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存款业务统计制度范本

银行存款业务统计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银行存款业务的统计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银行存款业务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
第三条统计内容银行存款业务统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存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二)存款种类,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通知存款等;(三)存款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四)存款期限,包括存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实际存款期限;(五)存款利率,包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执行的利率;(六)存款业务发生时间、结束时间;(七)其他需要统计的信息。
第四条统计方式银行存款业务统计采取定期报表和实时统计相结合的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月、按季、按年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存款业务统计报表,同时应当实时统计存款业务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报表格式存款业务统计报表应当采用规定的格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人名称、存款种类、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存款利率、存款业务发生时间、结束时间等。
第六条数据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存款业务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存款业务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反映银行存款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得虚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
第七条信息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存款业务统计数据的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数据保密制度,确保存款业务统计数据的安全。
第八条监管职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统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款业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九条金融机构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存款业务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工作责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的物质条件。
第十条违规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制度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
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模版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1 本制度是为规范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工作,确保报表数据准确、及时、完整,提高监管有效性,保护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1.2 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应遵循国家有关监管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1.3 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应具有综合性、实效性,贴近实际、满足监管需要,达到预期目标。
二、工作目标2.1 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应确保监管部门掌握银行业务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2.2 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应达到可比性和标准化,减少信息沟通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2.3 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应基于完善的技术支持,保证系统安全,减少数据泄露风险。
三、工作要求3.1 数据来源: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应来源于银行系统内的操作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2 数据精度: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应保证准确、完整和一致性,统计范围要清晰明确;报表中数值的有效位数不应过多,以避免误差和计算不必要的复杂性。
3.3 数据保密: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应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防止数据泄露和不正当用途。
3.4 统计周期: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应按规定周期进行统计,统计周期应遵循银行业务运营规律,与监管部门信息需求相匹配。
3.5 监管部门要求: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统计,并及时传送到监管部门的系统中,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四、工作流程4.1 数据获取: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人员根据规定的报表格式、要素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从银行内部系统中获取所需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2 数据整理: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人员应根据监管政策和规定,对获取的数据进行整理、清算、归纳和汇总处理,并填写好各项报表数据。
4.3 审核校对: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人员对数据进行归集和汇总后,应对各项数据进行重复核对、对比和校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银行考勤统计制度范本

银行考勤统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行员工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银行业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全体员工,包括在编员工、合同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我行考勤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考勤定义及时间规定第四条正常工作时间:(一)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二)周六:上午8:30至12:00,下午不安排工作。
(三)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五条迟到: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开始后,未能按时到岗的,按迟到处理。
第六条早退: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结束前,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早退处理。
第七条旷工:员工未经批准,未按时到岗或提前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考勤管理第八条考勤方式:采用刷卡考勤系统,员工需在每天上班和下班时,分别在考勤机上刷卡,以确保考勤数据的准确性。
第九条考勤记录: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对员工的考勤记录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将考勤结果反馈给各部门。
第十条请假、调休、出差等特殊情况,员工需提前向上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实际情况调整考勤。
第四章考勤统计与运用第十一条考勤统计:人力资源部每月对员工的考勤数据进行统计,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以便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考勤结果运用:考勤结果作为员工薪酬核算、绩效评估、晋升晋级等方面的依据。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规行为,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员工如有虚报、篡改考勤数据等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行人力资源部所有。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一、背景中国的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接受存款、发放贷款、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
统计工作是商业银行运营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统计工作制度。
二、部门设置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
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表制作以及数据的分析解读等。
