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商业银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2)第三章数据质量控制和管理 (3)第四章数据质量检查 (4)第五章考核与评价 (5)第六章附则 (6)附件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统计数据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报表质量,根据《XXX银行数据治理工作细则》《XXX银行统计管理制度》《XXX银行统计工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人行金融统计标准化等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计数据是指存在于各业务系统与统计报表相关的数据和通过手工采集上报的数据,主要包括:(一)各业务系统统计源数据及统计报表数据;(二)对内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三)对外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及文字说明涉及数据。
(四)对外信息披露、对外信息发布涉及数据。
(五)其他相关对外报送材料涉及数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分支机构、部室,本办法所称的数据关系人是指本行统计人员、参与相关业务系统录入统计源数据人员及向统计部门提供手工采集统计数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与统计数据上报相关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总行人力资源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公司金融部、金融市场部、贸易金融部、理财业务部、个人金融部、渠道管理部、普惠金融部、网络金融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为本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实施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上报的统计报表和相关文字材料数据进行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负责本行各业务系统统计数据源质量管理和控制,督促分支机构和相关部室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加强数据源质量管理。
(四)负责本行统计数据标准的制定,并配合总行信息技术部及外包公司进行系统实施。
(五)负责本行对外信息披露和对外发布信息的数据质量控制。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63 号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 2004 年第 6 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
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 5 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
5 方面要素下共有 15 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 61 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 1 组织领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1 . 1 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 .2 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 . 3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 ) 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 2 归口管理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2 . 1 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 2 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 .3 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银保监办发〔2019〕131号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正文:
----------------------------------------------------------------------------------------------------------------------------------------------------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开行、农发行、大型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外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济南分行,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各法人保险公司,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东省联社,齐鲁银行,省局直接监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提高监管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山东银保监局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对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考核要求进行了整合,现将《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结束——。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为更加有效地监管财政银行保险行业和管理统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行,保护银行保险业务的安全,提升行业信用,建立健全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由各地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包括:(一)银行保险监管统计,主要包括注册资本、准备金、贷款、保险合同等金融活动的调查分析和统计;(二)收集、整理和审核银行业统计数据,并定期上报财政部;(三)定期开展银行保险监管巡查检查,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妥善处理;(四)及时跟踪监管统计信息,发现安全风险,及时采取管理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五)根据外部财务状况和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政策,确保银行保险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地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要求:(一)建立健全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定期对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状况的安全;(二)定期检查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监管措施;(三)认真审核银行保险机构报表和报告,及时发现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况;(四)实施金融管理的及时性和科学性,做好数据记录,按要求上报财政部;(五)及时发布有关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有关政策,按照财政部要求,定期更新和调整银行保险监管统计数据;(六)及时了解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实施新的监管政策,提高银行保险监管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于当地财政机关开展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以及银行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规模,本办法另有约定的,按照有关约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工作进行恶意操纵,不得拒绝或阻碍当地财政机关开展工作,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各自报送方式由各报表及材料编制部门审核后对
外报送,并增加填报人、联系方式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业务条线部门及分支机构管理变更、业务创新、机构撤并等重大业务变动,应事前报备计划财务部,以便评估对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的影响。
重大业务变动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科目及核算内容的变动:包括会计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变更;业务账务调整、业务数据调整等。
商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银行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各部室、各分机构的财务预算要满足统计岗位的履职所需,包括设备、差旅、培训等支出。
第四章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
(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行数据采集部门统计人员按要求对分支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后签字确认,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通过OA发文、加盖电子公章的电子邮件或者纸质文件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或者对外报送,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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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权威解答
2、与银行保险监管统计领域现行管理办法和规制相比,《办法》有何特点?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收国内外监管统计领域先进理念和良好做法,并严格对照各上位法,确 保《办法》在概念界定、内容框架、职责要求等方面与有关要求保持衔接一致。与《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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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前言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中国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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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中国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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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及实施方案介绍.ppt

提高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已迫在眉睫
近年来,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和客户风险 统计信息系统不断完善,数据及时性和全面性基 本可以保证,但在准确性上存在较大差距。
