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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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银发[2013]2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为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推动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9月4日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规范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支付结算执法检查,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支付结算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支付体系监管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支付体系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活动。

支付体系管理规定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管理、支付系统管理、支付机构业务管理、清算组织管理等相关法规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支付结算业务的财务公司、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清算组织以及参与支付结算业务活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解读版1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解读版1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Payment&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PCAC”)。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提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属于行业性自律组织,但其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本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主要包括:(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规范行业行为;(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会员与支付、清算、结算相关的经营行为。

就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理、反馈机制;(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代表会员向主管单位、立法机关等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议;(五)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引导会员完善自身建设,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支付清算服务;(六)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发现、整理、研究市场风险,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上报;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从业人员资格考核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八)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务创新,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进言献策;(九)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支付清算业务知识,提高公众对支付清算行业的认识;(十)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培育健康积极的行业文化;(十一)代表会员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人民银行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中支协票据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中支协票据发[2014]1号) 各成员单位:为加强自律,促进我国票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工作需要,票据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票据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广泛征求了成员单位意见。

《公约》已经票据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票据行业自律公约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2014年4月3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业务经营行为,维护票据市场秩序,保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成员单位共同协商,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票据工作委员会”)是票据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票据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四条成员单位应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合作共赢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票据业务。

第五条成员单位应保护行业整体利益,遵守行业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本公约适用于票据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章自律约定第七条成员单位开办票据业务,应符合监管机构设立的相关条件及资质,并经审批后开展业务。

第八条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制度开展票据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报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报告

要点一
第三方支付服务概述
第三方支付服务是指非银行机构提供 的支付清算服务,包括互联网支付、 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等。
要点二
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 情况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网 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服务在中国 得到了广泛应用。据中国支付清算协 会统计,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规模持 续扩大,已经成为中国支付清算市场 的重要力量。
行业挑战分析
监管政策变化
随 着 金 融 监 管 政 策 的 调 整 , 支 付 清 算 行 业 需 不 断 调整业 务模式以适应监管要求。
信息安全问题
保障用户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是支付清算行业面临 的重要挑战。
ABCD
跨境支付发展
随着跨境贸易的增加,跨境支付清算成为行业的重要挑战。
创新与技术应用
加强行业自律和合规管理
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加强合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消费者 权益。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支付清算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 技术,提升中国支付清算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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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法规与标准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职责, 规范支付清算行为,维护支付清算市 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02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 务管理办法》
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业务进行了规 范,明确了支付业务申请与许可、监 督与管理等事项。
市场集中度分析
整体市场集中度较高,主要被几家大型支付机构占据。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占据主导地位,其他中小型支付机构面临较大的竞争压
力。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市场格局将不断变化,中小型支付机构也有机 会通过创新和技术升级获得更多市场份额。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2016.4---2019.6)常务理事会长赵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副会长丁向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副会长分管领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会长刘秋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副会长谢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副会长李浩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副会长杨文杰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主任副会长时文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副会长兰奇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副会长彭蕾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副会长王吉绯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洪波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常务理事唐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运部总经理常务理事曲家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常务理事卢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常务理事林云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常务理事徐海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常务理事分管领导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务理事余文熙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CIO常务理事沈根伟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常务理事赖智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务理事李晓峰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常务理事熊文森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务理事王静颖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常务理事穆海洁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总裁常务理事茅蔚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务理事陈生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务理事李贲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务理事钟毅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常务理事陈亮得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常务理事康玲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常务理事唐垚嘉联支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理事王雁铭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理事理事黄良波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理事殷久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理事符盛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孙雄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理事林德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理事赵志宏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理事分管领导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事胡德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理事张旭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理事胡光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理事李保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理事王宝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理事裴奕根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理事王兵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理事晏红武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理事蔡惠然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理事李南青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理事高中元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理事黄文强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事张伟国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理事长理事范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理事尹素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副总裁理事李瑞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事赵瑞安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理事唐彬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总裁理事韩东海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事刘鹏易生支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事郭光兴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穆荣均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郑俊豪裕福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孙陶然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吴桐新生支付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李鲁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张振东捷付睿通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理事孟立新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杨帆北京雅酷时空信息交换技术有限公司总裁理事梅岭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理事张旭阳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黄师田北京和融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吴妍冰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黎会敏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CEO理事李怡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理事张春霞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运营中心总监理事陈怡邦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葛乐中信恒达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理事朱烨东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胡云霞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宋强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王启峰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事王振平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合规负责人理事宋汉光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陈兵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理事郑炳煌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CEO理事李罗根易联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理事上官步燕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总裁理事詹李昂广西恒大万通支付有限公司业务拓展部总经理理事唐少芬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理事熊辉辉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南炳天下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总裁理事王巍成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监事会 (2016.4---2019.6)监事长章更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监事柳柏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监事方合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监事吴建伟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监事慈亚平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监事杨天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运部总经理监事刘恩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监事罗维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监事池晓彬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监事张健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监事刘刚先锋支付有限公司CEO。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的公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统一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审核标准,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并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2016年8月18日附件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为信用证业务相关方提供统一的审单操作规范,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国内信用证。

前款规定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以下统称贸易)提供的信用证审单服务,除信用证有明确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各条款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审单基本原则第四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2023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2023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2023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公布日期】2023.09.14
•【文号】中支协发〔2023〕139号
•【施行日期】2023.09.14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2023修订版)》的通知
中支协发〔2023〕139号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合规程度,现将修订后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2023修订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非银行支付机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暂行)》(中支协发〔2023〕8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根据《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的意见》(中支协发〔2023〕81号)精神及行业发展情况,新增条款为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修订条款为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协会,联系电话:************、010-
66066196。

附件: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规发展自律指引(2023修订版)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23年9月14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行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过程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应高于推荐性标准。

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适应支付清算规范发展和市场创新需求,切实加强消费者保护。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第一节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安全与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专委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专委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节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第七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代号、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PCAC组成。

T/PCAC xxxx-xxxx其中PCAC对应团体代号,T对应团体标准代号, xxxx 分别对应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

第八条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

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九条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PCAC xxxx.1—xxxx”。

第十条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PCAC xxxx—xxxx”。

第十一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PCAC xxxx—xxxx/ISO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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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建立行业良好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责任及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支付清算服务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所在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高度珍惜职业声誉,不从事有损所服务机构利益和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所服务机构和交易对手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和回扣行为。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本单位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敬业勤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服务机构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对所服务机构的责任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所服务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服务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服务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服务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所服务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和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不得擅自代表所服务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尊重同事,树立团队合作精神,不得不当引用、剽窃他人的工作成果。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离职时,应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服务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十八条 所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遵守本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将从业人员遵守本规范的情况作为评先和业绩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提供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等。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与客户串通通过造假的方式开展业务,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监管规定。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

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如客户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或其他利害关系,应主动向所在从业机构及委托方申明,必要时须进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应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客户相关信息,不得以骗取、窃取、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不得损害个人、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五章 对同业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互相尊重,加强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共同维护行业声誉。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公平竞争,规范操作,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一)以贬低、毁损同行声誉的方式招揽业务;
(二)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宣传,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材料;
(四)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不当方式招揽业务;
(五)以行贿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公关以获得有关资源或招揽业务;
(六)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身份开展业务;
(七)进行恶意价格竞争;
(八)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从业人员的从业活动违反了本规范的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及有关政府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对于经查证确实违反本规范规定的从业人员,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警告;
(三)公开通报;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处罚。

有违反有关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行为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将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会纳入所服务机构的会员分类管理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相应内部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内部从业人员规范从业,以保证本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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