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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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涉税分析

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涉税分析

一、研究背景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无形资产为代表的数字化产品交易、计算机产品及数据价值交易,游离在现有的国际协约与各国国内的法规条款之外,这就造成各国税务机关在征收以这种交易模式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时存在着规范漏洞,给企业带来了税收争议。

与此同时,近些年来国际上一些著名的高科技公司,如Google、Apple等,利用低税管辖区中的外国公司向低税管辖区中的受控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将大量利润转移到较低税收管辖区中的受控公司,人为地增加了其税收风险。

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在贸易时利用国际税法漏洞以及国别间税法差异进行避税的行为,一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行了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计划,对税收协定及转让定价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另一方面我国税务机关也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征管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因此,中国境内企业需要在熟悉我国现行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不断研究了解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税收问题的最新政策情况,综合国内相关税法条例和国际税务法规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的归属范围拥有清晰的认知,合理正确地应对潜在的税收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

二、关于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涉税案例分析关于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涉税事项分析,下面通过列举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新加坡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对外提供有关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软件设计、定制与销售,构建网络资讯数据库和网络设计模型数据库并提供会员查询使用等各种服务。

在2019年度,X公司分别与我国境内A、B、C三个公司有业务往来。

接下来具体讲解X公司与A、B、C 三个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所涉及的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主要内容。

(一)案例分析1、北京A公司。

北京A公司购买了X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软件。

A公司可以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在X公司官网下载和使用该软件,使用时间不限。

海关总署解读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海关总署解读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海关总署解读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近年来,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特许权使用费在产品要素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海关也加大了对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中,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3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根据该办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

适用范围海关规定,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

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须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4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与该货物有关:一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

二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附有商标;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

三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形式;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随着高新技术产品、机电设备等进口的大幅增长,我国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技术费也迅猛增长,从而引发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等问题。

其中关键问题在于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确认额,而不少企业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当前,我国进口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2001年仅为19.38亿美元;至2008年已突破100亿美元,达103.19亿美元;2013年更是突破200亿美元,达201.33亿美元;2014年则进一步增至226.14亿美元;2015年前6个月虽同比下降7.45%,但亦达105亿美元。

随着机电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持续增长,我国进口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还将持续增长。

有鉴于此,海关部门也日益重视加强对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的监管,而相关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有关规定普遍缺乏足够认识。

本文以典型案例解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指导。

案例简介某企业进口精密检测仪两台,进口商业发票显示:该仪器价值600万美元(FOB价),其中包括外方代理佣金3万美元。

但进口合同显示,除600万美元仪器价格外,还发生如下未列入进口商业发票也未向海关申报的费用:为适应国内特殊的生产条件,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3万美元,为货物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100万美元,设备安装调试费2万美元,仪器5年保修费3万美元,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5万美元。

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进口商就除佣金以外的费用是否纳入完税价格产生争议。

此外,保修期满后,该仪器发生损害,发生进口替换配件购置费和维修费用各1万美元,并支付驱动程序升级费用1万美元。

案情分析关于3万美元的设计费。

该3万美元设计费是出口商为向中国市场销售该货物进行特殊设计而发生的,且未包含在该货物FOB成交价格中。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项下第(二)款“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该3万美元设计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相关法规』【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解释』[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九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注: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的预提税。

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协定约定税率低于我国税法规定10%的税率时,适用协定税率。

在我国和美国以及英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就规定了对于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

特许权使用费的国际征税问题研究

特许权使用费的国际征税问题研究

摘要自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技术的繁荣使得无形资产交易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蓬勃势态。

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随着无形资产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日常经济活动中,其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成为了新的经济增长引擎。

而伴随无形资产交易出现的特许权使用费,也因此受到各国政府及跨国企业越来越多的关注,继而针对跨国特许权使用费的国际征税也成为了各国政府无法忽视的问题。

由于特许权使用费不同于传统的应纳税收入,其本身在性质认定、征税管辖、转让定价等方面均具有独特性,引发了许多税收方面的新问题,这给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方面相对于一些先进国家还比较落后,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相对滞后,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够详细,一些规定存在缺漏和矛盾之处,这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不便。

