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鉴: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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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值得阅读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让我对民法总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这本书的写作方式非常独特,它结合了法学理论和实践案例,将抽象的民法总则概念和规则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和规则的内涵和外延。

同时,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解读,也能够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总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

其次,这本书对于民法总则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债权的关系、法律行为等重要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

在书中,王泽鉴教授不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同时也介绍了其他学者的不同观点和争议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客观的评述和评价。

这种写作方式不仅可以让读者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同时也能够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最后,这本书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了解了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学会了如何运用这些原理和概念来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这本书也为我后续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优秀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知识。

同时,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让读者能够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并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这本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王泽鉴华政讲稿

王泽鉴华政讲稿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专题讲座第一讲题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二)在德国留学的经验1.在海德堡大学上课的案例甲在大学某处设饮料自动贩卖机。

乙投入a.b二个一元马克,购一罐咖啡。

咖啡出来后,a.b 二个一元马克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二个一元马克放入口袋。

试说明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图书馆日夜座满了撰写实例研习(Űbung)的学生作业的修改与解说3.在法学院处处听到一句话:何种请求权基础:was für eine Anspruchsgrundlage?(三)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二、实例演习的功用及实例的设计(二)实例的设计3.实例题的问题提出(1)甲对乙得否请求交付某物?(2)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3)甲与乙间的法律关系?(4)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三)五个实例1.甲出卖A屋给乙,先为交付,但迟未办理登记。

甲复将该屋出卖于丙,并即办理登记。

试问:(1)丙得否对乙请求交付A屋?(2)若乙已支付价金时,如何?(3)若丙明知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时,如何?2.甲擅自在乙承包的土地上兴建房屋,丙占用该屋时,甲得对丙主张何种权利?3.甲为电影明星,死亡后,乙出书揭露甲性生活及医疗的隐私,获利甚丰。

试问甲的子女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4.甲考取某计算机信息专门培训学校,乙窃取甲录取相关信息,并以甲的姓名报到、就读,毕业后分发到某银行服务。

甲得知其事时,得对乙主张何种权利?5.某大学A教授,于三月一日接获B出版社寄来的「中国法学百科全书」目录,载明该全书共十册,价款壹万元,并付订书单乙纸。

A教授于三月四日填妥订书单,因急于上课,乃交C生回家途中于邮局投寄之。

C生离去后,A教授忆起其同事D教授曾参加该全书编辑工作,答应赠送一套,即自四楼研究室窗口呼叫,「不要投寄」,C生于下课钟声中误听为「不要忘记」,点头离去,而投寄之。

A教授于三月五日下午知其事,即以限时专送致函于B出版社,叙明事由,表示撤回订书单,仓卒之间,未贴限时专送标签,并误投于平邮邮筒,延至三月七日上午始行到达。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报告会PPT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报告会PPT


2.亮出自己的观点理由:无效法律行为得撤销。理由是: 法律对于一定事实,赋予特定的效果引起权利之得丧变 更,乃是基于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法律的适用属于规 范世界,法律效果的归 属,不能以自然因果关系加以理 解。比如某人遇车祸身亡,在医学上固不能使之再度死 亡。法律行为无效时,在法律上则仍可再撤销之。无效, 指的并不是在消灭某 种已存在之有之事物,而是在产生 某种法律效果。撤销,指的并不是毁灭某已既有事物, 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此即自然世界与法律世界之 不同。同一法律事 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同时产生无 效的法律效果时,比如禁治产人甲想乙购买某屋,该屋 于订约前已烧毁,则其买卖契约,一则因甲为无行为能 力人而为无效,一 则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甲 可选择其一而为主张。因此,若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 构成要件,一为无效,一可撤销,即使其经撤销后法律 效果相同,最多只 可认为其撤销在实际上无必要,而不 能认为其撤销在概念上不可能!
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 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 人)、权利客体(物)、权 利变动(尤其是法 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 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 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 方位地展 现给读者诸君。
微观上:采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用实例引导
就请求权而言,它指的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
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利 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 (Anspruchsgrundlage),指得支持一方当事 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易言 之,即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 利。王先生在《民法总则》中不厌其详地运用 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对书中所涉及的实例进 行分析,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希能有助于培 养法律人应具备的归纳、演绎以及 来回穿梭于 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例间的思考能力”。的确如 此,法律人在面对复杂交错的法律关系之时, 若要处乱不惊,必须培养平行思维甚至多向思 维。而请求权基 础的方法不失为培养此种法律 思维的好方法。

