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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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厅公路局路政管理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大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路政一处。

山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明确巡查责任主体,科学合理编制巡查计划(见附件1),实施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巡查日记(见附件2),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各类损坏路产路权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巡查计划,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三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做出书面意见和整改通知。

第四条各级路政和养护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的横向联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积极推进联合巡查的模式,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路政巡查应当采用路面车辆常规巡查、定点监控和徒步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新技术的应用,实现重点路段、节点安装摄像设备,对路况和路产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所辖路线实现全程监控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自行制定巡查制度,明确巡查时间、频率等要求,确保巡查人员及时赶赴案件发生现场。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电子取证仪、GPS、视频回传系统、电子巡更仪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巡查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巡查实效。

第七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公路工程施工路段的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进行涉路工程施工、修建违法建筑、擅自设立非公路标志等违法行为。

山东省公路系统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流程图

山东省公路系统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流程图

山东省公路系统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流程图财务部工作总结、分析及计划报告范文[财务部工作总结、分析及计划报告范文]务部工作总结、分析及计划报告范文2009-12-10 10:25读者上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在上级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以年初支公司提出的工作思路为指导,以提高企业效益为核心,以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为目标,以成本治理和资金治理为重点,全面落实预算治理,强基础,抓规范,实现了全年业务制度规范化,经营治理科学化,企业效益最大化,有力地推动了支公司财务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充分发挥了财务治理在企业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财务部工作总结、分析及计划报告范文。

现将2009年公司财务工作总结如下: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1、固定费用:1-9月份累计完成##.5xxxx,完成进度计划的117.2xxxx,同比增长27.4xxxx,增加支出2312627.8 xxxx。

2、三项费用:1-9月份累计完成##.5xxxx,完成进度计划的136.3xxxx,同比降低10.5xxxx,减少支出171939.2 xxxx。

3、内部利润:1-9月份完成-##.1xxxx元,较计划进度-828.4xxxx元增亏252.7xxxx元。

二、以资金治理为契机,不断增强全员的预算治理意识近年来,随着企业精细化治理水平的不断强化,对财务治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以此为契机,根据财务治理的特点以及财务治理的需要,及时出台了支公司《固定费用治理办法》、《资金预算治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制度,从而使每项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监督、有考核。

在费用控制方面,一是采取定额包干的方式,将手机费、电话费、班站所办公费、车辆油料费、维修费、线路巡视费等定额控制,节约归已、超支自负,培养了职工的节约意识。

二是采取预算审批的方式,对定额以外的费用,必须先层层审批,没有审批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在现金预算方面,为提高现金预算的准确性,在实际支付时做到,没有现金预算项目的不予支付,超预算支付标准的不予支付,中国电力资料网从而提高了现金预算意识。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7、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8、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9、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10、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根据《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路政巡查按划分区域组织实施,巡查中应有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参与,巡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持执法证进行执法。

巡查车辆统一使用有交通部规定标志的车辆,车速不能超过60公里/小时。

车辆所带物品:警示桩、公路赔(补)偿票据、卷尺、照相摄像机、巡查记录、询问笔录、安全帽和反光背心等。

二、负责208国道(K286—K335)段道路巡查。

每月有效巡查天数不少于25天。

(特殊情况除外)三、路政巡查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故)和接到事故报警时,应及时对现场进行控制,并向领导汇报情况。

四、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3、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国家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4、检查、监督、协助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交通秩序。

5、对突发的损坏公路路产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全程监控。

6、负责勘察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控。

7、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查处、回复。

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8、认真填写巡查日志及事案文书归档。

五、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必须做到:1、持证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热情服务。

2、恪尽职守,遵守法律。

3、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

4、熟悉法律,裁量公正,以理服人,严禁与当事人发生冲突。

5、安全行车,停靠示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6、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交通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而规定的一套巡查工作流程和方法。

它主要包括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方式、巡查频率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巡查对象是指需要受到巡查的路段、路口、交通设施等,其中包括主干道、辅助道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等各类道路。

巡查对象的确定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事故频发程度、施工工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其次,巡查内容是指在巡查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其中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是否清晰、交通信号灯是否正常运行、交通设施是否完好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道路交通秩序、过马路行人是否规范等问题。

对于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要及时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

巡查方式是指巡查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流程。

巡查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佩戴制服,悬挂巡查标志,以示身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巡查。

巡查人员要及时发现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例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

同时,巡查人员还应当搜集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相关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导。

最后,巡查频率是指巡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巡查应根据道路特点和交通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对于交通繁忙、事故易发、道路病害严重的地方,巡查频率要高于其他地方。

巡查人员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交通部门,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路政巡查制度是一套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要制度。

通过巡查对象的确定、巡查内容的明确、巡查方式的规范和巡查频率的合理安排,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道路交通问题,提高交通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为大家出行提供更安全、顺畅的道路环境。

高速路政巡查工作管理制度

高速路政巡查工作管理制度

高速路政巡查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路政巡查工作,提高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政工巡查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政工巡查工作,加强对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巡查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公路畅通、市容整洁和安全稳定。

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政工巡查工作考核和评价机制,对政工巡查人员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政工巡查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其政治素养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巡查对象和内容第六条政工巡查工作的对象包括高速公路交通秩序、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等方面。

第七条政工巡查工作内容包括:(一)对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巡查,包括车辆超速、违规变道、占用紧急车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对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的巡查,包括隧道、桥梁、路基和路面等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的检查。

(三)对高速公路环境卫生的巡查,包括沿线垃圾清理、油渍清理、绿化养护等工作的检查。

第八条政工巡查工作应当采取日常巡查、定期巡查和重大活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九条政工巡查工作应当根据不同地域、交通量和设施情况合理确定巡查频次和巡查范围。

第十条政工巡查工作应当及时掌握和核实信息,确保巡查结果真实准确。

第三章巡查机制和制度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工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成立政工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巡查计划和工作要点,指导和督促巡查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政工巡查工作制度,明确巡查程序、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政工巡查工作台账和记录,做到巡查工作全程留痕。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政工巡查工作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巡查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政工巡查工作激励和奖惩机制,对巡查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公路巡查管理制度

公路巡查管理制度

公路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公路巡查管理,提高公路安全运营水平,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巡查管理工作,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公路管理单位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巡查组织一、巡查组织应当依据公路管理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立,每个巡查组应当配备一名组长和若干名成员。

二、巡查组成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巡查、应急处置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较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巡查组应当按照公路管理单位的规定进行轮班巡查,全天候、全方位地开展巡查工作。

四、巡查组每月应当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和交流,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巡查管理工作。

第三章巡查内容一、巡查组应当重点关注路面状况、标志标线、交通设施等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发现并上报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巡查组应当关注道路上的环境卫生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道路上的杂物、垃圾等影响交通安全和路面整洁的问题。

三、巡查组应当关注车辆超载、超速、违规占道等违章行为,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四、巡查组应当定期对各种交通标志、标线进行检查,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四章巡查处理一、对于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巡查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二、对于发现的道路障碍、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巡查组应当迅速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

三、对于发现的交通设施损坏、道路坑洞、路面水浸等安全隐患,巡查组应当即时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维护和修复。

四、对于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隐患和问题,巡查组应当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进整改情况。

第五章巡查管理一、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管理制度,规范巡查组的设置、人员配备、巡查工作程序和巡查报告等工作流程。

二、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巡查组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巡查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对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促。

三、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巡查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巡查工作中的各种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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