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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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竣工验收

环保验收竣工验收

环保验收竣工验收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们日
常生活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环境保护验收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本文
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环保验收竣工验收的相关内容。

一、环保验收的概念和作用
环保验收是指对工程项目、产品和服务等环保性能进行监测、评估、
审查和验收等过程的总称,其目的在于评价工程项目或产品的环境、
生态、资源等效益。

它作为工程建设或生产生活活动的必备手段,对
于实现良好的环保效益、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

二、环保验收的种类
根据环保验收的对象不同,可将环保验收分为工程环保验收和产品环
保验收两类。

工程环保验收可以细分为规划验收、竣工验收、运营验
收等;产品环保验收主要包括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和环保标志产品认证。

三、环保验收的程序和流程
环保验收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其总体程序和流程如下:
1. 提交验收申请
2. 评估验收方案
3. 进行现场检查
4. 发布验收结果
四、竣工验收的重要意义
竣工验收是工程环保验收的重要环节,它旨在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满足环保要求,排查存在的环境问题,保证工程项目的前期规划、中期施工和后期运行的所有环保要求得以充分落实。

同时,竣工验收也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必要要求,是建立一些环保制度规则的重要方法。

总而言之,环保验收竣工验收是影响工程建设和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的关键环节。

我们必须切实加强相关的验收工作,发挥环保验收的积极作用,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进行更好的保障。

工程施工环保验收

工程施工环保验收

工程施工环保验收一、项目简介本次工程施工环保验收的项目为某某高速公路拓宽改造项目,项目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总长度为XX公里。

该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拓宽、桥梁加固和新建等工程内容,总投资XX亿元。

二、环保工作准备情况在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制定了详细的环保管理方案,并成立了专门的环保工作组,负责监督工地环保工作,并确保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对相关环保设施进行了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对于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施工单位进行了认真地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进行减少和补偿。

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要求执行,保证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四、施工过程环保措施4.1 施工噪音控制在施工现场设置了专门的噪音监测点,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噪音进行监测。

施工单位要求工作人员佩戴耳塞,提醒施工人员保持施工现场的安静。

4.2 水土保护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水土保护。

施工区域周围设置了防护栏,避免施工废弃物进入周围水体,同时对施工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确保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3 废水处理施工单位对废水进行了严格的处理,设置了专门的废水处理设施,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保证不对周围水体产生污染。

4.4 绿化工作在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了大面积的绿化工作,种植了各类树木,提高了周边环境的绿化率,并减少了环境的污染。

五、环保验收结果经过详细的环保验收,本次工程施工环保工作获得了合格的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和实施,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对周围环境没有造成负面影响。

六、结论本次工程施工环保验收工作得到了圆满的完成,各项环保措施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和实施,保证了工程施工的环保要求,使得环境不受到污染。

希望在今后的工程施工中,继续做好环保工作,落实环保责任,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以上为某某高速公路拓宽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环保验收报告。

签名:日期:2022年12月31日审批单位:日期:2022年12月31日。

工程项目部环保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环保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2. 工程项目部必须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活动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3. 环保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二、环保责任1. 工程项目部成立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环保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 项目经理是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需确保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人员都应遵守环保管理制度,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环保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环保标识,划定施工区域,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

2. 施工废水、废弃物应进行分类收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或倾倒。

3. 采用低污染、低排放的施工设备和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对于易产生环境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制定专项环保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环保监督1. 环保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环保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

2. 鼓励员工、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 建立环保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对于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个人或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培训与宣传1. 定期对工程项目部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2. 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环保理念和工程的环保措施。

六、应急管理1. 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

2. 一旦发生环境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散,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损害。

七、持续改进1. 环保管理部门应定期总结环保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不断优化环保管理制度。

