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茂集团合同管理办法附件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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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集团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的要求,为规范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合同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和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内所有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合同必须合法、真实、有效,遵循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合同管理以“合同一书验证,约定一生诉讼”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体系,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第五条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六条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合同管理应当依法、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尽快的为员工提供合同服务。

第七条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合同管理应当强调风险管理和合同评估,确保合同风险可控。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合同签订前应当认真审核合同内容,确保合同内容明确、一致,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合同的签订应当依法成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和程序制度审批。

第十条合同签订必须依法合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主体必须经过合同审批程序和备案登记,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法律后果条款,确保合同条款得到充分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告知有关各方签订情况和条款内容,并确保各方同意。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进行合同备案和归档,确保合同文件得到完整保存。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必须依法合同约定履行,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规则执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应当注重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各方合同风险可控。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应当及时履行,未能及时履行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作出解决方案。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必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方的权益和利益。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必须依法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和争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并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的各个子公司之间的合同签订、执行和管理。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三条合同需经集团公司总部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合同的签订需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项目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2. 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 合同过程透明公开,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4. 合同价格合理,充分体现市场价格水平;5. 合同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责任追究和争议解决条款;6. 合同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1. 项目部向总部提交合同申请;2. 总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合同内容和条件;3. 总部根据审核结果,决策是否批准合同签订;4. 批准后,由总部授权的人员签署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执行第六条合同的执行需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确保协议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七条合同执行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1. 合同目标和要求明确;2. 合同履行进度及时跟踪;3. 合同费用及财务核算准确无误;4. 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解决;5. 合同变更或解除程序规范。

第四章合同的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规范管理。

第九条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以下方面:1. 合同的登记和备案;2. 合同文本的归档和存档;3. 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4. 合同风险的评估和防控;5. 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十条集团公司需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审批、合同登记、合同风险评估等。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需经过集团公司总部批准。

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所有。

以上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内容。

通过本办法,集团公司将更好地规范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经营效益。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为加强合同管理,提升合同执行质量,确保合同全面履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

合同签订应遵循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原则。

所有合同须经合同评审程序批准后订立。

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避免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

签订经济合同,须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超权,不得与代理对象签订合同。

无授权,任何人不得签订合同。

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对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审查对方代理人代理权、权限范围及有效期,确保印鉴合法有效。

签订时,应保存相关资料。

集团公司合约部负责全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包括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同管理规划,组织合同评审、洽谈、签约,监督合同履行,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等。

公司合约部在总经济师领导下,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合同谈判、评审、签约授权管理,确保合同签约权不失控。

项目经理部设合同副经理,负责合约履行管理,宣传贯彻法律法规,组织学习合同内容,管理日常合同工作,收集保存合同资料,监督合同履行,提出索赔报告等。

各分公司应有分管领导和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合约管理。

合同洽谈前,合约部门应对当事人综合情况考察,审查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书等,制订谈判原则和方案。

涉及担保、预付款等项目,应重新评审。

谈判人员应向执行单位交底。

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合约部门起草文本,法律事务人员审查,确保内容合法。

合同文本经评审,由总经济师签字,报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审批。

大型工程合同应召开会议讨论审查。

合同按分级归口原则签订、管理。

各单位在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由本单位合约部管理,接受集团合约部监督。

集团名义施工合同,由集团合约部组织洽谈、评审、签约。

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WORD10页)

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WORD10页)

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0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预防或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障正常的经营秩序,维护集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1 范围1.1 集团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签订的各类经营合同。

1.2 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签订的标的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各类经营合同。

1.3 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签订的标的额在伍仟万元以上的各类经营合同。

2 引用标准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工程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上级机构的规章制度。

3 术语和定义集团公司是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

4职责和分工4.1集团公司系统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制。

4.2 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并发布实施本办法。

4.3 集团公司分管企业发展部的副总经理是合同管理的主管领导。

4.4 集团公司企业发展部是各类合同的综合管理机构。

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合同管理办法、合同及附件材料的汇总、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合同台帐,管理发放合同文本,组织合同检查,交流总结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4.5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应设立专(兼)职法律顾问,负责分、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4.6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委托的律师负责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处理合同纠纷,以及纠纷案件的仲裁和诉讼活动。

4.7集团公司机关具有合同管理职能的部门应设立兼职的合同管理员。

各分、子公司设合同管理员,监督合同履行等情况,建立合同台帐,负责合同及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文书、电报、图表、变更、解除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统计上报以及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参与合同评审。

4.7.1 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负责管理集团公司以及各分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工程合同。

4.7.2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以及各分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合同、工程分包合同。

4.7.3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以及各分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或与外部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管理。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条合同管理工作由本单位设立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做好合同的履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部分,合同签订。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当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六条对于重要合同,应当及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征得法律意见。

第七条合同签订前,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符合本单位的经营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归档备案,并建立合同台账,做好合同履行的跟踪管理工作。