三、数据收集1. 定期统计数据: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如每季度、每年)报送各类统计数据给金融监管部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统计部门要负责收集各个分支机构的数据,并进行核对和整理。
2. 实时数据采集:除了定期统计数据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实时收集一些重要数据,如每日各类交易的金额、量、笔数等。
统计部门要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四、报表制作1. 报表的精确性:统计部门要确保制作的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各项数据的计算和核对。
2. 报表的标准化:商业银行统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报表格式,确保不同时间段、不同机构的报表数据可比性。
3. 报表的时效性:统计部门应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并及时反馈给各个分支机构。
五、数据分析1. 分析方法:统计部门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和工具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如比较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等。
2. 分析结果的汇报:统计部门要将分析结果整理成报告或简报,向相关部门如高层领导提供,以便于决策和管理。
3. 数据的利用:统计部门还要将分析结果与其他部门的需求相结合,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建议。
六、保密措施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涉及大量的敏感信息,统计部门应严格遵守银行机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七、培训与研究统计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数据分析和统计方法的专业水平。
同时,还要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统计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银行的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
三、统计工作组织商业银行设立统计部门,负责制定统计工作计划、收集统计数据、编制报表、审核数据、发布统计数据等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统计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具体的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人还负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所收集的数据符合银行要求。
四、统计数据收集商业银行的统计数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所有统计数据必须来源于可靠的数据源。
2.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3.统计数据应当完整,包括全体客户和所有账户的数据。
4.统计数据应当保密,只有经授权方可使用。
商业银行的各部门应当按照统计计划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所需数据,并报送至统计部门。
五、统计报表编制商业银行的各部门需要根据监管要求、业务要求,编制相应的统计报表。
编制统计报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计报表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所统计的数据。
2.统计报表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编制。
3.统计报表应当及时编制,符合期限要求。
4.统计报表应当保密,只有经授权方可使用。
商业银行的统计部门需要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编制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需要进行内部审查、复核,并及时上报到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上级监管机构。
六、统计数据发布商业银行的统计数据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社会公众监督。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银行官方网站、报纸媒体等发布统计数据。
商业银行的统计数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计数据应当保证准确、真实、客观,并遵循公正原则。
2.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发布,符合期限要求。
3.统计数据应当保密,只有经授权方可使用。
商业银行的统计部门需要定期发布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报送至上级监管机构。
银行现有监管统计规章制度

银行现有监管统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的统计报告工作,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强化风险管控,保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应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法规,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及时提交监管机构。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完善统计报告流程,提高数据质量。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统计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数据异常。
第六条银行应配合监管机构开展统计报告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统计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对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统计报表第八条银行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准确填写各类统计报表,报送相关数据。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数据清洁、完整、准确。
第十条银行应及时反馈统计报表填写过程中的问题,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纠正。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对统计报表填写过程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银行应保证统计报表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对统计报表填写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
第三章监管机构第十四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统计报告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统计分析人员,对银行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及时发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指导银行填写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建立统计报表异常监测机制,快速响应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统计报表进行定期抽查,确保报表真实性。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银行统计报表的整体情况,促进金融市场透明度。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二十条对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银行,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严重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限制其相关业务,直至撤销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银行从业人员,监管机构有权予以警告、罚款、停职、降职等处罚。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范本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范本一、概述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中需要进行大量的统计工作,以获取并分析相关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
本制度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统计工作范围统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客户存款统计2. 贷款发放统计3. 贷款逾期统计4. 各项费用统计5. 风险控制统计6. 资产负债表统计7. 利润统计8. 经营指标统计9. 其他与银行运营相关的统计工作三、统计数据收集1. 统计数据的收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a. 内部系统录入b. 纸质表格填写c. 数据库抽取d. 银行各个部门数据汇总2. 统计数据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a. 及时性:数据应当按时收集,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b. 准确性:数据应当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错误信息。
c. 完整性:数据应当完整,包含全部需要统计的信息。
d. 保密性:数据应当严格保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四、统计工作流程1. 统计工作流程包括以下环节:a. 数据收集: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途径收集相关数据。
