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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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安全教育内容资料

国防安全教育内容资料

国防安全教育内容资料引言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防安全教育则是培养公民国防意识、提高国民防卫能力的关键。

国防安全教育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国家安全意识、军事安全知识、国防政策法规等。

通过进行国防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国家认同感和责任感,增加国家的整体安全稳定性。

一、国家安全意识教育1.1 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和繁荣的基础。

国家安全不仅仅是军事安全,还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多个方面。

通过宣传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可以增强公民的国家认同感和责任感,提高对国家安全的重视程度。

1.2 国家安全威胁和挑战讲解国家面临的安全威胁和挑战,包括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

传统安全威胁主要指军事威胁,如领土争端、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则包括网络安全、精神文化安全、环境安全等。

通过了解威胁和挑战,可以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军事安全知识教育2.1 基本军事知识介绍基本军事知识,包括军队组织、武器装备、军事战略等。

通过了解军事知识,可以提高公民对国家军事力量的认识和了解,增加对军队的尊重和支持。

2.2 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是培养公民国防观念和国民防卫能力的重要途径。

在国防教育中,应当强调公民的国防责任和义务,加强军事技能培训,提高公民的国民防卫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2.3 军事文化和军事历史知识通过介绍军事文化和军事历史知识,可以增强公民对军队的认同感和对军人的尊重。

军事文化和军事历史是国家的精神财富,了解和传承军事文化和军事历史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

三、国防政策法规教育3.1 国防政策介绍国家的国防政策,包括军事政策、国防动员政策等。

了解国防政策可以增强公民的国防意识,使其积极支持国家的国防建设。

3.2 国防法规介绍国家的国防法规,包括军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安全法等。

通过了解国防法规,公民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履行国防义务。

3.3 国防教育法规介绍国家的国防教育法规,包括国防教育条例等。

国防教育大纲

国防教育大纲
初中学生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国防与战争常识;中国国防简史;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近代以来我国反侵略斗争的历史;国防科普知识;防空袭和核生化武器防护知识。
第十八条 对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内容通俗易懂、形式活泼直观。
(一)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渗透到语文、历史、体育、思想品德等课程之中。
第五条 国防教育的对象根据公民不同职业、社会分工,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工人、农民、其他社会人员等类别。应当针对公民不同情况,分类施教,保证国防教育效果。
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内容
第六条 国防教育的内容,突出爱国主义主旋律,着眼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保障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依据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和方针原则确定。
(四)国防法规。学习宪法的有关条款,学习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国防法律法规,使公民明确国防义务与权利,增强履行国防职责、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自觉性。
(五)国防形势与任务。针对国际国内形势,进行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讲清国家安全面临的战略环境,明确国防建设与国防斗争的任务,增强公民的忧患意识。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选送领导干部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
(三)各地区、各部门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组织过“军事日”等多种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第二节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六)国防技能。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和群众性的国防体育活动,使公民了解掌握防空袭、核生化武器防护、战场救护、轻武器使用、单兵和分队战术技术等军事技能,强健体魄,磨练意志,不断提高身体素质和国防技能。

国防教育培训的申办条件

国防教育培训的申办条件

国防教育培训的申办条件
国防教育培训是指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和方式,对普通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国防观念、安全意识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

根据《国防动员法》和《国防教育条例》,国防教育培训的申办条件如下:
1. 申请单位应具备法定资格,并拥有相应的场所和设施。

一般来说,申请单位可以是学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军地合作单位等。

2. 申请单位应具备专业的师资力量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爱国主义情感,熟悉国防法律法规和军事科技知识,能够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教育和培训。

3. 申请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教材体系,确保培训内容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同时,还需要开展相关的考核和评估工作,不断提升学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4. 申请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服务能力,能够为学员提供全面、优质的教育和培训服务。

此外,还需要积极开展国防知识宣传和社会服务活动,增强公众对国防事业的认识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申办国防教育培训还需要符合当地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规定和审核要求。

一般来说,需要向当地国防部门或者人民武装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工作要点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度工作要点
6 、废 旧金属 收购 管理规定 ( 暂定
名)
3 、本 市2 0 0 5年度 本级决 算报 告
4 、加 大金融集聚和金融刨新力度 ,
1 、农民台作 经济组织条例 ( 0 暂定

