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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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如何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如何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是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和法规等内部规范,保障和维护公民和居民的基本人权。

这些人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言论权、宗教信仰自由等。

理解人权的国内法保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宪法保障: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法律法规:除了宪法,国家还通过法律法规来具体保障人权。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民法、劳动法等,其中涵盖了对人身、财产、劳动等方面的保护。

3. 司法制度:国家的司法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对于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审判和惩处。

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对于人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4. 人权机构: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和推动人权的保护。

这些机构可以接受公民的投诉,调查人权侵犯行为,并提出相关建议。

5. 国际公约:许多国家还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

这些公约对于国内法保护人权具有指导性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国内法保障了人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可能存在法律执行不力、侵权行为未受到及时惩处等情况。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社会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司法制度、加强人权监督等措施,确保人权得到切实保障和维护。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一、基本框架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宪法、法律、司法机构和监督机制。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存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法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工具,我国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等,都对人权保障做出了具体规定。

司法机构是保障人权的执行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他们负责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监督机制是制度的重要环节,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等,这些机制可以有效保障人权司法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公正是人权保障的核心,我国司法机构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司法公正也包括对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和调解,保障每个公民的诉求都可以得到公正处理。

个人权利的保护是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包括生存权、财产权、人身自由和尊严权等,我国法律对这些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司法机构进行保障。

司法公正还包括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国家权力能够为人民谋利益,而不是利用权力侵犯人民利益。

司法公正还包括对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化解,使矛盾不会升级为冲突,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未来发展方向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取得了显著成就的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公正的落实还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领域仍存在违法乱纪等现象,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还不够高。

一些特定群体的权利还得不到充分保障,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

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还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

社会矛盾的调解和化解还需进一步加强,包括环境污染、资源分配和劳资纠纷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要加强对司法机构的建设和规范,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和水平,包括完善审判流程和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民法中的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民法,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其中的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的基本概念、意义和具体应用。

一、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的基本概念在民法中,人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指的是法律保护和尊重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平等。

它是基于对人的尊重和社会公义的核心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调整。

平等原则是人权保护的基础,是指法律对人们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作出的要求。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不得对人们进行不平等待遇,不论是在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还是法律责任的追究方面,都应当平等对待。

二、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的意义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人的尊严和自由,保护了个体的权利,使每个人都能够在法律框架下平等受到保护,并享有公平的待遇。

其次,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对社会秩序和公正起到了重要的维护作用。

只有在保护每个人的人权和平等基础上,社会才能实现公正和和谐,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最后,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对于法律的稳定和权威也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保护人权和平等,才能够建立起公信力强、权威度高的法律制度,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的约束力。

三、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的具体应用在民法中,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贯穿于各个领域和条款。

以下是一些具体应用的例子:1. 合同权利的平等保护在合同法中,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平等的地位,不得利用其地位优势对弱势方进行不公平的约束或限制。

同时,法律对于合同的订立、解释和执行,都要坚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

2. 家庭法中的人权保护与平等原则家庭法强调保护家庭成员的基本人权和平等地位。

例如,在婚姻法中,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和责任,并对家庭财产和债务进行平等分配。

此外,儿童的人权和利益也得到了特别保护,根据他们的最佳利益原则来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石,它是保障个体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首先,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教育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不仅是对个体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保障。

其次,人权保障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

历史上,许多国家因为忽视人权而陷入动荡和混乱,而那些重视人权的国家却在社会发展和进步上取得了巨大成就。

再者,人权保障是国家治理的责任。

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有责任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不仅是对人民的尊重,也是对国家权威和合法性的体现。

名人名句,美国总统林肯曾说过,“人民、为人民、由人民,这是政府的本质。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经典案例,历史上许多国家因为忽视人权而陷入动荡和混乱,比如20世纪的纳粹德国和斯大林时期的苏联,这些国家因为侵犯人权而导致了巨大的灾难和悲剧。

反方观点:人权保障虽然重要,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会受到一些限制。

首先,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家的实际情况。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落后和社会不稳定,政府可能需要采取一些临时的限制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这对于人权保障来说是必要的。

其次,人权保障需要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

在现实社会中,个体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之间往往存在矛盾和冲突,政府需要在两者之间进行平衡,这就需要对人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调整。

再者,人权保障需要考虑国际关系和国家安全。

在国际关系中,一些国家可能会利用人权问题来干涉其他国家内政,这就需要对人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调整。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曾说过,“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对人权保障的影响。

经典案例,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可能需要采取一些临时的限制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这对于人权保障来说是必要的。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人权保障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人权保障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人权保障正方辩手:首先,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人权保障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保障不仅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

没有人权保障,就无法保障人们的基本尊严和自由。

人权保障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其次,关注人权保障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人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时,社会将更加公正和平等。

这样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同时,人权保障也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因为只有在一个自由和公正的环境中,人们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力和生产力。

此外,人权保障也是国际社会的责任。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每个人都有享有人权的基本权利。

因此,各国都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

最后,我想引用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的一句名言,“人权是我们的信仰和使命。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关注人权保障,努力促进人权的全面发展。

反方辩手:首先,人权保障虽然重要,但并不是一切的关注重点。

在现实社会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政府和社会资源有限,需要权衡利弊,不能一味地将所有的关注点都放在人权保障上。

有时候,为了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可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一些个人权利。

其次,人权保障并不是万能的,有时候过分强调人权保障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比如在一些国家,过分宽松的人权保障政策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社会的不安定。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需要适度地平衡人权保障和社会秩序的关系。

