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在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主管部门。

国资委下设有各级监管机构和国有资产经营单位。

监管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则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和运营。

三、责任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的责任分配和管理流程进行了规定。

在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制度。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国有资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经营和使用国有资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和管理。

四、监督措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还包括一系列监督措施,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

这些监督措施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内部监督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内部组织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和内部监督等。

外部监督是指外部监管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审查。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批评,包括舆论监督和社会组织的监督等。

总结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的重要保障。

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确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实施有效的监督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篇)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一、凡单价在____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不足____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物品(如图书、家具、仪器、仪表等)都属于机关固定资产,此外的公物为低值易耗品。

二、医院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对资产的采购、发放、保管等均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

对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相符。

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三、资产购置应由设备科及总务科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计划,报院长审批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和变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设备科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

五、国有资产需进行变卖、报废、报损的,由设备科和财务科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六、照相机、放像机、收录机、电视机、洗衣机、摄像机等贵重器材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不准外借。

七、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2)是指国家为了规范和管理国有资产所建立的一套制度和管理体系。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的价值,确保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的战略和发展目标进行经营和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主要内容:1. 国有资产的产权保护: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保护国有资产的产权,确保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清晰,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或滥用。

2.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划分和管理机构: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国有资产,包括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定国有企业的经营计划和目标,并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3. 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审计: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滥用。

4. 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方式,同时通过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发挥。

国企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有企业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有序和有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登记、评估、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便于实时掌握企业资产的信息,完善资产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资产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重要资产的保护和保险,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价值,在资产管理过程中要注意风险控制。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资产登记与入库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对自身的所有资产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和资料,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对新购置的资产进行登记,并及时入库,建立资产清单,标明资产的名称、型号、价值、采购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资产入库的管理办法,明确资产入库的程序和责任人,确保资产入库过程的合规和规范。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划分不同的类别,设定相应的管理标准。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登记和入库流程,确保资产管理的规范和有序。

第三章资产评估与监控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核实资产的价值和净值,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对资产进行监控,及时掌握资产的使用情况和价值变动,做好资产监控。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管理监控系统,确保资产评估和监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委员会或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的、以国家名义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经济所需的其他资产,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的资产。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各国都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国有资产的定义、管理目标、管理原则以及管理方法等方面,详细阐述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有资产的定义国有资产是国家资本的一部分,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控制和管理。

国有资产包括土地、矿产资源、自然资源、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国有经济组织的资产等。

这些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值增值,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通过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和投资回报率,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国有资产管理还要强调国有资产的社会责任,保障和增强国家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优势。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1. 依法管理: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利益,确保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集中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一致性和高效性。

3. 提升效益:国有资产管理要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效益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和增收。

4. 分级管理: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主体的职责和权责,实现责权相匹配。

四、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法1.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主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 加强监管措施:通过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预防和打击国有资产流失和滥用的行为。

3. 提升资产效益: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科技创新等措施,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和综合效益。

4. 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国有资产面临的各类风险,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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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国有资产管理的概述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的总称。

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

企业国有资产,仅指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

2.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共6点,主要是1,2)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2.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三类)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和履职要求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2)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3)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1)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2)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3)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4)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三、国家出资企业(四类)3级(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要求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体现)【相关考点】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接受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

(《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涉及“国有”的不适用)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5.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6.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提议(2)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代表①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没有比例要求)②所有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都应当有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③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不是指定)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三方面:《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兼职限制)(1)有良好的品行;(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公司形式的,)管理者同时还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命考察4.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通用规则)【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义务(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期间的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责任审计(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任期责任审计工作,可以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等形式。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任期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①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②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法性;③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④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⑤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⑥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4)任期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任期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管理者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一)一般规定(共8条,三个层次)1.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定程序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企业。

)3.(第8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企业改制1.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2)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3)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4)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4.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三)与关联方的交易1.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这里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5.在涉及关联方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四)资产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6点中,重点为2、5点)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企业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企业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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