7 、保护供 电安全若干规定 ( 暂定
名)
推进 金融中心建 设情况的报告
5 、推进和实施浦东新 区综合配套改
1 、2 0 年环保工作情况 ( 0 06 书面报
境,开展住宅物业管理法规的执法检查。 3 、围绕方便群众就 医, 开展社 区卫
8、实施 《 女权 益保障法 》办 法 妇
( 订) 修

立 法 工 作
9 、人才市场管理条 例 ( 改 ) 修
1 、街道 办事处 豢倒 ( 0 修订 ) 1 1、艾滋病 防治条例 ( 暂定名 ) l 、终身教 育促 进 条例 ( 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定 名 )
(三 )立 法 调 研 项 目
进 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着力提高 立 法质量 。 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 适 应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实际需要。
( )适时安排审议的立、改、废项 一

兰和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的工作监督。
积极配台全 国人大执法检 查组来 沪 开展相关法律 的执法检查工作。
维普资讯
特别 道 IEIADO 报 I B BOA E T
20 0 6
20 0 6年是实施 “ 十一五”规划的开 l 、水务方面 4件法规的修 改 ( 2 涉 及 行政 执 法主体 变 动 )
评估工作。
局年 。也是 市人大常委会全 面贯彻党的 十六届五中全会、市委八届八次全会和
l 1、国防教育 条例 ( 暂定名 1 1 、市级预 算审查监 督规定 ( 2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五条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和损毁国防教育展品⾏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和国防教育展品,是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物质载体。

这些设施、展品,特别是具有国防教育主题内容的军事设施、军事训练场地、烈⼠陵园、⾰命遗址和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陈列的展品,如果遭到⾮法侵占、破坏和损毁,不仅影响国防教育活动的正常进⾏,甚⾄会危及国家的国防利益。

近些年来,有些地区的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时有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这类违法⾏为有必要依法予以制裁。

本条第⼀款规定的“侵占”,是指⾮法占有不属于⾃⼰的财产;“破坏”,是指⼈为地使建筑物遭受损坏。

“损毁”包括损坏与毁坏两种情形。

“损坏”,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者使⽤价值部分丧失,使其不能正常使⽤;“毁坏”,是指使物品的价值或者使⽤价值丧失殆尽,⽆法修复还原,如烧毁、砸毁等。

侵占、破坏⾏为均为主观故意,损毁⾏为既可以是主观故意,也可以是出于过失。

但违法⾏为⽆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出于过失,其⾏为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款规定,对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有关责任⼈,除了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应当依法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 (1)停⽌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付违约⾦;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法活动的财物和⾮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主席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杨思中学2005年高二年级学农计划-杨思高级中学

杨思中学2005年高二年级学农计划-杨思高级中学

杨思高级中学2012年高一年级东方绿舟国防教育计划为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培养学生艰苦奋斗的作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11〕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印发的《上海市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继续组织高一年级学生进行东方绿舟国防教育活动。

具体计划如下:一、地点及时间:地点:东方绿舟时间:2012年5月14日—18日二、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晓中副组长:王燕芳成员:陈慧卿、李彦华、张明刚、俞军及全体高一班主任1、总负责人:陈慧卿职责:负责总调度每天军训的组织和操作;协调其他各组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

2、医疗救护小组:张明刚职责:负责准备防治腹泻、发烧、皮外伤等常规药品;负责军训期间的医疗救护。

3、安全保卫小组:俞军职责:负责军训的一切安全保卫工作,活动学生出勤情况,特别是学生的晚上休息情况,并负责晚间值班工作。

值班人员要求:(1)检查学生是否按规定准时休息,每晚巡视3次,各班突发事情班主任有责任解决;(2)检查时注意观察学生的健康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4、宣传报道组:李彦华职责:负责“绿舟广播台”“绿舟小报”。

负责文艺汇演节目的彩排等。

5、学生自管会:营长:黄霄璇(自管会总负责,入营式发言)内务部长:孙佳琪(带领各寝室长负责学生内务、就寝情况等,创建文明公寓)活动部长:宋天润(带领各班班长负责活动出勤情况、活动安全等)宣传部长:殷沁(带领各班宣传委员负责“绿舟广播台”“绿舟小报”)文艺部长:江子正(负责文艺演出节目)以上各小组认真负责本小组的相关工作,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力保军训工作圆满顺利。

