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概念构成与法律地位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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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法律地位

罪犯法律地位

罪犯法律地位(2008-01-19 00:54:53)转载▼分类:教育标签:教育一、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法律地位是由法律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状况所决定的,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地位在法律上的反映。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基本规范,调整着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以权利与义务这对对立统一的基本法律要素为内容构成各种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不过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国家制定了法律规范,规定了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一定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它们之间关系具有了法律上的性质,公民依据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反映出他们在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中法律地位差异。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

对罪犯法律地位这一概念应当重点理解以下内容:(一)罪犯是公民,应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所谓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在不同国家,对公民一词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在美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随着各国参政权范围的扩大,其公民泛指社会的全体成员,而且同“国民”和“人民”两个词通用。

由此可见,由于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同,公民的涵义和外延亦不同,认定和理解某一部分社会成员是否是该国公民,只能在该特定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是否符合该国法律规定加以认定。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罪犯虽然犯了罪,受到了刑罚应有的惩罚,但并没有开除他们的国籍,因而,他们仍然是我国公民。

既然罪犯是公民,就应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二)罪犯的法律地位是对罪犯法律资格的定位罪犯是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其法律地位与一般公民的法律地位是有区别的。

这是因为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受到国家刑事法律的制裁,因而依法与之形成刑事法律关系。

罪犯的概念和特征

罪犯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章罪犯第一节罪犯的概念和特征一、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

理解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内涵的注意事项:①罪犯只能是自然人;②罪犯身份的确认具有法定性;③罪犯身份的存在具有时限性。

二、罪犯的特征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2)罪犯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2.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因此,我国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也就是监狱在押罪犯。

3.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罪犯在监狱内服刑,这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同广义上的罪犯最显著的区分标志。

我国监狱以改造罪犯为宗旨,在依法关押和监管罪犯的同时,还对其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以改变罪犯的不良观念,矫正其行为恶习,提高其文化素质和品行修养,并训练其谋生技能,从而为将来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基础。

4.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现代监狱行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肯定了罪犯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罪犯在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中,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监狱在依法剥夺或限制罪犯的某些权利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罪犯未被剥夺或限制的那些公民权利。

第二节罪犯的构成一、罪犯构成的概念及类型1.罪犯构成的概念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2.罪犯构成的类型罪犯构成是建立在对罪犯人口的类型化基础上的,而这种类型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照不同的指标进行。

(1)罪犯自然状况构成罪犯自然状况构成是指以年龄、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等自然因素为标准而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

例如,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男犯和女犯等。

罪犯教育学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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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化的教育方式
运用讲座、讨论、角色扮演、心理咨询等多种教育方式,激发罪犯 的学习兴趣,提高教育效果。
教育与实践相结合
将思想教育与罪犯的日常行为表现相结合,鼓励罪犯将所学知识应用 于实际生活中,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评估反馈机制建立与完善
教育效果评估
定期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效果的 评估,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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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 罪犯教育学概述 • 罪犯心理与行为特征分析 • 矫正工作基本原则与方法论述 • 思想教育在矫正过程中应用策略 • 技能培训与职业发展支持措施 • 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与挑战应对
01
罪犯教育学概述
罪犯教育学定义与特点
01
02
03
04
定义
罪犯教育学是研究罪犯在监狱 等矫正机构中接受教育和改造 的过程、规律及方法的科学。
罪犯行为模式识别与评估
犯罪行为分类
根据犯罪性质、动机、手段等因素, 可将犯罪行为分为暴力型、财产型、 性犯罪等不同类型。
行为模式识别
风险评估与预测
通过对罪犯的个人背景、犯罪历史、 心理特征等进行综合评估,可以预测 其再次犯罪的风险等级,为制定个性 化的矫正方案提供参考。
通过分析罪犯的言行举止、生活习惯、 社交圈子等,可以识别出其特定的行 为模式,为预防和矫正提供依据。
改造过程。
02
罪犯心理与行为特征分析
罪犯心理特征剖析
01
02
03
认知扭曲
罪犯往往存在自我中心、 偏执、缺乏责任感等认知 扭曲,导致对社会规范和 他人权益的漠视。
情感冷漠
许多罪犯在情感上表现为 冷漠、麻木,缺乏同情心 和愧疚感,难以与他人建 立正常的情感联系。