为了更好地认识和使用特许权使用费,更紧密地结合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台和逐步完善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等在内的无形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为了尽可能的实现公平合理,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和居民利益,不少有识之士对与之相关的国内国际税收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不少合理的观点和看法。

站在前面研究者巨人的肩膀上,作者也在这方面的研究中提出了个人一些看法,主要从认定规则、征税管辖、转让定价三方面研究国际上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税收征管制度,采用词义、比较分析及案例分析研究等方法,对我国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法律法规建设提出建议:在立法上要坚持发展中国家立场,制定切实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大力加强国际间合作;立法原则应坚持遵循既有的所得定性原则、细化特许权使用费认定规则、尽量使相关规则灵活且具有弹性、尽量使相关规则简洁明确统一具有可操作性;具体修改建议为加快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情报交换,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等等。

关键词:特许权使用费、国际税收、OECD范本、UN范本IAbstractSince the 21st century, the prosperity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llows the intangible asset transactions to flourish. The intangible assets is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with its increasing participation in the daily economic activities as one of the basic factors of production, it has been a new engine of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royalty going with the intangible asset transactions attract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the governments and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from different countries, the international taxation of royalty has been an issue which all the governments cannot afford to ignore. Because the royalty is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taxable income, it has uniqueness in identified rules, tax jurisdiction and transfer pricing, makes a lot of new taxable problems, which brought some difficulties to taxation management of royalty .At present, the law on tax administration and collection in our country is relatively backward, the law relating to royalty lacks detail. There are some legal flaw and contradictions in the rules, which makes troubles to the taxable royalty management of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understand and use royalty better, to combine the law of royalty with our country's social practi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re closely. It’s necessary to issue and gradually improve laws related to the intangible assets transaction which include royalty.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fairness and reasonability as much as possible, to maintain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nd the residents of our country as much as possible without harming to other cuontry’s interest, a lot of knowledgeable people studied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axation system related to the royalty in deep, and put forward some reasonable opinions and views. Standing on the shoulders of the researchers before,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also put forward some personal views in the study of royalty. The author study on the taxation system related to the royalty mainly from three aspects include the recognition rules, tax jurisdiction and transfer pricing. The author used the method of meaning, comparative and case study analysis to give suggestions on legal construction related to the royalty in China: to persevere in the si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e legislation, to lay down the legal system of revenue that matches our country situation,IIto enhanc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he legislation principle should stick to the existing principle of the income legal identification, detaill identification rules of royalty, and make the rules related to royalty have flexibility, conciseness, definition, unity and maneuverability. Specific s uggestions are accelerating the revision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strengthening 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and information exchanging, involvement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ax rules actively and so on.Key words: Royalty, International Taxation, Th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The UN Model Tax ConventionIII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第一章特许权使用费概述 (3)第一节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3)第二节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 (4)第三节特许权使用费的独特性 (6)第二章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定性分析 (7)第一节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的认定 (7)第二节具体交易行为分析 (8)一计算机软件交易 (8)二设备租赁 (9)三代工生产 (11)四混合合同 (12)五交互授权 (12)第三章特许权使用费的国际征税+ (14)第一节受益所有人的界定问题 (14)第二节跨国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判定 (15)第三节影响跨国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的特例——常设机构 (16)一关于常设机构的认定 (16)二常设机构对跨国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的影响 (17)第四节两大范本对征税权规定的评析 (19)第四章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定价调整问题 (21)IV第一节传统转让定价调整的基本原则 (21)一正常交易原则 (21)二最优方法原则 (22)三可比性原则 (22)第二节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22)一传统转让定价方法 (22)二新近转让定价方法 (25)第三节特许权使用费转让定价的特殊规定 (27)第五章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9)第一节我国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立法现状 (29)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9)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30)三国务院的相关文件 (30)第二节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 (31)一国内税收层面 (31)二国际税收层面 (31)第三节我国特许权使用费认定立法建议 (32)一关于政策取向方面 (32)二我国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立法原则 (34)三具体修改建议 (35)结语 (37)参考文献: (38)个人简历 (41)致谢 (42)V引言人类社会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使用及普及,信息技术成了人们生活的必需品。

