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
有关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建议议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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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参阅以下有关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建议。
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不仅是人权的保障,也是家庭和谐的屏障,也是构建社会和谐的要素。
所有发达国家都通过立法手段推进反家庭暴力犯罪。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立法和执法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29个省区市出台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这些法律法规的生效,表明妇女权益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切实保护。
年,全国妇联等六部委联合提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案草案,为中央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许多重要建议。
为配合早日将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国家立法计划,支持全国妇联全力打击家庭暴力,我敦促国家就制定全面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的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一。
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统一标准目前,我国许多省、市、自治区已经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但一些省、区、市还没有制定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他们未能运用司法手段控制家庭暴力的蔓延,在执法和处罚形式上存在差异。
建议制定国家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将未婚同居、单亲家庭、下一代家庭、同性家庭的受害人纳入家庭暴力案件的保护范围,从而扩大家庭暴力法律的适用范围,使家庭暴力防治工作能够深入到全国各个地区,充分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从而实现全面反家庭暴力的效果。
2.全面立法,加强现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规范现行刑法、治安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护法对家庭暴力都有实质性规定,但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实施方法仍然模糊不清,比如家庭暴力发生时向哪个单位投诉,报案后如何保障受害人的安全,会得到什么样的帮助,施暴者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如何进行处罚,是当前地方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现实问题。
3.制定涵盖刑事、民事和行政事务的综合性国家立法XX年8月,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受害人,为事后惩戒向预防事前保护的转变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峻的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旨在为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个体提供法律保护。
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我们也不可避免地发现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境。
本文将就这些困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1. 法律宣传不足,公众认知度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依赖于公众的广泛认知和接受。
然而,当前的问题是该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并不了解该法的内容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法的执行效果。
2.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司法人员培训不足: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能力和态度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
当前的问题是部分司法人员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2) 证据收集困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
由于受害者往往不愿意公开或者无法及时提供证据,导致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处理。
3. 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1)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力度并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
(2) 保护措施不足:当前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例如缺乏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后续跟踪机制。
三、完善对策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1) 通过媒体、社区等渠道加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该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2) 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 对司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理培训,提高其处理能力和态度。
(2) 建立严格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处理不当或者有偏见的司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完善法律制度(1) 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完善保护措施:加强受害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心理干预、经济支持、临时庇护等,并建立后续跟踪机制。
《2024年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范文

《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研究——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篇一一、引言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近年来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相关立法与实践不断推进。
本文旨在以民事法律规制为中心,对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与特点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隐蔽性、长期性、反复性和严重性。
由于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往往容易被忽视和隐瞒,导致受害者长期受到伤害。
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与不足(一)立法现状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婚姻法》、《刑法》等也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了规定。
(二)立法不足尽管我国在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够清晰,法律责任追究不够严格等。
四、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民事法律规制在反家庭暴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民事法律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如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离婚诉讼等。
其次,民事法律规制能够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最后,民事法律规制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五、完善民事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等。
(二)加强司法实践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
(三)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氛围。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看法和意见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看法和建议屈博琛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出现的以武力侵犯他人人身或对其进行精神折磨的强暴行为。
家庭暴力对婚姻家庭、未成年人成长和社会稳定有着的严重影响和危害。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一法律旨在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努力让每个家庭和睦幸福,进而促进整个国家的兴旺发达。
家庭暴力是我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
