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长住建发[2011]66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长沙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长沙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长住建发[2010]137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长沙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的通知(长住建发[2010]137号)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档案馆,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区、县(市)建设局,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销售及检测试验企业,市混凝土检测协会、市监理协会:为了确保混凝土结构工程安全,加大实体质量监督的力度和提高监督水平,在充分考虑目前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和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我们利用信息网络的最新技术手段,不断创新对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管方式。
为了加大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商以及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力度,提高工程质量监管水平,我委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长沙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我委成立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长沙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鲁青副组长:冯辉、杨志坚(常务)、程定夫成员:张冬晓、唐湖北、冯兆平、王岳能、肖宇杰、周平湘、匡乐红、XXX、王钰莹、刘正文、彭意、彭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站办公室,负责系统建设、培训、推广使用的相关具体工作,成员:蒋新明、张丹、谭建辉、蔡胜,需增补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和工作人员由质监站统一调配。
二、建设目的我委成立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长沙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网络系统的目标,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市、区(县)对商品混凝土的监管平台,实现从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和过程中监管的双转变,从而准确判断全市商品混凝土质量态势并判别问题工程,方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各方责任主体的造假或不作为行为。
2015长沙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为全面推进长沙市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 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新建居住建筑(含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 筑、学校建筑、商场建筑、旅馆建筑,以及多功能综合性单体建筑的规划设计。 多功能综合性单体建筑中的居住和公共功能区域应分别满足对应建筑类型的相 关要求。 1.3 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按每户3.2人计算;pi 为 第 i 幢建筑的人均用地指标限值;
此时,该住区的实际人均用地指标 p ' 为:
S p'
Nsum 其中 S 为住区场地的总用地面积;
则该住区的实际人均用地指标 p ' 应小于等于人均用地指标限制 p ,即:
p' p;
张国强 王柏俊 徐 峰 杜 丽 刘宏成 陈琼琳 黄政宇 刘冬柏 施 周 李彩林 曾 捷 王昌兴 林波荣 杨建荣 郝佳俐 主要审查人:姜中桥 马 威 宋 凌 韩继红 赵 锂 鹿 勤 范宏武 黄婕
2
目录
1 总则.........................................................................................................1 2 规划与方案设计 ....................................................................................2 3 初步设计 ................................................................................................9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长政办函〔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大全装修住宅建设力度,实施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全装修住宅是指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管线及终端全部粉刷或铺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的住宅。
实行住宅全装修能有效减少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提高住宅建设品质和工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是建设领域转型升级和推进绿色节能建筑的重要抓手,是两型社会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1.2015年,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新开工住宅实行全装修的比例不少于15%,此后以15%为基数、以新开工住宅10%的比例逐年递增,2020年达到65%以上。
2.2015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新开工住宅实行全装修的比例不少于10%,此后以10%为基数、以新开工住宅5%的比例逐年递增,2020年达到35%以上。
(二)具体任务。
1.全市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装修住宅建设范围。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1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县(市)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委制定了《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4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请与市住建委法制处联系反馈。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月4日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长住建发[2011]165号
![长住建发[2011]1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1f20ba1a37f111f1855b73.png)
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第四条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所有评委、监管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透露任何评标细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和采用第五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
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5(1)—(3))和权数取值(附表6);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
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投标文件由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
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1c30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aa.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执行以下购房管理措施:对在本市市区(市辖五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环长株潭户籍家庭),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房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限购期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已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四、对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非同一家庭的2人以上共同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购房人应对《申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1)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1]74号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完善物业服务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确保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取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含暂定三级)。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一)一级、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对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核定。
其中三级资质条件如下: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2011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2011年度工
程建设省级工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6.14
•【字号】湘建科[2012]116号
•【施行日期】2012.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2011年度工程建设
省级工法的通知
(湘建科〔2012〕116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湘建科〔2009〕330号)
和《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湘建办函〔2011〕52号)规定,经我厅组织专家对全省申报的工程建设工法进行评审,84项被审定为2011年度省级工法(名单附后)。
希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时总结施工经验,加强工程建设工法开发,组织对优秀工法推广应用,促进建筑业企业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努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水平。
