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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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
查阅三年医院统计资料:
没有逐年增加,扣5分;考核年度较前一年度下降的,每下降1%,加扣1分。不倒扣分。
10
7.2收治病人数逐年增加
查阅三年医院统计资料:
收治病人数(出院人数)低于建设前的不得分;考核年度较前一年下降的,每下降1%,扣1分。不倒扣分。
10
7.3病床使用率达到90%以上
查阅医院统计资料:
无记录,不得分;有措施,未体现辨证施护,扣2分
5
16.5有中医辨证施护论文、经验总结或个案报告
查阅近三年相关资料:
建设周期内科室发表护理论文、经验总结或个案报告≥3篇,每少1篇,扣1分
5
17.
有完善的随访制度。有各诊疗方案远期追踪数据。
抽查随访登记资料、实地抽查:
未建立随访制度,不得分;随访制度不完善,扣5分;无诊疗方案远期追踪数据,扣5分;诊疗方案远期追踪数据不完善,扣1-2分。
高于同级中医医院同一病种平均住院大天不足1天的按四舍五入计算加扣1075平均住院人次费用不高于本地区同一病种平均住院费用查阅医院统计资料科室资料病历及其个病种局于本地区同病种平均住院费用扣1076收治病人中本专科病种a90重点病种收治人次占本科收治人次的60查阅医院统计资料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
10
22、
以临床应用研究为重点,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
建设期间的研究课题中无临床应用研究的,不得分;临床应用研究的课题比例低于80%,扣10分;临床应用研究中未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扣10分
10
23、
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方向有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支撑。
查阅申报材料及建设期间的研究课题和科研成果目录:
30
9、
9.1不断优化诊疗方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复核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复核结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复核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卫办医[2012]15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2.10.22【实施日期】2012.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复核结果的通知(苏卫办医〔2012〕156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各有关三级医院:根据《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12年6月、7月,我厅组织对建设期满的56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和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满5年的9个临床重点专科进行了现场复核。

现将现场复核结果公布如下:一、建设期满的56个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中,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呼吸内科等39个专科达到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标准,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详见附件);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泌尿外科等14个专科未能达标,不再作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为鼓励和扶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经研究,苏州九龙医院心血管内科、神经外科及南通瑞慈医院儿科等3个专科继续列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二、根据对确认周期满5年的9个原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现场复核结果,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皮肤科等7个专科经复核合格,继续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南通大学附属医院肾内科、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科在医学新技术引进、临床应用性研究、科室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需要整改,列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三、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有效期为5年,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建设期为1年。

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差距,进一步加强创建力度,并将建设情况及时上报我厅医政处。

建设期满,我厅将组织考核,达到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标准的予以认定。

四、希望各有关医院进一步加强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使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始终保持省内先进水平。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

附件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申报单位(盖章)申报专科:申报时间:年月日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2017 年版填写说明一、申请单位应认真学习《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2013 版)》,并按临床重点专科论证书(提纲)要求提交论证书、填写申报书。

二、专科的现状(专科人员数、床位数、专科(病)年工作量及病人收治数、专科已开展的主要技术项目(包括手术)、技术水平、学科带头人知名度、专科人员结构及梯队状况、论文发表及科研成果获奖情况、现有的主要设备、设施及使用情况等)。

三、在“专科技术优势及特色”中,应文字陈述本专科基本情况、技术优势、特色及临床应用情况等。

四、申报书中的相关数据,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情况外,如无特别注明,均指申报时上一年度的数据,近(前)三年数据是指申报年度之前三年的数据。

五、“技术队伍情况”中包括的人员是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当年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为执业注册在本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 1 年以上、年工作时间 8 个月以上。

六、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其“医疗工作情况”指学科带头人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简历,并简要介绍学科带头人的医疗水平及技术特长以及参加专家门诊、科内查房、手术、院外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等情况。

七、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八、护理人员的“技术级别”是指根据《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技术级。

九、“近三年获医学新技术引进奖情况”指获得省卫生计生委医学新技术引进奖情况,且必须为第一获奖单位。

十、“发表论文”指近三年本科室人员发表的研究论文(仅限于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著、综述)。

论文“发表期刊及年、卷、期、页”即填写发表论文于什么期刊的哪一年第几卷第几期第几页。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苏卫办医[2009]96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新增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苏卫办医〔2009〕96号)各有关三级医院:根据《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据《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试行)》,我厅组织专家对35所医院新申报的118个临床专科进行了评审。

