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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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3.05.30【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一)专利权使用费;(二)商标权使用费;(三)著作权使用费;(四)专有技术使用费;(五)分销或转售权费;(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与进口货物有关;(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

案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海关征税问题随着高新技术产品、机电设备等进口的大幅增长,我国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类技术费也迅猛增长,从而引发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等问题。

其中关键问题在于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格的确认额,而不少企业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当前,我国进口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2001年仅为19.38亿美元;至2008年已突破100亿美元,达103.19亿美元;2013年更是突破200亿美元,达201.33亿美元;2014年则进一步增至226.14亿美元;2015年前6个月虽同比下降7.45%,但亦达105亿美元。

随着机电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持续增长,我国进口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还将持续增长。

有鉴于此,海关部门也日益重视加强对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的监管,而相关企业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有关规定普遍缺乏足够认识。

本文以典型案例解读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些借鉴指导。

案例简介某企业进口精密检测仪两台,进口商业发票显示:该仪器价值600万美元(FOB价),其中包括外方代理佣金3万美元。

但进口合同显示,除600万美元仪器价格外,还发生如下未列入进口商业发票也未向海关申报的费用:为适应国内特殊的生产条件,国外出口商按要求对仪器进行定制的特定设计费3万美元,为货物的专利(驱动软件)而支付的特许权费100万美元,设备安装调试费2万美元,仪器5年保修费3万美元,技术服务费(实为境内工人技术培训和境外采购考察费)5万美元。

海关在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进口商就除佣金以外的费用是否纳入完税价格产生争议。

此外,保修期满后,该仪器发生损害,发生进口替换配件购置费和维修费用各1万美元,并支付驱动程序升级费用1万美元。

案情分析关于3万美元的设计费。

该3万美元设计费是出口商为向中国市场销售该货物进行特殊设计而发生的,且未包含在该货物FOB成交价格中。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完税价格”项下第(二)款“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该3万美元设计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

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分析和适用一、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拥有一项专利、商标、技术或品牌等知识产权,并通过许可协议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知识产权所收取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在国际贸易中属于一种知识产权的授权费用,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基本原则在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的交易往往涉及到海关估价的问题。

为了规范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下面介绍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基本原则:(一)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即在类似的交易中所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准。

市场价格是根据供需关系决定的,因此不能过多地考虑与买卖双方关系有关的其他因素,如委托的关系、技术转让、投资、研究发展等。

(二)按照有效期限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有效期限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期限来计算。

(三)按照授权范围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范围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范围来计算。

(四)按照知识产权性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应该按照实际授权的知识产权性质计算,即根据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授权对象来计算,一般分为专利、商标、技术和版权等。

三、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标准的适用在国际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

下面就特许权使用费在不同情况下的海关估价标准作出一些分析:(一)特许权的实际使用如果特许权是因实际使用而被转让的,那么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

例如,某公司授权一家餐饮连锁公司使用其特有的配方,在该餐饮连锁公司的所有分店都使用了该配方,那么该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

(二)特许权的技术转让如果特许权是因技术转让而被转让的,那么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来计算。

例如,某公司授权一家药品公司使用其特有的研究技术,在许可协议中规定了5年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范围,那么该特许权的使用费应该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范围来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小心踩雷

特许权使用费,小心踩雷

特许权使用费,小心踩雷大家注意了,从2016年开始一直到2020年止,从进口货物或对外付汇之日前3 年内的所有涉及到特许使用费的进口货物或对外付汇,都将被海关核查,并通报给国税局,大家可以查一下自己公司对外贸易合同,看看有没有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如果没有向海关审报,应马上、立即向海关说明原因并补税。

以前海关想做这件囿于技术原因,无法做到这么精准核查,现在国务院出面牵头出面推广“三互大通关"(三互”即口岸监管部门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

),利用大数据逻辑自动检索技术,海关到外汇局把所有的非货物贸易清单一个个拉出来,并与海关进口数据比对,确定风险企业,前去稽查,经常做非贸易付汇的涉外企业应该会发现:目前对外非贸易付汇查的越来越严了,而且汽车整车与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是重灾区,海关前去企业核查时,首先找研发部门与营业部门的人,因为这两个部门的最容易实话实话,可能他们本来也不知道怎么说才能对企业有利,而且这个谈话是现场录音的。

海关基本上不会在开始阶段就找关务,等最后再找关务谈话的时候就是谈如何补税的问题的事情了,效率非常高。

目前对此类漏报特许权使用费行为,海关只是补税,不作处罚与把进口企业列入黑名单,夜雨预计后续会对此类案件作违法案年处罚处理。

法律出处:海关总署第2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条文出处: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首先,进口人需要履行申报程序,将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填写在进
口申报单上,并提供特许权合同等相关文件。

然后,海关根据进口货物特
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金额进行估价。

估价过程中,海关将考虑以下因素:
1.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目的:海关将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进行
分类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是技术费、许可费、版权费等。

