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5]15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09.16【实施日期】2015.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5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浙人社发〔2014〕14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9月16日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浙人社发〔2014〕14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所(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服务所)具体经办,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协办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引言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
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在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也需要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管理,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保护,我国建立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体系,本文将介绍这方面的具体内容。
1. 等级划分养老机构按照服务质量、设施设备、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养老机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1 五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是最高等级的机构,要求最为严格。
这些机构具有卓越的服务质量和高水平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此类机构通常提供高品质的餐饮、医疗、康复和娱乐等服务,设施设备先进,管理水平优秀。
1.2 四星级四星级养老机构是较高等级的机构,服务质量和设施设备相对较好。
这些机构通常能够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但与五星级机构相比,可能在某些方面有所差距。
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也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1.3 三星级三星级养老机构是一般等级的机构,设施设备和服务质量相对一般。
这些机构要求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但可能在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方面有所欠缺。
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
1.4 二星级二星级养老机构是较低等级的机构,设施设备和服务质量较差。
这些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可能有所限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需有一定提高空间。
1.5 一星级一星级养老机构是最低等级的机构,要求最为宽松。
这些机构可能处于起步阶段,设施设备和服务质量有限,但需要满足基本的管理要求。
2. 评定标准养老机构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服务质量、设施设备和管理水平三个方面。
2.1 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评定养老机构等级的重要指标,主要包括饮食、医疗、康复和娱乐等方面的评估。
评定者将根据机构提供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情况、医疗护理能力、康复设施和活动安排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2.2 设施设备设施设备是评定养老机构等级的另一个关键指标,涵盖了建筑物结构、房间布局、设备设施的完善程度等方面。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行政社工类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行政社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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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标黑字体的指标为《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第5部分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中的条款。
如该养老机构不符合基本要求或其申请等级的条件,则自动终止评定程序。
2. 服务提供应符合以下要求,如某项不符合,则自动终止评定程序。
(1)申请各等级评定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4.10服务;
(2)申请3级及以上评定的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1服务;
(3)申请4级及以上评定的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2服务;
(4)申请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至少能提供4.13服务。
3. 当符合指南中注明的“不参与评分”的条件时,按以下方式计算最终得分:
机构评价得分
×模块原总分=机构模块实际得分
模块原总分−机构不参与评分总分
例:机构A符合1.1.1.5(满分2分)和1.1.1.6(满分2分)的不参与评分条件。
经过评定工作组逐条评定后,机构A的环境部分评价得分为78分。
机构A的实际得分计算如下:
78(机构评价得分)
×120模块原总分=80.68(机构模块实际得分)
120模块原总分−4(机构不参与评分总分)
18。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甬劳社险[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甬劳社险〔2010〕44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甬政发〔2009〕91号)、《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09〕193号)、《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甬劳社险〔2009〕2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保业务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和街道、镇(乡)劳动保障所(站)(以下简称“保障所”)具体经办,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村)“)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计发、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衔接、保险关系终止、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具体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居保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制定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市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规范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规范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2)5 等级养老机构基本要求 (2)6 等级养老机构分级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宁波老年照护与管理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延、张秀娟、黄金银、刘效壮、张义喜、徐萍、蒋志云、陈亚庆、陈绍友、洪钟鸣、何雪玲、陈海英、李水浓等。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等级养老机构基本要求与分级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15565.2 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 50867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指标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建标 144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甬民发〔2010〕134号宁波市养老机构管理基本规范(试行)DB3302/T 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做法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做法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指的是对养老机构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的工作。
以下是一般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做法:
1. 制定评定标准:设立合理的评定指标体系,包括机构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人员队伍、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指标,以及相应的评分标准。
2. 现场评审:评定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包括对机构运营状况、服务质量、人员素质等进行实地考察和检查。
3. 文件材料审核:评定机构要对养老机构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机构的管理制度、公开信息、资质证照等。
4. 数据分析和统计:评定机构对现场评审和文件材料审核所获得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统计,对不同指标进行加权计算,得出评定结果。
5. 等级划分和评定结果发布:根据评定得分,将养老机构划分为不同的等级,通常包括优秀、良好、一般等级,同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6. 反馈和改进:评定机构将评定结果反馈给养老机构,对于存在不足和问题的机构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定期跟踪和监督机构的改进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评定标准和方法,上述内容仅为一般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做法参考。