王泽鉴《民法总则》导读

王泽鉴《民法总则》导读
就我的经验看,先阅读郑玉波先生的《民法总则》 ,在初步掌握民法概念体 系的基础上再阅读王泽鉴先生的 《民法总则》 以及王先生的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 究》(丛书八本),在此基础上,我们一起尝试用图表将复杂的民法体系图显出来, 用最简单的方法帮助同学们建立起民法体系。
——谭桂珍2008年4月11日
王泽鉴《民法总则》导读
我为什么要向学生同时推荐
郑玉波先生的《民法总则》和王泽鉴先生的《民法总则》
在讲授民法课过程中, 我发现学生, 尤其是低年级学生总不能很好地掌握民 法的基本架构, 同时对于记忆复杂的民法概念体系有畏难情绪, 以至于在 “民法 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民法基本课程开设后,学生对于 民法知识的了解还停留在杂、乱、散的状态,这不仅妨碍了民法体系的建立,而 且也容易挫伤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 据我观察,学习方法的不合适是造成这一结 果的主要原因。
在阅读推荐书目之后, 民商法教研室会与4月下旬开始针对每本书组织一次 讨论与交流活动, 大家可以通过书评、 读后感或者现场交流等方式加深自己对民 法的进一步理解, 请有兴趣的同学在本班班长或者学习委员处报名, 班长或学习 委员将每个小组的 参 加同学 名 单汇总 之后,交到 到学院 教务办公室 曾颖 (6126070)老师处,以便由学院资料室统一购置图书。
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 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 这不仅因为 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 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 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于数年前在大陆出版,这 部八集的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在台湾大学担任民法 教职数十年。 在引导学生研究民法时, 不仅向学生传授最全面、 最先进的理论知 识,更注重教导学生如何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不仅在教学中贯彻他所侣 导的“实例教学法”,也在研究工作中运用理论与实例结合的方法。他的著作以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为名,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数十年来,他的 这种研究工作已经愈趋精致, 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 平。这样说是不过分的。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27日下午2:00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主讲人:王泽鉴著名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业主持人: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经济法学院总支书记工作主持人: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记录人:李剑(0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潇白(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傅鼎生:开始之前,我在这里先介绍一下我们学校民法学科组的一些基本情况。

这主要是给王泽鉴老师介绍的。

我们民法学科组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众多学科组当中之一。

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有法学专业,还有经济学专业。

法学专业下面有很多二级学院的学科组。

二级学院的学科组包括民法、行政法等,民法是其中之一。

民法学科组一共有人员三十多人,涉及的面有民法、商法、婚姻法,还有知识产权法。

如果作为一个学科来说,它还有知识产权法。

民法学科组里面年轻的老师居多,一看都是年轻的老师。

今天在会议室里前面这排的都是我们民法的老师。

后面一排坐的都是学生。

我们今天有限制的找了一些学生。

当然这不是我们全部的学生,如果学生都过来的话怕秩序不好维持。

我们涉及的领域除了民法基本制度研究以外,还有一个法哲学的研究、民法原理的研究。

另外还有一个知识产权的研究。

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台湾的智慧财产权一样。

但是在大陆最近这几年,知识产权的发展很快,而且跟国际接轨以后显得更重要,所以知识产权在我们学校已经成了一个学院。

但是它的学科还是在民法学科下面。

我们学校知识产权学科的研究力量还是很强的。

我们这里还有几个研究中心,比如像金可可他们搞了一个德国法研究中心,张礼洪搞了一个罗马法研究中心,崔吉子搞了一个韩国法研究中心,还有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等等。

基本情况就是这些。

老师里面年纪大的不多,我算是比较大的。

我们现在差不多就开始吧。

王泽鉴先生谈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理论创新

王泽鉴先生谈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理论创新

王泽鉴先生谈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理论创新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中国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