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修订稿)[原创]

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修订稿)[原创]

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修订稿)(1997年2月25日国家教委发布)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对于帮助青少年学生树立国防观念,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培养民族坚强的后代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本纲要所列内容是对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基本要求。

教育目的使学生了解我国国防的历史、现状及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了解基本的国防理论和军事知识,树立“居安思危”的国防观念,激发爱军习武、献身国防的思想感情,培养吃苦耐劳精神。

教育的基本形式一、结合相关学科和活动课程的教学,采取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利用有国防教育特色的教育资源、内容,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特点,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校外教育活动。

三、发挥国防教育生动、直观、趣味性强等特点,突出教育特色。

教育内容和要求一、小学1—3年级1、知道中国人民解放军是祖国的保卫者,我军的主要创始人,八一建军节的来历。

2、知道一些著名的战斗英烈的事迹或故事,树立热爱、尊敬解放军的思想感情。

3、会讲爱国小英雄的故事。

4、学会简单的队列、投掷、登高、攀越障碍等动作,会做一些军事游戏。

初步树立锻炼身体、保卫祖国的观念,培养遵守纪律、勇敢坚强的品德。

5、认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徽,区分陆、海、空军的服装。

6、认识枪、炮、坦克、飞机、军舰等兵器。

二、小学4—6年级1、初步了解人民军队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三座大山”、建立新中国的斗争史;我军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保卫祖国、捍卫和平的巨大作用;知名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军事生涯。

2、了解我国及世界上著名的反抗侵略的正义战争;学习历史上著名的爱国者和民族英雄的事迹,树立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保家卫国的责任感;了解古代军事家孙武、中国古长城。

3、了解我国的疆域、周边国家的名称;台湾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定要实现祖国统一大业。

4、进行队列训练,培养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作风,增强集体主义观念,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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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26日
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
(1992年8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公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市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基本知识,学习必要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开展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形势需要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置教育内容。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和国防技能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驻地军事机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协助和支持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是同级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国防教育的服务保障、评估考核、指导监督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国防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文广影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司法行政、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人民防空、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关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七条上海警备区和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驻沪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为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批准开放的军营,可以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第九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学习和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领导、组织国防教育工作,履行国防职责。

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初任培训,应当设置国防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专题教育的内容,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国防教育内容融入语文、
历史、地理、体育和思想品德等课程,开展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主题班会、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活动,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使其掌握相应的国防常识。

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通过组织开展军事训练、举办国防知识讲座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使其掌握相应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十天;集中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通过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组织开展军事训练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相应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和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集中军事训练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高等学校学生学习国防教育课程和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进行;在集中军事训练期间,安排国防教育课程的时间不少于政治教育总时间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五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或者其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设立国防教育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社区学校应当结合社区教育的特点,举办国防教育讲座、报告,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采取举办形势报告会、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参观国防教育基地或者纪念地、试鸣防空警报、组织军事体验活动等形式,集中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文广影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国防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出版、展览展示、演出、播映等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应当开展国防教育宣传,通过开设国防教育栏目、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方式,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公民国防观念。

第十八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播放视听资料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鼓励在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结合整体布局和要求,设置国防教育题材的城市雕塑等。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国防教育主题宣传活动,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军营开放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生、居民或者村民参观军营,体验军营生活,接受国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建立国防教育信息网络服务平台,
宣传国防和军队建设,普及国防知识,为方便社会公众接受国防教育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通过现代远程教育、移动通信、社区信息平台等途径,宣传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干部、转业退伍军人或者民兵预备役骨干;
(二)国防科技人员;
(三)具有国防知识或者技能的英雄模范人物、学校教师;
(四)其他能够胜任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

鼓励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聘用兼职的国防教育教员,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帮助学校及其他单位和组织解决开展国防教育的师资需求。

第二十三条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根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的要求,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的特点,组织编制或者开发相应的国防教育教材、国防知识读本、国防教育音像制品和网络教育资源等。

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国防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支持国防教育工作。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防教育的特点,强化对负有国防教育工作职责的部门的评估考核,对其他单位和组织的国防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防教育的工作绩效纳入评选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和创建双拥模范区(县)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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