按照初审和现场测评结果,经研究,现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风湿免疫科等37个专科新增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学检验科等14个专科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希望各有关医院进一步加强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于每年2月10日前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上报我厅医政处备案。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要针对存在的差距,进一步加强创建力度,并将建设情况及时上报我厅医政处,达到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标准后予以认定。

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始终保持省内领先水平。

附件:1、2009年新确认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名单2、2009年确认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名单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说明:注“★”者为医技科室。

附件2:说明:注“★”者为医技科室。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同意省中医院肛肠科等30个专科列为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同意省中医院肛肠科等30个专科列为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同意省中医院肛肠科等30个专科列为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苏中医政[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同意省中医院肛肠科等30个专科列为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计划的通知(苏中医政〔2007〕56号)各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专科建设、努力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十一五”期间,我局继续以中医专科建设为工作重点,力争建成更多的中医专科(专病),为广大群众提供中医专科医疗保健服务。

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申报“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计划项目的基础上,经我局组织专家审定,将省中医院肛肠科等30个专科列为新一轮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计划。

现将建设项目名单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次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包括已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列为“全国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的项目。

2、本次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审核专科的适度规模、人员结构、良好效益、特色优势、声誉影响的基础上,遴选而定。

3、为了扶持部分市级中医院的专科(专病)建设,我局适当遴选有关专科列入建设计划项目。

4、对列入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项目,我局分年度予以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各地各单位也必须按照1∶1∶1适度予以资助项目经费。

要专款专用,按专科项目单独核算,以备检查。

5、希望你们按照《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标准及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单位加强督促指导,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力争通过三年周期建设,全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达到预定的目标。

附件: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计划项目名单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计划项目名单专科1、江苏省中医院肛肠科、肿瘤科、风湿科、脑病科、泌尿外科2、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呼吸科3、江苏省第二中医院针灸科4、南京市中医院肿瘤科5、无锡市中医院肛肠科、肾内科6、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神经外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7、江阴市中医院儿科8、徐州市中医院皮肤科9、常州市中医院消化科、妇产科、肾内科10、苏州市中医院呼吸科11、昆山市中医院妇产科、骨伤科12、南通市中医院骨伤科、风湿科、妇科13、连云港市中医院肛肠科14、淮安市中医院肛肠科15、盐城市中医院骨伤科、肿瘤科16、镇江市中医院消化科17、泰州市中医院骨伤科。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中医重点专科(含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下同)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我省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水平,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中医药局负责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标准,遴选确定专科建设单位,组织专科的评审和验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专科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专科建设单位负责专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专科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专科负责人全面负责专科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省中医重点专科应在本专科(或本专科2个以上病种)中医诊疗技术和学术方面达到省内同一专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比较优势。

省中医重点专科应作为全省中医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中医重点专科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五条省中医重点专科申报评审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省中医重点专科原则上每5年集中申报一次。

申报范围为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科。

第七条申报专科必须符合申报条件,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中医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综合学术水平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市级重点专科优先申报。

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省中医药局发布的申报指南,研究确定申报专科,并填写申报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省中医重点专科的申报工作,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逐级择优推荐上报省中医药局。

省属医疗机构直接报省中医药局。

第十条省中医药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专科,从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目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及对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对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第三批)进行考评验收的预备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对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第三批)进行考评验收的预备通知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对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第三批)
进行考评验收的预备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中医药局
•【公布日期】2005.09.23
•【字号】苏中医政[2005]27号
•【施行日期】2005.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对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第三批)进行
考评验收的预备通知
(苏中医政〔2005〕27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院:
为了发挥中医专科特色优势,促进第三批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达到预期目标,根据《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标准》,经研究,我局拟组织专家对第三批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单位进行全面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各专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对已达到建设标准的专科,本次考评即作为正式验收;而考评时尚未全部完成建设任务者,允许6个月时间的补课,至时仍未达标者,取消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单位资格,追回拨款。

2、本通知下发后,各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建设单位要抓紧时间作好创建台帐资料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单位申报考评验收时间截止到2005年11月20日。

4、请市卫生局督促所辖区内承担建设任务的中医院做好迎评的有关工作。

5、申报材料要求:
(1)承担建设任务的中医医院向我局申请考评验收的报告;
(2)各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的创建情况总结;
(3)各省中医重点临床专科的分类台帐资料(装订成册);
(4)上述材料一式10份。

