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3.05.30【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一)专利权使用费;(二)商标权使用费;(三)著作权使用费;(四)专有技术使用费;(五)分销或转售权费;(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进口货物有关;(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摘要】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进行探讨。
在文章概述了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并介绍了相关研究背景。
接着,正文部分首先阐明了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和分类,然后深入解析了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具体操作方法。
结论部分对文章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读者将对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有更深入的了解,有助于在实际贸易中更好地应用相应标准,提高贸易效益。
【关键词】国际贸易、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定义、分类、内涵、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具体操作、总结、展望1. 引言1.1 概述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涉及到跨境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议题。
特许权使用费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是指被许可人支付给许可人以获取和使用特许权的费用。
在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已经成为企业跨国经营的一种常见方式,通过将自己的品牌、技术或专利权许可给他国企业,实现跨境合作与共赢。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中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估价的一种标准,其内涵包括了如何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合理性和计算方法等内容。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涉及特许权的进出口商品,为确保公平贸易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通过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和分类、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内涵等内容进行分析,以探讨在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为企业在海外贸易中更好地运用特许权使用费提供参考依据。
.1.2 研究背景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研究背景: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相关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标准也显得至关重要。
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特许权使用费的“重复征税”——基于税务与海关双重视角的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简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近年来,中国海关稽查和价格部门越来越多的关注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问题,尤其针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商标费等。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的工作范围亦包括对跨国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
税务和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双重关注,令跨国企业在税务和关务合规及平衡特许权使用费税负上面临极大挑战。
本文不赘述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应税标准及分摊计税方法,而是侧重从税务与海关双向入手,探讨跨境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税负层面的分配。
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常见各种非贸易项的支付,如股息、利息、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中特许权使用费存在一定特殊性,受税务机关与海关的双重管理:税务机关审查其独立真实性,确定其是否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同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境内子公司为提供特许权的境外关联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而海关要求未包含在进口完税价格中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货物完税价格,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
因而对于同一笔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可能既为其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增值税,又需将其全部或部分分摊至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观点认为,境内子公司代扣代缴的税费实际纳税义务人为境外关联方,而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企业,并非税务意义上的双重征税。
但从集团层面来看,这事实上会造成同一笔支付的高额税负(暂不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境外抵免及增值税国内抵扣因素)。
对此企业往往难以理解,造成对有关部门执法的抵触。
在此情形下,能否有更合理的方式。
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近年来,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特许权使用费在产品要素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海关也加大了对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中,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3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根据该办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
适用范围海关规定,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
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须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4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与该货物有关:一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
二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附有商标;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
三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形式;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作者:胡燕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6年第08期摘要:我国企业与境外企业进行货物进出口贸易时,往往同时涉及向该境外企业支付与进口货物相关或不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当符合一定条件时,海关可能会将该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后作为计征关税的基础。
本文将结合WTO及我国海关估价标准并通过案例详细解读特许权使用费计征关税的标准和适用。
关键词:海关估价特许权使用费关税一、特许权使用费纳入完税价格的理论基础1947年缔结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首次引入了关税估价的基础应为进口产品的“价值”为标准的概念[1]。
针对这一概念,20世纪70年代末生效的WTO《海关估价协定》对海关估价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协定第一条指出海关计税价格应为产品的“交易价值”,即为产品销售价格增加或减去协议第八条规定的若干调整因素,其中应加入“交易价值”的调整因素中即包括第8.1(c)项特许权使用费。
当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满足以下标准时应纳入“交易价值”:与进口货物有关;由进口方直接或间接的向出口方支付;作为出口方向进口方销售货物的条件 [2]。
我国的海关对于特许权相关的估价办法主要制定在2003年颁布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中,其参照了GATT第七条和WTO《海关估价协定》的相关标准。
二、我国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标准与WTO确立的原则一致,我国海关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使用权费看作进口货物价值的一部分,其是指:“进口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3] 。
但是,并非所有进出口双方约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均会被海关纳入完税价格征收关税。
案例:外国企业A在中国设有子公司B。
A公司产品中含有核心零部件a。
A在海外制造零部件a并出口给B,由B将a与其他零部件组装为成品(a的体积与价值约占成品的1/3)后销售给中国客户。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方作为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项技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与他人签订合同,授权其使用,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