据统计,在中国有超过24.7%的女性遭受过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性暴力等家暴,而十岁以下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儿童更是超过八成。
之所以家庭暴力在我国会如此普遍的存在,其中既有传统封建文化中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等愚昧思想的残留,也有现代社会出现的诸如婚外情、经济问题、个性缺陷、心理变态等新原因。
同时,大多数人对家庭暴力还存在着以下的诸多误解:一.社会传统观念普遍认为两口子打架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和干涉。
二.认为家庭暴力只有在农村和知识水平较低的人群中普遍存在,对高学历高收入人群不够重视。
三.受“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打打闹闹活到老”和“两口子忍一忍就过去了”等传统思想影响。
四.一些妇女抱有宁愿忍受家庭暴力,也不愿让孩子在离异环境中成长的心理。
对于这些问题,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做出了如下针对性的规定。
规定一:强制报告,《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该条款说明这些机构在发现家庭暴力的存在时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我们还应当从法律上规定,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样才能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因年幼或受到威逼胁迫而无法求助的受害者。
反家庭暴力立法势在必行

1 家庭暴 力现 象具有 一 、 定的普遍性 , 害人 主要是妇 受
女 、 童和 老 人 。目前 , 国 家 儿 我 庭 暴 力 的 状 况 缺 乏 全 国 性 统 计 数 据 , 从 妇 联 系 统 长 期 受 但 理 的 家 庭 暴 力 投 诉 以 及 研 究 机 构 和 有 关 专 家 的 调 研 结 果 来 看 ,0 4年 以来 ,妇 联 系 统 20 受 理 的 家 庭 暴 力 的 投 诉 数 量 每 年 均 达 4 5万 件 左 右 。全 国 —
妇联 妇 女 维权 热 线接 到 的反
映 儿 童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的 来 电 占家 庭 暴 力 来 电的 5 %, 映 . 反 4
老 年 父 母 遭 受 子 女 暴 力 的 占 22 .%。 “ 国 农 村 妇 女 权 益 状 全
庭 暴 力 的 经 历 , 4 %的 夫 妻 近 0
广泛关注 的安徽妇女 高庆芝 , 被丈夫打 断四肢 ,打瞎右眼 , 并用钢筋捅 进下身 。此外 , 父
为 3% , 高 达 6 % , 明家 6 最 2 表 庭 暴力 已成 为离 婚 率上 升 的
重 要 原 因 。地 方 的数 据 , : 如 福 建 省 一 项 专 项 调 查 显 示 ,4 6%
成 的 第 三 期 中 国 妇 女 地 位 抽 样 调 查 ( 联 与 统 计 局 联 合 开 妇
展 的 大 型 全 国性 调 查 ) 果 显 结
危 害 公 民 生 命 健 康 的 恶 性 案
件。据有关 资料 显示 , 门市 厦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 0 — 0 7年 0 5 20 因 家 庭 暴 力 引 发 的 l 杀 人 2件 案 件 中 ,3 死 亡 。在 陕 西 省 1人 女 子 监 狱 , 20 仅 0 7年 , 家庭 因
《2024年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范文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篇一一、引言中国自2016年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法律条文赋予了公民更广泛且具有针对性的权利保障。
然而,这一法规的推行在实践过程中仍遭遇诸多困境,涉及制度实施、社会认知、法律援助、执法力度等多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反家庭暴力法》在实践中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为法律体系的优化和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实操建议。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践的困境1. 立法初衷与现实脱节:在理论层面,《反家庭暴力法》设计全面且人性化,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却遭遇了立法初衷与现实脱节的问题。
如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模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界定和判断。
2. 执法力度不足:虽然《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存在取证难、执法难的问题。
同时,对于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 社会认知不足: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人对家庭暴力仍持隐忍和“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同时,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也不高,使得法律的普及和执行受到限制。
4. 法律援助体系不完善: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受害者往往需要法律援助。
然而,我国法律援助体系尚不完善,律师资源分布不均,导致受害者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三、完善对策1. 完善立法:首先应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以便在具体案件中准确界定和判断。
同时,应加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法律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此外,还应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如《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细则等。
2. 加强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应提高对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程度,加强取证和执法力度。
同时,应加大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使其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此外,还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家庭暴力的执法环境。
3. 提高社会认知:通过媒体宣传、教育普及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程度和重视程度。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受虐儿童的保护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受虐儿童的保护尤玉婷【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发现、事后处置等方面对儿童利益的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规定,但本次立法缺少儿童视角,未设立家暴受虐儿童保护专章,未充分体现对儿童利益特殊保护的原则。
为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从实体视角对《反家庭暴力法》提出增加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类型、建立完善的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专门的儿童庇护所、建立国家监护制度、明确对受虐儿童隐私权的保护等建议;从程序视角提出完善家事法庭的建设、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建立专门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建议。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ti-Domestic ViolenceLaw”(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Domestic Vio-lence Law”)in our country gives positive provisions for prevention,discovery and after-violence disposal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but the legislation lacks the children's perspective,not establishing the chapter of children's family violence protection.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ldren's family violence are involved i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dult family violence and do not fully reflect the special protection principle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To better protect the rights of children,this thesis proposes the addition of relevant chapters from the enti-ty perspective,including children family violence types,establishment of perfect mandatory reporting system,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children'sshelter,establishment of na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and clear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ivacy right to the abused children.This thesis also putsforward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amily cour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cedures,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filed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the establishment of civil evidence rules of special recommendations.