第三部分,合同履行。

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及时、完整履行。

第十条对于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和纠纷,应当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应当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对于合同履行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征得领导批准。

第四部分,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合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部分,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的合同管理办法出台。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三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明确合同的需求方、承办方、合同标的、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确保各方权益明确。

第四条合同应当由经办人按照授权程序签订,并尽量避免擅自增加、减少合同内容或擅自变更合同标的。

第五条集团公司合同签订时,应当合理规避风险、明确违约责任,并经管理层审批。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按期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并妥善保管合同文件和相关资料。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八条合同双方有变更合同内容的需求,应当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原因和生效时间。

第九条合同解除须经双方一致同意,且经集团公司管理层批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程序操作,并保留合同解除的相关证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任何部门、单位未履行或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视情况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经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以上是关于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希望各部门、单位能够按照规定认真执行,维护公司的利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条目的和原则1. 为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促进合同的合法、公平、公正、诚信执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保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合同管理工作应依法、科学、公正、透明原则,注重预防和风险控制,追求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和履约第三条合同的签订1. 合同的签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

2. 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当依法授权,并按照事项的属性和金额确定签订权限。

3. 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4. 合同的签订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条款的出现。

第四条合同的履约1. 合同的履约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2. 合同的履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保证履约的诚实守信原则。

3. 合同的履约应当及时反馈履约情况,遇到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当提前通知并寻求解决方案。

第三章合同管理的组织和责任第五条合同管理的组织1.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约工作。

2.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并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合同管理的责任1. 集团公司领导层应当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责任。

2.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合同的审核、审批和监督工作,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

3. 各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四章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追责第七条合同管理的监督1. 集团公司内部应当建立合同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合同的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管理的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八条合同管理的追责1. 对于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应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 对于合同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责。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WORD16页)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WORD16页)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1目的为建立自我约束、自我保护机制,预防合同纠纷,保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

3术语3.1本办法所称的“有职权的领导”,指根据本办法有权在合同上签字的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三总师和各合同业务归口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3.2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合同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3.3本办法所称的合同专用章是指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

3.4本办法所称的“三总师”,是指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4职责4.1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为:法律事务部、资产财务部、监审部。

4.2法律事务部对集团公司合同进行综合管理,其职责如下:4.2.1拟订(修改)合同管理办法和相关的合同管理规定;4.2.2审查送审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书的合法性和严密性等;4.2.3组织其他合同管理部门检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进行考核;4.2.4代表集团公司进行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4.2.5依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办理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4.2.6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及其文本的起草;4.2.7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合同公证事宜;4.2.8指导合同管理人员开展合同业务。

4.3资产财务部的职责如下:4.3.1负责合同收付条款的订立和执行,控制资金的使用;4.3.2在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时,不得支付任何款项;4.3.3监督合同业务归口部门正确履行合同,抵制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

4.4 监审部的职责如下:4.4.1对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履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4.4.2查处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4.4.3对签订合同中的廉政问题承担监督责任。

5合同业务归口部门5.1 办公室归口办理办公用品采购等合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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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国茂集团合同管理办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授权委托 (3)第三章合同订立 (5)第四章合同审查 (9)第五章合同履行 (13)第六章合同变更 (16)第七章合同解除 (16)第八章合同履行的监督及纠纷处理 (18)第九章合同档案管理 (19)第十章罚则 (22)第十一章附则 (26)附件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辽宁国茂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管理流程,明确合同管理职责,有效预防法律风险,特制订本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辽宁国茂集团、下属二级公司以及其他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业务部门,以下称辽宁国茂集团各单位、业务部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

所称合同是指辽宁国茂集团各单位业务部门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销售合同、联合开发合同、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代理合同、广告合同、购销合同、加工定作合同、招标合同、运输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合同、租赁合同、进出口合同等,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还款协议、抹帐协议、确认书、授权书、意向书、对帐单和备忘录等。

所称文件是指由辽宁国茂集团各单位或其业务相对人单方出具的与各单位及其员工经济利益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催款通知、收条、索赔函以及认可任何事实的文书等。

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本单位或辽宁国茂集团其他单位的利益。

第五条辽宁国茂集团法务部是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授权委托第六条各单位内部的业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严格遵照制度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

第七条各单位、业务部门被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业务人员,应具有相应业务能力和法律知识,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从事代理活动,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负责,维护本单位利益。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制定并管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参考样本见附件一、二)第九条授权委托行为应遵循一事一授权原则,有明确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第十条业务人员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时,应按照本单位用印程序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指定部门将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按规定呈送授权人签字、用印,一份交由被授权业务人员,一份存档。

第十一条正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抹的痕迹。

第十二条被授权业务人员要妥善保管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给他人,发生毁损、遗失等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

被授权业务人员申请补办授权委托书的,由本单位指定部门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十三条一般情况下,被授权的业务人员不得再转授权他人。

特殊情况下为维护授权人的利益必须转授权其他个人的,应报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单项授权委托书。

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向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转授权的事由及复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任职文件)、身份证件等书面资料。