具体的工作流程和细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审计【发文字号】甬民发[2010]99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0.09.15【实施日期】2010.09.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0]99号)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级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二○一○年九月十五日宁波市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由点到面、分类组织、逐步推广的方法实施。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采用分级制,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不收取评估费用。
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评估指标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七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年;(二)没有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或者上一次评估等级结果有效期届满。
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养老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宁波市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定标准与程序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机构资质与合法性;(二)设施设备与环境;(三)服务内容与质量;(四)人员素质与管理;(五)安全与卫生;(六)创新发展能力。
第六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包括:(一)机构自评;(二)专家评审;(三)社会公示;(四)民政部门审核;(五)等级认定与公告。
第三章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第七条养老机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八条各等级养老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一级养老机构:应达到所有评定标准中的最高要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二)二级养老机构:应达到较高标准的评定要求,具有良好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三级养老机构:应满足基本的评定标准,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的等级进行申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民政部门应定期对养老机构的等级进行复核,对不符合等级要求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评定管理办法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养老机构的监督,对评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举报。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宁波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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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养老机构行为,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和浙江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B 33/T 926-2014),以及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规范》(DB 3302/T 1065-2014)与《养老机构服务规范》(DB 3302/T 1064-2014),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其中包括政府设立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A级制,分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和“AAAAA”级。
第四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并依法进行登记,年检合格。
(二)养老床位数在30张以上,正式运营一年(含)以上的,可申请A、AA或AAA级养老机构,取得AAA级资格并运营两年(含)以上的,可申请AAAA、AAAAA级养老机构;运营两
年(含)以上且已取得国家、省AAA级或相应等级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直接申请市AAA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三)有与开展养老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并持证上岗。
(四)一年内无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无重大责任事故、无消防安全事故、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坚持分层管理、分类实施、委托评定的原则。
A级、AA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托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市民政部门核准;AAA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按照《宁波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下的集体议事制度。
主要职责:统筹安排等级评定实施工作,确定等级评定结论。
第八条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有: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受理等级评定申请;审核养老机构的参评资格;评定专家的组织协调和日常联络;等级评定有关情况汇总和资料、档案管理;其他事务处
理。
第九条市和县(市)区评定办公室应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专家库。
等级评定专家由养老服务及相关领域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研究、管理和服务的专业人员组成,应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养老服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其中,养老机构负责人须有三年以上管理经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十条评定办公室组织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定。
等级评定成员在等级评定专家库中产生,每次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评定工作组,具体分现场检查组、查阅台账组和满意度调查组。
第十一条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指标和综合指标,共计300分。
其中基本指标占100分,70分合格,申报AAAAA级的,80分合格;综合指标占200分,150分合格,申报AAAAA 级的,170分合格。
基本指标和综合指标均合格,方可认定达到申报等级。
此外,评定内容设加分项目,加分项目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且仅计入综合指标总分。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
养老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向市或县(市)区评定办公室书面提交等级评定申请和养老机构等级自评报告。
2.审核。
对申报A、AA级的养老机构,由当地评定办公室进行审核;对申报AAA级及以上等级的养老机构,由当地评定
办公室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连同其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评定办公室进行审核;市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由市评定办公室审核。
3.评定。
市、县(市)区评定办公室根据权限,对审核合格的养老机构依次作出计划安排,并及时将具体评审时间书面通知被评审养老机构。
评定工作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
评审后反馈评审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评审结果当即密封后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审定。
4.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颁发等级牌匾。
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由市民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牌匾。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养老机构的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已低于现有等级要求的、被举报或检查问题突出没有整改的、申报材料隐瞒事实的,由市评定办公室作出降低等级的处理。
被降低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牌匾退回当地评定办公室,换发相应牌匾。
拒不退回的,由当地评定办公室收回。
被降低等级的养老机构在2年内不得提出高于原等级的评
定申请。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养老机构等级。
被取消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牌匾退回当地评定办公室。
拒不退回的,由当地评定办公室收回。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等级牌匾的式样由市民政部门监制核发。
本办法由宁波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2.《养老机构基本情况表》
3.《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指标明细表》
4.《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试行)》
附件1
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附件2
养老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3
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明细表
附件4
宁波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试行)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基本指标评分表
注:衣物洗涤委托第三方的养老机构,须提供有效经济合同,其洗衣房的面积要求可按100张床位以下≥20m2,100张床位(含100张床位)以上≥40m2的要求得分。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综合指标评分表
备注:加分项目指行业标准被采纳、工作经验被推广和获得团体奖项,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2分,累计不超过10分,且仅计入第二部分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