海关通过考
虑特许权的具体用途和目的来确定估价。

2.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海关将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
和支付方式进行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越大,往往估价也越高。

此外,支付方式也会对估价产生影响,如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等。

3.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依据:海关将根据特许权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支
付规定来进行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依据可能是货物数量、销售额、
利润等。

海关将仔细核查特许权合同中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估价。

在进行海关估价后,进口人需要根据估价结果支付相应的进口税费。

进口税费的计算一般包括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

具体计算方式取决于
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具体税收政策。

总结起来,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及应对需要进口人进行
申报并提供相关文件,海关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金额进行估价,并
根据估价结果计算进口税费。

进口人应严格遵守海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浅谈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浅谈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问题

浅谈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作者:刘晓东来源:《商展经济》 2020年第13期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刘晓东摘要:目前,企业对国外先进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的需求较大,通过货物贸易途径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也随之增多。

对于单纯的服务贸易,一般由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备案和管理,由国内进口方代境外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附加税。

而对于单纯的货物贸易,则由海关向国内进口方代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税款。

上述两种方式看似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但是,实际贸易中经常出现有形的货物贸易与无形的技术、专利交易相互依附和交叉的情况,且企业与海关在特许权使用费的认定标准、计征方式和具体分摊比例上也可能存在较大分歧。

为确保企业对外贸易行为的合规合法,企业应对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专门研究。

关键词:进口货物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F752.61 文献标识码:A1 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海关特许权使用费中国国家税务部门、中国海关、世界海关组织等分别从税务和贸易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了说明,但是各种解释都仅仅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因为有形贸易的量化很简单,但是无形贸易却很难量化和标准化,这也是导致特许权使用的认定和确定分摊比例往往比较困难的原因。

企业业务人员在理解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时,需要牢牢把握住,一旦出现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无形贸易,则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税款时,一切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例如专利许可费、技术引进或开发费用,均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根据企业与海关商定的分摊比例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1 中国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根据海关总署令2013年第213号文《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海关审价办法》)的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在进口货物时,为了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权利人的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所支付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新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新规定

“短命”的新规和仍留的“遗憾”2017年3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报关单规范》于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同时,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废止。

被废止的2016年第20号公告发布于2016年的3月24日,内容同样是对《报关单规范》进行修订,修订的《报关单规范》自当年3月30日起执行。

回想2016年第20号公告出台之时,可谓当年海关改革的一出“重头戏”,其重要意义至少体现为四点:一是此事事关所有进出口企业,影响到所有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二是修订的《报关单规范》是对过去多年零星见诸海关若干业务领域、不同层级文件中有关报关单填制要求的总结和梳理;三是新增加的“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3项确认增强了海关监管的力度,对企业的守法经营和风险应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随着新《报关单规范》的执行,沿用多年的报关单格式也做出重大修改。

然而,如此重要的一份公告,执行不满一年即被废止,实属罕见。

要知道,当时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的是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和2013年第30号公告,也就是说,在此之前的《报关单规范》是在执行了3-8年不等的时间后,才被新的规范所代替,而2016年第20号公告如此“短命”,着实令人不得不怀疑当初政策出台的严肃性。

如果仔细观察一下具体的修订内容,2016年第20号公告的严肃性就更令人生疑了。

一般来说,《报关单规范》是对之前申报要求的总结,更为重要的作用,则是对今后一段时间的申报进行指导,既要求完整性,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使进出口从业者能够有所适从,而这同时也是政策权威性的体现。

令人遗憾的是,从2017年第13号公告对2016年第20号公告的修订之中,我们却发现,尽管确实有一些修订是因为新要求所导致,但是,更为突出的变化却是由于当初政策出台时的不够严谨,而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再次做出修订。

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海关总署明确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及征税适用范围近年来,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大,特许权使用费在产品要素中所占的比重逐渐提高,海关也加大了对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中,特许权使用费指的是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可以总结出特许权使用费的3个特征:一是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了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根据该办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

适用范围海关规定,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

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须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4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被认定为与该货物有关:一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

二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附有商标;进口后附上商标即可直接销售;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销售。

三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形式;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经过轻度加工即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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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一些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注释:进口货物经常会牵涉到各种类型的无形权利,这些权利可能与货物的制造、销售、使用或转售等活动有关。

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买方除支付进口货物的货价外,还须另外为使用有关特许权而支付费用,而且该项特许权与进口状态下的货物密切有关,那么该笔特许权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虽然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但是实际征收的对象还是进口货物本身。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依据,是因为买卖双方处于种种考虑,对被估货物的价值进行了人为的拆分,将货款拆分为有形货物和无形资产两部分。

例如:进口服装,如果将服装与其上印制的商标分别报价,虽然他们均构成了两次独立的销售,但根据贸易的实际情况,即使被分成两个合同,海关仍应将这两个独立的合同视为一个完整的销售。

因此,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货物的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所以海关将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估价。