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授权委托书失效:(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二)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三)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授权权限超出业务范围的;(四)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五)被授权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六)授权委托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的;(七)其他应当视为失效的情况。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业务人员聘用与解聘、代理人的授权与解除授权的通告机制,对解雇业务员和解除授权的情况应当及时通告公示。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法人证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鉴和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应由各单位指定专人严格按照用印制度统一保管、使用。

一般情况不允许由个人携带外出使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必须经本单位主管经理书面批准,并有两名人员同行。

各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外出携带合同专用章应于返回单位当日归还保管部门。

第十七条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的纸张上或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印章。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十八条各单位在合同签订前,由业务部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方当事人必须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对方公章的复印件;审查要点:合同业务种类是否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相关证照是否已按时年检,是否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查要点: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所记录的相符合;签约人是否经依法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三)特种行业专营许可证或专业资质证照原件及加盖对方公章的复印件(此类资料在签订工程施工、特殊产品买卖合同时提供);审查要点:证照是否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以上证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连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由业务部门存档保存。

第十九条对境外合同当事人,业务部门交由风法务部按照该当事人注册地法律对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业务部门应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包括资金状况、货源情况、技术条件、生产能力和商业信誉等。

对于重大合同,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及是否存在重大经济纠纷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营业部、施工队、门市部等订立合同时,应审查其经营范围。

超出经营范围的,应要求其提供其上级法人单位的授权书。

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各单位、业务部门不得与自然人签订除代理合同、居间合同外的其他经济合同;不得与签约资格、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

必须签订时,必须报本单位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同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应对担保人资信及代偿能力进行认真审查;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当对担保物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每次签订合同时客户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专营许可证、专业资质证等证照,并跟踪证照有效期限进行动态更新,对客户履约资信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订立合同前,各单位、业务部门应与对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细致的磋商。

订立合资、合作、承包、租赁、等非日常生产经营合同、重大经营投资合同前,各单位、业务部门应提前通知法务部派员参与制定预案,参加磋商谈判。

第二十五条在对外经济往来中,除金额较小且可即时结清之外,均应订立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

各单位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紧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应妥善保管与合同相关的全部资料,事后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订立书面合同,必须优先采用法务部提供的合同示范文本;无示范文本的,可采用国家规定示范合同文本,或由当事人自拟合同文本,或交由法务部委托律师起草。

无示范文本的合同必须交由法务部审查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八条签订合同,应明确约定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标的物、数量、价款、质量标准及异议期、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结算方式、禁止债权转让、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所有权保留、保密等条款。

第二十九条签订合同注意事项(一)选择的合同范本应当与所要签订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一致。

(二)合同各方名称必须写全称,与营业执照名称、公章完全一致,不可简化。

(三)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条款必须完备,在合同签订中用语统一、清晰、完整、准确、规范;条款内容无前后矛盾之处。

(四)合同双方约定的专用名词、技术用语、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应约定其确切含义,不得有歧义。

(五)合同内容应尽可能采用计算机打印文字。

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手工填写的,应由同一人用同一笔体填写,并做到书写工整,无涂改。

第三十条合同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通过审查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不得以各业务部门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应保证字迹清晰,易于辩认。

采用不易辨认的个性化签名的,应附以规范的文字注明签字人的姓名。

第三十三条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合同,应当在订立合同后及时申报。

第四章合同审查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订立合同必须严格履行审查与批准程序。

第三十五条合同审查分为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业务审查由业务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部门主管领导负责,主要对订立合同的必要性,在业务上的合理性、合同的可行性、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及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具体审查流程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合同的法律审查采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模式。

各单位的重大合同、没有范本由业务部门自拟或对方拟定的合同,交由集团法务部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重大合同包括:1.股份转让合同;2.对外担保合同;3.承包合同、租赁合同;4.合资合同;5.项目合作合同;6.不动产转让合同;7.涉外合同;8.知识产权合同;9.其他非典型合同。

第三十九条订立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订立补充合同、还款协议时,如需对法务部提供的示范文本或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必须经法务部审查后,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报请本公司经理或主管副经理批准方可签订,重大合同应报辽宁国茂集团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条法律审查要点:(一)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当事人有无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合同的严密性。

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合同条款是否有利于我方实现权利和降低法律风险。

第四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单位自行法律审查的合同,各单位应在法务部指导下制定具体审查制度,并按制度规定进行审查。

由法务部审查的合同,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送审集团各单位、业务部门(以下统称“送审单位”)提交法务部进行法律审查的合同,必须事先填写“法律审查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两份,在申报法律审查事项一栏概括性描述送审事项基本内容,并由经办人、部门主管领导及公司主管领导签字。

同时送审单位应将与审查事项相关的资料、附件连同“法律审查申报表”一并报送,并在表格中列出资料、附件的明细。

经办人或业务人员应向法务部详细报告合同的商务条、和要点、风险点、谈判细节,并对法务部的询问做出明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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