”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部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民法典有哪些中国特色?在法学理论上都有哪些创新?为此,燕大元照特别邀请到了台湾大学名誉教授王泽鉴先生就”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理论创新”作简要的概述,以方便读者更好地了解与学习民法典。

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立法机关及法律学者强调民法典要创设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彰显21世纪民法的任务,在法学理论上有所创新。

认识民法典的重点在于发现民法的中国特色,探究其规范功能、其面对的社会问题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以下简要整理民法典各编的要点:01传统法人制度的重构关于法人制度,舍弃传统民法社团与财团的分类方法,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创设非法人组织。

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组织法人。

此等特别法人具有公法人的性质,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具有参与民事关系的重要机能。

法人制度,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具有调和结社自由及社会控制的机能。

02社会主义公有制物权法与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规定最足表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

”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实践三个任务:1.使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2.采物权法定原则(第116条),设计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和内容,期能发挥土地公有制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使土地进入市场,活化市场经济。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报告会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报告会
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1938年出生于台湾省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 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 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 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 工作。专攻民法。 著作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 《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 等。
王先生民法造诣之深,特别是论证法律问题的功底,吾 辈难望其项背。例如P496—P497关于无效法律行为之撤 销,其论证过程为:
1.提出问题:无效系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行为 上的效力;而撤销系溯及的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那么 无效的法律行为得否撤销?接着摆出反面观点及理由: 无 效法律行为不得撤销。理由是“法律上因果关系” 规则,即一个法律效果不可能二次发生,或二次消灭。 即无所谓之“法律上双重效果”,例如:某人已因法律 行为 而取得某物之所有权,则其不能再依其他构成要 件比如取得时效而取得之,此即一个法律效果不能二次 发生;某一法律行为已基于某一法律构成要件如无行为 能力而 罹于无效时,则不能在依其他构成要件如欺诈 而撤销之。
在这本《民法总则》中,作者王泽鉴了应用一种 “实例研习”法来讲解,这种方法是在讲授民法理 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 的理论。这些实 例有的取自现实的司法实践(即 如判例和案例),有的出自讲授者的设想或编制, 因而可以涉及民法的每一方面、每一理论,而不受 限制;另一方面,这些实例仍是 按照民法的体系, 以民法法典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学生学过后得到的 仍是全面的民法理论,不只是一些片断的东西。 《民法总则》1982年在台湾初版,经反复修改补充, 始成现在的规模。中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的 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 相同,所以这部书对中国大陆的民法学习者也是有 所教益的。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剖析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剖析

民法思维的再建构——读王泽鉴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意在阐述民法理论和民法条文的著作可谓是浩如烟海,尤其是在我国。

近代已降,民法理论便开始大量传入,国人以其不懈之努力,辅之以万分之热情,一时间民法著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时至今日,仍可见其踪迹。

然则,关于法律思维的著作在国内实属罕见,不得不为之遗憾。

法学,乃实用之学,民法尤甚如此,旨在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没有民法思维的民法理论与民法条文犹如脱缰之野马,难以驾驭,何谈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出现规范愈多,秩序愈混乱之境地。

王泽鉴先生的大作《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可看作是民法思维领域的一次破冰之旅,其人则不用多言,早已为中国大陆法学界所熟知,其书则更是被众多学子奉为经典拜读之。

其作《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用王泽鉴先生自己话来说就是: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的理论体系,期能为实例解题提供可资遵循的思维以及论证方法,以增进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及客观性。

此书为当世之民法学习提供一种新路径——实例研习,而实例研习之目的在于训练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思维。

作者开宗明义,先点出传统法律教育之弊端,再提出学习法律之最佳方法。

何为传统民法教育之弊端?依王泽鉴的观点可概括之,一则为学生听课,甚少发言,通常亦无课外作业;二则为经院式的教学方式,教师多为照本宣科,难以启迪学生民法之思维;三则为法律考试之后甚少解说试题,学生得高分者不知何理?得低分者亦同。