2.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环保管理水平。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项目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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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输变电工程
1 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原则、方法、范围以及编制
调查方案和调查报告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330kV 及以上输变电(含直流)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的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6 验收技术工作的准备
6.1 资料查阅 报告资料: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文件资料: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图件资料:输电线路路径竣工图、变电站和换流站最终总平面布置图。 环境管理资料: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组织机构、规章制度、
日常检查、监测计划等。 其他资料:拆迁与安置情况。
磁场是有规则地运行着的电荷(电流)周围存在的一种物质形式,随时间作 50Hz 周期 变化的磁场称为工频磁场。磁感应强度是矢量,该矢量值在任一点的散度为 0,单位为特斯
1
拉(T)。磁场强度是矢量,单位为安培每米(A/m)。在空气介质中,1μT 相当于 0.8 A/m。 3.5 合成场强
直流电晕产生的空间电荷形成的场强和标称场强合成后的电场强度,单位为千伏每米 (kV/m)。 3.6 直流磁场
本标准规定了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方法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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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规范性附录)输变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内容 .................. 17

环保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环保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环保部门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环保部门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率,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环保部门所负责的所有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三、工程项目管理组织1. 环保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各项工程项目。

2. 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3. 环保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责任分工。

四、工程项目立项1. 工程项目立项应遵循环保部门的规定流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和领导批准。

2. 工程项目立项需进行前期调研和评估,明确工程项目的目标和需求,确保工程项目的可行性。

3. 工程项目立项应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明确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五、工程项目实施1. 工程项目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2. 工程项目实施需要配备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3.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六、工程项目监督检查1.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施。

2.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3.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要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环境安全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项目能够保证环境的安全。

七、工程项目验收1. 工程项目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验收标准应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标准。

2. 工程项目验收应由专门的验收组进行,验收过程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

3. 工程项目验收过程中,如果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整改和调查处理,确保工程项目合格。

八、工程项目总结1. 工程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整理工作,汇总工程项目的经验教训和改进建议。

2. 工程项目总结应由专门的总结组进行,总结内容应全面客观,为下一步工程项目提供参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确保项目合规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

三、验收内容
1.竣工环境影响报告的撰写和提交;
2.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评估;
3.竣工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价;
4.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实施和效果评价。

四、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2.相关部门组织评估;
3.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4.出具验收报告;
5.完成验收。

五、验收标准
1.各项数据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预期效果;
3.环境监测数据符合要求,未出现异常;
4.环境保护管理得到认可,符合相关要求。

六、验收结果
1.合格: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
2.不合格:存在未达标项的项目,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七、责任追究
对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建设单位,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版本为准。

以上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敬请各单位遵守执行。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细则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细则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细则
1. 引言
2.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目的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目的是: - 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 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效果; - 收集环境保护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依据; - 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推动企业环境保护的全面落实。

3.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范围
4.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程序
5.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责任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方的责任如下: -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 监管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企业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验收; - 验收组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提出结论。

6.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技术要求
7.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为了有效推进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和奖惩: - 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考核指标应包括项目环保
措施的合规性、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等; - 对环境保护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对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8.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管理工作的智能化和高效化: - 建立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 - 使用远程监控技术,实时监测环境参数和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 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分析和预测。

9. 结论。

项目验收规范管理制度

项目验收规范管理制度

项目验收规范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合规、高效完成,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等。

三、项目验收组织架构1、项目验收委员会:由项目发起单位、管理单位和相关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负责对项目的验收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决策和监督。

2、项目验收办公室:按照项目特点设置验收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包括组织协调、文件归档、数据整理等。

3、项目验收专家组:由验收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项目的技术、质量、环保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论证。

四、项目验收流程1、项目验收备案:项目完成前,项目单位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提出验收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安排验收人员。

2、项目验收准备:项目验收办公室根据验收备案材料,制定具体的验收计划和方案,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参与者。

3、项目验收实施:根据项目验收计划,验收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资料核对、技术测试等工作。

4、验收评价: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验收报告,提交验收委员会审批。

5、项目验收决策:验收委员会根据验收报告和评价意见,最终决定是否通过项目验收,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6、项目验收闭环:项目验收合格后,对项目进行结案处理,进行项目档案归档和总结工作,验收办公室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五、项目验收制度1、验收责任:项目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项目验收义务,全面配合验收工作的实施,确保项目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验收资料:项目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验收资料,不得虚假、欺诈、篡改或隐瞒信息。

3、技术条件:项目单位必须保障项目建设的技术条件符合相关要求,确保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