海关估价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估计价值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就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进行详细阐述。
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贸易中十分常见,许多企业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技术或品牌,以获得额外的收益。
这种授权的费用通常会包括一笔初始授权费和一定的Royalties(特许权使用费)。
初始授权费是一次性支付的,用于购买授权使用权;而Royalties是根据授权期限、销售额等因素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海关估价是进口和出口货物要进行清关的必要步骤之一、在特许权使用费方面,海关估价通常会对其进行评估,目的是确保进口商或出口商报关的价值真实、准确,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估价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完成:1.商品归类:海关首先要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归类,确定其所属的商品类别。
不同商品类别的海关评估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2.商品价值评估: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海关会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评估。
具体评估标准可能包括合同金额、特许权使用期限、使用范围、销售额等因素。
3.评估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海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估价,如根据进口商出示的合同文件评估价值,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估算,或者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4.检查与核实:海关可能会要求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以核实特许权使用费的价值。
这可能包括特许权合同、销售报告、财务报表等。
5.税务处理:特许权使用费通常需要根据相关的税务规定进行处理。
海关可能会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回报进行税务计算,并将其加入货物的总价值中进行计算。
进出口海关估价和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分析

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95号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从国20海02关年审起定,中进国出海口关货即物全完面税实价施格《办W法TO》估价协定》,“忽视估价程序”和“忽视估价证据”
客观、公平、统一
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2013年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海关估价的作用
2016年全国海关实现税收净入库15388亿元
一、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估价核心要素
第1条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实付或应 付的价格,只要: (a)不对买方处置或使用该货物设置限制,但下列限制除外: (i)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执行或要求的限制; (ii)对该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或 (iii)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b)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使被估价货物的价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c)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得到买方随后对该货物转售、处置或使用后的任何收入,除非能够依照第8条的规定进 行适当调整;以及 (d)买方和卖方无特殊关系,或在买方和卖方有特殊关系的情况下,根据第2款的规定为完税目的的成交价格是 可接受的。
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进出口商品的估价基础。
2003年5月海关总署令第10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国务院于2004年修订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关税条例》
2006年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当前,我国进口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2001年仅为19.38亿美元;至2008年已突破100亿美元,达103.19亿美元;2013年更是突破200亿美元,达201.33亿美元;2014年则进一步增至226.14亿美元;2015年前6个月虽同比下降7.45%,但亦达105亿美元。
随着机电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持续增长,我国进口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还将持续增长。
有鉴于此,海关部门也日益重视加强对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的监管,而相关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有关规定普遍缺乏足够认识。
本文以典型案例解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指导。
案例简介某企业进口精密检测仪两台,进口商业发票显示:该仪器价值600万美元(FOB价),其中包括外方代理佣金3万美元。
但进口合同显示,除600万美元仪器价格外,还发生如下未列入进口商业发票也未向海关申报的费用:为适应国内特殊的生产条件,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3万美元,为货物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100万美元,设备安装调试费2万美元,仪器5年保修费3万美元,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5万美元。
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进口商就除佣金以外的费用是否纳入完税价格产生争议。
此外,保修期满后,该仪器发生损害,发生进口替换配件购置费和维修费用各1万美元,并支付驱动程序升级费用1万美元。
案情分析关于3万美元的设计费。
该3万美元设计费是出口商为向中国市场销售该货物进行特殊设计而发生的,且未包含在该货物FOB成交价格中。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项下第(二)款“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该3万美元设计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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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海关估价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规定
• • •
关于第8条的注释 第1款(c)项 1. 第8条第1款(c)项所指的特许权费和许可费,可特别包括 对专利、商标和版权所支付的费用。但是,在进口国内复制进 口货物的权利所需的费用不得计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
2. 买方为获得进口货物分销或转售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得计 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如此类支付不构成进口货物向进 口国销售供出口的条件。
•
•
在确定完税价格时,该项特许权使用费不应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是进口货物销售出口的一项条件,而是当唱片 在进口国销售时,该进口商向版权所有人支付款项的一项法律责任。
WCO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指导性文件
• 咨询性意见4.3
•
本《协定》第8条第1款(c)项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
(根据单独的合同,进口商为使用专利工序制造特定的产品,向第 三方(专利持有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
1、进口商I获取了专利工序的使用权来制造某些产品,并同意依据 使用该工序而生产的产品数量向专利持有人H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在另一项单独合同中,进口商I设计并向外国制造商E购买了一台机 器,计划专门用于专利工序。为专利工序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 否构成该台机器实付或应付价格的组成部分? 2、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提出下述意见:
《审价办法》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规定
• • • 第十三条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 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 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 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
•
虽然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为了该台机器所体现的工序——而 且是单独使用该台机器的工序,但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不是该台 机器输往进口国出口销售的一项条件,所以,该项特许权使用费不 能构成完税价格的组成部分。
WCO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指导性文件
• 咨询性意见4.4
•
本《协定》第8条第1款(c)项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
进口货与国产成份混合而无法分辨,或特许权费无法与买卖双
方之间的特殊财务安排区分开来),则试图增加特许权费是不 适当的。但是,如该项特许权费的金额仅依据进口货物,并且 容易量化,则可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