刑法第三章4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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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2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
1、本质:相对自由意志——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 力和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2、内容
(1)辨认能力: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意义、性质、 后果的辨别认识能力
(2)控制能力:决定自己行为是否以行为触犯刑 法的能力
(3)二者关系:辨认能力是基础和前提;控制能
力是关键。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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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1、定义: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 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划分: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 (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不满18——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计算: (1)年龄的计算方法:周岁/公历的年、月、日/生日的第2日 (2)年龄的计算基准:行为时/结果时? (3)跨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怎样处理?
2020/12/10
(2)法学标准 行为时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法医或精神病专家可以直Βιβλιοθήκη 得出行为人不负刑事责 任的结论吗?
2、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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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功能丧失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精神障碍 1、认定标准:
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 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刑法犯罪及构成

刑法犯罪及构成

客体要件
犯罪行为应当侵害国家法益、 社会法益或者个人法益,违反 刑法规定。
客观要件
犯罪行为应当具有客观上的违 法性和有责性,即行为违反了 刑法规定并且行为人具有可归
责性。
02
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刑法中最基本的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指具有特定身份或职务的自 然人。
侵犯公民财产权利
如盗窃、抢夺、诈骗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 。
侵犯知识产权
如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对知识产权 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间接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 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 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分类
按照犯罪行为方式分类
分为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性犯罪等。
按照犯罪主体分类
分为个人犯罪和组织犯罪。
按照犯罪对象分类
分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和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
犯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
认控制能力。
主观要件
行为人应当具有主观故意或者 过失,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 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是构成犯罪客观方面的 必要条件。
危害行为的分类

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法律地位略论作者张运喜罪犯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一个时代性很强的问题,也是一个法治环境下不容回避的问题,它不仅涉及罪犯权利保护问题,更事关国家的刑事政策与刑事执行立法问题,直接影响到行刑效益与行刑效应。

目前大量存在于刑罚执行实践中的执法随意性问题,都与罪犯的法律地位问题相关。

深层次分析起来,近年重新犯罪率的逐步攀升,也与罪犯的法律地位问题解决不好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及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往往会加深其反社会性。

本文试就罪犯法律地位的价值定位、法理阐释与基本特征阐明几点意见。

一、价值定位罪犯法律地位问题的价值定位,其出发点和目标必须紧紧围绕监狱法治这一宏伟工程,必须首先确定监狱法治的价值定位。

而对监狱法治价值定位的探寻,又必须正确解读依法治国的含义。

事实上,当前将“依法治国”混同于“以法治国”的认识误区并不少见。

“依法治国”意味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来是制定很良好的法律”(亚理士多德语);而“以法治国”则突出法制范畴,它只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法治蕴含了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监狱法治则具有要求监狱制度应体现特定社会正义的良法控制。

而单纯的法制则很可能带有浓重的工具主义色彩,监狱仅仅被视为维护统治阶级秩序的手段和工具,其价值是控制罪犯个体,而非限制监狱权力。

刑事法律的法理价值是社会防卫和人权保障,而两者在价值结构的序列上并非等量齐观。

其社会防卫机能的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效应,在监狱行刑阶段伴随着罪犯进入监禁状态基本上已经实现。

至于监禁过程中对其实施的矫正改造活动,则追求更高的效益。

可以说,监狱法治的价值主要是权利和秩序,其价值重心在于人权保障,当然体现秩序价值的维护监管秩序和提高改造效益,在监狱法治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因此,权利和秩序应当是新时期罪犯监管改造制度发展与创新的时代主题,也是我们对罪犯法律地位定位的价值内核。

考察一下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会发现,罪犯法律地位问题只有在法治社会才有实际的意义。

第三讲 刑法.ppt

第三讲 刑法.ppt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 中止
犯罪的预备
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 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的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特征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能得逞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 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一般规定
3 、 刑 法


享有外交特权豁免


力 特殊规定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适
生效时间 单 行 法 与 附 属 法
用 范
时 间
特别行政区
失效时间

效 力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李某因倒卖外汇于1995年9月被法院 以投机倒把罪判处5年徒刑。新刑法实 施后李某以现行刑法无此罪名为由要求 改判无罪。 法院应当( C )
试分析对信某执行刑 罚的期限
观点提示
本案执行刑罚的期 限应在5-8年的范围内适 当确定。
1997年11月,杨某被以贪污 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9年11月, 法院对杨某于1997年5月所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9年。试分析对杨某的 执行刑期如何确定。
观点提示
本案执行刑期的确定 应采用“先并后减”的方法,而 不应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 故本案对杨某的执行刑期可在714年范围内适当确定。
1、不法侵害已经实行完毕, 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2、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 继续侵害的能力。 3、不法侵害人本人自觉放弃了不法侵害 的意图,侵害危险已经消失。
实行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呢? 第一、前提条件 第二、时机条件