税收协定各表

税收协定各表

表1 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表内地与香港、澳门税收安排一览表表2. 中国与对方国家(地区)签订税收协定适用税种一览表表3 常设机构列举情况一览表表4 我国对外签定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判定标准一览表表5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对股息征税情况一览表注:表中带*号的国家为我国居民从该国取得的股息免予征税。

表6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注:除表中第1栏所列国家外,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对利息征税税率均为10%。

表7 我国对外所签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情况一览表注:除表中栏目1所列国家外,我国与其他国家税收协定规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均为10%。

表8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对财产收益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注:①来源国拥有征税权:指被转让股份的公司所在国拥有征税权。

②居民国拥有征税权:指转让股份取得收益的人(法人及自然人)为居民的国家拥有征税权。

③财产转让收益发生国拥有征税权:有些协定规定,转让“其他财产”时,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财产转让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所谓“发生国”应理解为收益发生时的财产所在国或转让行为发生国。

④“*”号是指与这些国家的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没有单列“对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公司股份取得收益”或“对参股25%情况下转让公司股份取得收益”的税收处理规定,对这些税收协定涉及的有关股份转让收益按“其它财产收益”款项的规定确定征税权。

表9 国际运输(空运)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表10 国际运输(海运)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表11 非独立个人劳务停留183天有关规定一览表表12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表13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其他所得”条款规定一览表表14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关于抵免规定一览表。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答: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是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就需要分为预扣预缴的计算和年终汇算清缴的计算。

一、预扣预缴的计算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2月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确定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的计算方法等,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6号公告和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一)收入额的确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与修订前一样,继续保持对稿酬所得的优惠政策)。

说明:此处的“收入额”已经是《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二)减除费用标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毎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毎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三)预扣率和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至40%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说明:此处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及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不适用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计税。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讲解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讲解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纳税调减!
A公司
M公司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 借款1亿元 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 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 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 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租金-1
三一重工
(五)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 入总额。 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 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 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 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 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 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 按有关规定相应增 加企业实收资本 (股本)的直接投资。
A公司与M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门面房租赁给M公司使用,期限6年 (2014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年租金1000万元,第一期租金于2017年1月收取 3年租金3000万元,第二期租金于2010年1月收取租金3000万元。A公司2014年做账: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万 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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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情况一览表
项目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低于或高于10%*5%:古巴、格鲁吉亚、埃塞俄比亚、赞比亚、博茨瓦纳
7%:香港、罗马尼亚
8%:埃及、塔吉克斯坦
12.5%:巴基斯坦
15%:泰国
其他特殊规定:
巴西:25%(仅限商标)、15%(其他)
老挝:5%(在老挝)、10%(在中国)
菲律宾:15%(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10%(其他)
突尼斯:5%(技术或经济研究或技术援助)、10%(其他)
德国:第三款第(一)项所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第三款第(二)项所指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数额的10%。

该项“调整数额”是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

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对使用对方机器设备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税率为6% 法国、比利时、荷兰、瑞士、西班牙、奥地利、卢森堡、爱尔兰
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对使用对方机器设备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为7% 美国、英国、丹麦、芬兰、意大利、波兰、保加利亚、南非
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特许权使
用费不包括使用对方机器设备
支付的款项
突尼斯、吉尔吉斯、格鲁吉亚
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我国居民
从对方国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
费对方给予单方面免税
马来西亚(限于电影影片)
注:除表中栏目1所列国家外,与其他国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税率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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