b. 数据核对: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c. 数据录入:将核对无误的数据录入系统或填写纸质统计表格。
d. 数据汇总:根据需要,将各部门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
e. 数据分析:根据汇总的数据进行分析,提取有用信息。
f. 数据报告:编制统计报告,向相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
2. 统计工作流程应当高效、简洁,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五、统计工作责任1. 商业银行将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各部门应当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积极提供相关数据。
3. 统计工作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具备统计学和金融知识背景;b.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c. 负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d. 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问题;e. 编制统计报告,向上级汇报统计工作。
银行统计管理制度

银行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全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银行统计工作是指在银行日常运营中所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等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银行统计工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统计工作贯穿于银行的全部业务活动当中,所有涉及到数据的工作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银行的统计工作要由专门的统计人员负责管理,各部门要配合完成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的统计工作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相衔接。
第八条银行的统计工作要求结合信息化的发展,利用先进的统计软件和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
第九条银行的统计数据要进行备份和存档,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第十条银行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造假和篡改数据。
第十一条银行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数据要做到及时、完整的汇总并报告,不得有遗漏。
第十二条银行统计数据的来源要清晰明确,不得私自编造数据。
第十三条银行要求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
第十四条银行要求各分支机构要按时按质将各项数据的统计工作完成,并及时上报总行。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第十五条银行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汇总体系,确保各项数据都能得到全面的统计。
第十六条银行要求统计人员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对统计数据能够进行准确的分析。
第十七条银行要求在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数据中的异常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银行要求在统计数据的报告中能够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详实的分析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十九条银行要求能够根据统计数据的分析情况对业务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报告第二十条银行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上报各项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银行要求统计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和篡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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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统计工作的发展要求,强化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保障统计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充分发挥统计在银行经营中信息、咨询、监督的重要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制度》,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统计工作,是指为满足外部监管信息披露和内部经营管理决策需要,以会计和相关业务系统数据为基础,原始业务资料、台账为补充,依靠科技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进行统计分析等活动。
第三条统计工作基本原则是规范统一、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行所有机构和从事统计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统计工作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五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业务条线负责的形式进行管理。
统计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统计责任人,对本行的整体统计工作质量负责。
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人为该业务条线统计责任人,对条线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统计工作的质量负领导责任,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为数据提供责任人,必须以会计数据和原始业务资料为填报依据,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统计报表。
第六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统计工作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监管部门制定的统计法令及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本机构统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
建立并完善统计信息资料发布制度,定期披露统计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
(三)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分析与预测,充分利用统计资源,为本行经营管理决策提供详实可靠的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会同信息技术部集中管理统计数据信息,管理、维护统计报表信息系统,推进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程,提高统计自动化水平。
负责全行报表整合工作,建立科学、系统的统计报表体系。
(五)指导、考核辖内机构统计工作,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统计检查工作,组织统计人员业务与技能培训和测评。
第七条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的职责:我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包括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金融市场部、资金经营部、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小企业信贷部、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资产保全部、信息技术部等。
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根据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统计工作岗位,指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业务条线统计报表编制上报工作。
(二)会同信息技术部管理、维护条线业务系统,提高系统数据的准确性;细化、规范条线统计报表编报流程,明确报表编报口径、指标含义、上报路径及数据质量控制等内容。
(三)负责本业务条线统计问题和整改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
(四)做好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各部门报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正确;协助解决相关部门在编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总行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统计工作的具体分工: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财务收支、财务及监管指标等数据的提供及全行的经营分析;组织基础会计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按要求上报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机构的金融统计报表、监管报表等。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对全行会计信息的搜集与汇总;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全行债券等投资业务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资金经营部负责全行票据业务和相关投资业务、理财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全行公司经营业务如对公贷款、对公存款、公司类中间业务等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全行个人经营业务如个人贷款、储蓄存款、基金业务、黄金业务、银行卡业务等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小企业信贷部负责全行小企业贷款、个人经营贷款等辖内业务的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资产风险分类、涉诉案件等的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全行授信、贷款集中度、贷款行业分类及投向等的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我行不良资产管理以及我行与市政府置换、注入资产及抵债资产等的统计分析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开发和维护各管理系统、业务系统及报表信息系统,应用现代化手段,不断优化数据提取流程和信息传输渠道,保障统计系统的正常运行以满足统计工作的数据采集、筛选、分析、报告等工作;编制其他内外部相关统计报表。