罪犯的概念和特征

罪犯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章罪犯第一节罪犯的概念和特征一、罪犯的概念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在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犯罪人。

理解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内涵的注意事项:①罪犯只能是自然人;②罪犯身份的确认具有法定性;③罪犯身份的存在具有时限性。

二、罪犯的特征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者(1)罪犯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2)罪犯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2.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因此,我国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也就是监狱在押罪犯。

3.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罪犯在监狱内服刑,这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同广义上的罪犯最显著的区分标志。

我国监狱以改造罪犯为宗旨,在依法关押和监管罪犯的同时,还对其进行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生产劳动,以改变罪犯的不良观念,矫正其行为恶习,提高其文化素质和品行修养,并训练其谋生技能,从而为将来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打下基础。

4.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现代监狱行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肯定了罪犯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罪犯在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中,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监狱在依法剥夺或限制罪犯的某些权利的同时,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罪犯未被剥夺或限制的那些公民权利。

第二节罪犯的构成一、罪犯构成的概念及类型1.罪犯构成的概念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2.罪犯构成的类型罪犯构成是建立在对罪犯人口的类型化基础上的,而这种类型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照不同的指标进行。

(1)罪犯自然状况构成罪犯自然状况构成是指以年龄、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等自然因素为标准而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所作的划分和比较。

例如,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男犯和女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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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法律地位这一概念应当重点理 解以下内容:
(一)罪犯法律地位是对罪犯法律资格的定 位。
(二)罪犯是被判处刑罚,在监狱内服刑的 公民。
(三)罪犯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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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一)罪犯法律地位是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的必然要求。 (二)罪犯法律地位是监狱正确执行刑 罚的前提。 (三)罪犯法律地位可以促进对罪犯权 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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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罪犯主要含义:
1、罪犯是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2、罪犯是被人民法院判处一定刑罚的人。 3、罪犯是在监狱内服刑的人。 4、罪犯是某些公民权利受到依法剥夺或限 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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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犯的特征
(一)行为特征: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二)受刑特征:徒刑是主要的刑罚方法 (三)处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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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一)罪犯的权利
1、政治和宗教权利 2、人身方面的权利。 3、财产、婚姻方面的权利 4、申诉、控告、检举、辩护权 5、获得必要生活保障 6、其他方面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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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犯的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 2、服从管理。 3、接受教育。 4、参加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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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罪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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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的构成
(一)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是规定并反映特定时期各种罪犯
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静态或动态的比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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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构成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含义:
1、罪犯构成是罪犯人口内部的比例关系。 2、罪犯构成是社会犯罪现象的反映。 3、罪犯构成是对罪犯人口内部结构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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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罪犯构
成状况:“三多三少”的特点
(四)20世纪 80年代中期至今:“一个减 少,五个增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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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犯构成的现实状况
(一)重刑犯和判刑两次以上的“二进宫” 罪犯增多 (二)“邪教”类罪犯增多 (三)智能型罪犯增多 (四)涉黑型罪犯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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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罪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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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的概念
对罪犯这一概念有两种解释,即广义上解 释和狭义上解释。
(一)广义的罪犯是指一切触犯我国刑法,
被人民法院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狭义的罪犯是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
是指触犯了我国刑法,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期、有期徒刑在监狱 内接受惩罚与改造的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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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权利义务的不完整性 2、罪犯权利的广泛性 3、罪犯权利的真实性 4、罪犯权利的保障性 5、履行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6、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对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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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1、我国罪犯构成的现实状况是什么? 2、罪犯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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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毒品型罪犯增多 (六)财产型罪犯增多 (七)淫欲型罪犯相对减少 (八)其他类型罪犯相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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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罪犯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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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 间,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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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罪犯构成的意义
1、为行刑思想和改造策略的确定提供可靠 的依据。
2、促进监狱依法行刑、文明行刑和科学行 刑。
3、有利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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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犯构成的历史变化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 60年代初期罪 犯构成状况:主要是历史反革命犯和旧社会 遗留下来的刑事惯犯。 (二)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后期罪犯构 成状况:主要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 产生的普通刑事犯和“文革”动乱年代的 “打、砸、抢”分子。
第五章 罪犯的概念、构成与 法律地位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论述了罪犯的概念、构成以及法 律地位,目的是正确认识处于被监禁和 控制地位的罪犯的法律地位状况,从而 更好的尊重和保障罪犯应有的合法权 利,监督罪犯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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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重点和难点
★新时期罪犯的构成以及罪犯的权利和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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