《TO海关估价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规定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何为“与被估货物有关”? 如何判断“作为被估价货物销售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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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提出下述意见:
无论进口商I是使用制造商M的配料还是使用国内供应商提供的配 料,都应向制造商M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因此,该项特许权使用费 不是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进行海关估价时,不能使用第8条第1款 (c)项的规定而将该项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WCO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指导性文件
《WTO海关估价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规定
• • • 关于第8条的注释 第3款 如对于根据第8条的规定需要增加的要素不存在客观和可量化 的数据,则成交价格不能根据第1条的规定确定。例如,一特 许权费是按一特定产品在进口国以升为单位销售的价格支付的, 而该产品是按公斤进口的,进口后被制成溶液。如特许权费部 分依据进口货物,部分依据与进口货无关的其他因素(例如,
•
《审价办法》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规定
• •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原第五十六条) “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 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 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 “专有技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 的尚未公开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 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等。
《审价办法》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规定
• •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 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
主要内容
《WTO海关估价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规定 《审价办法》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规定 WCO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指导性文件
案例研讨
《WTO海关估价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规定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 • 第8条 1. 在根据第1条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应在进口货物的实付 或应付价格中加入: (c)作为被估价货物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 与被估价货物有关的特许权费和许可费,只要此类特许权费和 许可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 • 3. 根据本条规定加入实付和应付价格中的费用应以客观和可 量化的数据为依据。
• • • •
在判断一项加工是否为轻度加工时,应注意审查加工过程对于货物价值 是否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审价办法》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规定
• • 第十四条 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 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 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销售的条件。
• • • • • 第十三条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 以销售的。
“轻度加工”,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在判断一项加工是否为轻度加工时,应注意审查加工过程对于商标价值的影响, 如果一项加工对于商标价值产生了明显影响,例如从通用原料变为成品,则加工不 属于轻度加工;如果一项加工对于商标价值未产生明显影响,只是使货物状态从运 输形式转变为可销售形式,例如,从桶装变为小包装、从浓缩液变为罐装饮料等, 则加工属于轻度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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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O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指导性文件
• 咨询性意见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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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第8条第1款(c)项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
(被权利所有人赋予在世界范围内的再生产权,销售权和发行权 的进口商为获得在进口国的销售权和发行权而向卖方支付的特许权 使用费)
•
1、均居住于出口国X的唱片公司R与歌唱家A签订协议,根据协议 规定,歌唱家A将通过转让全球性的复制、营销和分销权,在每一 个唱片零售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唱片公司R随后和进口商I订立一 份分销合同,向进口商I提供歌唱家A演出的再版唱片在进口国内销 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唱片公司R将营销、分销权再转让给进口 商I,并要求进口商I支付所购入进口国的唱片零售售价的10%的特许 权使用费作为回报。进口商I向唱片公司R支付了10%的相关费用。
• 咨询性意见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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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第8条第1款(c)项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
(无论是否使用从商标持有人处进口的配料,进口商为生产和销售 六种该商标的化妆品而向商标持有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
1、外国制造商M拥有在进口国受保护的商标。进口商I根据M的商 标制造并销售六种化妆品。制造商M要求进口商 I支付使用M的商 标而出售所有化妆品年度销售总额5%的特许权使用费。所有化妆 品按制造商M的配方使用在进口国获取的配料制成。但其中一种化 妆品的主要配料是按通常的方式向制造商M购买的。对进口的配料, 如何处理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
WCO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指导性文件
咨询性意见4.1—4.15
案例研究8.1—8.2
评论19.1、25.1
WCO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指导性文件
• • • 咨询性意见4.1 本《协定》第8条第1款(c)项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 (卖方要求进口商向持有专利的第三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1、如果根据专利制造的一台机器按不包括专利费的价格输往 进口国出口销售,而且卖方要求进口商向持有专利的第三者支 付专利费,根据本《协定》第8条第1款(c)项的规定,该项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该加入有关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2、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提出下述意见: 鉴于由买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被估货物有关而且还是这些 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根据第8条第1款(c)项的规定,该项 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计入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 咨询性意见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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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第8条第1款(c)项下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
(作为一项销售条件,进口商转售带有商标的进口货物(浓缩液 )时应向卖方(商标持有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1、进口商分两次向外国制造商M购买浓缩液。制造商M拥有商标 权。货物稀释后销售是否可以使用该商标取决于某一特定进口销售 交易的条款。商标使用费按单位货物计算。进口的浓缩液在销售之 前简单地用普通水进行稀释并经过了消费包装。 在第一次购货交易中,浓缩液稀释后转售时没有使用商标。因此, 未被要特许权使用费,在第二次购货交易中,浓缩液稀释后转售时 使用了商标,作为进口销售的一项条件,而被要求付费。 2、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提出下述意见: 鉴于在第一次购物交易中,货物转售时未使用商标而且又未付费, 则无须计入费用。在第二次购货交易中,M要求支付的费用必须计 入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审价办法》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规定
• • 第十一条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 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 格: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 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销售的条件。 • 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 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 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