此外,人权保障也存在着一些争议。

比如在一些国家,宗教和文化传统可能会与一些国际人权标准相冲突,这就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权衡和调整。

最后,我想引用前苏联领导人列宁的一句名言,“目的正义,手段正义。

”这句话告诉我们,在追求人权保障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不能一味地追求人权保障而忽视其他问题。

综上所述,虽然人权保障重要,但并不是一切的关注重点,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权衡和调整。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的关系法律是一个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与民法是两个重要的部分,它们各自拥有一套法律规定,但又与人权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之间的联系,并分析其互补与制约的关系。

一、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刑法是指国家对于犯罪行为所作的规定,以及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使社会能够有序运行。

在刑法的法律规定中,人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刑法规定了对于侵犯人权的行为的处罚,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侵犯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予以处罚,以维护人民的人权和财产权。

其次,刑法还规定了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措施,确保了其享有公平审判和不受虐待的权利。

例如,刑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享有辩护和自由选择律师的权利,避免了对其权益的侵害。

然而,刑法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追求社会秩序的同时,必须注重人权的保护,避免滥用刑罚导致人权的侵害。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应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二、民法的法律规定与人权保护民法是指国家对于民事关系所作的规定,以及对于民事关系的调节和保护。

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民法的法律规定中,人权保护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民法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整和保护,保障个人的人权。

例如,民法规定了对于合同违约行为的赔偿责任,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求偿和救济措施,防止个人权益受到损害。

与刑法类似,民法的法律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民法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并非无限制。

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必须平衡各方的权益,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

人权保障辩论辩题正方,人权保障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首先,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都明确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

正是因为人权的重要性,各国才签署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同时,人权保障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只有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建立起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另外,人权保障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应当在自己的生产力上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只有保障人权,才能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和繁荣。

反方,人权保障固然重要,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权保障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人权保障往往会受到特定利益集团的干扰和侵犯。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特定利益集团的存在,人权保障往往会受到侵犯,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其次,人权保障也会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和挑战。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人权保障往往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导致人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除此之外,人权保障还会面临一些国际上的挑战。

在国际社会上,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人权保障往往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导致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得不到充分的体现。

因此,我们在讨论人权保障的问题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这些现实的困难和挑战。

引用名人名句,美国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人生而平等。

”这句话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和普遍性。

同时,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明确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这也充分说明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经典案例,在历史上,人权保障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例如,在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对犹太人进行了大规模的屠杀和迫害,这充分说明了如果人权得不到保障,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另外,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人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这也充分说明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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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对人权的保障
一、人权概述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概念和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阶级和国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内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

目前,学界尚未有一个为众人共识的人权概念。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人生而享有及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权利。

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概念就是这一种观念:存在某些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某作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1]有的学者在分析了现存国内外众多人权概念之后,给人权下了这样的定义: “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 [2]笔者认为,人权,就是人人作为人类成员应该享有的尊严、价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权利和享有自由时,应当负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二、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现状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实就是在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权利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

因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能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护。

民事法律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许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民事主体人权的保障措施。

(一)
《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权保护的条文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
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二)当前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人类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对法律领域的要求日益提高。

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视人文主义和人权保护问题,但是由于民法中有关人权保护问题的探讨与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略显薄弱,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内容体系不完善
我国《民法通则》的修订存在一定滞后性,不能做到与时俱进,造成民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内容过于保守、落后。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经过反复推敲、修订,极大提高适用性,并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相符。

[3]
(二)可操作性有待考量
198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民法通则》,由于受到时代的制约,很多条款操作性不强,过于注重原则性。

对于人权的四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立法保护的范围比较狭隘,与当前时代快速发展的时代无法适应。

[4] (三)程序过于混乱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民法领域中,偏向于实体而忽略程序的建设,因此程序公正性与实体公正性问题不协调。

(四)新型法律规范空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与完善,民事领域颁布了大量的单行法,对《民法通则》中的相关细则进行司法解释,包含人权保护方面的特殊规定等,将“人权”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人权保护的重视。

[5]但是以当前的法律应用局面来看,出现了新旧法律交替使用的局面,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合理性、规范性的法律体系,不利于全面实行人权保护职能。

三、我国人权事业的近况
近几年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迅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011年我国发布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蓝皮书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上实现了一系列突破性的进展。

中国在人权理论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中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人权保障的法律,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使人权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

中国的人权保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人权保障的状况,最突出地体现在2009年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制定的以人权为
主题的国家规划。

中国积极开展国际人权对话、交流与合作,已经与近20个国家开展了人权对话与交流,目前已参加27项国际人权条约。

蓝皮书认为,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的农村贫困状况得到很大缓解,群众的生存权基本得到保障,发展权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很大。

蓝皮书建议应尽快制定《反贫困法》,实现由政策扶贫向侧重制度扶贫的转变,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贫困线过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贫困线应不断提高,扩大扶贫对象的规模。

此外,针对就业领域存在的歧视现象,蓝皮书提出应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6]
在2012年6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

计划进一步指出了我国近年来人权事业取得的成就,把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详细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和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同时还要广泛开展人权教育,积极进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并规定《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实施、监督和评估。

[7]
在我国相继制定出人权计划,不断完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坚持依法行政、司法独立,我们相信我国的人权事业会取得更大成就。

[1][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2}罗玉中,万其刚.人权与法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3]岳红强.商事人格权与传统民法人格权关系之探析[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9. (2)
[4]李桐.论私有财产权与民法的价值和体系[J].大连海事大学:民商法学.2008.
[5]陈树艳.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及立法价值取向的民法解析[J].理论月刊.2011(5).
[6]李君如、王林霞、常健等编:《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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