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有效开展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第七条会计报表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八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或委派主管领导组织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二)统计实行归口管理,主要由信贷经营部、会计财务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按管理业务范围向上级监管机构上报统计数据。
(三)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四)除上述归口部门外,其余各部室为数据统计协助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要搞好协调和配合,及时、准确提共统计数据源,共同做好监管统B(三)收集、审核、汇总、整理本社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四)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湖南省联社提供统计数据、报表、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
(五)组织开展完监管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六)组织实施本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推广和应用。
(七)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负责统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金融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
(七)组织本行统计人员对相关报表表格和数据统计系统的指导与培训;(八)对检查部门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为满足本行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权利:(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数据资料;(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银行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总行”)各部门、支行及分理处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工作是指对总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完成向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及*******审计中心、地方政府等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工作;完成常规性或临时性统计分析和调研材料;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监督、检查、培训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及时准确、科学客观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第五条高级管理层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督促统计部门提升统计质量,对统计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稽核审计部门要对本行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评价;依法对统计工作开展审计和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总行*******为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依法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总行各部门、支行、分理处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审计中心统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总行统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统计是国家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业务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实现业务统计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统计是指对金融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积累和分析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所属机构的所有业务统计。
第二章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第五条本行的业务统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全辖统计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基本任务是:(一)制定与组织实施总行业务统计制度和办法,对全辖各类业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二)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并统一管理全辖各类业务统计报表;(三)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和积累业务统计和有关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四)组织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五)组织业务统计质量和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开展统计工作的考核;(六)负责对全辖业务统计工作的研讨、交流和人员培训,促进计算机技术与业务统计应用的有机结合;(七)公布总行统计信息。
第三章业务统计的组织体制第六条总行业务统计工作在行长室领导下,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辖的业务统计工作。
第七条总行及所辖支行(部)要配备与业务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专(兼)职人员及进行业务统计工作所需要的设备。
第八条支行(部)要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须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业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业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布任何统计信息;(四)努力学习金融业务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九月十五日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
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银行统计数据质量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

**银行统计数据质量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水平,规范我行统计数据资料管理,结合本行统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指各报送单位涉及的所有统计报表及相关工作中统计内容的真实性、统计数据表间一致性、相关统计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资料是指统计工作过程中编制的各种统计报表、分析报表,电子数据等资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报送单位。
第二章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第五条本行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逐级上报、集中汇总的办法进行管理。
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单不缺、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六条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上报电子版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报表打印件采用专人送达的方式。
第七条本行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和部门间主要统计数据的衔接,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八条 **对统计数据质量统一管理,负责各报送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项工作;各报送单位对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管理,负责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各报送单位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分析工作。
由统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写出统计分析,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
第十条统计数据的分析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第十一条在数据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单位核实订正,并须经该部门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各自报送方式由各报表及材料编制部门审核后对
外报送,并增加填报人、联系方式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业务条线部门及分支机构管理变更、业务创新、机构撤并等重大业务变动,应事前报备计划财务部,以便评估对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的影响。
重大业务变动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科目及核算内容的变动:包括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业务账务调整、业务数据调整等。
商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银行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各部室、各分机构的财务预算要满足统计岗位的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
第四章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
(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行数据采集部门统计人员按要求对分支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后签字确认,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OA发文、加盖电子公章的电子邮件或者纸质文件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或者对外报送,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第一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急件淮银监办〔2011〕23号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农发行淮安市分行,各大型银行淮安分行,江苏银行淮安分行,浦发行淮安分行,邮储银行淮安市分行,淮安市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含苏南农商行驻淮支行),苏州银行涟水支行: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通知》的学习和贯彻工作,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1 —熟悉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的要求,提高执行的自觉性,并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提高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工作合力。
二、按时高质完成自评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以分管行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评工作小组,真实客观地组织实施自评工作。
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标准,按照评估模板逐条自评。
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标准,按照模板进行自评。
自评过程中,要注明哪条标准不适用,同时注明不适用的原因。
自评工作应于2011年7月底结束,并形成自评工作报告。
自评工作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评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自评结果及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制定执行、自评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完善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的建议等。
自评工作报告及评估模板汇总表、分项目表(见《通知》附件3)经分管行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1年7月31日前书面报送我分局统计信息科。
我分局将根据各机构的自评情况,选取部分银行开展外部评估,对自评情况进行验证,并按照银监会和江苏银监局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披露和问责。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业的监管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
该办法从监管统计的规范原则、统计数据的收集、处理、报送和公开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根据该办法规定,在银行的日常经营中,必须认真履行监管统计职责,确保银行业务的安全、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银行业务的数据收集、处理、报送和公开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另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银行要对自身经营情况进行监管统计,并作为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银行的日常经营和风险管理中。
所有金融机构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上报的监管信息与其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总的来说,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对于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银行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得到加强与规范,才能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金融服务,同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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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本行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科室、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本行统计包括财政部门、统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税务部门等(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管理机构,为满足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各项统计活动,也是本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本行各科室、各支行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建议。
第五条本行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本行的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为总行计划财务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计划财务部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科室、各支行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科室、各支行负责辖内统计工作。
第七条本行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总行统一管理,由本行计划财务部、授信管理部部、银行卡部等具体负责。
第八条本行统计以各科室、各支行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各科室、各支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本行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十条本行统计应加强信息透明度建设,提高统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统计制度与报表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统计制度是对各科室、各支行的统计对象、内容、方法及统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性规定。
第十二条本行统计报表依据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制定、修改与撤销。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本行各科室、各支行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行建立统计信息披露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由总部定期公布本行统计信息。
第四章统计机构
第十五条本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设在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授信管理部、银行卡部等负责本行各科室、各支行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各项统计制度;
(二)收集、汇总、整理统计资料,编制本行统计报表;
(三)整理本行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及财政部门、统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税务部门统计资料;
(四)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出有关建议;
(五)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向公众披露本行业统计信息;
(六)组织本行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和应用; (七)组织开展本行业务统计检查;
(八)组织本行业务统计工作的培训;
(九)为满足本行经营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本行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计划财务部、授信管理部、银行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财政部门、统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税务部门 (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各项统计制度;
(二)收集、汇总、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本机构统计资料;
(三)完成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在本机构开展统计调查、分析和监测;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统计检查工作;
(五)组织实施本行与有关部门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章统计人员
第十八条本行统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二)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行各科室、各支行统计部门人员的调动,要征求总部统计部门的意见,任免文件应同时抄报总部统计部门。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本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统计部门或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设置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本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行统计人员有权:
(一)要求有关科室、支行和人员如实提供业务资料和信息;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科室、支行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本行统计工作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章统计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行统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对各科室、各支行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四条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和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整理情况,统计信息披露情况,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行依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检查结果作为考试各科室、各支行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科室、各支行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评价和考核当中。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