附件:湖南省2011年度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名单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概要: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CSCR-2011-06003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长住建发[2011]66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
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
好《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建筑节能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办法》是在总结我市建
筑节能工作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工作实际,依据国家、省、市有
关建筑节能政策制定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湖南省人大《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我市建
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统
一思想、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要广泛开展宣传
委各相关管理部门、机构,各区、县(市)建设局要结合本部门、
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统筹策划,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
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办法》的社会影响。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和任务,提
出新的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
等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办法》精神。
(三)要做好培训工作
为保证《办法》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广泛培训,一是市
住建委牵头组织全市各相关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各区、县(市)
建设局、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学习培训。
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1、2011年4月1日起,启用新的《长沙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
案登记表》(见附件1)。
2、初步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专篇中应增加可再生能源利用和
绿色建筑技术相关内容。
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项目
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报告中应有明确意见。
4、新建居住建筑应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JGJ 134-2010),体型系数、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窗墙比限
值、遮阳系数、外窗气密性等取值应满足标准要求。
(二)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
1、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必须是经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材料)。
2、新建建筑采用的外窗的传热系数最大不得超过3.6W/(m2·K),
并逐步推行门窗标识制度。
3、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建筑节能产品
(材料)管理、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抽检力度,抽检不合格的
产品(材料)在长沙建筑节能网上予以公示,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
(材料),取消其备案资格。
(三)加强施工过程监管
1、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
公室应对正在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项目开展建筑节能施工现场质量
巡查抽检,抽检结果定期报市住建委。
2、在建项目实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比对抽检制度,《长沙
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中检测机构意见栏内必须由比对抽检机
构签署相关比对抽检意见。
(四)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管
1、检测机构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4011-2007)进行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数据检测。
2、监理单位应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进行认真核实,检测
数据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
求,不得弄虚作假。
3、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
公室应加强对检测机构行为的监管,发现弄虚作假的检测报告数据,
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竣工验收监管
1、2011年2月1日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公共建筑,设计文
件中有相应用能系统设计要求的(中央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
配电与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应同步纳入工程竣工验收。
中央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等用能情况纳入民
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施工完毕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11年4月1日
起组织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市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参加。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对项
目建筑节能有关技术资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对建筑节能工
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并重新
组织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六)、加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对民用建筑节
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屋
买卖合同应在合同文本中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情况应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内容。
四、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2011年2月1日前未通过初步设计审批或2011年2月1日前通
过初步设计审批但2011年6月1日前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
应按以下规定应用可再生能源:
1、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
潮汐能等非生化类能源。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推广应用太
阳能热水系统、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
2、国有投资项目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设计、建
设时,应当选择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并具有一定应用规模。其中采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其集热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采用地源
热泵空调系统的项目其地源热泵提供的冷热量负荷不少于中央空调
系统总负荷的30%,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项目其发电量不小于
5kWp/万平方米。
3、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
阳能热水系统为每户提供生活热水,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
计、施工、安装和验收。
新建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鼓励与建筑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热
水系统。
4、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可再生能源,建设单位应向市住建委提
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将项目资料、原因等书面材料报市住建委科技处。
市住建委组织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长沙市可再生
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
5、经批准不采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必须采用两种以上建筑节
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如低能耗建筑技术(节能65%以上)、冷热电
联产联供技术、中水回用技术、余热回收技术、雨水收集技术、外遮
阳技术等。
五、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1、市住建委将加强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对全市建筑节
能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纳入对各区、县(市)建设局年度工作目标
考核。
2、各区、县(市)建设局应及时上报建筑节能工作信息,市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月10日前将前一个月的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
情况报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各区、县(市)每季
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附件2)报市建
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
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
将全市上季度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报市住建委科技处。
附件1:长沙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点击下载该文件
附件2: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