【期刊名称】《镇江高专学报》【年(卷),期】2016(029)003【总页数】4页(P87-90)【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儿童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儿童庇护所;家事法庭【作者】尤玉婷【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 2251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71.1 有利于完善儿童保护的立法体系,增强执法力度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我国对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集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法律中,笔者对这些法律做一梳理后发现,散见于各个部门法的对儿童权益保护有关表述只停留在一种想保护的意愿的宣示性表达,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救济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1]。
反家庭暴力立法研究

反家庭暴力立法研究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家庭暴力不仅对个体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还严重破坏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因此,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反家庭暴力立法成为了当务之急。
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目标是通过法律手段来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行为。
首先,立法应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定义,以确定何种行为可以被视为家庭暴力。
其次,立法应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质和严重性,以确保家庭暴力行为受到严惩。
此外,立法还应规定相关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他们在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问题中的具体责任。
在反家庭暴力立法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家庭暴力是在亲密关系中发生的,通常涉及到情感、家庭、婚姻等多个方面。
因此,立法应注重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举报和寻求帮助。
此外,立法还应提供相关援助和支持措施,以帮助受害者恢复身心健康。
在反家庭暴力立法中,预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立法应鼓励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警觉性。
此外,立法还应推动家庭暴力问题的早期干预和预防工作,包括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心理素质等。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庭暴力立法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法律只是一个工具,更重要的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一个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都应发挥作用,共同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行动中。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立法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
通过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违法性质,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推动家庭暴力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工作,我们可以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然而,立法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我们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形成一个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从而为家庭成员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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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张馨法学0903班 1103090319摘要:家庭暴力自古以来就一直是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其严重侵害了家庭中妇女和儿童的人身保护权利。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家庭暴力却越来越成为一个值得人们进行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最近轰动一时的李阳家暴事件,其发生更是起到了引起人们对反家庭暴力进行立法思考的最直接导火线的作用。
事实上,家庭暴力也并不仅仅是发生在我国的严重问题,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通过立法严格规制家庭暴力问题。
而我国作为家庭暴力问题普遍存在的国家之一,却没有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只是在宪法和一些部门法中有所规定,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等法中都有反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但也只是一般性规定,对反家庭暴力根本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但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却早就制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
可见,我国对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制定相对于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乃至我国的台湾地区而言,都具有很大的滞后性。
因此,在当前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刻不容缓。
鉴于此,笔者先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危害,再研究我国进行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必要性,最后通过分析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对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必要性、建议引言: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目前其他各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早就已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法律,而我国却仍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只是在宪法和其他部门法律中对反家庭暴力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却并不健全,而且在许多方面都存有缺陷,已经无法很好地解决当前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因此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就成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笔者分析研究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危害以及立法必要,并通过分析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对我国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最终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希望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早日出台有所帮助。
正文:一、我国家庭暴力之现状及危害(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虽然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但是“家庭暴力”一词在我国的运用却很晚。
而在我国法律中较早使用该词则可能是在2001年4月28日我国施行的新《婚姻法》,条文中明确了“禁止家庭暴力”,同时还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
在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对“家庭暴力”作了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
据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份调查,,我国大约有2.7亿个家庭,而约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90%的受害者为妇女。
