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新规定
【全文】《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word版)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精品)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

精品)特许权使用费纳税处理归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企业或个人向特许权人支付的使用特许权的费用。
特许权是指拥有特定产品、服务、商标、技术、专利等独特经营方式或资源的权益。
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处理对于企业和纳税人来说非常重要,下面将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义务。
根据相关税法法规规定,企业或个人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需要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登记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纳税人在发生特许权使用费交易时,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报税,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相应的税款。
其次,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计算方法。
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有一些不同之处。
企业和个人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将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计算,并按照相应税率进行纳税。
其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计算方式包括应税所得的计算和税率的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计算方式包括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税率的确定。
纳税人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合理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额。
再次,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务申报和缴纳。
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纳税缴款。
纳税人在发生特许权使用费交易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务部门会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并核实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和税率是否合规。
纳税人需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保证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最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特许权使用费的合理发展,税法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
根据实际情况,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纳税额。
例如,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或者根据特定情况进行税收减免。
税务部门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审核,并予以相应的税收优惠。
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相关法规』【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解释』[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九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注: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的预提税。
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协定约定税率低于我国税法规定10%的税率时,适用协定税率。
在我国和美国以及英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就规定了对于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
【案例解析】跨期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

【案例解析】跨期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及填报前言:本文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为目的而撰写。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本企业拥有的专利、商标、品牌、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而收取的费用。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其中包括特许权使用费。
一、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会计处理特许权使用费收取,在实务操作中是形式多样的。
有一次性固定金额然后若干年内使用,有分次收取固定金额,有先收取后使用,也有使用后收取,有收固定金额的,也有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收取的,也有固定金额加比例的。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会计处理原则是:如果合同或协议规定特许权使用费一次性支付,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视同该项服务的销售一次性完成,一次性确认收入;如果提供后续服务的,应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是分期支付使用费的,应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收款时间分期确认收入。
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税法规定及税会差异分析(一)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税会差异分析会计处理基本上遵循权责发生制,合同约定时间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可能不一致;而税务处理(规定)则完全是收付实现制,收入的确认收入是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时间来确认。
因此,当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确认收入时间不同时就产生了税会差异,这时就需要做纳税调整。
但是,需要注意的不是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都会产生税会差异。
三、案例解析【案例8-1】利君公司2017年发生如下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业务:1.2017年1月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专利技术独家许可使用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1e9104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de.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税改革新政策特殊收入如何申报与计税

个税改革新政策特殊收入如何申报与计税近年来,我国个税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新的个税法实施后,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计税方式也有了一些变化。
特殊收入是指除了工资、薪金以外的各种不规律、非固定性的收入。
本文将针对个税改革新政策下特殊收入如何申报与计税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一、特殊收入的范围与分类特殊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出售资产所得、红利、利息、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殊收入需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二、特殊收入的申报方式1. 自行申报:特殊收入通常需要个人进行自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个人在获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特殊收入时,需按照规定将收入额纳入申报范围,并通过网上税务系统或纳税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和缴税。
2. 部分代扣代缴:有些特殊收入项目可以由相关单位或个人代为扣缴纳税。
例如,企事业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可以由单位在支付时就直接扣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代为缴纳。
3. 全额代扣代缴:对于一些特殊收入项目,个人并不需要进行自行申报和缴税,而是由款项支付方全额代为扣缴纳税。
例如,个人从股份公司获得红利,则由该公司在发放红利时就扣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代为缴纳。
三、特殊收入的计税方法特殊收入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综合计税方法和分类计税方法。
选择何种计税方法,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税务法规的规定。
1. 综合计税方法: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独立劳务的纳税人。
此种方法将特殊收入与一般收入合并计算,分为综合所得额,再按照相应税率进行计税。
2. 分类计税方法:适用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项目。
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将特殊收入单独列为一个纳税项目,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税。
四、特殊收入的税前扣除个人在纳税前,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从而减少个税的缴纳金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殊收入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的税前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等费用。
新形势下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通关申报的常见误区和对策

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下,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 价格管理发生了新的变化,企业合规申报也面临着新的 问题。笔者从实践角度出发,对第58号公告实施以来企 业申报特许权使用费的现状进行了研究,针对其问题提 出了合理化建议。同时,本文理清和普及了特许权使用 费的基本概念和海关监管规定,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企 业的规范申报和税务筹划,也有利于维护企业商誉和信 用,以避免因申报错误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必要的 税负。希望本文能对相关企业规范申报特许权使用费起 到一定帮助。
二、常见申报误区和原因分析
(一)错误判定为非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对海 关估价专业知识要求非常高,加之交易的复杂性和法条 的相对模糊性,导致企业经常自行认为无须应税,直接 在报关单第45项选择“否”后向海关申报。《审价办 法》认定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条件一是与进 口货物有关,二是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境 内销售的条件。对于进口货物是机器设备,若不是专利 或者专有技术产品,也不是采用专有技术或专利方法生 产的,则需判定其是否为实施专利或专有技术而专门设 计或者制造的。 因此,现阶段寄希望于企业对特许权使 用费认识到位存在较大困难。 (二)错误认为货物进口时未申报仍可按照“后续 征税”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存在特殊性,较大部分的特 许权使用费并非随货物进口同步支付,而是按照一定周 期根据相关合同条款计提后支付。部分企业在原货物进 口申报时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草率选“否”, 自认为只要实际支付后再向海关申报即可。根据海关对 2019年第58号公告的问题解答,如果企业未在货物进口 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则 不能按照“后续征税”方式申报后期支付的特许权使用 费。一旦发生此种情形,如果企业后期自查发现漏报应 税特许权使用费情事,可以采用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报 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 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主动披露意味着企业已 经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一旦海关予以处罚,处 罚记录将是企业不能承受之重。 (三)错误分摊导致多交税款 进口商对外支付的同笔特许权使用费中,往往包含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