总行其他部门及机构应按照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
第九条各分行的职责:(一)各分行要根据本细则制定统计业务操作流程,确定统计主管部门,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确保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二)分行应设立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集中负责分行金融、监管统计及内部经营管理、业务发展需要的统计信息的采集、加工和报送。
(三)分行应加强统计人员有关统计制度、统计分析和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实施并上报检查工作报告。
(五)完成总行布置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十条各支行的职责:各支行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日常统计工作;应严格要求前台、信贷等基础数据录入人员,以保证统计基础数据信息的准确;同时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按要求做好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统计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我行各级机构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部门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总行或分行统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辖内统计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三)统计工作岗位实行AB角制度,要求AB角工作人员均能独立完成所从事的统计工作,因未实行AB角制度导致统计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统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令、法规以及我行的各项统计制度,依法合规开展统计工作。
(二)认真学习银行业务知识,提高综合统计素质,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统计工作。
(三)做好统计调查、分析、预测,真实反映情况及问题,总结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四)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发现有错报、漏报情况必须及时主动更正。
(五)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统计档案,规范使用统计计算机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安全完整,做好统计资料的整理、备份、归档工作;(六)严守国家机密和行业秘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妥善管理好统计资料,对所经管的统计资料不得丢失,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统计机构及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行使上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的权益:(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统计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和聘用。
(二)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有关部门要求查阅原始资料,询问情况,参与会议。
有权要求下属分支行或其他相关机构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更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统计人员有权参加本系统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局)等有关的统计业务培训,增长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内部统计规章制度等编制发布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对违反统计法规、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第十六条各级机构要保障统计人员合法权益,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以保证日常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对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接管,并须办理岗位交接手续,不得影响报表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统计档案的管理第十七条统计档案,是指各级统计部门在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统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各种数字、文字、图标、声像及电子载体形成的历史记录,是具有有机历史联系的文件体系。
第十八条统计档案的种类包括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及统计分析资料。
第十九条我行各级统计部门对统计档案要分级管理,各部门在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统计资料要进行分类、立卷、排列和编目,做到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二十条各统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档案的保管工作,统计档案管理员调离时,要由单位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二十一条电子载体的档案要换机备份或刻制光盘(磁盘)进行备份。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人员调阅统计档案要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统计档案需持正式的介绍信或调阅通知书,经统计负责人批准,详细登记调阅统计资料的名称、日期、调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调阅理由等信息。
第五章统计管理及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我行统计质量控制实行事前规范指导、事中严格操作、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统计报表主要分为外部统计类报表和内部管理类报表。
对外部统计类报表,应根据会计准则披露要求、监管政策、统计制度等的要求规范填报。
对内部管理类报表应根据本行内部管理要求及口径,及时、准确地填报。
第二十五条统计报表的编制必须以会计数据和原始业务资料为依据,前台人员和信贷人员在业务录入时须按业务制度要求录入帐户信息、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资料,相应的业务部门对录入信息的整体质量负责,以确保获取全面准确的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项统计报表必须严格实行复核制度,确保各类报表数据全面准确,相互衔接,未经复核或未达到要求,不得对外报送和发布统计信息。
不得随意调整、改变统计报表数据,保证监管要求和内部经营管理所需数据信息质量。
第二十七条对于常规性报送的统计资料,各级机构统计人员应按照总行计划财务部下发的各类统计报表明细要求及时提供(见附件2)。
各级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向统计部门提供,并对所提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对于临时性统计工作,总行计划财务部可按业务条线管理的范围要求相关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相关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迟报、漏报。
第二十九条对于由各级机构独立负责对外报送的统计资料,各机构统计人员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由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三十条涉及多个机构汇总统计资料方能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各机构统计人员应对本机构所提供资料部分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统计监督检查包括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对下级统计主管部门、同级业务部门工作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外部监管部门对本行统计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每年必须制定统计监督检查计划,合规管理部门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统计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将统计数据质量纳入内控合规检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