江苏省中医药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2013版省重点专科评审标准

2013版省重点专科评审标准
6
护士配备3分。有1项达不到要求扣2分。
核心团队3分。有1项达不到要求扣1分。
四、医疗设备
20
1、开展重点专科规定的必备项目所必需的专科共用、专用设备齐全;设备管理规范,完好率达100%,在业务开展中能充分发挥作用。
10
设备不全扣5分;
设备管理不规范或完好率不达标扣3分;设备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扣2分
2、重点专科主攻方向所必需的专用基本实验设备齐全,设备管理规范,完好率达100%。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2013版)
项 目 要 求


评 分 要 点
一、技术水平
90
1、能独立完成并常规开展三级医院一般专科和重点专科规定的必备临床技术项目,技术临床应用规范,疗效较好。
(技术项目必须符合准入管理规定;技术项目将适时修订,已淘汰的技术项目除外;已有成熟技术项目取代的,按照新的技术项目。)
7
未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扣2分;制度、预案不健全,缺1项扣1分;病区(病室、医护办公室、治疗室、病员休息室、卫生间等)环境脏、乱、差、嘈杂,病员、家属或陪护、探视人员随意走动,管理混乱扣2分;患者安全管理不到位扣2分;床位使用率低于85%或病区加床每超过核定床位的10%扣2分。
2、对业务发展、人才培养及设备配套等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5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实现规划目标和年度目标。
控制指标设定合理2分。控制指标设定不合理扣2分;
达到控制指标4分。门诊、急诊、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有1项次不达标扣1分。
3、加强专科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单病种质量管理,制定并落实单病种质量管理标准,主要质量指标(含病种质量指标)达到国家和省定的标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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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

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三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在本专科领域能代表全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在省内具有医疗服务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科学规范等优势,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处于技术核心地位。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可作为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三级医院。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监管工作。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厅,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辖区内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三级医院负责本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及全省本专科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厅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医政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并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九条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三级医院;(四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六服从办公室评审工作安排。

第十条医疗管理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管理知识、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医疗管理经验,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医疗机构,在院级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五服从办公室评审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委员会终止聘任:(一经查实违反评审纪律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三技术专家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四管理专家调离医疗机构的;(五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六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七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第十二条评审监察组由省卫生厅监察室、相关学会和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第三章申报第十三条凡经省卫生厅评审、确认的三级医院,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及当地专科发展规划和方向的二、三级临床专科以及部分一级临床专科、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专科,对照《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合格,可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十四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江苏省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中本专业一般专科和全部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及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三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四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五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七有独立病区,临床科室病床数≥30张(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制定的专科建设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最低床位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85%,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

(八市属医院申报的专科应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一违反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的;(二独立并常规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95%;(三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或有市级或市级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或3年内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并终审判为败诉的;(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未按省卫生厅规定全面参与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

第十六条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根据省卫生厅通知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一式6份;(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材料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三级医院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申报专科进行初评,包括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检查,在通过初评的专科申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办公室。

部、省属三级医院直接报送办公室。

第十八条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医院申报和初评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并确保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评审与确认第十九条省卫生厅根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和条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遵循行政主导、依靠专家、公正公平、严格严谨、实事求是、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省卫生厅制定《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并据此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分专业组资料初审和现场测评两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专业组,每个专业组为3人以上单数。

专业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论确定进行现场测评的专科名单。

对通过初审的专科,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测评。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和现场测评结果,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建议合格线和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议名单,报请委员会常委会审定后公示1周。

公示结束,对公示期间无疑义的,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生厅以文件形式公布并颁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证书。

建议合格线原则上为现场测评总平均分。

第二十五条对公示期间有疑义的专科,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由省卫生厅作出,并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

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上报省卫生厅。

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1个评审周期内的申报资格,降低或撤销其医院等次。

调查处理情况由省卫生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一专家来自被评审医院的;(二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卫生行政部门或被评审医院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参加评审专家的劳务费用由省卫生厅统一发放。

被评审的医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组成员馈赠礼品、有价证券、代币券(卡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委员、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专家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省卫生厅取消其委员或专家库成员资格,同时取消其参与省卫生厅各类专业评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评审监察组监督评审、确认的全过程,保证评审、确认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5年一个周期。

周期期满后由办公室重新组织考核,期末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在评审周期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每年必须将本专科本年度的运行情况,如实填写《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并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办公室备案。

部、省属医院直接上报,各市属医院须经所属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予上报。

第三十三条省卫生厅对已确认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周期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

抽查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运行情况的上报、质控工作的开展等。

对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专科,予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四条医院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要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优评先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财政经费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此管理规定制定本地区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或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0 年5 月 1 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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