实践中,特许权使用费主要存在于各行业中知名公司产品,如在服装箱包、化妆品、酒类、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业,特许权费主要表现为商标费;产品中包含了许多特殊工艺和技术的行业,如化工品制造、精细部件加工等行业,特许权费则多以专利费、专有技术费等形式体现。

一、不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另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该视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1.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2.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注释:只有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应税项目。

而其它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属于海关监管,比如一家国内的服装生产企业,从国内采购面料,并加工生产服装,为了使自己的服装更有市场竞争力,这家企业就从境外某服装知名品牌那里购买了该品牌在国内的使用权,作为代价,这家企业对外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

这类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没有任何关系,应该由税务部门和外汇部门进行监管。

二、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条件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二)特许权使用费必须与进口货物有关,即进口货物必须与特许权有某种关系。

例如:进口货物上附有商标,进口货物是由专利或专有技术制造的等等。

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情况:1.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利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是指虽然进口货物本身不是专利产品或者专有技术产品,但是进口货物是根据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货物。

例如,纳税义务人进口某种药品,该药品虽然未申请专利,但生产该药品的方法已经申请了专利。

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也使用到了该专利方法,纳税义务人除了支付药品的款项外,还必须为了生产药品所需的专利方法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此费用的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

再例如,纳税义务人进口某品牌软性饮料浓缩液,由于该浓缩液是该品牌公司运用尚未公开的秘密配方生产的,该配方属于权利所有人拥有的一项专有技术。

如果纳税义务人除了支付浓缩液货款外,还必须为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此费用的支付可以认定与进口货物(浓缩液)有关。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是指进口的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货物是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以用于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生产。

如果进口的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货物是通用设备,则可以认定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无关。

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进口成套机器、设备的各个部件虽为通用设备,但各部件的组合形式却涉及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整套机器、设备是符合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标准的,则可认定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

2.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附有商标的;(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3.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必须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必要条件换言之,就是买方在进口货物的同时,必须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买方就无法进口货物,或(2)进口货物不能以原合同议定的价格和方式成交。

三、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既可以是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也可以是买方向第三方权利所有人支付的,向谁支付并不影响其是否应税的判断结论。

例如,买方从国外工厂购买产品,同时必须向第三方权利所有人支付专利费,如果不支付该项专利费,则国外工厂不会将货物销售给该买方。

虽然该项专利费支付给第三方权利所有人,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特殊问题:如果买方进口半成品,经过简单加工后,按销售成品的一定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如何计算完税价格?海关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依据是看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以及是否是销售的一项要件。

如果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同时构成销售的要件,则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具体金额以何种方式计算,只是一个计算公式的问题,并不影响该笔费用是否应税的判断结论。

五、相关规定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十九条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三、《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第四、《审价办法》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五、《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培训费用,是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

专有技术,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等。

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企业如何应对海关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根据海关总署的213号令,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与进口货物相关,特许权使用费可能需要按照进口货物缴交进口税收。

在海关估价程序中,只要存在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就需要证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进口该货物的条件,否则,海关就可以就特许权使用费计入有关进口产品的完税价格予以征税。

实践中,许多海关还要求企业在提供数据、资料的同时,声明并承诺所提交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此外,海关限定提交材料的期限也比较短暂,对于海关的要求,企业可以考虑三个方面的应对措施。

一、界定提交数据资料的范围海关在特许权估价启动之初,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往往很宽。

对海关来说,这只是多一句话或者少一句话的问题,但对企业来说,提交材料范围意味着工作量上的巨大差异。

因此,企业有必要首先对提交数据材料的范围依法提出抗辩。

在我们所处理的一起估价案件中,海关要求企业提交十年来进口货物的材料,企业则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以海关稽查应以货物放行的三年之内为限的法律规定,与海关进行了沟通。

该意见得到了海关的认可,从而将提交材料的范围从十年减少为三年,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负担。

二、不宜承诺所提交数据及资料的完整性企业可以承诺所提供材料的来源以及客观性,但是承诺完整性,则风险很大。

其一,数据资料的完整性本身的含义就并不明确,海关很可能予以任意解释;其二,在海关估价过程中,数据资料的完整性是相对于海关估价的目的而言的,海关更应该知晓所需资料的范围、内容,而不应由企业猜测所提供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程度;其三,企业作此承诺,万一文件资料事后被认为并不完整,企业可能承担补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对于海关的要求,需要专业人员仔细审视,慎重对待。

企业仅能够承诺所提交数据及材料的客观来源,与该来源(如SAP)所载核对无异,但是企业无法确定该数据与资料的所谓完整性。

如果海关一定要求作出完整性的承诺,企业在文字表述上应当有所保留,为所作出的承诺设定合理的限定条件。

三、企业应主动就关键问题提供说明与证据企业不能仅仅被动地顺从海关的要求。

在特许权使用费估价案件中,无论海关是否要求,企业必须主动寻找并向海关递交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证据,必须证明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不是该货物进口的条件等。

比如,一个客户进口几百种零部件,海关提出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

要全部查明几百种零部件中是否含有专利、是否用专利方法制造,是一件耗时巨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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