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及应对首先,进口人需要履行申报程序,将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填写在进
口申报单上,并提供特许权合同等相关文件。
然后,海关根据进口货物特
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金额进行估价。
估价过程中,海关将考虑以下因素:
1.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目的:海关将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进行
分类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是技术费、许可费、版权费等。
海关通过考
虑特许权的具体用途和目的来确定估价。
2.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海关将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
和支付方式进行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越大,往往估价也越高。
此外,支付方式也会对估价产生影响,如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等。
3.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依据:海关将根据特许权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支
付规定来进行估价。
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依据可能是货物数量、销售额、
利润等。
海关将仔细核查特许权合同中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估价。
在进行海关估价后,进口人需要根据估价结果支付相应的进口税费。
进口税费的计算一般包括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等。
具体计算方式取决于
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具体税收政策。
总结起来,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及应对需要进口人进行
申报并提供相关文件,海关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和金额进行估价,并
根据估价结果计算进口税费。
进口人应严格遵守海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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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的新规和仍留的“遗憾”
2017年3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报关单规范》于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同时,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废止。
被废止的2016年第20号公告发布于2016年的3月24日,内容同样是对《报关单规范》进行修订,修订的《报关单规范》自当年3月30日起执行。
回想2016年第20号公告出台之时,可谓当年海关改革的一出“重头戏”,其重要意义至少体现为四点:
一是此事事关所有进出口企业,影响到所有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二是修订的《报关单规范》是对过去多年零星见诸海关若干业务领域、不同层级文件中有关报关单填制要求的总结和梳理;
三是新增加的“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3项确认增强了海关监管的力度,对企业的守法经营和风险应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是随着新《报关单规范》的执行,沿用多年的报关单格式也做出重大修改。
然而,如此重要的一份公告,执行不满一年即被废止,实属罕见。
要知道,当时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的是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和2013年第30号公告,也就是说,在此之
前的《报关单规范》是在执行了3-8年不等的时间后,才被新的规范所代替,而2016年第20号公告如此“短命”,着实令人不得不怀疑当初政策出台的严肃性。
如果仔细观察一下具体的修订内容,2016年第20号公告的严肃性就更令人生疑了。
一般来说,《报关单规范》是对之前申报要求的总结,更为重要的作用,则是对今后一段时间的申报进行指导,既要求完整性,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使进出口从业者能够有所适从,而这同时也是政策权威性的体现。
令人遗憾的是,从2017年第13号公告对2016年第20号公告的修订之中,我们却发现,尽管确实有一些修订是因为新要求所导致,但是,更为突出的变化却是由于当初政策出台时的不够严谨,而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再次做出修订。
关于不够严谨这一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申报项目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在报关单申报项目中增加“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是2016年第20号公告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也是报关单格式修改的最主要原因,其重要性无需赘言。
但是,正是这样一个重大的变化,从一出台就伴随着众多的质疑和不解。
我们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观察》系列文章中列举了在这一项目上的种种问题,指出当时的规定“既不利于减轻
企业负担,妨碍提高通关效率,也无助于海关准确掌握特许权使用费的真实状态,难以做到有针对性的监管,与增加这一申报项目的目的南辕北辙”。
2017年第13号公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要求的调整:
不难看出,无论是申报依据的规定、申报的条件,还是具体的申报情形和要求,包括免予申报的情形,两份公告都存在诸多不同,而出现这些变化的原因并不是在2016年第20号公告之后,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发生了什么变化,因此,只能说是当初的规定不够严谨了。
那么,是不是现在的规定就可以称得上“严谨”了呢?我们认为,只能说有所改善,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依据”中只是增加了《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的字样,但具体内容中并未体现第十一条的本义。
《审价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未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的2个条件:“有关”和“构成销售条件”,然而,所有申报的要求仅仅围绕“有关”做文章,只字不提“构成销售条件”的情况,由此可能造成一种荒唐的情况: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并不构成进口货物的销售条件,仍然要申报“是”,申报的混乱和无效的状况仍将继续。
既然“无关”和“已经包含在价格中”都应当申报为“否”,唯独将“构成销售条件”的情形排除在外,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二、“申报规定”将具体的申报要求从原来的2种情况细化为
4种情况,但仍然有待商榷。
即使抛开所有申报规定中都没有考虑“构成销售条件”这一点不说,现在的4种情况中的第2种仍然像是一个“陷阱”: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有关”时,就要申报为“是”。
且不说《审价办法》的执法主体是海关,纳税义务人代替海关做这种“确认”有无任何实际意义,即便如政策设计者所愿,企业不能确认是否有关时,一律申报为“是”,一旦海关确认“无关”,岂不是又将申报者置于“申报不实”的嫌疑之下?
三、“1/n如何申报”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而这一问题不只与特许权的项目有关。
当进口n项货物,其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各不相同时,应当如何申报?我们在2016年第20号公告公布之初就提出了这个“1/n如何申报”的问题,后来,只是在12360的问题解答中见到说明,即填报“是”,同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相应品牌、项号。
试问,一旦企业依据这种解答进行申报,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这种“1/n如何申报”的问题在“特殊关系确认”和“价格影响确认”中同样存在。
2017年第13号公告对于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做出规定,实属遗憾。
面对“短命”的新规和仍留的“遗憾”,我们建议广大的进口企业充分认识其中隐藏的申报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风险。
在涉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和“价格影响”
项目申报时,寻求专业机构的智力支持,对相关资料和申报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准确申报,避免因对政策法规的理解不到位,导致企业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