4、环保措施:项目单位必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保证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5、验收监督:验收委员会应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验收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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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规则
为规范市局审批的市区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进一步提高验收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关于验收条件
第一条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第三条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第四条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基本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六条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评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第七条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环评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第九条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
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条应同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权使用金。

第二章关于试生产(试运行,下同)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的环保分局提出试生产申请。

第十二条各环保分局应自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授权各分局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

分局决定同意试生产的,应当在3日内发给《试生产通知书》,并确定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生产期限。

第十四条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3个月仍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分局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试生产3个月即将届满未申请延期验收的,当地环保分局或者通知其申请延期验收,或者在届满时责令其停止试生产。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累计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试生产期间,应当同时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关于验收前的监察和监测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各分局应当加强日常监察,并做好监察记录;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环保分局及时联系竣工环保验收
申请事宜。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环保分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条各分局在建设单位联系验收申请的当日,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验收程序和所需材料,并发放相关的验收材料(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验收登记卡等)。

第二十一条各分局在建设单位联系验收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现场监察踏勘。

第二十二条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污染较轻或基本无污染、周围环境不敏感的三产类、房地产项目、城市道路项目等,经现场监察踏勘认为符合验收条件、且不需要验收监测,应当直接验收,由分局通知建设单位备齐验收资料,直接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对污染相对较轻、工艺简单的项目,经现场监察踏勘认为需要验收监测的,由分局通知建设单位联系监测机构委托监测并补齐验收资料,经监测合格的,直接予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境不敏感的房地产、城市道路项目除外),化工、医药、印染、造纸、热电、机械、金属表面处理、医院等废水、废气或噪声等影响比较大的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的项目,应当需要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则在现场监察踏勘的次日通知建设单位联系监测单位委托监测或调查。

第二十五条按第二十四条需要验收监测的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二十六条按第二十四条验收需要监测或调查的,监测机构或调查单位在监测或调查期间进行公示,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公示内容和格式参照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监测机构和调查单位接受委托后要及时落实监测或调查计划,提供有效数据和监测或调查结论;在提交审核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的同时,提交相应的公示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监测机构和调查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现场监察踏勘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则由分局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关于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时提交材料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按环评文件不同分别提交申请材料: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提交验收申请表;
(三)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提交验收登记卡和验收登记表。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申请的预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控制措施、建议和环保审批文件的要求实施情况对照表。

第三十三条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监测表:
(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提交验收监测报告;
(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提交验收监测表。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监测表均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制。

第三十四条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应提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或调查表:
(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提交验收调查报告;
(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提交验收调查表。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调查表均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编
制。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总图,污染源分布图。

第三十六条涉及水污染的应提供排水管网图。

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证明(如入网协议、代处理协议)。

第三十七条(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环评批文中要求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三十九条验收公示相关证明资料(照片、公示证明、公示文本原件)。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察意见。

第四十一条监察时提出需要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存在问题整改计划,明确落实时间、责任人以及资金。

第四十二条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上报市局一式三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四十三条相关材料在监测(调查)报告(表)中已作为附件的,在资料目录中说明后可不另行提供。

第五章关于验收程序
第四十四条各分局应自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验收。

监测站的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等时间不属于该验收期限。

验收申请资料齐全之日作为验收申请受理日。

第四十五条对未经竣工验收监测的、填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即按本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项目),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社会公示。

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验收的项目,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已经公示的,可以不再公示。

第四十六条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应当
作为验收审批的依据。

公示可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周围、分局办公场所、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场所以及公共媒体上张贴、刊登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分局组织验收会和验收组;提前一天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抄送市局监察室。

第四十八条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验收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分局一般应确定验收监测单位、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包括生态产业园、镜湖新区、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街道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排水公司等代表组成验收组。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工程监理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建设单位需由负责人及环保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验收会程序:建设单位汇报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测单位介绍监测情况和结果,相关单位介绍建设、监理情况,现场检查和讨论。

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会议提出的问题提交整改计划,明确落实时间、责任人以及资金。

验收组在验收会议基础上形成验收意见时应当一致通过。

第五十条如果验收意见认为合格的,根据验收意见,由分局报市局作出通过验收的决定并在环保外网作出验收合格的公告。

如果验收意见认为不合格的,分局应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或提出试生产延期的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五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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