此三点弊端在大陆更是盛行,实有做强做大之势,实为惋惜。

那何为学习法律之最佳方法?此书建构了一种新的法律思维模式,是在结合英美法系的判例研究与大陆法系的学理探讨的基础上而成的,兼具各家之长。

王泽鉴先生明确指出:先读一本简明的教科书,期能通盘初步了解该法律的体系结构以及基本概念。

其后再以实例作为出发点,研读各家教科书、专题研究、论文及判例评释等,作成解题报告。

此方法亦可概括为三点:一曰体系思维,二曰概念掌握,三曰实例研习。

恕我妄言,此三点若能融会贯通必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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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一、绪说(一)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使命1.1986-2017:民事立法的总结与开展2.重大的历史人物(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调整民事关系(3)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4)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求(5)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观(6)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私法秩序(二)法典化理念的实践1.法典的体系(1)外部体系:编制体例(2)内部体系:法律原则2.法典构造(1)传统民法(台湾为例)(2)大陆民法典3.立法风格(1)三个特点:宣言、重复、完备(2)通俗、亲民、教育功能(3)逻辑、简明、典雅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1)民法通则(1986)的贡献与侷限①转型中的经济体制②发展中的法学:社会主义法制与市场经济法制的调和(2)民法总则(2017)的突破与发展(三)比较法与民法总则—传统基础与创新特色1.传统民法的基础(1)传统民法:德国、日本、台湾(民国)民法(2)共同的基础:私法一般原则和法律概念2.继受、创新与特色(1)继受与创新(2)特色与亮点(3)立法机制(4)学说共识(四)研究目的1.规范结构的分析:法律原则与体系构成2.探寻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3.教学研究:民法总则的请求权基础(五)比较法上的应用1.知彼知己(1)比较法上的根源(2)异同的发现:继受、创新、特色(3)规范的形成: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在採取不同于传统民法的规定时,特别说明其理由2.解释适用(1)以比较法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2)连结于比较法的发展:判例学说二、法源、法律适用、法学方法论(一)法的发现与实践(二)法律规定1.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2.总则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国家政策作为一种法源的扬弃:法治发展的意义(三)台湾民法第1条的比较1.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第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第2条:“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瑞士民法第1条:“(1)凡依本法文字或释义有相应规定的任何法律问题,一律适用本法。

(2)无法从本法得出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习惯法裁判;如无习惯法时,依据自己如作为立法者应提出的规则裁判。

(3)在前一款的情况下,法官应依据公认的学理和惯例。

”2.台湾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037号判决:“按适用法律为法院之职责,根据『法官知法』之原则,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之事实,依职权寻求适当之法律规范,作为判断之依据。

而民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所谓法理,乃指为维持法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应然之原理;法理之补充功能,在适用上包括制定法内之法律续造(如基于平等原则所作之类推适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续造(即超越法律计画外所创设之法律规范)。

”(四)法律适用:巨大的任务、艰难的工作1.法律规定:法律解释2.法律没有规定:法律漏洞的概念、补充方法:法之续造3.实务与理论的共同协力:学说系为法院而服务(五)法学方法论1.法学方法论及法释义学(教义学)2.法学方法论的著作3.研读和应用三、自然人和法人:民事主体的扩大(一)民法总则的重点特色1.规范重点:3章(13条至108条,共96条):全部条文(共206条)的百分之462.以人为本3.社会发展、体制改革(二)自然人1.权利能力(1)始于出生、终于死亡(13)(2)民事主体平等保护原则(14)(3)胎儿保护(16)2.行为能力(1)规范体系(鉴于微信篇幅局限,此处表格略)(2)分析说明①规范原则:未成年人及无辨识能力人的保护和交易安全②三个类型:同于传统民法③二个判断基准:年龄、辨识能力(比较法上的特色)④监护制度的完善⑤满16周岁未成年的劳动者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保护问题A.台湾民法第85条:“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关于其营业,有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其营业有不胜任之情形时,法定代理人得将其允许撤销或限制之。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德国民法第113条(僱佣关系或劳动关系):"(1)法定代理人授权未成年人提供劳务或从事劳动的,就涉及缔结或废止所许可种类的僱佣或劳动关系或履行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义务的法律行为而言,未成年人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代理人须为之得到监护法院的批淮的合同除外。

(2)该项授权可以由代理人收回或限制。

(3)法定代理人系监护人并拒绝授权的,监护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申请,代为授权。