2009年以来,统计部先后组织对7家银行开展统 计现场检查,累计发出了345份事实确认书,发 现了5000多亿元的数据差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0.日常监控(5条标准) 11.监督检查(6条标准) 12.考核评价(3条标准)
数据的报送、应用 和存储
13.数据报送(4条标准) 14.分析应用(4条标准) 15.资料存储(3条标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第一部分:组织机构及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原则2:归口管理
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 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 统计工作。
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 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3.5银行监管统计岗位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能体
现职业成长发展的良好通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原则4:团队建设
银行建设一支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 并建立有利于提高监管统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促进 其职业成长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第三部分: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制度与报表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第四章统计机构第五章统计人员第六章统计监督与检查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
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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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
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保障全辖监管统计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国统计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 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监管统计报表报送的各部门及各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各级支行为满足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及其分支( 派出) 机构监管需要,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管理需求,对各项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和监测,定期向监管机构、各级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等活动的总称。
监管统计工作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XX统计归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对各相关部门和各支行监管统计工作实施情况实行按月登记,适时通报,年终考核评比。
第五条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按照业务围对辖监管统计数据源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落实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第六条各支行应将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考核结果纳入本支行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条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平原则,按统一评分标准对各支行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容及方式
第八条监管统计考核容:
(一)各类监管统计报表的报送情况,包括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包括监管统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监管统计岗位和人员情况、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监管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情况。
第九条考核满分为110分,分为基本分100分和奖励加分10分。
基本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1.报送数据质量情况,占50分,以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为考核标准;2.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占50分。
奖励加分主要包括:1.监管统计工作获奖情况,占4分;2.对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4分;3.对当地监管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占2分。
第十条监管统计报表报送情况考核 (满分50分):
根据监管部门每年年初的系统升级文件,确定各支行报送报表种类、报送频度、报送形式和报送时间;年中监管部门增加报送的报表,将即时追加到监管统计报表清单中。
报送数据质量考核以监管统计报表清单中列明的各项报送要求为标准。
及时性(满分10分):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一次扣3分;迟报情况严重,延误上报的,一次扣5分。
准确性(满分20分):在规定报送时间发现错误并主动修改的不扣分;被归口部门发现错误要求改正的,一次扣1分;因错报延误上报的,一次扣5分;错报严重并最终造成向上级监管部门解释及重报数据的,一次扣10分。
完整性(满分20分):漏报指标的,一次扣1分;漏报表单的,一次扣5分;漏报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
如数据报送存在重大失误,被上级监管部门发文通报批评的,该考核项不得分,并追究对应机构监管统计工作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考核(满分50分)
( 一) 人员及监管统计岗位设置 (满分15分)
各相关部门和支行应设定专人负责监管统计数据报送,以此确保监管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各支行监管统计人员必须设置A、B岗,如未明确岗位划分和岗位空缺的,酌情扣减1-5分;岗前培训不到位,影响监管统计工作正常进行的,扣3-5分;监管统计人员更换频繁而造成工作失误的,或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本项不得分。
( 二) 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工作完成情况 (满分15分)
商行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监控台帐,未建立的扣3分;各支行
报表编报人员应对监管统计的数据源信息质量随时监控,对本支行提出的数据源质量问题及时整改,保证数据源信息的准确惟和完整性,未建立监控机制的扣2分;未及时进行整改的扣5分。
( 三) 监管统计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满分15分)
商行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并执行各项监管统计制度:未按照《良好标准》要求制定规章制度,每缺少一个制度,本项不得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根据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结果,未按要求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及监管统计制度规定的,扣2-5分;实际工作中出现违反监管统计法规与制度的情形并经核实的,扣2-5分;违反情形严重的或经检查指出后不能及时改进修正的,本项不得分。
(四)监管统计报表档案管理(满分5分)
各支行应对监管统计资料进行统一管理,监管统计资料档案存储管理应保证监管统计数据信息的安全性、连续性。
若未执行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制度的,扣3分。
部职能变更、人员流动时,应做好监管统计资料交接存档工作,若未按照交接存档工作制度的,扣3分。
应定期整理其管理的监管统计资料,未能定期整理监管统计资料的,扣2分。
第十二条监管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加分(满分10分)
(一) 凡在当地监管部门监管统计工作考核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加分。
(该项满分4分,采用错年考核制)
其中:获得省级集体或个人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2分;获得市级集体或个人一等奖加3 分,二等奖加1 分。
各支行在监管统计工作考核活动中获奖的,比照在当地监管部门监管统计工作考核活动中获奖的加分办法,按获奖等级及所辖机构数量酌情加分。
(二) 对监管统计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 (该项满分4分)
对监管统计制度、监管统计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最高加4 分;提出完善数据采集方法、优化系统设计等建议并被采纳的,最高加4 分。
协助开展监管统计专项调研、现场检查、监管统计培训、借调人员协助监管统计工作的,酌情加2-5分。
主动上报各种分析材料,或专题分析数量超过规定要求,酌情加 2-5分。
(三)积极配合当地监管部门开展各项监管统计工作,及时解释数据变动情
况,反馈问题,或参与调研、分析等工作,获得监管部门书面认可的,酌情加2-5分(该项满分2分)。
第十三条监管统计工作考核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采取“按月监管统计、按季汇总、年终总评”的方式。
每月数据报送结束后将监管统计数据的错误情况统计汇总,并扣减相应分数;季度结束后,对本季度监管统计工作情况进行汇总。
上述年度考核结果以各季度考核结果的平均值为准;监管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加分情况只进行年度考核,计入总分。
年终进行总评,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商行,并作为等级社划分的标准之一。
第十四条商行监管统计归口部门定期对监管统计工作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各项监管统计信息的真实情况、监管统计工作管理情况,同时结合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在年终总评中予以调整。
第三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归口部门及时将统计和数据质量检查结果向人事部门、财务部门进行抄送,将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和商行等级考核中。
第十六条商行对总成绩排在前列的支行和表现突出的监管统计人员,在各支行中予以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
对总成绩分数排在倒数三名的支行,商行将展开重点检查,对于存在明显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受到商行表彰的支行,应对辖监管统计部门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相应的奖励。
第十八条监管统计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各支行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当年考核评比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首先追究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强迫和授意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
(五)对坚持原则实报统计数据或检举揭发统计、违规行为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