①我国每年有40万个家庭分崩离析,而其中约有10万个家庭是因家庭暴力而破碎的,所占比例为25%。
②而在当今社会,最近就家庭暴力问题就有两个案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报道,一是李阳对其妻的家庭暴力,二是一个大学生对其父亲的家庭暴力,这两例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家庭暴力的行为人都是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高级知识分子,而他们读的那些知识对其自身的道德修养却没有起到教育作用。
笔者不禁要问,就连像他们这些知识分子尚且没能有很好的道德修养,那么其他那些没有受到任何知识教育的人呢?可想而知,我国社会中有多少家庭正在发生家庭暴力,而这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却只能默默承受,而没有办法寻得法律救济!可见,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很大的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甚至是为其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危害1.从家庭暴力对个人的危害性来看,家庭暴力侵害了家庭中弱势者(主要是妇女、儿童,本文不考虑特殊情况下的男子)的人身权利,对其身心健康都有极为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对儿童的心灵造成了不可磨灭、永久性的伤害。
而妇女、儿童如果出于被家庭暴力的状况下,他们的心里可能就会无时无刻不产生恐惧,时时刻刻都会对人有所防备,不允许别人的靠近,即使是善意的也会躲避,不利于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与人进行正常的交往,他们甚至很可能会产生阴暗的心理,不想自己独自承受痛苦,而想要别人和他一样承受痛苦,久而久之他们就可能会付诸实践,从受害人变成害人者,从而逐渐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而对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我们对他不知道应抱同情还是可恨的心理。
2.从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危害性来看,家庭暴力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激化,家庭和睦、温馨就不复存在。
当被害人是妇女时,她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忍无可忍时可能直接提出离婚,导致家庭破裂;她也可能会“以暴制暴”致使家庭暴力施暴者受伤或者死亡,导致家庭名存实亡。
而当被害人是儿童时,他因被家庭暴力而可能敌对、仇恨家庭暴力施暴者,产生很强的叛逆心理,可能在社会上乱混,变成一个不良少年(或少女);他也可能一直怀着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仇恨心理,等他长大后可能就会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的可能性,最终导致的结果都是对家庭造成沉重的打击。
3.从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性来看,家庭暴力使得受害人的心理受到极大的扭曲,他们极易产生被害妄想症,对身边的人都会存在不安全感,而只要他觉得其他人可能会对其造成伤害,他就会对其提前采取防范措施,这样就会使其他人①参见杜树旗:《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视角看反家暴的立法司法实践——以甘肃省反家庭暴力为例》,现代妇女(理论版),2010(11):P28.②参见郑銮:《从司法介入的角度谈家庭暴力的防治》,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0(1):P39.受到无辜的伤害甚至是丧失生命,对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都会造成很大的威胁,换句话说就是对社会有很大的潜在危害性。
而另一方面,受害人可能因受到家庭暴力而对整个社会都产生敌对和仇恨心理,恨不得社会上的其他人也经受其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在这样的心理支配下他就可能对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单个人或者多数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社会上就会产生“人人自危”的效果,对社会就具有很大的直接危险性。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如果不运用法律对其进行强行规制,那么其就会影响家庭成员个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影响家庭的温馨和谐,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之立法必要(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在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而只能从宪法和一些部门法中找到一些相关的规定,现列举如下:1.《宪法》第1条和第4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民法通则》第104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3.2005年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4.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3条第2款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5.《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即使是宪法和一些部门法律中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规定,也只是较为笼统得说明了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进行保护,说明了法律禁止家庭暴力,但却并未对反家庭暴力做出实质性的措施类规定。
而只有《刑法》中规定了家庭暴力对受害人产生严重后果的,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它又规定了其是自诉案件,即只有受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家庭暴力施暴者才能受到刑罚处罚,否则没有其他任何防治措施。
基于此项规定,受害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获得法律救济。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很少因家庭暴力而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或为了维护家庭声誉,或主观上仍袒护家庭暴力施暴者,又或是被家庭暴力施暴者限制了人身自由,总之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人身权利。
可见,我国虽然在宪法和一些部门法律中相应地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禁止性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却无法发挥任何实质性作用。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缺陷1.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过于狭隘,不全面。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只出现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而根据该解释,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和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实施的行为,分析可得该行为即是指作为的行为,而不包括不作为的行为。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中也存在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又称为“冷暴力”①。
这种“冷暴力”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也应当被包括在家庭暴力中。
2.我国法律对于婚内强奸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但它却是家庭暴力中常发生的一种形式。
婚内强奸的表现形式是违背妇女的意愿而强行与妇女进行性行为,其实施的后果是给妇女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它是一种严重的性暴力,其实质上也就是家庭暴力的一种。
在此,也有人建议将性暴力加入家庭暴力中,但是性暴力既包括婚内强奸又包括婚外强奸,而家庭暴力只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将性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其实是对性暴力进行了不合理的缩小解释。
3.民法中对家庭暴力只规定了损害赔偿,却没有其他救济方式。
家庭暴力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重大的伤害,而且这种伤害是无法挽回的,而民法中只对其规定了损害赔偿,显然无法充分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物质补偿在精神损害面前永远是微不足道的。
4.刑法将家庭暴力案件统一规定为自诉案件,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很可能受到伤害却不进行诉讼,她们或不愿损害家庭声誉,或仍然袒护家庭暴力施暴者,又或因被强行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进行诉讼,而不管是何种原因,受害人的合法人身权利都无法得到保护。
而且,刑法中规定的是“情节恶劣”,家庭暴力施暴者可能因此对受害人造成轻微伤,规避法律追究,这样就无法对受害人进行合理的保护。
5.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规制家庭暴力的相关程序,使受害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些限制。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没有规定特定的程序,在举证责任方面也存在很大的缺陷,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往往因无法进行举证而使家庭暴力事实无法得到认定,其合理的诉讼权利也就难以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