授权关乎被监护人的利益的,监护法院必须代为授权。

(4)就个别情形而给与的授权,有疑义时,视为就缔结同一种类的关系的概括授权。

"(三)法人与非法人组织1.规范体系(1)传统民法(台湾)(2)民法总则(大陆)2.分析讨论(1)体现制度改革、社会变迁的核心制度①最具特色、最有争议②结社自由与限制③法人自主与法律规范(2)分类基准与体系构成①建构原则:规范功能、逻辑体系、法律适用②公法人与私法人③私法人的类型A.传统民法分类基准:成立基础(A)社团人(B)财团(目的财产)B.民法总则④非法人组织:须登记、核淮的无权利能力的法人组织A.比较法上的特色B.须登记、核淮C.不具法人资格:法人一般规定的参照适用D.设立人或出资人应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无限责任⑤未办理登记的「非法人组织」A.传统民法的无权利能力社团(未办理登记的社团)(A)德国民法第54条:“无权利能力社团,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

基于以此种社团的名义对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行为人应自负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行为的,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

”(B)立法目的:管控:目的未达(C)趋近社团的法律发展B.法律地位与法律适用:理论与实务的课题(A)有无应受保护的名称权?(B)应否类推适用第62条法人侵权行为的规定?(C)其他问题(3)法人的能力①权利能力:法人资格的取得与消灭②行为能力:法人机关、组织③侵权能力A.民法总则第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B.分析说明(A)本条系规定法人的侵权行为,肯定法人的侵权能力。

(B)本条系一般原则,具强行性,适用于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包括未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合伙。

(C)本条属归责性规范,非请求权基础,法人责任的成立须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原则上须有过错)。

(D)关于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求偿,法律或章程未规定时,如何处理?台湾民法第28条规定:“法人对于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权之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之损害,与该行为人连带负赔偿之责任。

”在德国法亦肯定法人与有代表权人的连带责任,并以此作为追偿的依据。

(四)民事权利1.权利宣言和建构私权体系2.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总则第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宪法第37条规定(人身自由)、第38条规定(人之尊严):基本权利的私法化(2)人身自由与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未明定人身自由):侵权责任法保护权益的扩大(3)人格尊严是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①人格尊严是私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所有民事权利的基础,私法的解释淮则。

②国家不但必须尊重并保护人性尊严的基础价值,也要启迪对人性尊严的尊重。

同样重要的是,人们自己也要为此一价值挺身而出。

如果不是每一个人都对人之尊严抱持著与时俱进的坚定信念,那就不可能有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院长Hans-Jürgen Papier在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的演讲)。

3.民事权利保护范围的扩大与实践(1)私有财产(104条、117条等):私有财产体现人格尊严(2)个人信息、数据、网路虚拟财产:民事权利的现代化(3)特殊人群:消费者、老人、儿童:福利国的思想4.人格权益与一般人格权(1)人格权益: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一般人格权①制定人格权法的争论②创设一般人格权的必要A.有助于个别人格权的发展B.有助于建构人格权的保护体系(五)权利行使1.自愿原则(130条)2.履行法定、约定义务(131条)3.禁止滥用、符合公益、私人合法权益(132条)四、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一)私法自治:合同自由(二)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1.德国民法的特色:物权行为无因性(873条、929条:Einigung,物权契约)2.大陆民法不採物权行为(物权法9条、23条)3.法律关系的比较(1)甲出卖A屋、B车与乙,乙转卖与丙。

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被撤销。

(2)採物权行为无因性①②(3)不採物权行为无因性①一甲对乙: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物权34)②(三)法律有效条件:不生效力1.法律规定(1)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总则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台湾民法第87条第2项规定:“虚伪意思表示,隐藏他项法律行为者,适用关于该项法律行为之规定。

”(3)总则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总则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总则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分析说明(1)规范体系(2)教科书式的条文构造(3)规范体系基本上同于传统民法(4)意思表示真实与意思瑕疵①意思表示真实的概念②意思瑕疵A.通谋虚伪:意思与表示故意不一致B.错误:意思表示客观意义与主观认知不一致C.诈欺:意思表示不自由D.胁迫:意思表示不自由③相关条文比较:诈欺、胁迫以违背真实意思为要件(德、日、台民法皆无违背真实意思的要件)。

其他未规定违背真实意思。

(四)法律行为不生效力的法律效果1.总则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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